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查询不在编人员工作以来单位都有扣养老保险的钱,现在说改革,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问答
  1、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上述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需要说明的是: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确定单位的性质,是参保的前提条件。  (3)规范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是参保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4)考虑到公益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进人手续的不在编人员,在不改变供养资金渠道的前提下,通过编制备案方式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5)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在职时为编制内、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即符合规定的统筹内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合规的统筹外待遇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2、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参保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20%,职业年金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8%,职业年金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并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基准线加上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掌握)、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  答: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分“单位申报、市编办审核、市人社局审核、市社保局登记录入”四个环节,依次进行。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在职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市人社局审核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退休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单,审核参保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市社保局为经市编办审核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将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网上申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系统填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自动生成需要申报的相关表格。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审核干部职工档案,在厘清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身份、规范工资和退休费标准后,主管部门(单位)填写《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目录(市直)》,申报单位填写《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表(市直)》、《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市直)》、《黄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参保信息审核汇总表〈市直〉》,经主管部门盖章,由主管部门形成申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正式公文,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交市编办;  (一)机构编制批准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公管理单位另外提供批准参公管理的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7、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用到哪里?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4%)加上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8、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9、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是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解决“中人”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的问题,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  1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11年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如何调整?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挂钩,而是统筹安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1.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发15%、10%或5%的基本退休费。改革后,对于新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月,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而是在获奖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会不会因工作调动而影响其退休待遇?  答: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单位正式参保之后,工作人员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顺畅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流动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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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破“铁饭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 国务院日前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呢?   人手一张社保卡,吃财政饭的要缴养老金了   此次国务院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比如,公务员小明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小明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   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样,小明又要缴200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400元,一共缴600元,这笔钱是从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如此一来,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力保待遇不降低,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总的原则实际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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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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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又开始了!现在东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全面推开,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公务员,将享“保低限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退休待遇不低于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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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作为补充退休待遇不低于旧标准
“改革”本月起在东莞正式全面铺开,此次新政影响面广,将涉及东莞的1600个单位、7万多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并包含退休人员。
目前东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资和在职工资差别不是很大,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又会如何?
记者了解到,东莞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的基础上,将为其工作人员建立,同时社保部门已经明确,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其实就是不低于旧标准,新标准高过旧的,差额分10年逐步过渡。”相关工作人员解释。
涉及7万多编制内人员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涉及约1600个单位,7万多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据了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比如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社会福利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比例是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东莞市社保局举例:根据规定,一位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的科员,单位每月帮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800元,个人每月缴纳的保费为320元。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从日起开始计征。东莞市社保局回应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号,以下称“129号文件”)出台后,按规定从日起对于符合改革范围的人员统一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对于改革前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地区统一按
129号文进行衔接。以一个月薪4000元的科员为例,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需要缴纳的保险费,单位及个人分别应缴纳16800元和 6720元。
新近参加工作者影响大
“我是1994年开始参加工作的,1998年就开始缴纳,但实际上当时是由单位帮我们代缴的,真正开始个人缴费是从今年年初开始,现在每个月我个人工资要扣378元。是按基本工资比例缴费的,所以缴费也不是很多。”公务员阿光告诉记者,改革后,对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每个月到手的钱少了几百元,但因为之前缴费的年限会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只要退休后的待遇不低于目前标准,对他们这部分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来说影响还不是那么大。阿光认为,新政对一些新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影响就很大了,“从现在每个月就要缴几百元,随着职务职级的变化缴费还会上涨,并且缴费一直要持续到退休”。
除了新近参加工作的人员,受影响较大的是一些事业单位内的编制员工,譬如公办教师。一位2006年参加工作2011年入编的公办教师告诉记者,之前他们并不用自己缴费,从今年1月开始每个月缴费好几百元,另外还一次性补缴了几千元,“还要继续缴费几十年直至退休,本身工资就不是很高,一下子感觉收入少了好多”。
“中人”可享10年“过渡期”
根据政策,东莞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至于职业年金的具体执行方法,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
“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根据规定,一位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的科员,单位及个人每月应分别缴纳职业年金费用320元和
160元。那么相当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其薪水的8%,个人缴纳其薪水的4%。东莞市社保局表示,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那么后面这两部分人群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标准,相比目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
对此,东莞市社保局回应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有关,对于日前参加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还与其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挂钩。对于此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其实就是不低于旧标准,新标准高过旧的,差额分10年逐步过渡。”有关工作人员解释。
60岁尚未交够15年单位断交社保咋办
东莞市社保局回应:参保人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也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提取
羊城晚报讯记者余晓玲报道:“我从2010年开始参保,到现在一直都有缴纳养老保险,但现在厂里告诉我,我满60岁之后厂里就不能再帮我缴费了。钱又不能退出来,那我之前缴的不是都白白做贡献了吗?”7月6日,在东莞市清溪镇一白泥厂工作10多年的魏先生致电记者称担心自己之前的钱白交了。
对此,7月6日东莞市社保局回应,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转入户籍所在地。未转入城镇居民的,个人可申请终止关系,社保部门将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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