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期限能提高再就业的工作质量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再就业怎么办_百度知道
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再就业怎么办
我在以前的单位领取了失业金,现在我又找到了新单位并交统筹金,这样的话失业金还嫩继续领取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已经找到工作,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1、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处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会计公司出纳
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样算缴费年限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空气质量: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努力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于日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职工生活、扩大支出、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是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减少失业、稳定就业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转换能力具有推动作用。这项政策是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在失业保险功能完善上迈出了扎实一步。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二、《通知》的编制依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要求,结合常州市实际,出台这项政策。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明确申领条件
《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
2.自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明确补贴标准
1.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2.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纳入常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
3.职业(工种)补贴目录和标准由市人社局另行发布,现暂按实际培训费用进行补贴,实际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拨付;实际培训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上限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明确申领程序
1.申请: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到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现场申报。其中,市本级参保职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窗口申报。申报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鉴定费收费票据原件,填写《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2.审核: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通过金保工程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查验证书真伪,通过金保工程数据库查验职工就业失业状况、参保状况及缴费时间、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情况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和失业保险参保地分离的,由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并通过系统内部协同查询,查验职工在发证地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情况。
3.公示:每月5日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对上月申领补贴职工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劳动就业管理机构12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上。
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根据常州市现有相关政策,申请相应培训补贴。
(二)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实施政策中的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二是要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要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三是要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网上经办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建立全市统一的技能提升补贴数据库。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编印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在失业保险经办窗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基层人社平台等场所公开张贴、免费发放。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特别是“两微一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五是要动态掌握情况。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全面动态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
&&&&&&更多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版权所有:www.changzhou.gov.cn&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 网站标识码:& &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前位置:& & && & && & &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阿府发〔2006〕6 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着力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积极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容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广泛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按照我州制定的农村“三靠”政策(即:山上往山下靠,小村往大村靠,农村往城镇靠),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间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下岗失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困难家庭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提出申请,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转到担保机构在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的专门账户,并作支出处理。
各县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政府新开发的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有关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该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年收入达不到上年州平均工资80%(含80%)的,享受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缴费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困难家庭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在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年按500元增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各县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七)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严肃查处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并予注销。
(八)上述涉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进就业服务管理,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
州、县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有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人员、农村剩余劳动者都必须纳入失业登记分类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加快州、县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建设,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有条件的县要把就业服务信息网延伸到乡镇、社区。在“十一五”末完成州、县、乡镇、社区的三级信息联网。
(十二)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03〕51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所(站)建设,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要按工作需求配备1-2名专职人员。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开发和输出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下岗失业人员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与社区签定《借款承诺书》的,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并使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贷款回收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加强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九寨妹子”、“阿坝保安”等劳务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发挥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收集劳务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跨省劳务输出较多的县,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四)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补贴。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五)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积极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所需经费在扶贫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失业调控,搞好就业管理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县要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函〔2005〕132号)要求,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县、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八)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设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职工在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8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含50人)的,事前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一)建立统一规范劳动力市场。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格局,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工商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和城乡就业变动会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录用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及申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积极引导其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劳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督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检查考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委农工办、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教育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规划建设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国资委、州物价局、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州编委办、州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全州就业形势,协调解决有关就业再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加强资料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县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州、县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土地收益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建设等经费。省财政分配我州的就业补助费及州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费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等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宣传动员、社会监督、树立典型、组织培训、劳务输出、整合资源、搭建平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企业、基层单位和群众,树立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十九)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  办: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  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划维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网络实名:阿坝州政府、中国阿坝州、中国九寨沟&&|&&
中文域名:阿坝州.政务 阿坝州.政务.cn 阿坝州.中国 阿坝州.cn
联系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