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没收到接见单可否去看守所的真实生活送打账

上海看守所全面启用视频会见,部分试点民警移动办公终端_网易新闻
上海看守所全面启用视频会见,部分试点民警移动办公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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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打造“阳光监所”、“智能监所”,启用视频会见系统,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家属可享受双向或单向视频会见。        高墙电网、戒备森严,这是很多人印象中的看守所,而在上海市看守所,高墙之内的生活是另外一副景象:在押人员不仅可以收看电视、读书看报,还可以通过多媒体智能终端查看每天的食谱、个人就诊情况,甚至能通过内网“网购”生活用品。        8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上海打造“阳光监所”、“智能监所”,并对看守所全面升级,启用视频会见系统,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家属可享受双向或单向视频会见。全市监所投入资金6000万改造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接待大厅,被划分为所长接待、驻所检察接待、首席业务接待、律师接待、办案单位接待、家属接待几个功能区,各项工作秩序井然。        接待大厅门口,摆放着一台政务公开电子触屏,在押人员家属凭专用号码点击进入,不仅可以查询到在押人员大账消费和就医记录,其他比如看守所领导、收押接待岗位民警姓名、警号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也一目了然。        目前,全市21个看守所均设立了收押办案和家属接待大厅,配备政务公开电子触摸屏,看守所软硬件设施全面改造升级。        2014年年初,根据公安部“五化建设”(看守所勤务模式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式精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设施保障标准化建设工作)“70条标准”,上海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上海“100条标准”,看守所基础设施完善、标准化改造正是其中重要一项。截至目前,上海在这方面已经先后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升级后的看守所全面启用了视频会见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家属提供双向或单向视频会见。在押人员定期体检,营养师定食谱        在入所之前,在押人员要接受“五项检查”,在押过程中还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突发疾病可得到免费及时救治。        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队长王琦介绍,全市看守所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了医疗工作社会化,引入医生150余名,完成了看守所医疗用房建设和各类医疗设施、器材配备工作。同时,全市看守所均与就近医院建立了送医“绿色通道”,保障突发疾病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王琦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通过这项举措,一方面使看守所医疗条件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近年来,上海看守所未发生一起因为延误治疗而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安全事件。        进入看守所后,在押人员一日三餐由营养师定期指导制定食谱,平时除了荤素合理搭配外,节假日还会有加餐,中秋节能吃到月饼。扩建律师会见室, 网上预约少跑腿        8月27日上午,在向看守所民警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后,不到20分钟,律师成浩华就在闵行区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和自己的当事人顺利见面。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律师会见室内不仅安装了空调,还配备了单机版电脑,通过电脑查阅案卷内容。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利,上海市监管总队对全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了大规模改扩建,律师会见室从原来的109间增加至210间。        此外,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在上海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开发建设了“上海市律师会见预约平台”。登录平台后,只需要提交律师个人信息,注册用户,就可以网上办理会见预约申请,最大限度节省时间成本。        此外,近年来,上海看守所已累计接待参访人员13500余人,聘请特邀监督员140余人,主动接受巡查监督394次。监室多媒体智能终端等逐步推广        推进“阳光监所”建设的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同样在打造“智能监所”。        目前,上海全市看守所在推广应用智能视频分析报警系统、安防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等智能化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公安监管部门在部分看守所试点应用了民警移动办公终端和监室多媒体智能终端。        通过这种应用移动办公终端,民警可在巡视中随时记录在押人员的各种情况,便于及时采集录入信息。此外,在押人员指纹查询比对终端、防脱逃报警装置等智能化管理手段也正在上海全面铺开。        上海还将继续完善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机制。各岗位民警结合各自分工,采集在押人员的身体、心理、日常表现等27类194项“要素”信息,录入上海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模块。看守所民警介绍,智能化的系统可自动进行研判和动态评估,将每一名在押人员的风险程度量化为积分,并经管教民警、所领导审核校准后,最终确定其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民警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可采取针对性的管控,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原标题:上海看守所全面启用视频会见,部分试点民警移动办公终端)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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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监狱劳教管理局)
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
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会见行为进行必要的看护,维护会见过程中律师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知情权、会见权,发现律师会见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律师会见权利,并对律师会见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应当对看守所、办案机关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进行监督,防止律师会见权受到违法侵害;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律师滥用会见权。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等级、规模、羁押量、律师会见量等因素,提供适量的场所作为律师专用会见室。律师会见室应当安装配备高清、双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图像清晰,监控视域无死角,并实现与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联网。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看守所可以通过实地外围巡查或视频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监控,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第四条办案机关在送达《刑事拘留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时,应当载明具体的办案部门、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前款内容,通过当面告知、电话告知、邮寄告知等方式,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接受委托的情况。会见时,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函上注明“已经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外地律师来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应为其通知办案单位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确因硬件设施条件限制、需要轮候等待等原因,看守所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经律师在《同意使用XXX看守所讯(询)问室会见委托人确认意见书》(附件1)上签字后,安排在讯问室或询问室进行会见。在讯(询)问室会见,看守所不得使用音频和录音设备。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在业务受理窗口、律师会见室等醒目位置张贴或用电子显示屏公开《会见须知》,提示律师会见应当注意的事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的,会见室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第七条看守所应为辩护律师会见时存放物品、制作笔录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辩护律师在会见前,可以将有关物品存放于看守所统一提供的储物专用柜,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存放以自愿为原则。
