如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中心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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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放假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17年节假日部分休市安排通知
  【2017放假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17年节假日部分休市安排通知
  12月29日讯 12月29日盘后,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共休市29天,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现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星期日)至1月2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1月27日(星期五)至2月2日(星期四)为节假日休市,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002291))为周末休市。2月3日(星期五)起照常开市。
  (三)清明节:4月2日(星期日)至4月4日(星期二)为节假日休市,4月1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5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2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五)端午节:5月28日(星期日)至5月30日(星期二)为节假日休市,5月27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5月31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星期日)至10月8日(星期日)为节假日休市,9月30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市场参与人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南方财富网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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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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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的公告
修改《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3]4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进行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2/30 17:4512/30 17:4312/28 06:4412/23 10:4012/14 15:3112/13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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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答新三板常见问题
一、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1、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资料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2、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3、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专访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4、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答: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5、挂牌业务申请提交的电子版中Word需要全套吗?
答:为了积极适应未来电子化报送的需求,挂牌申请材料请按照申请文件目录顺序,每个目录应单独制作Word文档。
6、如果超过反馈回复要求的提交时间,如何申请延期反馈?
答: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挂牌公司盖章。延期回复最多只能延长30个工作日。
7、拟挂牌公司在取得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及证监会出具的《核准公开转让的批复》后,应如何办理后续挂牌业务?挂牌日期应如何确定?
答:2013年8月22日我司官网上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31号),请拟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根据该文件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挂牌日期最早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最迟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5个工作日。
8、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答: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9、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答: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促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促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促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接触持续督促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促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促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算,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10、申请挂牌公司在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时应怎样确定公司简称?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向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时,应填写《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拟定的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字符,且不能与已挂牌公司及沪深上市公司证券简称重复。
11、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作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二、主办券商相关问题
1、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主办券商?
答:根据《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因此,不需要在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约定副主办券商。
2、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答:为股份公司向我司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我司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券、期权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3、券商系统如何接入股转系统,是否发布相关的指引?
答: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正在制定中,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发布后,会及时制定和发布券商系统接入相关指引。
4、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答: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促义务,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促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促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企业和承接督促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5、项目负责人资格中,“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必须作为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三种角色之一签字才符合要求?
答: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7条和第18条,项目小组成员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项目小组中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分析师各一名负责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会计师事项、法律事项、相关行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6、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的可担任项目小组负责人或者三师发生变动,应如何进行报备?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10条,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主办券商可通过推荐业务联络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报告,经核对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更新披露。
7、“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中“相关专业知识”和“发表”如何认定?
答:行业分析师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由主办券商自行评价。发表的“研究报告”应针对拟推荐公司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具体到大类编码(为单字母加两位数编码)。研究报告可以为行业研究报告或公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应侧重于对行业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典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公司研究报告应为对与拟推荐园区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在市场、产品与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在公开出版刊物或主办券商内部研究刊物上发表。研究报告应作为行业分析师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于报送推荐文件时一并提交。
8、主办券商的内核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如何进行报备?
答:根据《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主办券商可通过推荐业务联络人向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机构业务部报告,经核对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更新披露。
9、根据《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15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稳妥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具体如何操作?
答:为确保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明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保护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原则上要求从业务开通前的投资者教育直至投资者终止业务,主办券商应全程记录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语音和影像留痕。具体执行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业通行做法,主办券商至少应做好业务开通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以及业务开通时投资者本人的影像留痕。鼓励主办券商探索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留痕的新形式。
三、挂牌公司篇
1、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接触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2、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届满时,如何办理解售手续?
答:挂牌公司可先行与主办券商联系,我司公司业务部将窗口指代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此项业务。
3、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答:挂牌公司股票无须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版—第2号&&
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版》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4、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是什么?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能否进行储架发行?
答:根据《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为豁免申请核准情形。
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适用于核准情形。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需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备案,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公司持股登记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公开转让手续。
5、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如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同时为公司股东的,是否需要办理限售事宜?
答:有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联系相应监督员并填写《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报备表》;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
若为公司股东的,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应全部办理销售事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75%应办理销售事宜。
6、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暂停转让?
答: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无须申请暂停转让。如果出现《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规定的情形,则需要申请暂停转让。
《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促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7、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答: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因此,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他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8、挂牌公司准备向外部投资者和原股东定向增资,价格不一,是否可以?
答: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行为的,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9、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答: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1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服务窗口办理业务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申请人在初次申报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指明授权内容包括申请材料、领取书面反馈要求、报送书面反馈回复材料、领取批复文件等事项,并指定2名具体办事人员有权办理上述事项,之后指定的办事人员可以持此授权书的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后续业务。
四、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
1、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
答:①
选择主办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主办券商名单可通过全国股权转让系统网站(.cn)查阅。
适当性审查。投资者提供符合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签署协议文本。在听取主办券商业务人员讲解的基础上,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主办券商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开户。投资者提供开户资料,由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开立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之前,投资者暂时通过深圳A股证券帐户买卖挂牌证券。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名下证券帐户开通交易并设置权限。
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答: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2013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4、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3万股的股票?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每笔委托股票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帐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以成交不足3万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5、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过渡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以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7、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如何收费?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我司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收费,按股票转让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佣金由券商按其标准收取)。
五、其他问题
1、如何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交易数据?
