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了,我该怎么办

即将成交的之时遇到纠结的顾客问你们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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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公司要倒闭关门,我们该怎么办?
我在中瑞路桥(公司在交警-大队东边,总厂在红旗粮种场)工作以经有6年,(还有十几年的)一直没有和我们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没有给我们交保险(订了合同的,交五险一金)找过领导,是去年推今年,今年推明年,听说公司要倒闭关门,想请教一下各位大神,我们该怎么办?
上法院告他,关键手里要有证据
你收工资的记录保存好,拿工资肯定有付款凭证,手机拍一下。没有合同不要紧,找一个律师先在社会保障事业局申请仲裁,仲裁没有解决直接法院起诉。没有合同你的老板按照劳动法要支付双倍工资
看了你的帖子,说没有劳动合同,后面又说有合同约定交五险一金,是不是自相矛盾?
不需要找律师,也不要去法院(劳动纠纷法院不受理,法院只受理劳动仲裁后的拒不执行),你先去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带上你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能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的),最好多喊点同事一起去,影响越大越好,下一步就是视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接下来就是仲裁后如果拒不执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看了你的帖子,说没有劳动合同,后面又说有合同约定交五险一金,是不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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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没合同, 有合同的缴五险一金。
不需要找律师,也不要去法院(劳动纠纷法院不受理,法院只受理劳动仲裁后的拒不执行),你先去社保局劳动监 ...
是的,仲裁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看了你的帖子,说没有劳动合同,后面又说有合同约定交五险一金,是不是自相矛盾?
不矛盾,我们大多数没订合同,只有少数人订了合同,订合同的基本上都跟领导有亲戚,当然也有领导的亲戚没订合同,没合同就没社保,有合同就有五险一金。
你收工资的记录保存好,拿工资肯定有付款凭证,手机拍一下。没有合同不要紧,找一个律师先在社会保障事业局申请仲裁,仲裁没有解决直接法院起诉。没有合同你的老板按照劳动法要支付双倍工资
什么凭证都没有,发工资的时候叫你把卡号报上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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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后,我们的权益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破产后,我们的权益该怎么办
别以为保险公司一定就不会破产。
& & & 本文系融360专栏作者&笨虎&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融360官方立场,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最近保险业发生了不少事,有些小伙伴开始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了。
  有人觉得这是杞人忧天:国家怎么会允许保险公司破产呢?
  笨虎觉得这还真不好说。
  特别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始涌现。
  从法律上说,以前中国大陆的确是不允许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
  但其实2015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已经做出了改变:
  这部《保险法》的第92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保险公司从法理上讲已经可以破产了;二是破产后人寿保险合同会被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
  从这里我们可以断定,即便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保险合同并不会因此作废。
  但是,这不代表我们的保险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天朝的许多法律都只是做了原则性的约束,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还得看各个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比如,2008年保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就共同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其中第19条规定: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2)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其中第21条规定: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综合看来,如果保险公司破产的话,保单持有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不一定能得到100%的保证,但是最多损失不会超过20%。
  然而,如果你的保单是分红险、万能险或者投连险这类理财保险的话,收益部分就很难再保证了。
  所以之前有些小伙伴问,我在第三方平台上买到某邦的保险理财,如果真出事了会不会受到影响?笨虎的回答是:肯定会啊。
  总之,笨虎的建议是:如果在产品性价比区别不大的情况下,就去选择市场份额大、盘子大的保险公司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即使破产,国家也可能出于维稳的考虑给予它的客户最佳的赔偿方案。
  你说对不?
& & & &作者:笨虎&&& 公众号:60秒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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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货款一直不还,现在找他说公司倒闭了,我们该怎么办啊?
一客户欠几万货款欠了5.6个月了,一直找理由不还,上个月联系的说这个月打过来,现在快月底了还没打,我们打对方老板电话他说倒闭了,要钱没有,把货给我们,之前都签了合同的,现在该怎么办,商友们帮忙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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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身份回答&
走法律途径
我们之前有个客户,货做好了,等他打余款等了好久都没打,后来说坐牢去了
把货拉回来吧,这样至少少亏一点。
建议走法律途径吧!实在没有办法就先把货给拉回来
倒闭了 &人家不可能说的这么轻松 &有签合同 可以要回来的。
只有拿回多少算多少了,这样的人不要脸的&&
这个没办法,把货拉回来吧
能拿回来货抵债就不错了。倒闭的企业,走法律途径是没有用的。它已经破产了,能卖的东西就卖了。肯定资不抵债才会倒闭的。
& 签了合同的话可以通过法律告对方的,不过对方确实没钱的话也只能用货物抵押或者判刑的
永乐布料商行(www.ylnjb.com.cn)为您解答
那是没办法得事了 &只能把货拉回来了 这样也少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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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倒闭知识你知多少
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倒闭知识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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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等多个上市公司破产知识你知多少?下面就让小编一一为您解答公司破产程序和清算相关知识吧!
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上市公司倒闭知识你知多少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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