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单位如果房产证被政府统一收走,还需要讲房产计入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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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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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记管理费用,这是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折旧的
材料没有发票也应该要有收剧。
,房产证办理费用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这个是交给国土局的税费。计入固定资产费用的只是房本上面的价格
不计入的,只是当事人应缴的费用!
首先,还没离婚,这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就算没有写你的名字,根据2005年的婚姻法,这也是共同财产,你没有到场他们是不能对房子进行处置的。第二,贷款更是属于双方共同承当的债务,你承当了那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该属于你的财产。
cityflowers
这样的情况可以去法院求援助的哈。如果你情况是真实的你的情况完全可以找个律师给你分析下。房子应当有你的份额的。支持你。
不计入,属于消费类,不属于固定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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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焦点解读(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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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星期二
  责任编辑:王成凡杨欣张恺特约编辑:朱丽美编:夏艳
  南京税务
  NANJING DAILY
  5月份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为使纳税人更深入了解两税的相关政策,本期《南京税务》专版将对房产税进行深度解读,剖析工作中的误区。
  溧水地税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某公司无租使用其他企业房产却未依法缴纳房产税,该公司财务认为房产产权不属于公司,没有计入固定资产,也未提取折旧,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由于原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一般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为统一税收政策,财税[号文件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焦点二
  无租使用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南京地税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近日,南京地税白下分局税务干部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缴前夕,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辅导纳税人申报。图为税务干部辅导纳税人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赵滨胡亮摄
  焦点一
  如何明确房产税计税价值?
  近日,高淳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于房地产税税收法规不了解,在建工程整理转账过程中,将不属于房产的构筑物业纳入了房产原值,或是将一些该计入房产原值的直接冲减当期费用,造成房产税计税价值的不准确。
  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慧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应当纳入房产原值。
  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4月28日,地税雨花台税务分局的干部们走进宁南外国语小学二(1)班的教室,为那里的小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税法课。李琦王颖丁伟摄
  焦点三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江宁地税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检查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通过检查人员耐心讲解,该单位了解了有关税收政策,纠正了企业存在的固有错误观念,知道了不纳税对自身和国家的危害性,愿意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
  某房地产企业老总询问:自己与另外几家企业的负责人投资联营房地产,现在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即房产原值X(1-30%)X1.2%;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即租金收入X12%。所以可以明确,投资联营房产都应缴纳房产税,但应根据投资者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来确定其从价还是从租计征房产税。李芳
  投资联营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热点问题
  链接·实例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纳房产税
  事例介绍:某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将闲置房产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利用这部分资金想改善一下办公条件,适当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上述单位应纳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同时税务部门提醒,对于出租行为,该行政事业单位还应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有不少纳税人有疑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否缴纳房产税?
  对此,税务机关表示,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一般分为以下类型: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消防及给水;防烟及排烟设施;电器与通讯;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失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焦点四
  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本组撰稿钱志英周和英周俊孙启红金天
  运输单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日前,建邺分局检查人员在对一公司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购买的一处坐落在江东路边的约400平米的产权写字楼对外出租,年租金60万元,该企业在房产局已开据房屋租赁发票,并由房产局按规定代扣代缴了该租金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但企业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处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税。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纳税人应自上述房屋租赁行为的出租之次月起申报缴纳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据该企业此处房产坐落在本市7类地区单位税额4元的标准对该企业做出补征2008年和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200元及加收滞纳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张平
  出租房屋勿忘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合局组织税务干部通过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等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新政,积极营造和谐的征纳环境。图为税务干部走进乡村农家提供涉税服务。
  孙军李昆摄
  某货运企业来电问:我公司取得了货物运输,已经开具了运输发票,但没有签订运输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签订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这类凭证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也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规要求的完备条款和规范的行为约定,但这些凭证一经当事人书立、双方(或多方)信守、付诸实施,就发挥着规范合同的作用,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公布的国税发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对于这类“不是合同的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陈宏岐
  企业开办费如何摊销?
