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份案申请劳动纠纷法院强制执行行已到执行期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

最高院案件执行新规: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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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欠债者唯一住房 也可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实施。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J009
(责编:孙红丽、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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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怎么办?
某甲向本人借款数百万元,有银行打款凭证,有借款手续(约定争议处理为仲裁),其资产亦做了抵押办了他项,后无力还款,本人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仲裁调解书。某甲到期后没有执行。本人申请市中级法院执行,中院立案执行,并将其抵押资产进行拍卖。第一拍流拍,第二拍即将流拍,因第三人提出异议(到巡视组告状),法院停止拍卖两年多,一直没有进展没有答复。本人反复申请法院做出决定,要么继续拍卖,要么给本人理由。执行局负责人说正在组织审查该案材料,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请问,假如中院真的裁定不予执行,本人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司法救济?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吗?因为本人知道这个仲裁并没有问题。
江西 - 上饶
你若对裁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找法网认证律师
3条律师回答
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复核。
法院说法并无不当。
是可以的,你可以去反映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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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要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对方承担,带着裁决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执行庭申请就可以。
1、申请执行的案件,目前广州的做法是申请先不用交执行费,执行完毕后收费;2、一般来说民事纠纷在你起诉立案后的1个月到1个半月可开庭
会的。。。。。。。。。。
你对案情介绍得太过简单,无法给你作出回答。
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用先交费。执行时间不好说。法院会有措施。向法院起诉将在半年内审结。王律师复
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的原因。
你好,6个月和1年的规定已经废除了,现在统一按照民诉执行规定,为2年。
如果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后六个月得不到执行,可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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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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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2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3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4 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5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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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的强制执行标的。在对方不予执行的情况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他名下的财产。若对方没有其他财产只有房产,可以拍卖房产。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有一方为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在拍卖前法院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法院审查确定。法院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采纳率:97%
来自团队: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5,拍卖公告。3;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6,通知当事人: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的程序(详细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选定评估机构强制执行被告房产,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7,拍卖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后,剩余价款对执行申请人进行清偿,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4,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选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协商不成的
先估价,然后发拍卖公告
强制执行程序包含评估、拍卖程序。
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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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未取得执行证书的公证债权申请
○顾传飞 史堂荣
日,韩某某与张某某、凌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于当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该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张某某、凌某向出借人韩某某借款17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协议中,还明确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借款人提供其所有的一处房产已抵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偿还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抵押担保。
日,出借人韩某某以借款人张某某、凌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原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证书,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的执行证书。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原公证机关认为已超出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无法出具执行证书。
焦点:1、对韩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应适用裁定不予执行,还是驳回执行申请;2、应当告知韩某某继续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显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而是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的标准,应当驳回债权人强制执行申请;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或者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并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与驳回申请的适用范围明显不同。只有因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裁定不予执行;而驳回申请主要用于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执行后,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债权人因未取得原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致执行标的不明确,属于不符合《执行规定》明确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执行标的明确”的标准要求。显然,本案驳回申请更符合规定。
二是本案在原公证机关相关办理流程尚未完结。尽管债权人表示,原公证机关认为已超出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无法出具执行证书;但无论能否出具执行证书,原公证机关应当作出一个书面结论,即要么出具执行证书,要么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否则,公证机关公证业务流程尚处于不完整状态。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作出是否签发执行证书的结论,是未对经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情况做出确认,属于公证机构与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该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复议、向公证协会投诉,也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该纠纷解决前,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原公证债权文书已失去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本案不宜直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是驳回申请不会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合法权益。本案债权人请求原公证机关对经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的权利,不受驳回申请的影响。原公证机关可以就本案是否存在申请执行证书的时效中断开展进一步审查,进而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相反,如果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相当于宣布原公证债权文书失去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退一步说,即便原公证机关在本案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报后,仍然既不出具执行证书,亦不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也不影响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债权人在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以及本案驳回申请裁定书,足以说明案涉借款合同虽经过了公证,但债权人未能取得执行证书,致本案债权无法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本案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该公证债权文书已失去强制执行效力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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