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承包费用低可不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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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产24小时在线可查
——山东嘉祥县清理盘活村集体资产提升村组织凝聚力纪实
&&&&本报记者程天赐&&&&前牛村党支部书记郭景印最近办了两件“牛气”的事儿——村里新建了文化广场,还安装了路灯。这里面不少资金都来自村集体每年新增的收入。&&&&去年7月,郭景印所在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前牛村开展集体资产资源清理清查,将10年前以350元/亩的低价承包出去的104亩土地与租赁方重新协商,合理调高租金,仅此村集体就每年增加收入6万多元。&&&&为解决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监管缺位”“没钱办事”问题,2015年以来,嘉祥县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理清查工作,全县每年新增村级集体收入1579.16万元,村均每年新增集体收入2.8万元,消除了集体经济“空壳村”152个。同时建章立制,监管分离,实现村财产24小时在线可查。&&&&清理盘活村集体资产,壮大了集体经济,提升了村组织凝聚力。村干部为村民办实事的底气更足了。村村过筛,全面摸清理顺&&&&嘉祥县经济欠发达,农村集体经济底子薄。长期以来,不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闲置、荒废,或被少数人侵占,而在一些村,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随意性大,违规发包、低价承包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群众不满。据统计,2014年,嘉祥县涉农信访案件中反映资产、资源、资金“三资”问题的占69.6%,成为村级矛盾的焦点。&&&&针对存在问题和群众期盼,嘉祥县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面清理清查。采取“全面排查、公开公示、审查认定、依法处置、评估验收”五步工作法,资产资源村村过筛,合同文书份份把关,集体收入笔笔对账。印制“清理清查明白折”,将每个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情况发放到每家每户,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排查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是否合法、程序是否严格、租金是否合理等,分类建立台账。个人抢占的,坚决予以收回,追缴欠款租金,并公开招标租赁;对合同格式不规范、租金不合理的,修改完善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市场价格适当提高租金;对荒废闲置的资产资源,做到盘活用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黄垓镇朱庄村过去是典型的集体经济空壳村。1993年,当时的朱庄村委会将48亩集体土地以每年每亩150元的价格出租给本村65户村民,租期15年。但自2003年以来,这些租户从未向村集体缴纳租金。此次清理工作中,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收回集体土地重新发包,并追缴部分村民承包费9000余元。去年8月15日,该村对这块土地公开招标,村民袁利剑以每年每亩土地2150斤小麦的价格中标。仅此一项,村集体每年至少收入11.8万元。&&&&经过集中清理清查,嘉祥县559个村的集体资产资源都有了一本“明白账”,共处置不规范合同3827份,全县每年新增村级集体收入1579.16万元。其中,年均增收5万元以上的村79个、10万元以上的村47个、20万元以上的村28个。&&&&规范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嘉祥县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管好村级集体资产。&&&&该县按照民主管理、公平公开、依法依规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通过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提高资产收益率。为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长期保值增值,要求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立了租金动态调整机制,价格随行就市。租赁耕地用于种植的,一般以作价小麦重量作为租赁费计量单位,原则上每亩每年不低于700元。为避免村干部“寅吃卯粮”,明确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中,一次性收取承包金或租赁金只能收取当届村“两委”任期内的,最长不得超过3年,一般一年一收。&&&&保障村民权利,村财产24小时在线可查。嘉祥县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中的民主权利;要求在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全程公开,拟定的方案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民主确认,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向村民公示。实行监管分离,建立村级财务由农经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监管分离”模式,强化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县里研发了一套与“嘉祥智慧党建云平台”联网的村级报账财务软件,建立集中代管账户,通过严格报账时间、严格村级报账流程、严格资金支取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嘉祥智慧党建云平台”24小时在线公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农村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在家通过有线电视即可收看每笔账目和每个收支凭据。&&&&清白公正,村民的“气”顺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理清查摸清了“家底”,解决了“监管缺位”,达到了干部清白、村民明白、集体有钱为群众办实事的效果,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嘉祥县黄垓镇朱庄村“两委”利用增收的村集体资金为村民办实事。对于2016年每人140元的农民医疗保险和12元的保洁费征收,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村民个人只缴70元,剩余82元由村集体收入支付,让村民得到看得见的实惠。&&&&万张镇曹庄村对包括83.5亩湖里连洼地在内的4宗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公开招投标,公开租赁,每年实现村集体收入8.97万元。村里制订了今年的惠民工作计划,包括逢年过节给全村28位80岁以上老人1桶油、1袋米,修路,绿化养护等。此外还包括重建村小。2015年年底,该村按照校舍标准化要求,原址上重建村小。2月24日,记者实地探访时,一幢两层楼的校舍已近竣工,待内部装修、整修操场后,2016年秋季孩子们将搬进新校舍。&&&&村支书曹务起算了算,除了县乡财政补贴外,剩下的钱村里“掏得起”。&&&&集体资产处置公开公正,村民的“气”顺了。一度因资产被原村班子违规发包而紧张的干群关系得到缓和,恢复了相互信任尊重。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_百度知道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看是哪种承包方式。
一种是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一种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质上是租用。一般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简单地利益区别在于:前一种承包方式中,只要是村里发包给村民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户,每个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这种承包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前向国家交公粱,现在不用向国家交实物和金钱,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费;后一种承包方式只是口头上习惯叫法的承包,实质上是租用,这种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没有承包给具体农户的土地一般是村集体,现在一般是村委)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给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给其他人,有时口头也说是承包给他人) 按约定使用,如果约定是付钱,那不付钱了,就按违约处理,有可能就包括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采纳率:34%
每个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这种承包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前向国家交公粱,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费;后一种承包方式只是口头上习惯叫法的承包,实质上是租用看是哪种承包方式,只要是村里发包给村民时,这种方式中。另一种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质上是租用,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没有承包给具体农户的土地一般是村集体。一种是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在一般是村委)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给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给其他人,有时口头也说是承包给他人) 按约定使用,如果约定是付钱,那不付钱了,就按违约处理,现在不用向国家交实物和金钱,(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户。一般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简单地利益区别在于:前一种承包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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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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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是指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主要负责人是指单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多村(社区)的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持所属原建制村工作的社区“两委”成员。