  涉税通知
  高新开发区一公司法人询问:我所在的公司于2009年底刚成立,至今仍未实质运行,期间开办费应该如何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企业可以在上述两种方法中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魏振金王轶鸣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有规定
  近期,经常有企业咨询,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对于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魏振金肖红娟
  办税指南
  近期有企业向税务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税务机关核查后发现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低于南京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告知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要求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我市从2010年2月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因此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也应相应提高,否则不予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戴旭峰
  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不能享受优惠
  玄武分局通过广场宣传、集中培训和上门走访,宣讲发票知识和相关制度,帮助纳税人正确领购和使用发票,提高纳税人甄别真假发票能力。邹欣张崴摄
  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营业税扣除有规定
  近期,栖霞分局接到多个纳税人咨询,其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拆迁补偿费,这部分拆迁补偿费是否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因为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费是不需开具发票的,如果能扣除以何种凭证作为扣除项目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另补充规定: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庄淼亭
  地税直通车
  南京地税网址:nj.jsds.gov.cn
  4月28日,“栖税先锋”纳税服务志愿队志愿服务站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分站在南京市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揭牌成立。这是栖霞地税分局青年税务干部与南京财经大学纳税志愿者们携手,共同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全程税务指导。孟菲摄
  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地税直通车》栏目将于今晚22:22播出《税收优惠夯实学子创业路》。欢迎收看!
本文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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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这个 按480万入账即可的
追问:480入账,折旧提怎么?土地怎么入账?
官方答疑老师
按20年计提折旧吧,计入固定资产的
追问:房租按20年吗?土地怎么入账?
官方答疑老师
是的,土地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
追问:土地入账价值呢?
官方答疑老师
按照市价结转吧。
追问:那是不得有评估啊?
官方答疑老师
是的。。。。。。。。。。。。。。。。。。。。。
追问:&div&这个不动产证权利主体是我们,然后我们想把房租的经营权给子公司,子公司出租负责物业管理,收入在子公司体现,折旧,房产税等成本在母公司,我们觉得不太合适,有什么合适的办法吗?&br&&/div&&div&&br&&/div&
官方答疑老师
开发票卖给子公司吧
追问:那是不得有各种税啊?要是以投资的形式也要交税吗?
追问:政府无偿划拨给我们的土地能出售吗?
官方答疑老师
是的,,,,,,,,,,这个可以跟政府协商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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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阳市诚发房地产仲景路诚发都市新城小区业主,强烈谴责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公司欺压小区业主,无视购房合同约定 发坏良心财 1 小区雇佣黑社会出头垄断水泥,沙,价位奇高 在外边买的沙不让进 2 宽带垄断 只有一家电信宽带进入 联通和铁通不让进入 电信网速奇慢 价格奇高
而且办理电信宽带在正规营业厅办理不成
等于小区自己开的宽带公司3
房产证 土地证 至今未给业主办理 办理证件的费用业主领钥匙之前都已经全部交完 不交办证费用不给交房4 天然气至今未通 天然气初装费业主领钥匙之前都已经全部交完 不交费用不给交房 而且国家明令禁止天然气初装费属于乱收费5 小区每单元电梯两部 至今仍只开一部电梯
每个单元住户很多
电梯不够用 很多业主因等电梯耽误了上下班时间
很多次业主等电梯等半个多小时等不到电梯 无奈只好步行上下楼 6 小区供水水压太低 而且经常停水停电
非常后悔在南阳市诚发房地产购房 建议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公司 呼吁小区业主们学习都市春天的业主 大家都组织起来 声讨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公司
建议准备购买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公司房子的亲们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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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没事都上来顶顶贴 别让沉了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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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诚发房地产董事长、总经理李海成先生2010年被宛城区政府授予“2010年度先进个人”和“宛城区十大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2011年被南阳市政府授予“南阳市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光荣称号,2011年当选为宛城区工商联副主席、人大代表、企业家协会副主席,2012年2月被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评为2011年度房地产开发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5月被南阳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光荣称号。
