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金融监管启示理论演变的启示有哪些

出自 MBA智库百科()
  金融监管理论又称分子与分母对策理论。对世界各国的资本充足比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其资本比率不能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能少于4%。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提高在中的竞争力,一些银行往往通过来压缩资产规模和,从而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计算方法,衡量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的资本比率的公式是:
  一级资本比率=/×100%=核心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资产×100%=总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
  所谓分子对策就是扩展银行的核心资本,同时利用其使总资本迅速扩张。所谓分母对策就是充分利用负债,降低,优化风险资本结构,降低风险权重。
  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维护安全为目标,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监管理论。这些理论对政府是否需要进行干预和监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们以失灵为基础,从失灵的不同表现来阐释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认为是为了弥补金融市场自身的不足,提高的效率。
  的及其会通过货币破坏和发展。金融机构的又比一般企业高得多,由此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社会间的利益严重不对称,而市场自身又无法控制和解决。的传染性也说明了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会引起集体非理性,导致的崩溃。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存款者为了获得流动性(也是银行的重要功能)而选择了银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资产,但是银行资产负债在时间和数量上的不匹配使银行面临风险,导致容易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的银行,而防止挤提的合约就是政府为此设立的。金融领域存在比其它经济领域更严重的。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体系的影响,这为政府介入实行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
  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的特性,纯粹的会导致稳健金融业的供给不足,这也给政府介入提供了理论依据。激烈的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政府监管则可以提供公平的,保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各国的兴起,理论也逐渐发展,而且其影响日趋扩大,该理论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为能否真正使金融监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受两种思想指导,一个是金融监管抑制了的发展而导致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这与思想如出一辙;另一个就是政府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标是不是最大化值得商榷。
  1.经济监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配置进入中的和供给,需求者是而供给者是政府和政党。监管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被监管者的。在《经济管制的理论》一文中对政府介入管制的目的是不是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提出质疑,以管制的供求为分析基础,管制的需求是管制可以带来的利益,而管制的供给则是政府和政党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Becker和Stigler(1974)基于政府拥有充分信息、可以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服务和完全信息者三个假设的基础上,认为私人不可能监管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提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利益集团和损害的基础之上。作为一般规则,社会代理人从事公共活动,目的在于增进自己的主观福利,而非的福利,它将焦点集中在监管过程的各个参与团体以及他们广泛自利行为的机会上。
  2.监管寻租理论
  从追求经济利益的非正常角度来分析,考虑行业或厂商通过维持既得利益和对其这些非生产性活动来维持或获取更大的利益。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分析了带来的问题,由政府管制经济的行为容易产生寻租、、避租等行为导致的浪费。但是他没有提出有效的监管政策框架,过分注重对监管层面的分析。Krueger(1974)认为国家中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会引起不同形式的,导致人们为这些租金而竞争,而寻租也表现为腐败、、等。他以的定量限制为例构造模型分析福利损失和竞争性的寻租导致特定活动的个人和社会成本的。寻租理论认识到政府在监管中的不良效果,指出了政府的监管加剧了市场的寻租机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导致被监管行业效率的下降。
  3.监管捕获理论
  捕获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形象化,虽然监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被监管者适应和熟悉监管的立法和后,监管常常为被监管业界的利益服务,也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政府监管者一开始就被捕获。Bernstein(1995)认为监管机构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思想是幼稚的,监管政策最终会被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为其谋取利益,而不能真正行使公共利益权利。他提出放松监管权利过于集中的做法,这样才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人们又进一步地开始反思,并加深了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朝着稳定和效率兼顾方向发展。尤其是20世纪的最后十年,西方发达国家将监管重点转向有效性的监管以及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构建。这期间出现的相关理论应用了、、等方法,使得理论更贴近实际。
  1.监管激励理论
  监管激励理论是将激励概念引入对监管的分析,并把监管问题作为最优问题来考虑。在目标不一致和信息分散化的条件下,监管者如何设计一套机制约束被监管者。Kane(1990)的研究发现,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导致资本监管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他认为,从激励角度考虑监管者是正确理解历史和未来的关键点,并提出作为的社会公众和作为代理人的之间的委托代理,并以此分析中央银行监管的。
  2.监管的最优相机理论
  类似于政府的最优相机决策,该理论用的方法来确定政府如何介入监管。该理论主要应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工具来分析监管问题,对存款人的及其“”偏好分析,引入存款人集体行动失灵,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约束条件等纳入一个框架进行综合分析。Dewatriport和Tirole(1993)从的视角来专门分析银行监管,并提出“代表假说”理论,昂贵的监管成本使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组织来充当中小投资者的公共代表。从这个角度看,监管是一种节约委托—的捷径。但是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监管不是最优的。具体到一国采取相机监管还是基于规则的非相机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强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监管的权力。Kane(1997)从动态的角度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以及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入手揭示它们之间的过程,即形成监管、逃避、改革、再逃避、再改革的循环。政府的金融监管滞后于,需要引进监管竞争机制。同时,他也研究了如何强化金融监管职业道德,并解释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从法人治理理论得出的结论中获益,以加强习惯法职责施加于监管官员的实际激励作用。
