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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考试问题:以下哪种情况不违反商品价格、邮费不符商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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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考试问题:以下哪种情况不违反商品价格、邮费不符商品管理规则?考试正确答案:以下哪种情况不违反商品价格、邮费不符商品管理规则? [淘宝网处罚考试答案]:魔兽世界货币只能以金为单位发布,而不能以银/铜为单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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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哪些东西卖了就违法?
“美瞳”还有另外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名字——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  一、那么能卖美瞳吗?微商卖的美瞳能不能买?  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当时市场上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其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自此,“美瞳”正式纳入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隐形眼镜进行管理。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选购与使用提示》,提醒消费者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  “美瞳”不再是简单的新潮“装饰品”,而是像一次性静脉输液针、骨板、血管支架一样被归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对“美瞳”的监管更加严格,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经营企业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微商哪些东西不能卖?  1.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化妆品应该是朋友圈最畅销的商品种类,没有之一。但是微商卖的那些国内外不知名的十八线品牌化妆品有可能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对他们而言,如果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所以在朋友圈卖化妆品的,请务必认准正规进货渠道和检验合格标签、防伪标签等,不要出了事又辩解说不知道不符合卫生标准,宝宝不信!!  2.销售假药罪  3.销售劣药罪 这两个是不同的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假药和劣药如何认定,《药品管理法》中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会有鉴定。 销售假药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哪怕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不影响罪名成立,造成后果了还会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而销售劣药是结果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了才构成犯罪。 之所以提到这两个罪名是因为现在朋友圈代购国外的一些药品也挺多的,其中可能掺杂假药、劣药。对了,我还听说近来有在微信上卖假“伟哥”被查处的,销售者还申请小号假装顾客跟自己聊天,反馈用户体验说“使用效果很好”呢!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朋友圈的外卖是懒惰的吃货们的最爱。没有侮辱谁的意思,我也是外卖的狂热爱好者之一,拜它所赐让我体重飙升十斤。 言归正传,在店里生产、销售食品需相关的许可证,有关部门还要定期进行卫生等各项检查,安全比较有保障。而朋友圈的一些外卖很多不是正规商家生产、销售的,所以自己做吃的在朋友圈卖或者食物批发来在朋友圈的,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谨防触犯这两个罪名哦。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6.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万能的朋友圈近来又出现了卖小型电器的,真的是越来越淘宝了。法律人不能好好刷朋友圈,我又想起了这个罪名。 《刑法》第146条规定,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所以,在朋友圈卖电器的微商们请对照自己卖的产品好好研读一下该条。  7.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在朋友圈卖伪劣产品但是又没有达到上面几个罪名以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罪标准,就可以巧妙地避开刑罚处罚了吗?不是的。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以本罪论处。同时构成本罪和以上罪名的,从一重论处。  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刚才说了在朋友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微商们卖的伪劣产品同时又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要求销售金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至此,在朋友圈卖假货可能构成的犯罪差不多讲完了。那么,在朋友圈卖货真价实的真货,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9.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昨晚有个小伙伴很惶恐地跑来说:“朋友圈有人公然卖小黄片!!”天,这对纯洁的她来说实在是太污了!但是法律人的理性让我克制住了对这种行为道德层面的谴责,我迅速搜罗了脑子中的刑法典,脱口而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小黄片种子属淫秽物品无疑,明码标价销售是牟利无疑,毫无争议的构成该罪了。  1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侵犯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文章的开头也提到了朋友圈还有卖软件的微商。如果他明知是盗版软件仍予以贩卖,而且生意比较好,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所以,不要以为你卖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你的行为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如果你卖的产品属于禁止流通的或者侵权的产品,哪怕质量杠杠滴,照样可能犯罪。  11.非法经营罪?  