第八条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对会见手续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看守所应加强对会见人资格的审查,对可能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附件2)七种情形之一的,应暂时不予安排会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对会见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向看守所出具书面会见通知,看守所在辩护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看守所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正在医院治疗或者外出看病,以及指认犯罪现场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说明情况,出具载明暂时无法安排理由的书面回执。上述情形消失后,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安排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向看守所预约。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看守所有条件安排的,应当即时安排。预约会见的,应按约定的时间会见;未按约定时间会见的,需重新办理会见相关手续。
办案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时,看守所应及时协调,按照受理(包括预约)时间先后安排会见或提审。
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可随同辩护律师参与会见,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人员。
同一律师(含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看守所值班人员对上述律师会见行为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
第十四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过程中,应将委托书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会见时,除需要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盖章的笔录,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认为需要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辩认的证据材料,以及在押人员自书的辩解材料以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传递。
第十六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或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危险事态发生,必要时结束会见:
(一)在押人员拒绝继续会见的;
(二)在押人员因身体异常不能继续会见的;
(三)在押人员企图实施逃跑、自杀和自伤等行为的;
(四)在押人员实施其他妨碍会见正常进行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会见权,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监督措施包括:
(一)实地外围巡查;
(二)调看监控录像;
(三)查阅会见手续等台账;
(四)通过查询联网信息等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八条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会见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驻所检察机构投诉:
(一)律师持有合法凭证、手续齐全要求会见,看守所违反规定不予安排会见的;
(二)未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
(三)违反规定终止律师会见的;
(四)其他违法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对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督促办案机关或看守所予以改正;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向律师做好解释工作。
辩护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第十九条办案机关和看守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公开。公、检、司三方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彼此协商沟通,切实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
第二十条看守所应加强对会见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有权终止当次会见;情节严重的,应制作《律师会见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单》(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驻所检察机构:
(一)擅自携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的;
(二)擅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传递信函、钱物、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
(三)擅自将电脑、通讯工具等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
(四)擅自向外拨打电话或开启手机、电子设备的视频、微信、免提等可能实现会见场所内外互动通信交流功能的;
(五)擅自处理与行使刑事辩护职责无关的事项并可能影响关联诉讼的;
(六)未与看守人员衔接即擅自离开,将会见对象滞留在会见室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驻所检察机构、办案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的,可按照前款规定制作《律师会见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单》,连同相关材料通报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会见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单》或检察建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抄告单位或检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知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监在押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如未及时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会见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讯(询)问室会见委托人确认意见书
年 月 日,因
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暂无空缺,为缩短等候时间,本人同意使用第(
)讯(询)问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已关闭监听设备。
确认人签名:
确认日期:
注:《确认意见书》一式两联,由看守所和确认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律师会见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单
制作单位:
抄告单位:
制作时间: 年
承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律师本人签名:
违法违规会见情况
1、本报告单一式四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执一份;
2、律师如对抄告情况不服,可于三日内向抄告单制作单位提出申诉;
3、律师本人拒绝签名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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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开庭后没有宣判,能去看守所接见吗?_百度知道
开庭后没有宣判,能去看守所接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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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刑事判决后生效之后,不会安排接见的,只能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  2、如果留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会安排会见。如果需要到监狱服刑,那就需要送到监狱后家人才能会见。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爱好者
你好,不能,在判决生效前是不能会见的,判决生效后转监狱前可会见一次。
不能,不但要宣判,而且要判决生效后才能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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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在拘留所里面,多久可以送一次钱,,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接到通知后,即可送钱物。
答: 根据规定拘留所在收到被拘留人传送的物品后,经过检查登记后生活必需品及时转交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
答:钱就算了吧,物说不定
答:你好:可以取,需律师亲自回见,时间提前预约、钱物由公安机关代管。
答: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接触现金的,所以要统一办理一卡通,家里存的会见款等统一都存在这个卡上,他在看守所消费的时候,就用这张卡,在卡上扣除,等释放或判刑后转押时,统一再结算,该退还的退还,该转账的转账,办理好后会通知家属相应的卡...