  3.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正如经济监管理论将监管看作由政府供给,特定个人和集团所需求的一种产品。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将监管给社会各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总和及成本总和分别看作监管的和社会成本。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支持监管的力量就会大于反对力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受监管失灵学说的影响,有学者把引入金融监管的探讨,明确提出了该理论。他们认为,不仅市场运作存在,而且监管的组织也需要成本,这同样不可低估。指出,金融监管要与的阶段相适应,不同经济周期的监管成本也是不同的。成本收益理论的一个延伸就是有学者对金融监管的效率做了分析,各国在实践中也逐渐将效率原则体现在各自的法律法规中。
  4.基于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发现政府对金融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失效的,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特殊主体,不能将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它身上。Kaufman(1996)认为金融监管在付出高监管成本后,并没有根除金融机构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世纪的后20年各国政府用于处理金融危机的高达GDP的40%左右。研究者认为,这至少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目前的和手段并没有消除,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讨论的热点,这些理论和认为市场约束同样重要。
  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阐释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场约束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从如何应用市场约束来改善金融监管。实际上,政府监管必须充分运用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所以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也有学者对如何增强对银行经营者的市场约束提出自己的观点,这里就不做详细论述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结合,以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5.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
  的有效性监管主要针对银行的来进行研究,即资本的风险监管有效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不管是较为流行的“CAMEL”体系还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另外,金融监管理论从之前的宏观把握层面转向更为务实和具体的微观技术层面,使金融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计算性。Havakimian&Kane(2000)在默顿单期存款保险期权模型基础上,扩展为无限展期的股东收益模型并对美国年监管有效性作了。他们认为的资本监管并没有有效阻止银行业风险转嫁问题。[5]Boot和Thakor(1998)的监管者声誉博弈模型表明,由于监管者的自私,社会公众与监管者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的最优监管水平比社会最优监管水平要低得多。
  6.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这两个方面之外,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金融监管中,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权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主要来源,金融监管的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只有在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发展。钱颖一(2000)通过传统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差别,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指出政府监管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他也强调以法治约束政府监管活动的重要性。(2001)以法律不完备性来分析不完备法律下有效的执法制度,引出何时需要监管和怎样监管这些问题。卡塔琳娜·皮斯托和(2002)将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应用到金融市场尤其是中,开拓了认识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重要作用的新视角,并从制度结构逻辑上解释了监管对金融及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法律不可能实现最优设计,而在法律不完备时,仅依靠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是不够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可以分配给法庭,也可以分配给监管者。监管者主动而灵活的执法可以弥补法庭被动执法的不足,监管是为解决法律及法庭被动执法造成的法律救济不足而设计的。
  还是问题历来是各经济学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尽管金融监管本身并不等同于政府干预,但是金融监管理论却受着政府干预理论的强力支持,因而也随着争论双方的此消彼涨而发生变化。同时,金融监管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性,因此,我们在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回顾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当时思想和理论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到当时金融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监管理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发轫
  早期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固定的制度安排可循。政府对实施监管的法规依据最初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沫法》。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由此初步形成。众所周知,和历来是反对政府干预的,“”的信条在理论上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相悖。根据的“真实票据”理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或紧缩,“看不见的手”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并不需要中央银行专门来管理货币。对此,亨利·桑顿在年的“金块论战”中指出,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存在发行过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监管。在随后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中,桑顿的观点得到实践的支持,统一货币发行的中央银行纷纷建立。因此,中央银行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发行货币,而不是监管整个金融体系,更不涉及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
  另外,在古典和新古典学里,货币是“中性的”,对经济没有实质性的,因此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与统一度量衡一样,只是便利于经济活动,其行为仍然是“”意义上的,而不是政府干预。中央银行的另一项职能——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清算系统、协调票据清算在性质上也是如此。
  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之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仍然没有消失,许多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式的波动,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这就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张明显相悖。因此,作为货币管理者,中央银行逐渐开始承担信用起“保险”的责任,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保证,其目的是防止因公众挤提而造成银行连锁倒闭和整个经济活动的剧烈波动。这样,中央银行就从以统一货币发行和提供弹性货币供给为特征的货币,又逐渐衍生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稳定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任。