村“两委”成员是指单村社区以及多村社区的“两委”成员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资金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村(社区)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发包及村办组织上缴收入、村办组织改制回收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借入资金等其他收入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资产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供电供水设施、交通通讯公益性设施、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道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商誉、有价证券、牲畜等生物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资源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场)、山岭、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滩涂、水资源、建设用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
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标投标。
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依托“沂水县农廉网”搭建沂水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纳入平台进行管理监控,构建县、乡、村(社区)三级管理监督网络体系。
机构、人员及职能
县里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乡镇村(社区)“三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分析本乡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加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经管站是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同时要与村(社区)集体签订“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对村(社区)集体“三资”实行全面委托代理。
经管站设代管资金会计和出纳各1名,负责代管资金的记账和管理;经管站按照每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少于1.5名、最低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村级账务审核、电子记账、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乡镇经管站人员岗位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要及时安排相当人员补岗。
设立乡镇代理服务大厅,配备电脑(保证每名工作人员1台)、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保险柜、档案橱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要保证用于电子记账的电脑网络畅通,能够通过“三资”网络监管平台正常记账;要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经管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指导村(社区)集体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3、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对村(社区)集体资金实行代管,对村(社区)集体收支业务进行账前审核,对村(社区)集体账务进行指导和规范,并负责将村级账务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健全电子账务;
5、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对村级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6、指导、监督招投标活动以及交易双方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情况,调处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等活动;
7、根据代管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经济资料,及时通知、督促、监督村集体收取土地承包费等收入。
8、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9、对村(社区)集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指导村(社区)做好财务人员交接工作;
10、检查、纠正、查处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
11、按要求做好村集体账务、经济合同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做好村(社区)公章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村集体做好村级“三资”档案管理工作。
12、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审计办公室是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审计主要内容是:
1、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村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3、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合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是否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土地、“四荒”等资源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权力”承包等情况。
(4)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5)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社区)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乡镇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工作片(社区)负责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预决算及重大经济事项落实情况跟进监督,参与、指导和监督各村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协助经管站做好辖区内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审计办公室组织、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主体,村(社区)“两委”对本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和完整。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定本村“三资”管理制度;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社区)“三资”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按月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专题会议,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向经管站报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社区)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款项,确保集体“三资”不受侵犯;
8、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处置、发包、租赁等,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监督合同履行;
9、负责做好村(社区)财务公开工作;
10、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每个多村社区设1名总会计,社区所属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各1名,分别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收付等业务;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基础上,建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日常经营、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村(社区)会计负责全面、真实记录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凭证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1、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抵制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拒绝不合理收支;
2、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证据、证账、账账、账表、账实“五相符”;
3、积极配合和支持理财小组的活动,及时做好理财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
4、加强原始凭证审核、编制好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类账簿;
5、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登记、资产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
6、及时整理归档、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7、办理其他有关的财务结算事项,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的保管工作;
8、办理财务公开具体事项;
