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驾驶事故保险赔吗经营单位工作受伤没上保险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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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证券:无证驾驶出车祸导致伤残 保险公司拒赔
核心提示:  在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导致残疾,假如工作单位为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得到理赔,但这个时候公司若以员工非保险合同&  在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导致残疾,假如工作单位为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得到理赔,但这个时候公司若以员工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理由拒绝理赔的话,可以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将会让当事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这个时候就有一种情况,如果该当事人出险时并无驾驶证,则索赔诉求将被驳回,保险公司也可拒绝理赔。
  在去年3月9日,武汉一环卫清洁工人张某在骑乘摩托车回公司上班,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伤残,对方落荒而逃,至今尚未查获,事后张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总共花费7万余元医疗费用。然而张某的工作单位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单和发票均由工作单位保管,张某仅仅只能使用其复印件,保险公司与张某在赔偿金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张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张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本身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同时张某所提供的驾驶证是伪造的,即使出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无需承担理赔责任,何况保险医疗门诊保险限额为5万元,张某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出该金额的数目。
  事后,法院查证张某是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广州保险证券分析师提点,在一般的交通意外保险条款都会有注明无证驾驶是不给予赔付的,消费者应切身注意自己安全,切勿无证驾驶,否则伤钱又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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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贷款部 All Rights Reserved员工无证开车送货撞伤人 法院裁定用人单位赔偿
洪某是万州一公司的管理员,也是一名车迷,自己虽没取得驾照,但偶尔也能找到机会过把车瘾。1年前,机会来了,他开走单位一辆货车去送货,结果路上撞伤一行人。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他们已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终审裁判。员工无证开车送货伤人据了解,洪某是万州一农产品公司的管理员,没取得驾照,但自学了开车技术,偶尔还在公司摸几把送货的车辆。日,洪某又瞅准了一回过车瘾的机会。当天早上8时许,公司驾驶员李某运了一车货物到公司门口停下,驾驶员当时没拔车钥匙就离开了。作为公司保管员,洪某知道这车货物要运往哪里。于是,他赶紧上车发动车辆去帮忙送货。当车行至万州区龙宝大街水果批发市场时,不慎撞伤了行人郭某。郭某后住院治疗半年。经鉴定,郭某右耳畸形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洪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肇事车为朱某所有,朱某事发时将该车租给了农产品公司。另据了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谁来赔偿各方互推责任郭某受伤后,找到肇事司机洪某及所在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农产品公司称,肇事车辆系朱某所有,只是有时在为农产品公司运货。驾车出事的洪某虽是公司员工,但他是一名仓库库管员,不是司机,开车送货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即使郭某应获得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内先行赔偿,再向肇事的洪某追偿。洪某表示,自己虽是农产品公司仓库库管员,没驾驶执照,但事故发生前,他也曾在公司开过车。这次出事是帮公司送货。据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农产品公司。保险公司则认为,洪某无驾驶证出的事故。根据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承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免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担责。法院裁定用人单位赔偿无奈下,郭某将洪某、农产品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法院认为,农产品公司租用肇事车辆运货,负有监管之责。然而,农产品公司并未尽到其应尽的监管职责。而洪某作为农产品公司工作人员,其驾驶肇事车辆是为公司运送货物,公司为受益人。洪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农产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无证驾驶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损失7万余元;农产品公司赔偿郭某1.6万余元,并归还洪某垫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一审宣判后,农产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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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案情简介某原告曾为其车辆在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有效期内,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上乘坐人受伤,且抢救无效亡故,经某公安交警大队调解,事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后原告持此协议向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成立,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2.2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用2740元由保险公司减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认为“无证驾驶致人伤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因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害后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两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所谓的“垫付”费用,损失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仍为违法行为的致害人。本案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致害人与受害人亲属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致害人已承担了赔偿责任,该责任应为终局性的。原审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未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的整体文意。另从保险合同本身而言,交强险合同中也明文约定了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予撤销。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原告)负担。思考近年来,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化条款的特性所致,案件纠纷日趋增多。特别是保险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保险业承受着巨大的司法压力。尤其是交强险案件的审理差异化更可谓屡见不鲜。随着司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公平司法、科学司法、创新司法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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