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实际使用人在哪些情况下应缴纳

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问题】  我企业承租个人一块土地,个人要求我单位来交土地使用税,请问: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解答】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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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14: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其中: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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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下列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包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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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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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下列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包括()A.某商店由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B.企业厂区以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C.某饭店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D.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面积E.某林场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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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李某作为投资在市中心购置两套商品房,共计200万元,5年后将这两套商品房以2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民万某,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李某应缴纳(&&)税款A.印花税B.契税C.营业税D.个人所得税E.土地增值税2行政复议期间允许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A.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B.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C.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D.申请人身患重病暂由他人代理相关事项的E.因自然灾害,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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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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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共计十六条。于日起实施。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办法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沈阳、大连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抚顺、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铁岭、阜新、朝阳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县级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国家、省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该地区最低税额的30%。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用地;
(三)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四)公园、名胜古迹的公共游览区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饲养的生产用地;
(七)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
(九)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十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十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将免税土地改变用途或者依法转让给非免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当从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在《条例》施行以后批准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资源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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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人在哪些情况下应缴纳
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法中规定应该征收税费的其中一种。我国的税法中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征收特定的土地。一般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镇以及镇以上的土地进行征收。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土地使用税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一、土地使用税使用人在哪些情况下应该纳税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号)的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1、按城市区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2、按城市区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按城市区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6、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7、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8、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三、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税的缴纳程序与其它的税费缴纳程序大都相同。都是应该先向税务部门进行报税。然后再根据相应的程序进行缴纳的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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