9、上级业务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集体授予的其他职责。
村(社区)出纳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现金收付和经管站代管专户资金往来的存取业务,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现金日记账的序时、准确记载。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票据拒绝付款,坚持“五不付”原则,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非正式的单据不付;字迹不清或涂改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无相关人签字、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不付;
2、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代管资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认真填制现金结报单,定期向会计报账,并接受其账务审核;
4、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自出借集体资金,个人现金应与公款分开保管;
5、配合和支持理财小组的活动,做好单据来源和经办经济事项的解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内设组织,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理财,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社区)“两委”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下列监督权:
1、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5、负责解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疑义的财务事项。
预决算管理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预算方案应根据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包括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基础设施建设预算;
4、征占地补偿费使用预算;
5、集体公益事业及成员福利项目支出预算;
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
7、借款、还款预算;
8、收益分配预算;
9、其它预算。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方案时,必须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变动因素,结合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全面、完整的预测年度各项收支数据,禁止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预算方案由村(社区)“两委”制定初步方案(实行招标的工程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和经管站备案后,向成员公布。财务预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讨论通过后的预算,及时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提出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同时,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统筹兼顾,合理控制用款进度,保证预算期间各阶段的资金需要。
村(社区)“两委”负责根据年度综合预算制定月(季)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理财小组审核后,月(季)初报经管站备案,作为当月(季)财务收支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并实事求是的总结预算执行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年度预算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调整或补充后的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和经管站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工时,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和经管站备案后进行公开。对因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决算金额严重超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入管理。
1、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核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要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冲抵往来程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在收取过程中,需与成员冲抵往来的,1000元(含)以内的由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1000元-5000元(含)的需经经管站审核把关,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签字;5000元以上的还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3、土地承包费收取的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取得的各项收入,凡符合政策的可以入集体账,凡不符合政策的要及时纠改,限期全额退回。具体如下:
(1)村(社区)集体可以入账的土地承包收入。主要包括:四荒承包,鱼塘承包,延包时留取不超过耕地面积5%的机动地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2)村(社区)集体可以入账但应均分到户的土地承包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延包时维持承包合同但仍未到期的果园、桑园等承包所取得的收入;延包时维持合同现已到期的果园、桑园等承包,土地难以均分到户,需实行有偿承包而收取的承包费;延包时超5%留取的机动地或经济田,有偿承包给部分农户,现已种植长效作物,土地难以均分到户,这部分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
(3)村(社区)集体不能入账应全额退回农户的土地承包收入。主要包括:超过5%留取机动地而收取的承包费;到期承包地继续有偿承包而收取的承包费;抽回农户承包地实行有偿承包而收取的承包费;截留的农户土地流转收益。
对村(社区)集体可以入账的土地承包收入和村(社区)集体可以入账但应均分到户的土地承包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必须以其承包合同为依据,审查合同签订时的民主程序是否到位,承包合同是否规范;对村(社区)集体不能入账的土地承包收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必须解除,承包土地由村(社区)集体收回,按政策均分到户,村(社区)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代管资金管理。村(社区)集体所有资金收入一般除不超过1000元限额(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备用金外,超过部分要2日内交经管站代管。经管站及工作片(社区)要对辖区内村集体资金收入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及时纳入代管。经管站与村(社区)会计要每月核对一次代管账户余额。年终,根据各村(社区)资金代管金额、期限等情况将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各村(社区)代管账户。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代管资金管理制度,采取内部控制制度,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明确专人定期对经管站代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保证村(社区)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保证村(社区)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保证为村集体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代管资金提取审批程序。村(社区)集体提取代管资金时,要向经管站提交相关会议记录、《村集体代管资金提取审批单》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具体审批程序是:
1、村(社区)“两委”申请。由村(社区)“两委”提出申请,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章、民主理财小组章后,报工作片(社区)审查;提取5000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时,还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工作片(社区)审查。工作片(社区)审查属实的,经工作片(社区)书记签字后,报经管站审核。
3、经管站审核。经管站审核无误的,由包村审计员和经管站站长签字,并加盖经管站章后,报乡镇相关领导审批。
4、乡镇政府审批。乡镇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方式。村(社区)集体进行资金支付时,原则上应采取由经管站直接将代管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拨付到收款人银行账(卡)户上的方式进行支付。特殊情况,如从市场、超市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确需当面、即时结清的,方可直接进行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支出管理。村(社区)集体的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各项专项资金支出等,要执行以下规定: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建项目所发生的支出,要据实列支,准确核算。
(1)零工费。村(社区)集体自营建设工程及其他项目使用的零工,必须由村“两委”共同商定,使用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两委”成员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的《村集体用工派工单》,派工单填写要正规,出工人及联系方式、派工人及联系方式、出工时间、事由、工日数及金额要清楚,《派工单》经经管站审核无误后,将零工款直接拨付给出工人。没有使用《派工单》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结账。不能及时兑付的零工,计入当月《未结事项报告单》,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长、村会计和出纳签字并盖村(社区)委章、民主理财章后报经管站备案,当年未能结算的,年底计入内部往来或应付款。
