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购进商品用于赠送的周转材料,用于促销部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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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周转材料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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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常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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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销售处理,就可以按直接计提销项税,如果没做销售处理就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专用发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size=+0]如果在以后的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0元
借:原材料& && && && && && && && & 1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 170
贷:存款等& && && && && && && && &&&1 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 && && && && &1 170
贷:原材料& && && && && && && && &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 &&&170
二、 不予抵扣的处理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 586 000(00+1000)
贷:银行存款& && && &586 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 && && && && && & [size=+0]4 680 (×17%)
贷:原材料& && && && && && && && && && &4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680
借:在建工程& && && && && && && && &5 850(×17%)
贷:原材料& && && && && && && && && && &5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 775
贷:原材料& && && && && && && && && && &&&7 5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1 275(7500×17%)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 4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37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3 400(20000×17%)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 400
贷:生产成本& && && && && && && && && &37 000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400(20000×17%)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351 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 && && && && &2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 && && & 30 000(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 && && && && && && &&&300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贷:实收资本& && && && && && && && && && &351 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 && && && & 23 400( ×17%+20000×10%)
贷:库存商品& && && && && && && &&&18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000×17%)
& && && && &—应交消费税& && && && &2 000(20000×1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 && && && && && &&&22 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 &&&22 000
& & 银行存款& && && && && && && && && &&&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 && && && & 73 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57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60000×17%)
& && && &&&—应交消费税& && && && & 6 000(60000×1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 && && && &73 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5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60000×17%)
&&—应交消费税& && && && &6 000(6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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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计算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异较大。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附加值、重量、质量等合理选择计算方法。
  来料加工业务一般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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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相关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处理小归纳
销项税、进项税学会计论坛
运费收、付种类& & & & 销项税& & & & 进项税& & & & 备注
销售货物收取运费(A)& & & & 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征销项税,涉及的销项税=A/(1+货物适用税率)*货物适用税率& & & & ——& & & & 销售货物一同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定是含税的),适用所销售的货物适用的税率(17%或13%),如果所销售货物为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运费也就不必计算销项税了。
购买或销售货物支付(负担)运费(B)& & & & ——& & & & 支付运费如果取得运输发票,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即可抵扣进项税=B*7%& & & & 注意只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是可以抵扣的,而其他的比如保险费、装卸费等运杂费则是不可以计算抵扣的。另外,再涉及到管理不善的毁损时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处理一般计算为运费成本/(1-7%)*7%
关于进项税转出计算的小说明:
一般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都是直接以毁损的价款直接乘以适用税率的,而运费和免税农产品管理不善毁损时是先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呢,这是为什么呢?
解:这是因为一般货物都是凭票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即为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也即计税基础:比如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则这批钢材的入账成本即为1000元,假如这批钢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0(元)(与之前购进时的进项税是一致的);
而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则是计算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假如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是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则可抵扣的进项税=0(元),而计入成本的价款为870元(),假如这批农产品管理不善损失,在计算进项税转出额时就需要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发票上的金额=870/(1-13%)=1000(元),然后在乘以税率13%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即为870/(1-13%)*13%=130(元)(也是与购进时的进项税一致的)。
实际上在进项税转出上处理的不同就是因为在抵扣方式上的不同,一类是凭票抵扣的,这种情况的进项税转出额=成本*税率;而另一类是计算抵扣的(仅限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其进项税转出额=成本/(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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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购进的原(包括生产用原材料以及燃料等)如果未用于生产而是直接销售了,那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多谢各位高手指教。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销售的时候,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发生非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才转出的。
而销售原材料会产生销项税的,所以不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销售原材料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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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原材料得现金11700元,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现金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
借:其他业务...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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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来源:孔德军&   |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它应收款&&XXX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费用&X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确认,均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正常的商品销售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作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产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五,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如果时间达到180天,即使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税法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六,售后回购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第七,售后租回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也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同上。   第八,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那么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那么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在发出商品时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换入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换出资产)   第十,债务重组中以商品产品抵偿债务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可以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商品产品出售业务与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只不过在该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资金流入与流出。因此债务重组中债务方的最终损益来自两部分: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产生的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债务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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