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大集体职工退休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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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险函字[1990]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日《关于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管理问题的请示》(内劳人社字〔90〕第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厅所提意见,请你们严格按照我部日和9月27日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89〕14号)和《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的通知》(劳险字〔1989〕21号)执行。即: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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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拆迁款退休职工如何补偿
集体企业拆迁款退休职工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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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关于办理第三批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通知
关于办理第三批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阜桥街道
关于办理第三批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通知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进一步做好第三批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解除劳动合两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 (以下简称“养老补助”)发放工作。根据《济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办法》(济政字(2015) 5号〉和《关于印发&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卫字(2017) 32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养老补助发放工作。一、发放范围曾为《济宁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一览表&(请登录济宁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查看)中收录企业正式职工(企业国有,集体性质存续期间在该企此工作,因企业破产、改制、裁员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其他国有,集体企业或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再就业,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待遇,也未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本次受理日一一日之间退休职工的申请及补办 ——日之间退休职工符合条件应办未办的职工申请。二、发放标准按照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济宁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铪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办理程序1.登录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2.携带身份证、退休证(2016年1月份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证光荣证》、户口簿、 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录用工人审批表》 复印件、调动过工作的需提报调动手续、《申请表》, 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申请(上述资料一式三份;档案个人保管的出示《录用工人窜批表》原件);3.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后受理申请,按企业分类后交县市区和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4.市卫计委将申请资料按主管部门分类后,交各主管部门认定职工是否曾是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本系统信息报市卫计委;5.经工作组复审、公示后,符合条件退休职工养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四、受理申请时间日一日.办理地址:阜桥街道办事处西楼2楼调查队210电话:2262576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审计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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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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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为做好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政发[XX]30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安置原则及方法  截止到XX年12月31日,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6907人,其中:在职职工3866人;退休职工3041人。  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XX年1月至XX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400元,按400元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停薪留职期间;(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  集体企业现有工伤职工175人,其中:1—4级47人(有3人已退休);5—6级23人;7—10级105人。  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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