(2)机械费。对于列支的机械费,使用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严禁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一人操作,各项机械费支付时必须填制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两委”成员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的《村级机械使用记录核算单》,详细注明时间、事由、工程量、金额、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式,经公示和经管站审核无异议后,直接将款项拨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收款方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不能及时兑付的机械费,村(社区)会计负责填制《未结事项报告单》,报经管站备案,当年未能结算的,年底计入应付款。
2、村(社区)集体用于村级人员的补贴、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非生产性支出,本着不产生新债的原则,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本乡镇和所辖村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下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是:
(1)村级人员的报酬、补贴和奖金。
①享受固定报酬的村干部,其报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②享受固定误工补贴的村级工作人员,其人数不得超过村总人数的2‰;
③记发临时性误工补贴时,参照零工发放程序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发放;
④误工补贴的标准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确定,日标准不得超过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日平均值的2倍。
⑤享受固定报酬和固定误工补贴的村级人员的奖金(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确立,并在年底依据对村干部的考核情况进行一次性发放。
⑥村(社区)集体不得自立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无规定或未批准擅自发放的一律追回。
(2)办公经费。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水电费、办公电话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账册费、宣传费等,实行限额使用,据实报销。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1000人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人的每年不超过4000元,2000人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或追加办公经费的,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因工作需要需配置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的,要提前列入年初预算。
(3)交通差旅费。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差时,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差。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一律不得报销。
到乡外县内出差的,确需就餐者,每人每餐补助不超过20元;在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50元。住宿费到县城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到市不超过100元,到省及以上不超过120元。
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具的发票据实报销;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本着节俭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准报销豪华客车车票、火车软卧铺票、动车一等票等。因公租车单次费用超过200元的,要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租用。出差时间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天数为准,超出时间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因特殊情况,需据实报销花费的不准领取补助费。因非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开会、联系工作不视为出差,不准租车,不发放补助费。
村(社区)集体一律不准用集体资金购置公务用车;村干部个人的交通工具不得报销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等费用。
(4)通讯费、报刊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限额范围内可给予一定的通讯费补贴,具体执行和标准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村经济收入的状况确定。具体限额范围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1000人以下的每月不超过60元,人的每月不超过80元,2000人以上的每月不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或追加补贴的,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准用村(社区)集体资金配置移动电话及安装住宅电话。
村级报刊费一律不得超过800元限额,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超支费用一律由承办人自理。
(5)外出学习费。村(社区)集体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外出学习费。确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按照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学习考察经费,原则上控制在人均每天50元以内;严格控制考察人数,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严格控制考察地点,外出考察应坚持就近原则,当天往返。对考察期间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延期返回以及借外出学习考察之名乱发钱物的,进行严肃查处,除有关费用由外出学习考察人员自负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社区)集体“零”招待制度。村级招待中严禁自我招待,严禁相互宴请,严禁举债招待,严禁弄虚作假。县、乡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村集体公款就餐。
因发展生产、新农村建设等聘请的本县非公职人员或县外人员需招待的,需经村(社区)“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每人每餐不高于30元,且陪餐人员不得超过2人的标准据实开支。
被招待人员应持有派出单位公函,招待村(社区)应当如实填写招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招待清单包括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7)福利费。有经营收益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福利。福利费要纳入年初预算,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发放。福利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进行发放。
(8)增长机制。村(社区)集体办公经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招待费的限额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上调一次,但上调幅度每次不准超过10%。
3、按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要求,下列事项一律不得发生:
(1)以达标升级名义发生的一切费用;
(2)向村(社区)集体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
(3)以各种名义向村集体收取的抵押金、风险金、工作保证金;
(4)为农户垫支的各项税费、罚款;
(5)没有资产权属关系而交纳的设施维护费、看护费等;
(6)公款送礼走访的开支费用;
(7)超出限额标准的电费、话费、报刊费等;
(8)滥发的工资、奖金、误工补贴、福利等;
(9)向农户收取的各种生产性押金、罚款及超出合同规定的滞纳金等。
(10)向农户收取的建房押金等。
(11)违规支付的招待费;
(12)随意向单位、个人提供的赞助费、捐款等;
(13)外出学习、联系工作等超限额、超标准的费用;
(14)其他违反政策的支出。
4、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要全部纳入经管站代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财政所和经管站共同管理和监督其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是:
(1)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门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方面;财政奖励、补助、补偿等直接到村的项目资金,严格按项目要求的用途进行使用。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的补助;
(3)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的部分:属于集体资产,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列为集体债务清偿资金。
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村(社区)集体预算内,1000(含)元以下的开支,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商定; (含)元的开支由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含)元的开支由村(社区)“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或预算外开支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和经管站备案。同一项目严禁化整为零分次立项。