  “最后贷款人”(LLD)制度仍然算不上金融监管,但是它却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演变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由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种对经营行为的检查活动一直发展到央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的各种和。但这种检查主要是基于的安排,类似于商业银行对借贷所进行的财务及信用检查,而不是行政上或上的行为。所以,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爆发以后不久,便通过国会立法赋予央行(以及后来设立的)以真正的监管职能,并由此开始了对金融体系进行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
  总而言之,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实施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市场经济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最终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方向和重点。
  2、20世纪30年代—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在金融市场上,由于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30年代大危机中,大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甚至影响到了的基础。
  大危机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的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这也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快速发展的大的背景。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的出发点和主要。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理论,以及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强化金融监管的理论主张。这段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的银行制度和全能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认为银行过度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并最终引发连锁倒闭是的导火索。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30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进一步加强管制的主要论据。在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末:自由化,效率优先
  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以和、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
  金融自由化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政府实施的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了金融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合;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上的能力限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在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同样会遇到,而且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
  “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如果说30-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的话,那么,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崇效率优先的原则。30年代以前基本不受管制的自由金融体系在30年代的大危机中崩溃,导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成为人们优先考虑的目标,30年代到70年代日益广泛、深入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那些直接的和对具体经营行为的行政管制,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的手脚,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已充分发挥其稳定作用、银行挤提现象已经大为减少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效率、效益要求就日益凸显出来,并超越了安全性目标的重要性。所以,金融自由化理论并不是对政府金融监管的全面否认和摒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做出适合于效率要求的必要调整。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复兴”,并没有否定市场的固有缺陷,它们与“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家,金融自由化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金融自由化达到了高潮,很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市场、金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管制,一个、开放式的统一金融市场初现雏形。
  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迫使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的传染与反传染一度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重点。在以前,面对各国的热潮,一批有识之士,如和日本的曾经提出过的,成为金融监管理论进一步发展的标志性。对于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理论界研究甚多。一般倾向于认为,金融自由化和的放松并不是最主要的,事实证明,很多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同时拥有较高的金融自由度和市场稳定性,并且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效率保证。一些专家认为,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那些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其金融活动的能力,以及经济发展和开放策略的顺序可能存在差异。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鉴于风险和效益之间存在着替代性效应,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既不同于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不同于30到70年代安全稳定优先的金融监管理论,而是二者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另外,面对一体化、全球化的,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也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以、等为代表的对监管理论的发展做了新的贡献。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伴随着金融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而贯穿其中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化。总的来说,金融监管理论伴随着从自由到管制、、重新管制这一主线而发展的。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虽然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影响整体经济,但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关注不够,这使得金融监管理论深度不够,并导致监管处于如何处理稳定与发展的两难选择境地。关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理论也尚不成熟。从历史上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更有发生危机的倾向,它们也需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理论。总的来说,可以预见,今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会朝着更注重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内部约束,即更加重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方面,并关注金融机构如何能够自觉主动地防范的制度安排。监管的重心将主要关注业务领域的风险,会走向模型化,计量化的道路。