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安全管理专家库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资料.ppt 47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35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务院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储存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近几年各地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2004年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
(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审查制度。
  (二)设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
  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
  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
  (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
  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 。
危险货物定义: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安全审查包括:
1、安全条件审查(目的:判定港口建设项目立项的安全可行性,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议)
2、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目的:判断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
3、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目的:判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审查的主要阶段
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第九条规定,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提前到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前,港口行政部门要求在岸线审批和开工建设之前)
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每日一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人资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材质、型式、规格、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四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最新法规 |
资料快速检索:
会员支付通道
手机支付通道
以下是您选择法规文件的摘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
  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
  第十四条
下列港口建......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
  第十八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
  (四)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
  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
  第三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
  第三十一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第三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
  (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出......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
  第四十四条
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
  第五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
  第五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
  第五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
  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
  (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
  (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
  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
  (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
  (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托运的普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2......
  附件: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略......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附件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危险货物品......
  六、年度审验情况:《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引用导航 ∷
·:0篇引用
·:0篇引用
·:0篇引用
·:0篇引用
·:0篇引用
·:0篇引用
∷ 相关文件 ∷
暂时没相关文件。
∷ 参考文件 ∷
- - - - - -
本栏目提供文本属资料性质
引用时请对照正式文本
声明:本网站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本站信息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本网站联系取得同意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件:info@mail.law-star.com
京ICP证号04075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