凡是涉及村(社区)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农村低保户的确定,上级各类补贴补助、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及各类扶持项目的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重大财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的事项一律无效。
1、村集体对外投资;
2、房屋、道路修建等基础设施开支;
3、征占地补偿费使用;
4、村民福利性开支项目;
5、大额(5000元及以上)开支;
6、集体举债;
7、村级资产处置、毁损、报废;
8、应收、应付呆坏账核销。
第三十一条
账务处理流程。村(社区)集体财务收支事项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财务事项发生前,要按照财务限额审批权限,召开相关范围会议,确定开支数额,指定经办人员,村(社区)会计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
3、原始单据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盖民主理财章;
4、报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自行经办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全体成员签字。
5、 村(社区)会计对单据复核无误后,在每月的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原始单据、《村初审报告单》和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经管站审核,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由包村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审计专用章并填写《农村财务审计情况通知单》后,方可入账。经管站包村审计人员要做好微机记账和原始单据及附件的扫描上传或相片的上传工作,并保证上传的单据及附件真实、完整和清晰。
6、以上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单据或违规支出,由审批或监督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或退赔,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推诿扯皮造成损失的,审批和监督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是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理财时,由村(社区)会计汇总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查通过后,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上报经管站审查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结算入账,对超过半年未结算入账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因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分配前的审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经管站要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乡镇经管站打印装订成册。会计凭证需手工装订;会计账簿采用手工登记和平台打印两种方式,条件成熟时,除现金日记账和资产、资源台账等辅助账簿外,其他账簿可从平台中打印无需再进行手工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要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严格全省统一的村级票据的领用、退还手续,加强票据管理。票据要由村(社区)会计按照“限量限领、核旧领新、票款同行、以票控收”的原则向经管站申领和缴销,将存根交经管站保管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经管站要明确专人管理,加强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入账的收支票据要具备以下四项要素:
1、内容完整。包括:票据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票据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票据单位名称或接受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以上所涉及单位或人员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付款票据,还需注明收款方的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等信息。
2、章字齐全。包括:经办人员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经管站包村审计员签字;民主理财章、审计专用章。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票据,必须有填制单位或个人的盖章或签名。对外开出的票据,必须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开出的付款票据还应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盖章或签名。
3、填写规范。票据内容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第三十七条
收入票据的管理。村(社区)集体收取款项时,按收款性质使用以下三种票据:
1、“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款业务,也可用于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包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补助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产资源补偿收入;接受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收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设备、各类基础公益设施等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出租、发包和出让收入等。村集体收取承包费、租赁费时,还必须附有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合同证号等材料。
2、“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
3、“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应由村民承担的生产性费用,如引用水费、统一机耕费等。
第三十八条
支出票据的管理。村(社区)集体支付款项时,按以下规定使用或获取单据:
1、外来支出票据。凡是同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单位出具的正规原始收款票据,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凡是同外部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有收款人签字和注明详细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收款票据,工程类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2、自制支出票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可以自制原始支出票据,自制支出票据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并经收款人签字并留取相关信息后方可有效,具体范围包括:
(1)从农贸市场或农户购买的农副产品;
(2)向本组织成员发放的各类误工及其他补贴;
(3)农业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中使用的小额劳务费及杂费;
(4)五保户、困难户等公益方面的补助费;
(5)和本组织成员发生的往来支出结算。
3、差旅费票据。村干部因公出差发生支出时,必须用差旅费报销单汇总制证,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作为附件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
4、大额支出票据。5000元及以上的大额开支单据,必须附有协议书、合同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在职干部工资支出要附有乡镇人民政府签批的干部工资审批单。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期清查,动态管理。村(社区)集体要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按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村(社区)集体每年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资源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对应提折旧而未提的固定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并填写《清查核实情况统计表》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经管站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1、各乡镇需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招投标的相关事宜;
(2)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3)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4)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文件档案;
(5)归集、统计、上报招标投标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项目,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物资采购还可采取公开询价和协商的方式进行);总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县或者乡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3、村(社区)集体招投标范围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集体所有的房屋、设备设施等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
(2)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3)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农田、水利改造;土地整理、复垦等;