答:作为股转系统向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有报价及交易数据发布的考虑。伴随着交易系统的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和需求,其具体的发布形式、内容、时效、承载方式以及服务费用还在制定、设计中。这方面的信息服务策略一旦确定,会及时组织相应发布系统的开发实施,尽快好地为市场参与者和关注着提供服务。
我公司的官方网站.cn,是发布系统动态、法律规则、业务资讯等信息的重要取到,是相关参与者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过渡期内,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中相关链接的引导,查询到历史或当天的报价及成交情况。随着业务的开展和运营的需要,网站的布局、功能等也会不断改进、完善。
2、如何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举办的培训?
答:对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主要由我司机构业务部负责相关培训工作。今年3月,该部门在北京为主办券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举办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专题培训会。对于除上述市场参与人员以外的其他市场参与人,我司设置市场发展部负责培训和宣传推广。通过在主要地区召开宣讲会、座谈会以及调研走访等形式,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业务规则宣讲和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市场发展部先后在天津、上海、苏州、北京、武汉等地组织推介活动。为适应市场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市场发展部未来的培训范围还将持续扩大。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须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按总股本缴纳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4、深交所退市企业ST创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何时可以交易?
答: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在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后45个转让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目前,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挂牌手续的办理,于4月22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正在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而申请暂停办理转让,符合上述规定。因此,4月22日起该公司在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
六、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解答
1、为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主办券商须做好哪些基础性工作?
答:主办券商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为有效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管理细则》),使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市场,并能够正常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主办券商至少应做到以下三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自身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规程等。
二是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对原有柜台技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保证能够为投资者办理业务开通工作,并使投资者正常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三是开展内部培训工作,使营业部柜台等业务人员了解并熟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
2、法人机构是否包括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但实缴注册资本不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答:《管理细则》第3条第1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怎样认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
答:在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经营特征和监管安排的基础上,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依据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文件认定。
4、《管理细则》第5条第2款规定的“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具体如何把握?
答: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具体把握上,投资者与主办券商应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投资者要主动提供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并接受主办券商的风险测评,确认自身具备参与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办券商应做好风险揭示、风险测评和业务留痕工作。
5、根据《管理细则》,一些存在特殊情形的投资者虽然不符合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证券资产300万元的条件,但仍然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具体情形有哪些?其交易权限如何管理?
答: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存在特殊情形的投资者主要有以下五类:
⑴、《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自然人投资者(即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阶段已经参与市场的自然人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⑵、《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即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阶段已经参与市场的结构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
⑶、公司挂牌前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⑷、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⑸、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股东,该类投资者在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司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6、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
答: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步骤:
⑴、选择主办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主办券商名单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cn)查阅。
⑵、适当性审查。投资者提供符合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⑶、签署协议文本。在听取主办券商业务人员讲解的基础上,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主办券商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⑷、开户。投资者提供开户材料,由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及资金账户。证券帐户的开立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有关规定。在全国股权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之前,投资者暂时通过深圳A股证券账户买卖挂牌证券。
⑸、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名下证券帐户开通交易并设置权限。
7、主办券商应该如何管理投资者的交易权限,以确保各类投资者能够在权限范围内正常交易?
答: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人,为管理好投资者交易权限,确保投资者正常交易,主办券商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维护管理好自身的投资者名单。在业务开通过程中,主办券商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分门别类地归集好各类投资者名单。投资者分类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受限自然人投资者名单,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没交易日向主办券商发送的自然人股东控制名单文件(stbgf.dbf),在剔除其中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且办理完业务开通手续的自然人股东后的投资者名单;
《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名单;
新开通的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名单;
新开通的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挂牌前老股东)名单。
⑵、设置交易权限。基于上述名单以及投资者的持股信息,主办券商在技术系统中设置与该投资者对应的交易权限,即可以买卖的挂牌公司股票范围。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分为两种:一是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二是可以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⑶、在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主办券商可以通过人工操作,或者系统自动控制的方式对每笔委托进行合规性校验,通过校验的即可予以申报。
8、哪些投资者能够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的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⑴、公司股东;
&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核心人员的认定需由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⑶、符合《管理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的投资者。
9、如何理解和执行“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答:《管理细则》提出语音或影像留痕要求,主要目的是使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明晰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的各自职责,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主办券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使留痕能够证明自身已对投资者尽到提醒义务,向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能够确认投资者已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技术系统建设进展如何?主办券商需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加紧推进交易结算技术系统的开发建设。近期,将向市场发布交易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发布后,主办券商应及时启动与交易支持平台匹配的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建设进度,按要求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组织的交易支持平台联测联调和通关测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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