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陌生人砸了 车子被砸保险有赔吗公司赔不赔

车上货物坠落,砸坏别人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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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道你是在哪家保险公司做的保险,我是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你没有投保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你理赔的的,因为保险合同上写的很明白,第三者责任险中不能包括你的车上货物,只有在你投保了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时你的事故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时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只有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才可以投保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所以你的保险公司所告诉你的结果是很正常的,请不要生气。 以上回答完全正确。
有三者险是赔的!
你好,不知道你是在哪家保险公司做的保险,我是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你没有投保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你理赔的的,因为保险合同上写的很明白,第三者责任险中不能包括你的车上货物,只有在你投保了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时你的事故才是属于保险责任的。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时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只有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才可以投保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所以你的保险公司所告诉你的结果是很正常的,请不要生气。
如你描述,是货物坠落造成别人损失,如果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这种情况一般不赔。 第三者损失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车上货物坠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不属于责任范围。 据了解,大多数客户都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有些保险公司就不销售这个险种。补充:那是理赔人员给你解释不正确,车上货物责任保险责任是车上货物因事故造成车上货物的直接损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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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别人的车撞了自己的新车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原标题:开着别人的车撞了自己的新车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一辆小四轮横在路中间,挡住了杜先生的车子,杜先生见车内无人,还插着钥匙,便自己上去移车。岂料,刚踩油门,杜先生就开着别人的车撞坏了自己新买的宝马740。
  “经过勘查、定损,保险流程一路走下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赔偿,结果等到车在4S店修理完毕,我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和我说这种情况不赔。”气愤不过的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讲道理,便向商报维权315栏目投诉。
  在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同为事故甲方、乙方的杜先生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
  去年11月29日下午5点多,永嘉司机滕先生驾驶小四轮给杜先生所在公司配送货物。因为匆忙,下车时滕先生将车停在了路中间,未拔下车钥匙就上了楼。
  正值下班,杜先生出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小四轮给挡住了,走到跟前一看,车内没人但却插着钥匙,他便决定自己来挪动小货车。岂料,刚启动踩下油门,就撞上了自己的宝马740。
  这一撞可撞得不轻,致宝马车大灯受损以及车身油漆刮擦。杜先生找到滕先生,并现场报了案。根据交警现场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货车撞了自己宝马车的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当时我就想,没有把车子停好,我也有责任。”货车司机滕先生主动给保险公司打了出险电话,他的货车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
  “过来现场勘察的保险员南先生说,只要事故双方车辆行驶证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得到理赔。”因为事故发生在仙岩,为了方便“无辜”的滕先生,杜先生还拿了对方的保险材料,接下来的维修、付钱、赔钱都由自己负责“跑腿”。
  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
  拿着交警的事故处理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杜先生原以为拿到理赔款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所有材料都上交1个月后,“今年1月底,保险公司打来电话,说赔不了了”。
  “对方说省里公司审查通不过,说交警单上事故双方同为一个人的情况赔不了。于是建议我去交警队再开一张处理单,把肇事方改为滕先生才行。改完后第一张单子被收走了,可交上去还是赔不了。省公司审查说只能以第一张单子为准。”杜先生介绍,自己去年底掏了2.4万元的维修费用后,事情一直没能解决。而换下来的零部件被保险公司收走后,现在也没法归还。杜先生说:“不赔钱,还拿走了我的零部件,这是什么道理?”
  保险公司:开货车的杜先生,撞的宝马车是自己的,所以没得赔
  按照今年4月3日杜先生收到的保险公司“拒赔/拒付通知书”显示:经调查核实,杜先生这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通知书上拒赔理由写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其本车上的人员财产损失。即宝马轿车属于杜先生财产,杜先生驾驶别的车辆对宝马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杜先生质疑,“既然这种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为何保险公司的勘查员却不知道?而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还进行了定损,其间也未告知不能理赔,做法也欠妥当。”同时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条款概念,凭什么让车主来承担责任。
  据该通知书的落款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一位负责此事的经理周传招介绍,保险定损流程也只是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并不能作为一定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但对于现场勘查员是否告知车主一定能理赔之事,周先生称还需核实才能回复。截至昨晚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回复电话。
  律师:无证据证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是按照自己的保险条款作出拒赔理由,但这种条款存在不合理以及争议的地方,深究起来,拒赔理由未必能站住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良表示。
  王忠良介绍,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本案中,小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小货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轿车应为小货车的第三者车辆,因此小货车给轿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杜先生解释,自己当时车子买来才2个月,车子还是全新的,就算骗保也不会撞得这么厉害,“用这种方式骗保,我傻吗?”
  王忠良表示:“从类似案例的判决来看,对于保险公司与理赔申请人之间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引用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相关链接 同一车主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仍判赔
  日,卢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大道375号附近,与陶某驾驶的该公司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陶某驾驶的小轿车失去控制,撞到了瓯海大道的高架支撑柱上,发生损坏,修理费花去7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
  然而,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杨昊泼 黄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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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 借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吗
  借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吗?
  2004年6月,朱某为其轿车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在保险期内,朱某的同事吴某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人身损害。最终通过诉讼,由吴某承担孙某人身损害赔偿共计元。其后,投保人朱某要求保险公司负担吴某赔偿之费用,而保险公司以孙某非被保险人为由不予理赔。遂朱某为原告、吴某为第三人,将保险公司诉之公堂。
  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用属合理费用,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吴某保险金元。
  本案件是一起纠纷案件。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核心是: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不是被保险人,因而无权请求保险金,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涵盖的范围之内?
  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本案涉及的保险是一种机动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对于被保险人的认定,首先看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通过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只有用保险法相关理论进行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一词的涵义解释发生争议,未成合意,就应当运用保险法理论进行解释。对于保险合同当中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当寻求保险法律原则的指引。合理期待原则就是针对保险合同争议问题所设的理论原则,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之。所谓合理期待原则就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就转移到了对于投保人缔约目的的理解。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具体来说就是所有由于投保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法定应负的损害赔偿都属于保险利益的范围之内。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实际驾驶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决不仅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而合法的车辆借用者也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
  其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印证了以上对于被保险人范围的推定。按照保险法第12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投保人,还应当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结合本案,吴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将其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吴某承担保险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尽管此理论推理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击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这符合了当事人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和保险初衷,也符合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创设目的和保险理念,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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