(4)集体重要设备、大批材料等的采购;
(5)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其他资产。
4、根据实际需要,对标的应进行必要的价格评估。评估时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均要派人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根据农村工作实际,采取集体商议、纵横比较、综合论证、集思广益的方法定出标的起价,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5、招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标方案: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其项目经营方式及招标方案必须经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委托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2)发布招投标信息:利用乡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沂水县农廉网等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
(3)投标人报名:原则上每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各投标人投标时要提供与工程、承包项目以及提供产品相关资质(身份)证书(证明)等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并按项目总造价的5%—10%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招投标结束后返还,中标的转作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后返还,取得承包权的转作承包费;
(4)投标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标书,标书必须密封制作。村民认为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统一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5)开标及中标:公开唱标、当众宣布中标单位或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后需在乡镇、村公开栏内公示3天以上;
(7)签订合同:公示结束后,要同施工、承包方或产品销售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8)验收、结算:项目完成后,要对工程或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留取保修金,明确保修期后,方可结清其余款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事项追究违约责任。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到期后按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和结算。
(9)入档管理:招投标中标合同书、招投标方案等有关资料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理入档,同时,经管站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6、招投标结束后,村(社区)集体获得的资金收入,要及时上交乡镇经管站代管;需支付的款项由经管站直接汇到收款人账户上。
第四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在经管站的具体指导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经管站备案。
第四十二条
资产资源经营制度。村(社区)集体要本着“持续发展、高效利用、民主管理”的原则经营资产、资源。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承包费和租赁费要以实物计价的形式收取或明确增长机制,承包费一般应采取一年一收的方式收取,确需多年一收的,间隔年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由村(社区)委会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理完善承包合同。
严禁村集体突击花费承包费、租赁费和出让金;严禁村集体使用承包费、租赁费和出让金盲目上工程项目,确需上工程项目的要结合“一事一议”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经管站、审计站、工作片(社区)等单位,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债权债务台账。在清产核资摸清村集体债权债务基础上,设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村(社区)会计负责管理,每月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债权的管理。
1、区别情况,积极清收债权。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形成的三提五统、税费等尾欠,暂缓清收,国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核销债权;对拖欠的承包费、租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款等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清收。
2、实行扎口管理。严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给外单位或个人,严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外单位或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
3、严格债权核销程序。因特殊原因(如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村(社区)集体债权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债务的管理。
1、努力化解债务。对村(社区)集体的债务,要按照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清收债权、盘活资产、整顿高息借贷、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步化解。
2、严禁新增不良债务。村(社区)集体发展生产,要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产生新的债务;村(社区)集体举办各种公益事业,要按照“一事一议”规定的程序、范围、标准筹资筹劳,建立投入新机制,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村(社区)集体不得不顾客观条件和能力,参加各种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村(社区)集体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不按规定增加的债务,按照“谁决策、谁偿还”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格审批程序。村(社区)集体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债权债务时要严格审批程序。首先要由村(社区)“两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金额、债权清收计划或债务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后,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管站审核盖章,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借入款项由经管站代管,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支。
村(社区)干部及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为集体垫付资金的,必须列明垫支事项,经村(社区)“两委”、民主理财小组确认,经管站审核把关后及时入账,超出2000元的还需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先将资金纳入经管站代管然后开支。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垫支款项款,经管站不予认可,不得入账。垫支款项不支付利息。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2、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4、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5、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7、集体举债;
  8、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民主理财程序。民主理财小组要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质询、审核、监督。本月提交不出的单据,过期不再受理。经民主审核,准予入账的单据,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并盖民主理财章;对不准入账的单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民主理财结束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负责填写理财活动记录和《村初审报告单》。民主理财小组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签字和盖章,确保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确保收支凭证与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四十九条
统一公开程序。在进行财务公开时,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章。再次,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会计和经管站包村审计员审查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会章和经管站章后方可进行张榜公布。最后,村(社区)“两委”干部、村(社区)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意见箱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好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对质疑和问题要及时调整补充公示资料,妥善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统一公开时间。村(社区)集体每月要在审计下账完毕2日内,将上月的财务活动情况在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10日为全县的统一张榜公布日,各村(社区)都要将半年、全年的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五十一条