另外,随着经济进程的加速,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国际间金融活动的频繁往来也会使如何协调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理论中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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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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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经验  1.金融货币当局具有高度独立性  虽然英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迥然不同,但两国的金融货币当局往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仅因为其主要运行经费并不来源于财政资金,而且因为这些机构均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在英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坚守特定的政策目标来实现的,而在美国则主要是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完成的。  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由1名总裁、2名副总裁和16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全部为非执行董事。总裁任期5年,董事任期3年,均由国王任命。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内部有一个包含所有非执行董事的附属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评估英格兰银行的绩效及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程序。该委员会的主席由英国财政大臣任命,而且这位主席也是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副主席。表面上看,英格兰银行很难摆脱财政部的干预。但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能够以货币金融稳定作为唯一的最终政策目标,成功摆脱了后者的束缚。  作为金融监管者,英国金融服务局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团体,其董事会由财政大臣任命,包括1名主席、1名执行总裁、3名总经理和10名非执行董事。金融服务局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开财政部的过度干预,主要是因为金融服务局有4项法律职责,即保持市场信心、推动公众对金融系统的认识、保护消费者和打击金融犯罪;此外,它还有11项金融服务监管原则,这些职责和监管原则使得金融服务局得以在明确的制度框架下运行。  与英格兰银行不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并没有明确的反通胀目标,但是它同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客观而言,联储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往往要高于美国财政部。一方面,美联储的政策制定主要依赖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一个人的批准。另一方面,作为美联储的最高管理机关,联储理事任期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是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政府对联储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  2.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财政部实现的。一方面,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支付系统的稳定,并且是银行的最后贷款人;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监管和市场救援,它是英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的唯一监管者;而财政部负责公共财政和相关立法。另一方面,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建立了一种三方会谈机制:英格兰银行提供货币政策的走向,金融服务局提供金融市场的情况,财政部反馈议会和社会的情况,并且当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的意见无法统一时,由财政大臣进行裁决。  美国银行监管十分复杂,但是特定的分工模式却能够使监管保持相对有序状态。作为联邦层次的银行监管者,主要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署和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银行,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州注册的成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注册的非成员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作为地方层次的银行监管者,州银行厅与联邦储备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互相配合,开展监管和检查活动。除此之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它不但负责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标准和银行报表格式以及对银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而且也负责协调和统一各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除此之外,它还负责协调和统一联邦监管机构和州银行厅的监管政策和业务。  3.没有一种监管体制完美无缺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监管更为严密。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存在着重复监管问题,不但给金融机构造成很大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当纽约银行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评价时,他们认为如此之多的监管机构显然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汇丰银行将英国和美国监管体制进行比较时,他们认为面对77个国家的400多个监管者,英国的监管体系显然比美国更为简洁,并且受到他们的偏好。值得关注的是,即使金融机构如美国一样众多,如果无法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真空地带进行协调,产生监管空白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  同样道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不是没有问题。首先,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为如何弥补金融监管的空白。英国金融服务局是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的监管机构,但是金融市场产品和操作总是不断推陈出新,因此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就会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其次,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薪酬待遇和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过大。例如,由于汇丰银行优厚的薪酬待遇,金融服务局很可能会成为期望迈入汇丰银行的大学毕业生的先期“培训基地”。因此,如何平衡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薪酬待遇,使得两类机构中优秀人才均有发展空间,仍然是英国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4.金融机构守纪对金融监管是一种必要和有益补充  英国和美国金融机构有着很强的金融风险意识。在英国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纽约银行和花旗银行内部,均设有金融风险内控部门。在他们看来,金融机构必须在守纪的框架下开展经营活动,对金融风险防范采取一种积极态度。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也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关系,也同时反映出英国和美国金融风险控制的主动性一面。在英国,金融服务局是拥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其经费主要来自金融服务业交纳的营业执照费,与其说它是在进行金融监管,不如说是为了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监管服务。在美国,银行可以通过注册方式的改变选择联邦监管者。而且,尽管监管机构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是他们如果不是出于必要,并不经常打扰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会在银行职工下班以后继续独立工作。&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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