希望李海成先生知错就改 赶紧弥补你的过失吧 不然我天天就来顶这帖子 我顶顶顶 我顶你个肺
对诚发印象不好
河南 商品房 燃气初装费 已取消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号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即对成本实行监审,必要时规定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规范其交易价格行为。非住宅商品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交易价格行为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基金、收费等;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方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五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六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七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八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 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第七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附有关资料),物价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审批和成本监审工作。未经核准价格或成本审核的商品住房,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 未经批准,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结构、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及交付日期;二房价中代收代付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选择性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房价中构成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第十二条 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应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合同中所列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合同。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 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合同,并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 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如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配套,购房者可退房或要求退还相应的价款,经营者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建造成本,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价格,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有关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七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初装费严禁收取 已列入房价费用河南商报讯(记者 宋晓珊)亲,你们家买房开发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费用了吗?  近日,网友“yaoyao1314”向心通桥反馈说,自己所在的小区,物业违规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希望能得到帮助。  据了解,物价局和房管局2010年3月下通知:“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据了解,上述费用已按相关政策列入开发成本(即房价),早已不允许额外收取。 据了解,上述费用已按相关政策列入开发成本(即房价),早已不允许额外收取。 据了解,上述费用已按相关政策列入开发成本(即房价),早已不允许额外收取。  心通桥正在搜集郑州地域内开发商违规收费的类似问题,将集中反映至郑州市物价局。同时,还会将有关部门的处理过程及结果通过网络公布于众。  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有类似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邮箱地址:,热线电话:5)。
南阳“沙老大”盘踞新建小区吃独食 中阳几卫煎茶不举报网站
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公司仲景路都市新城小区地下车位一个13万8千
已经卖出去不少车位了
大家算算卖100个车位得多少钱
诚发房地产公司现在有钱的很地下车位 谁是真正的“主人”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金济  提要  前段时间,武昌长城嘉苑小区准备出售车位,业主赵女士登记了购买信息。不过,她心里一直有个疑问:没有产权的车位,买了到底有没有风险?实际上,在武汉多个小区车位纷纷高价出售的背后,是产权不明晰、收益大都被一些开发商揽入囊中的监管真空。  多个小区车位没产权证  今年初,张先生在光谷巴黎豪庭小区买了一个车位,花7万元。这还不算贵的,位于三阳路的华清园地下车位卖17万元;前段时间,武昌一处新楼盘车位出售,17万元的价格引发众多业主排队。  记者走访了解到,多个小区出售的仅是车位使用权。购买时,业主只需跟开发商签订出让协议,相当于业主长期租赁车位使用权,但没有产权。光谷一楼盘车位销售合同中,明确了“本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的条款。徐东友谊大道七星绿色花园,在车位出让协议中标明,“车位使用权年限与地面上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即70年”。  记者走访的上十个小区里,只有汉口杨汊湖一个楼盘的部分地下车位有产权证,有产权证的车位也要比无证的贵。如该小区有证车位13.5万元,无证车位12万元。  武汉市房管局产权处负责人介绍,地下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建时就已在规划上注明是地下车位。此类车位可以租售,但需取得房管部门的销售许可。另一类是以人防工程名义报建,实际作为车位使用的。这类车库不能买卖,根本不能取得房产证、土地证。  武汉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有关人士称,车库取得产权必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小区的车库(位),不管开发商是否出售,不能算入公摊面积。二是小区车库(位)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到2.20米以上。