现在稍微懂点法的人对“非法经营罪”可能持有某种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名,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那些罪状外,司法机关还可以把商家的一些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往条文里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上靠,然后细思恐及。 个人觉得他们多虑了。司法其实并不像他们想的那样肆意、滥权。实践中,我们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形,并不会任意地自由裁量。而这些司法解释也是公开的,大家都可以看到。 事实上,并不是说只要你是微商就有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还是要看销售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而非在微信上卖这种销售方式让一个微商构成此罪,上文提到的其他罪名也是这个道理。  三、“微商”平台 监管应重视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社交、微博、通讯等类型移动应用日益流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互联网上网人数6.88亿人,增加3951万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6.20亿人。”  传统的经营方式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网店,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开放性的,消费者可以直观地了解商家经营的内容。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微商”这种新兴的经营模式因其价格低廉、可以购买“国外产品”、方便快捷等特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迅速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将自己的“朋友圈”变成了“生意圈”,移动互联网在变革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基于移动互联网出现的经营“美瞳”的“微商”应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自“美瞳”纳入医疗器械监管以来,通过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多年不懈的努力,“美瞳”的管理逐渐走上规范之道。无论是传统的线下实体店或线上网店,经营“美瞳”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面临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在“美瞳”生产经营监管日趋严格的形势下,“微商”这种隐身于“朋友圈”、“交友群”之内的经营模式,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加隐蔽的交易渠道。  新模式与新问题  “微商”这一新兴销售模式有其独有的特点,不同于传统网络销售,有固定的产品展示、说明。“微商”通常是采用图片配文字说明的方式在特定的“朋友圈”、交流群内宣传推广,交易没有记录。为了提高“美瞳”销量,卖家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其经营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或下级代理商的注意。  此外,不同于传统电商可以采取资质审查、信用评价等管理手段,“微商”销售“美瞳”行为缺少必要的准入门槛及制约。一部智能手机,几张宣传产品的照片就可以步入经营“美瞳”的“微商”行业。这类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类似传销的多层分销模式,单个经营“美瞳”的“微商”背后,往往还隐藏着通过逐层代理形成的庞大分销网络,由于移动互联网交易的点对点特征,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封闭化,增加了隐蔽性。劣质的无证“美瞳”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摇身一变成为热卖的“外国正品”售卖到消费者手中。  “微商”这类经营者通常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条件,无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美瞳”提供不了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上游供货企业资质证照等材料。“微商”经营的“美瞳”往往存在假冒伪劣、未经注册等诸多安全隐患。这些“微商”通过移动社交应用建立所谓的美妆交流群、代理加盟群等,借创业之名行违法之事,既存在销售关系,还存在朋友关系,消费者即使购买到问题“美瞳”,往往碍于朋友或熟人面子而不愿去举报投诉。  消费者在购物时缺少判断产品真伪的途径,费用直接支付给卖家,没有第三方支付等安全保障措施,购买者一旦被商家从朋友圈、聊天群中删除或者“拉黑”,维权及追查十分困难。由于“微商”操作简单,目前对经营主体资质又无要求,因此仅靠监管部门被动的调查取缔难以从根源上杜绝“微商”的“美瞳”销售现象。  强监管也要控源头  针对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微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目前对于“微商”违法销售“美瞳”,存在监测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但是监管部门不应忽视这一风险隐患,可以通过普及“美瞳”安全知识、完善投诉机制等措施发动公众参与监管。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媒介普及医疗器械安全和维权知识,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美瞳”时要到正规的企业购买,同时对举报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依托“12331”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并积极开展举报“微商”销售“美瞳”的调查、处理。通过定期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震慑“美瞳”违法经营者,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同时,应明确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作为平台提供方,对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等许可经营项目应当进行技术监控,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应当在制度上对法律有明确禁止规定的行为予以管控,如建立敏感词监测、“微商”经营备案机制等,一旦发现其违法违规经营“美瞳”行为,应及时注销其账号、屏蔽其广告信息链接等手段,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汇报。第三方平台还应在聊天功能中设计关键词检索功能,如涉及“美瞳”等词汇时,自动向消费者提示相关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给违法经营者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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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妈,你福建那里的,你也做微商吗,可以教我吗
鼎鼎宝贝: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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