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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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亏损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为何还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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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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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溢价转让,一种是平价转让(特殊情况下,也有折价转让的可能)。前者是指股东投资时的资本金加上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资本公积余额及资产溢价(市场公允价格)。现行政策规定该价值是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出具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后者是按股东投资时投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金额确认。
 怎样确定非居民企业股东投资时的投资金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非居民企业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是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确认股权转让价值,而是按照被投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的金额(人民币)确认股权转让价值,因此产生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居民企业A公司于日,由非居民企业中国香港B公司与居民企业中方C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营期限为10年;香港B公司占股48%,C公司占股52%。注册日香港B公司汇入港币4659832元,当日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为1:1.062,折合人民币元。C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入人民币520万元(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被投资企业A公司当月会计账面确认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香港B公司人民币480万元,中方C公司人民币52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元。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货:实收资本&&香港B公司 4800000
    &&&&&&&&实收资本&&中方C公司 5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5年A公司合营期满,经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截止日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元(含土地使用权增值额)。经股东双方协商,香港B公司同意将持有A公司48%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中方C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确认中方一次性支付股权平价转让款人民币480万元(会计账面实收资本金额)。C公司于日支付了该股权转让款,同时在地税部门缴纳了产权转移证书印花税,后在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重新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独资)。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香港B公司 4800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C公司4800000
  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额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2015年底,属地国税局对C公司进行风险疑点排查,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相应的股权溢价,计算溢价的政策依据就是国税函〔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而且C公司未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税务机关认定C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按国税函〔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可以按照该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求C公司补缴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具体计算如下: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80万元,按日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为1:0.8357,换算为港币元,比当初投入的港币4659832元多出元(溢价),再换算为当日的人民币为元,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288.92元(&5%)。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平价转让,其平价价值究竟如何确定呢?
  首先,按政策规定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值不应采用人民币结算,而应采用港币(即当初投资时的币种)结算;其次,股权转让协议中应约定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比;再次,应将所有的转让结算金额,换算为香港B公司当初投入的货币币种(港币)。
  本案例中约定的平价金额,应为香港B公司初始投入的货币金额,即港币4659832元,按股权转让确认日(4月21日)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1:0.8357),换算为人民币元,而不是人民币480万元。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只需要用人民币元购得港币4659832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就可以了。
  C公司正确支付股权转让金额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 4800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目前,21世纪初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大多数合营期已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股东要进行股权置换,所以双方在商谈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谨慎操作,多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负。
  如上例所述,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元,而且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已表明这个企业严重亏损,其股权只能平价或折价转让,根本不存在着所谓的溢价。但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误认为账面实收资本的人民币金额即为股权平价转让价值,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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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你知道“撤资和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的方法吗?不少小伙伴之前咨询过相关问题,葉子在这儿就给大家分析分析。问题:撤资和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回答:注意撤资和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是不一样的,注意其区别。1.税法中的相关政策如下:a.依据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时候,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此时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b.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2.两者概念的区别:①“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例如某公司的股东甲某将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50万元转让给乙某,那么该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是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例如2010年A、B、C三家公司各出资5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如果2011年5月A公司撤回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00万元变为1000万元,股东由三个变为两个,即B、C两家公司;如果2011年5月A公司通过退股的方式减少投资300万元,则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3.两者计算的区别:①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例如:2010年3月A公司购入B公司股权1000万,2012年5月A公司将拥有B公司股权的80%以12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80%)。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如:2008年A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1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800万元,截至2011年3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5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分为三部分:5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105万元(350×3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95万元(800-500-105)。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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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股权是收购得来的。收购价大于账面价值部份,这个怎么算他的初始投资?按收购价还是按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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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避税方法的具体运用