统一公开形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方便群众看得清、留得住的原则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及时将财务公开榜在公开栏中张贴,并保证在下次张贴新榜时,原榜字迹仍然清楚、内容仍然完整、粘贴仍然牢固。公开栏要设立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地方,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以及居住比较分散的村(社区)要设立2—3处公开栏。
公开栏要保证有足够的空间张贴各种公开榜,要保证表面平整、清洁,要设立“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资金资产资源”、“重大事项”、“债权债务”等栏目,并保证标题字迹醒目、持久。在保证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还可采取发放明白纸、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广播喇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十二条
统一公开内容。月公开的内容是将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逐项的公开。全县统一张榜公布时,各村(社区)都要将半年、全年的村(社区)集体“三资”情况进行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包括:(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2、各项收入,包括:(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包括:(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4、各项资产,包括:(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6、债权债务,包括:(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7、收益分配,包括:(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做好月、半年和全年公开的同时,下列事项,应当随时进行专项公开:  
(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3)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统一档案管理。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建立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经管站主要负责财务公开影像资料的搜集、审查、整理和保管工作,影像资料需能够清晰记录公开内容、公开位置、公开时间等信息;村(社区)集体主要负责财务公开影像资料,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村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热爱会计事业、康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相应的基础知识;
  4、年满18周岁;
  5、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农村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即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本村(社区)会计。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第五十六条 农村会计人员需取得《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方可上岗,《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工作由县农业局统一安排。
第五十七条 农村会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更换、撤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进行调换、更换、撤换。
  1、《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未通过年检的;
  2、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犯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负有刑事责任的;
4、隐匿、销毁、丢失应当保存的村集体账据、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的;
  5、超过3个月不履行会计职责,以及一年内2次拒不配合县乡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
  6、年龄较大,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7、自愿申请离职的;
8、县农业局认定应该撤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农村会计任免程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调换农村会计人员的,要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会计免(离)职。
(1)本人(或村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或村委)签字盖章后交乡镇经管站存档保管。
(2)经管站写出一个总的申请报告,连同每个会计的《农村会计人员免(离)职报批表》一同报县农业局审批。本人自愿离职的,《农村会计免(离)职报批表》必须经本人签字,代签或不签的,一律不予审批。
(3)经过上述程序,县农业局行文批准后,方可免(离)职。
2、会计的任职。
(1)公开报名。在需招考会计的村张贴《会计招考公告》,并通过广播等宣传方式,向群众公开报名条件、程序、方法。实行委派制的要在乡镇范围内公开发动报名,公开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
(2)报名。乡镇经管站确定具体的时间、地点进行会计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且每个会计岗位报名不得少于3人。
(3)考试。报名完毕后,乡镇经管站将《农村会计选拔报名情况表》及《会计招考公告》报县农业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农业局确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对报考人员进行选拔考试。报考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2名侯选人,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在村(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选举。考试完毕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确定出的候选人进行公开选举,乡镇经管站和工作片(社区)要安排专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会议记录。
(5)正式上任。选出会计后,乡镇经管站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农业局进行审核备案。县农业局审核备案,并行文批复和颁发《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后,新任会计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正式上任。
第五十九条
县、乡镇要建立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要对农村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农村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
乡镇要定期对农村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每半年一次,村(社区)集体每年年底要组织成员代表对财会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档案。
对村财会人员的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奖惩、提拔、任免及工资福利待遇享受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村会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筹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村主要负责人的80%。
第十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需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需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时,移交人员需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移交人员需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往来客户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需交接清楚。电算化数据交接时,移交人员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对有关电子数据进行交接。
第六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由村级财务负责人、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和经管站、工作片相关人员共同监交。
第六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需由村(社区)“两委”共同研究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经管站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有关的责任。
移交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经管站和村(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村(社区)集体的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需由经管站代管至少5年,5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经管站继续代管,也可交由村(社区)集体自行管理,村(社区)集体自行管理的经管站要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有关电子数据,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
