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的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如未按时发放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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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按时发工资有哪些法律后果?员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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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可以按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那么企业不按时发工资有哪些法律后果?员工如何应对?我们律师365网将在本文中向大家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条第一款一、法律后果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根据《劳动》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2.支付《》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二、如何应付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大队会对此,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综上所述,在员工正常参加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给员工全部的劳动报酬,同样劳动者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咨询律师365网获得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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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左**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
左**于日入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担任工程部副经理一职。左**在岗工作至日,商贸公司向左**支付工资至日。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商贸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分别向左**支付款项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商贸公司主张左**的月工资为2200元,上述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予支付左**2012年4月工资系因左**自行离职后未至公司领取该月工资。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载明:商贸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左**工资,月工资为2200元。左**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商贸公司应按7319.36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2月之后其工资调整为5528.62元/月,商贸公司应按5528.62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4月的工资。商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商贸公司向左**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
左**主张商贸公司以签字领取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其已向商贸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全部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但公司尚有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向其支付。
左**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及招待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向左**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0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11.25元,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驳回左**的其他申请请求。商贸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以上款项。
1、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支付二○一一年十一月、二○一一年十二月、二○一二年一月及二○一二年四月工资一万三千六百零四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三千四百零一元;
2、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四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二千一百元。
3、诉讼费用由商贸公司承担。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时间的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单位突然将工资降低,且未举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编制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采取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的认定标准,是正确的。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应依法编制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
每个单位都需按月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在工资支付实践中存在
较多问题 。如未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未按规定期限留存支付记录、支付记录无员工签字,无工资支付清单等。为了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建议单位支付工资时由劳动者在领取清单或者工资条领取单上签字确认,以防止员工只认可工资的数额,但否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尤其是用人单位同时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奖金、报销等非固定项目的情况下。虽然大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工资,但建议单位同时采取以上措施。其次,公司支付记录要留存两年,该义务均被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为单位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要做好相关调整或变更手续
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时,无论是涨薪还是降薪,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签订新的薪酬确认单,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实践中很多单位在降低工资时签书面文件,涨薪时不做相关调整手续,同样是存在风险的。笔者经手的案例中曾出现单位上调了员工的绩效工资部分,但因未作书面变更手续,导致员工在离职时与单位仲裁,坚称单位上调的是基本工资,现单位作出的减发绩效工资被认定成拖欠工资的案例。
三、用人单位应规范内部票据报销办法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均在一定限额内报销员工交通费、餐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并将报销的费用与工资一并发放。严格来说,凭票报销的补贴或者报销款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分开支付,可采取现金领取方式或另行转账支付方式。如果为了操作便利而与工资一并发放,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在工资支付记录上签收确认,每月支付的费用中涵盖一定数额的报销款。这样,在社保计算、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涉及确定工资数额时,公司就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作者:杨保全,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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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好政策!6成社科项目经费可发劳务费、工资和绩效奖!(广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 】
一、 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应当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
《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应符合《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即: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人员费即项目人员工资,小编注】
二、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
2016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 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权。另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且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四、 如何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五、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科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10个开支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直接费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 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比如,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100万,设备购置费为1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100-10)*20%=18(万元);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700万,设备购置费为6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500*20%+(700-60-500)*15%=121(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七、 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绩效支出对象为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第三,要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四,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第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八、 如何理解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的具体含义?
《实施意见》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规定间接费用于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第一,绩效工资总量。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主要为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如住房改革补贴)三部分。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工作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发放。第二,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即绩效支出是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的奖励,应属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绩效部分。但这部分绩效支出与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又有所区别,不需要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只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规范管理。第三,根据现行绩效工资政策,人社、财政部门需适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控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时,只以上次核定的总量作为基数,这部分单列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基数。此外,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在粤府办〔2015〕58号、粤人社发〔号等文件已有相关规定,《实施意见》是再次重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激励。
九、 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实施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含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第四,社会保险补助指根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五,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指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第六,参与科研项目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为其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可从劳务费中开支,工资性支出指按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
十、 人员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我省《实施意见》在直接费用中增加了“人员费”科目,用于补足事业单位中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属于事业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才能开支人员费;第二,人员费是用于补充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的支出;第三,人员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必须参与项目研究或者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四,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困难生活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具体见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第五,人员费支出的工资列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其中支出的绩效工资列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第六,人员费不设具体比例或额度限制,但由于其开支的项目属于工资性支出所以要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且要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以及《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百分之四十或六十的限制。
十一、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十二、 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十三、 差旅费管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标准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的差旅费管理按照主体原则,广泛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以“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厉行节约”为编制原则;第二,可自行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第三,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十四、 会议费管理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
《实施意见》的会议类别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业务性会议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行确定;第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报销;第四,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该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十五、 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进口科研仪器已经论证的,无需重复论证可直接备案。
此外,对我省已执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内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已纳入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十六、 可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如何界定和使用?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要和一般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一般办公用品。
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十七、 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指导编制五年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规划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列入规划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网上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十八、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是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九、 主管部门应落实哪些管理职责?
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活动。
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二十、 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让科研人员从贴发票等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一、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具体如何操作?
可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项目资金分为两类,一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二是仅其中一部分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科研项目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其他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部分。其他资金中,若其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主管部门须在资金申报、分配过程中明确科研部分的预算额度,省财政在印发资金发文时予以标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承担单位,再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二十二、 为落实《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一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将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用于规范评估行为。
三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二十三、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完善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一是制(修)订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粤委办〔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有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形成我省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垫付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化共享机制,切实减少重复、多头采购。(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有关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要及时安排下达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加快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办法。(省科技厅负责)
七、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省财政厅要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结合科研活动实际,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纪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宣传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科技厅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文章来自公众号“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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