  摘要:随着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规避备受关注。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空间,源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分配。本文从分红、增资、股权清算三个方面,分析了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政策依据,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操作指引。 中国论文网 /2/view-7051951.htm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 避税 分红 增资 股权清算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筹划的政策依据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之所以存在避税空间,基于两个基本规定。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允许扣除取得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筹划的实质,是先分红后转让,使股权转让所得转化成持有环节的股息、红利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与此相应,股权转让所得避税方法有三种:一是在股权持有期间将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红,二是在上述期间将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三是股权清算。目前,三种方式下具体的运用情形各有不同。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具体避税方法   假定甲企业出资1 800万元,乙企业出资1 200万元投资成立A公司,甲企业和乙企业分别享有A公司60%和40%的股权。A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末,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4 200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进行任何纳税筹划转让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为720万元(4 200×60%-1 800),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180万元(720×25%)。   (一)分红方式避税。该方法的实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原已持有的股权分红后转让,二是购入未分红的股权,得到分红后转让。就避税效果而言,前者仅是避免了重复征税,后者却抵减了投资企业当期的其他应税所得,取得更好效果。   1.持有原股权分红。A公司若在转让前将900万元未分配利润分红,股票公允价值会降低900万元,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80万元(4 200×60%-900×60%-1 800),甲企业仅须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45万元(180×25%),节税135万元。   该种情形分配的是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新实现的税后利润,而税后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对其享有的份额已承担相应税负。所以,该避税方法旨在避免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进行纳税筹划时,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才可用于股东间的分配;二是被投资企业分配红利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但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按约定或规定比例而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三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具体的分配方法及时间无明确规定,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治权,对于上市公司,其股份随时在公开市场交易,分红的程序受法律法规限制亦较多,上市公司利用分红进行避税操作的空间较小。   2.购入新股权分红。是指购入即将分配红利的股权,待分红后转让。该股权的原股东放弃了转让前的免税分配权,承担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假设甲企业当年末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 00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如果甲企业流动资金充足,在当年购入B公司即将分红的股票2 000万元,分得红利600万元后立即将其转让,则除息后转让价格1 400万元,股权投资损失6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所以,该6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抵减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使其少纳税150万元。   该种方法的操作,通常是投资企业在股权登记日前从公开市场购入被投资企业股票,除息日后股票价格下降,投资企业将所购股权出售,发生股权投资损失,达到避税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清单申报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所以,股权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不须税务机关审批。   (二)转增资本方式避税。转增资本的实质是投资企业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由于投资企业在分红时免税,因此,将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亦是免税的。   上例中,A公司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元,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不能转增。但A公司可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使实收资本增加至3 900万元,甲企业须调整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至2 340万元(1 800+900×60%)。由于A公司净资产未变,甲企业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亦未变。若转增资本后甲企业将该项股权立即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80万元(4 200×60%-2 340),节税135万元。   以该种方法避税,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避税效果不能全部实现。二是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虽无金额上的限制,但须满足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后两个条件。   转增方式下,非上市公司通常直接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上市公司通过派发股票股利增加股本。无论哪种方法,投资企业都须增加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企业可以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发放股票股利后转让,形成股权投资损失避税。因此,采用转增资本方式避税,亦存在将“持有原股权转增”和“购入新股权转增”两种形式。不同的是,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分红,但若符合法定条件却可以转增资本,所以,转增方式的避税范围大于分红方式的避税范围。投资企业选择分红方式,还是转增资本方式避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资金状况和具体需求。分红方式使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减少;转增资本方式避免资金流出,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保持不变。   (三)股权清算方式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因此,投资企业若转让股权,可先行清算,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资后,新股东再增资,以达到避税目的。   仍沿用前述例题,甲企业欲转让全部股权给乙企业,其他条件不变。按通常方法转让,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720万元,须纳税180万元。如果甲企业先行撤资,乙企业再以新股东身份向A公司增资,则撤资时转让所得为120万元(4 200×60%-1 800-1 000×60%),甲企业仅须纳税30万元,节税150万元。   与分红和转增资本方式相比,股权清算涉及清算和增资两个环节,程序比较繁琐。按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资或撤资,须依次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对债权人公告,妥善处理债务,委托相关机构办理减撤资业务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所需时间较长,且须承担一定成本。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撤减资,还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但股权清算所得的计算,彻底剔除了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解决了盈余公积不能全部转增资本形成的重复征税问题,避税较为彻底。J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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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这句话应如何理解?最好举例说明,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能扣除2、这句话重点在哪里,是“可能”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0万元。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50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你的意思是投资企业所有在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分配的金额都不能被扣除?请确认上述疑问,并解释规定中的“可能”是什么意思。请不要复制别人的
未分配利润是否分配,怎样分配只能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所以,未来预计的事情,当然要加“可能”二字。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个方面,转让该股权时取得的收入只能减除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不能减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就是这个意思。我税务人员经常遇到这种事情,不会复制。等我学会后再复制。
失敬了。请问,如果是在转让之前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已通过了分红决定和方案但尚未分配,那此部分在转让时是否可以扣除呢?
也不行,它只能减除购买时的成本。如果转让前决定分红,且发放了红利,对于个人投资者还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纳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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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企业是股权受让方,并不是转让方,没有取得转让所得,不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企业转让自己投资于B企业的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A企业才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企业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那股权转让所得只是并入会计利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其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C企业只需按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请看清我的问题。。。如不懂可以不用再回答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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