第七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经管站包村审计员要将所负责村(社区)的账簿、报表等电子会计资料从“三资”平台中导出和打印出纸质报表进行妥善保管;村(社区)会计人员需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交经管站代管。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分类编号,系统排列,归档保管,并要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七十四条
经管站和村(社区)集体要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负责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需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经管站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月、季度财务报告不得少于5年;
2、财务公开底稿及影像资料不得少于10年;
3、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档案保管清册不得少于20年;
4、总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少于30年;
5、会计账簿及报表电子档案,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
第七十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经管站鉴定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于其中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和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确无价值时止。
第七十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经管站包村审计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相关组织、部门领导,将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永久存档。
第七十九条
各乡镇要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每月初对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考核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和通报,并将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县对乡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1、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
2、乡镇经管站、审计办公室、工作片(社区)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3、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会计、村(社区)出纳、民主理财小组长及其他成员。 
第八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
1、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2、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建议依法罢免职务等;
3、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4、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八十四条
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于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村(社区)集体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由多方主体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来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从重处理情形。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5、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十六条
从轻处理情形。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不予追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发生的。
第八十八条
乡镇工作人员追责的主要情形。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非法侵占、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
2、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的;
3、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的;
4、对发现的严重侵害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向村(社区)集体收取费用、下达任务指标的;
6、因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7、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等职责,造成村(社区)集体“三资”损失的。
8、未能配齐配强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运行困难的;
9、因票据把关不严或上传不及时造成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或损失的;
10、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或者案件查处的。
11、其他侵害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村级相关人员追责的主要情形。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会计、村(社区)出纳、民主理财小组长及其他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2、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的;
3、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
6、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7、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票据,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8、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9、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的;
10、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11、擅自增加债权债务或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擅自处理债权债务,发生新增不良债权债务的;
  12、按规定应进行四议两公开的重大事项,未履行民主程序的;
  13、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14、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15、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的;
16、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的;
17、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18、其他侵害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责任。乡镇、村(社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
1、违反代管资金管理规定,资金未交经管站代管、公款私存、账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要及时将违规收入纳入代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由责任人将所支付的资金全额追回。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赔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
(1)未履行民主审批程序所发生的违规支出、超标准的违规支出、不合规的违规支出、弄虚作假的违规支出,未入集体账的由经办人承担;已入集体账或变通入账的,按照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承担40%,村(社区)会计承担20%,村(社区)出纳、民主理财小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经管站包村审计员各承担10%的比例赔付。
(2)用未履行民主审批程序所发生的违规支出、超标准的违规支出、不合规的违规支出、弄虚作假的违规支出单据顶库的,按照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承担50%,村(社区)出纳承担30%、村(社区)会计承担20%的比例赔付。
(3)以村(社区)集体名义拖欠的违规支出由经办人自行支付。
3、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除全额追偿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30%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权限。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属村级和乡镇直部门问题的,由乡镇负责处理;对涉及到双管部门、垂直部门以及其他人员责任问题的,按管理权限处理;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被责任追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要减发或扣发当年考核奖金。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社区)及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第九十三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沂办发〔201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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