三是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0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  地下车位多属人防工程  根据国家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开发商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即人防工程。武汉市人防办总工余新建介绍,如住宅楼高10层以上、埋深3米,就必须按照占地面积修建同等的人防工程;多层住宅,按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而且,开发商配建人防工程还可以享受到各种税费的优惠。因此,现在城市小区大部分在售的地下车位,其实属于人防工程。仅有少量开发商在做人防工程时,多挖一些空间,办理规划许可,建成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余新建介绍,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平战结合”,即人防工程修建后,战时或遇到重大灾难时用于抵御灾害,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可以开发利用,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用于停车、地下超市、商场等用途。  地下车位产权属于谁  余新建介绍,虽然《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并未明确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何新权律师介绍,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小区很多设施的归属,但是对地下车位产权却没有涉及,这就给了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高价出租车位或出售使用权。他个人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开发商修人防工程是法律义务,人防是共有财产,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另外,开发商建设的人防工程,并非是个独立的建筑,而是在小区建筑物做地下基层时就已经挖好,后期配套进一些设施而已。按惯例,这些成本已经计入小区建筑成本。记者询问几家开发商工程部人士,均证实,人防工程列入总建筑成本由购房人买单,早已是行业惯例。  记者曾经采访的武汉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相关人士也介绍,开发商建造一个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为3000元/平方米左右,而地下停车位每平方米的售价多在万元,巨大的利益现在都归开发商所有了。  余新建说,正是看到了人防工程改为地下车位的巨大收益,开发商态度大逆转——原先不乐意配建,现在是积极建设。  长期租赁合同暗藏风险  目前,虽然很多开发商都避开了“产权”这一核心问题,改为出让长期使用权,但这一点也存在较大风险。余新建认为,业主花十几万元与开发商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后,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情况,国家可统一调配各个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购买车位的业主就会存在风险。另外,一旦遇到拆迁等问题,买了车位的业主权益如何保证?  记者走访的小区中,车位销售协议都很简单,大部分只注明车位位置、价格、后期服务费等,对以上问题都没有涉及。  记者了解到,针对地下车位这个新问题,房管、物价等部门目前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约束和明确。  何新权律师说,近两年,售价高昂的地下车位成为有车族担忧的焦点,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地下停车位的产权,以解决产权不明晰、租售转让秩序混乱等问题。  另外,一名业主在一个小区能买多少停车位,非业主是否也可以在小区内购买地下停车位,目前政策方面也还留有空白,给炒家留有操作空间,间接炒高了地下停车位的价格。  余新建也呼吁,应对人防工程的产权、收益等进行立法。
记者走访了解到,多个小区出售的仅是车位使用权。购买时,业主只需跟开发商签订出让协议,相当于业主长期租赁车位使用权,但没有产权。光谷一楼盘车位销售合同中,明确了“本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的条款。徐东友谊大道七星绿色花园,在车位出让协议中标明,“车位使用权年限与地面上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即70年”。地下车位多属人防工程  根据国家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开发商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即人防工程。武汉市人防办总工余新建介绍,如住宅楼高10层以上、埋深3米,就必须按照占地面积修建同等的人防工程;多层住宅,按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而且,开发商配建人防工程还可以享受到各种税费的优惠。因此,现在城市小区大部分在售的地下车位,其实属于人防工程。仅有少量开发商在做人防工程时,多挖一些空间,办理规划许可,建成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余新建介绍,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平战结合”,即人防工程修建后,战时或遇到重大灾难时用于抵御灾害,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可以开发利用,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用于停车、地下超市、商场等用途。  地下车位产权属于谁  余新建介绍,虽然《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并未明确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何新权律师介绍,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小区很多设施的归属,但是对地下车位产权却没有涉及,这就给了开发商打“擦边球”的机会,高价出租车位或出售使用权。他个人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开发商修人防工程是法律义务,人防是共有财产,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另外,开发商建设的人防工程,并非是个独立的建筑,而是在小区建筑物做地下基层时就已经挖好,后期配套进一些设施而已。按惯例,这些成本已经计入小区建筑成本。记者询问几家开发商工程部人士,均证实,人防工程列入总建筑成本由购房人买单,早已是行业惯例。
我也是刚买的房子,上次去电梯坏了,困里面,打电话也木有人接。后来自己给掰开电梯门才出来的。
我家正要被诚发拆迁,看来的抗争到底了…
十一号楼正在盖
黑心开发商啊!
这个也有黑幕!
别的赞同,说电信价格高网速慢有点不靠谱
我还想在都市新城买房子呢,是不是在光武路与仲景路那?希望能多交流呢
诚发就是个垃圾
南阳的房地产商欺负业主,说到底是房管局作为管理机构,不作为。甚至是狼狈为奸。
买不起房~
无耻的开发商
卧槽,南阳这么乱吓得我都不想买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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