答:会知道 你送钱进去,会让你填写一张单子的,你要在上面签字,并写明金额 这张单子拿进去,会让在押人也签字,明确是这个金额,否则就是有管理漏洞 所以可以知道是你送的 这是规定 楼上错误!
答:看守所可以写信但是《信中不能涉及有关“安全”字样、关系到案情的内容、信中间要经过三个人的手检查院、监管(监室民警)、轮职员(监室犯人1号)》!不能打电话:只能里面打给你(在押人员(犯人)需要衣服、钱等物品都只能给监管说监管打电话给...
答:你好,几天吧。
答:不好意思,查不到,进去后每人的账户都有一张卡,钱都是打在这张卡上的,还有我明确的告诉你,看守所没有花钱的机会,一般情况下一个星期只有2次买东西的机会,一个是在星期三一个是在星期六,会卖一些方便面火腿肠之类的,一个月打个400-600块...
答:羁押在看守所的犯人是不能见面的 除非法院已经判完的犯人才可以接见 看守所是不让送东西的 什么都不可以 什么东西都的在里面买 里面卖东西很黑的 一般都是外面的六七倍以上 在看守所只能给在押犯存钱就像银行一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户头直接给他存...
答:里面是以物易物的形式,比如用香肠换一根烟,用罐头换拖鞋什么的。搞不好东西还没到手里就被分没了。
答:看守所关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请律师代为探望。
答:看守所关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请律师代为探望。
答:像这种可以交钱取出来的是可以自己打电话
答:1:可以,你把钱送到看守所交给值班的民警 告诉他看守所里面人的名字,那你交了就会在他的名下的。他可以使用支配 2:是拘留的话,也是一样的, 3:如果要寄的邮政,在看守所的可以,因为时间长可以收到,如果是拘留就不要寄了 4:希望能够给你...
答:没看明白,是你给了律师一万五么?问能否可以退一部分?
答:案件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办案单位民警、检察官、法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律师经办案单位允许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碍于侦查或涉密案件的,不允许会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探视、会见犯罪嫌疑人。 只有生活必...
答:饭肯定是有的,绝不可能把他饿死吧。
答:探视的时候交过去就可以,
答:你把他需要的都带着,哪样被允许就留哪样。 看守所和监狱是不同的刑罚机关,它们关押的对象和性质都不相同。具体可见相关的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答:看守所关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请律师代为探望。看守所不接收信件。
答:当天就能
答: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看守所对待在押人员一律平等,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行为。对...
答:看守所关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探视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请律师代为探望。
答: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该人账目上的钱可直接用来订购生活用品。
答:无上限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按月汇款,一般的情况下,每个月汇三千元足够用了,看守所没有多大开销,汇多了,看守所管理员会不高兴。
答:需要,生活物品家里人不送就只有拣其他羁押人不要的用了,还有羁押人在看守所是可以买吃的和生活用品的,有的看守所还可以订小炒加餐,所以在羁押人的名头下存点钱也是有必要的。
答:看不到的(我们绍兴地区是这样的)。你可以写明信(如明信片)可以让看管转交给他。不过,你打钱了,他也可以问下就知道了。
答: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 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
答:不知道,但你可以告诉他啊!
答:24小时之内他们是必须要当人的
答:在拘留所随时可以写 但要警察看过后才会寄出去
答:本人某武警支队看押看守武警官兵(转业) 正常来说是可以的~只要没有违禁品就行!
答:详情请问当地拘留所看可以可以,一般只有在亲属会见日才可以的。
答:拘留所必须转交法律文书。这个你不用担心,由法院负责送达。希望能帮助到您。
答:案件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办案单位民警、检察官、法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律师经办案单位允许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碍于侦查或涉密案件的,不允许会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探视、会见犯罪嫌疑人。 只有生活必...
答:衣服、牙刷牙膏等日常用品,均可以送。但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家属可以会见,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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