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朋友抵债来的房产税最新消息2018,买后才发现该房产税最新消息2018在购买前被法院保全了,如何维权

开发商因融资欠我钱,用房产抵债,之前该房产被法院保全了!如果该房产被拍卖了,我能拿回我的钱吗_百度知道
开发商因融资欠我钱,用房产抵债,之前该房产被法院保全了!如果该房产被拍卖了,我能拿回我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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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费不需事先预交,执行费在执行回款之后直接扣除。但你需要保证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申请执行。2、你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他的房子和车。但如果这是他的唯一住房,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拍卖。3、如果是你就是想得到他的房子和车,车两次拍卖流拍、房子三次拍卖流拍,你就可以直接以物抵债,取得房子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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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由于欠别人钱,房子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是按揭房。下来我应该怎么做?_百度知道
我由于欠别人钱,房子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是按揭房。下来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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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准许,程序没有问题;  二、依你所述,案情清楚,对方胜诉的可能性极大,目前案子应该是正在审理中。  对方胜诉后,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对你的按揭房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先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然后偿还对方的欠款,如果不够的,你还要继续偿还;如果有多余的,则返还给你。  对方起诉,不一定是非要你一次性偿还,可能只是为了保留他的强制执行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过了期限后,再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不保护了。因此,对于本案而言,你可以要求法院调解,与对方达成新的分期还款协议,同时约定相应的利息。如果你认真跟对方商谈,想必对方也不会逼人太甚的。你的按揭房继续还贷,欠别人的钱也分期偿还,大家好好商量一下,出路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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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国快律王律师为您解答。房贷继续偿还,对于借款及时偿还。希望能帮助到您。
可以提供其他担保,要求法院解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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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以案说法(十六)|开发商销售法院查封房,买受人如何维权?【洛阳律师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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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六)|开发商销售法院查封房,买受人如何维权?
洛阳房产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日,洛阳市民王先生购买到某开发商销售的现房一套,王先生交纳首付款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随即开始装修房产,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更换门锁并贴封条查封,经过了解,王先生才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早在日被人民法院查封,王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律师观点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1、开发商销售法院查封房属于什么性质?答:开发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该房产已经进入公开拍卖阶段,或者根本无法过户,则开发商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买受人买到法院查封房,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第一、买受人买房签合同网签备案在先,法院查封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买受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异议,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第二、法院查封在前,买受人买房在后,买受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开发商刑事责任,也可以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3、大数据检索法院关于这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分析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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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后是怎么处理的?_百度知道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后是怎么处理的?
比如张三欠我100万跑了,我请求法院将张三的某处房产查封并强制执行以保全我的利益!法院是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比如评估100万,那么法院便以最低价100万元起拍卖这处房产,如果拍卖不掉将以顶账的形式顶给我吗?
还是法院直接拿去拍卖,这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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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抵债,但必须你同意;2、拍卖时有保留价,低于此价时,就流拍了;3、有可能低于购买价拍卖出去,这很正常了,房价也不是只升不降的嘛,当然必须先评估。4、有时间你自己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他想拿房子抵债,如果我不同意,就只能拍卖了,法院能卖多少算多少?对方要求拍卖可以,但是不能低于2年前向开发商手里的购买价拍卖,他的要求是否可行?
  1、以拍卖前的评估价来确定拍卖时的保留价  至于这个价款的多少,可能高于2年前向开发商手里的购买价,也可能低于2年前向开发商手里的购买价,这个债务人是无权决定的。  2、拍卖也不是卖白菜,它有最低保留价的,没有人要或竞价低于这个价位时,要么流拍,要么以最低保留价抵债,要么下次再拍过,当然下次拍卖时,保留价比前一次可以低20%。  3、房子最后还可以变卖,这跟拍卖不一样了,通俗说找个人来商量一下,也能给卖了。但有一个限制: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4、所有的这一切,法院都必须与你协商的,法院不会背着你的。对方拿房子抵债,你不同意,那一定是价款谈不拢了,请你注意以下条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 & (1)你完全可以选择在此时,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用来抵债!不够的部分,还可以要求继续强制执行其他财产。& & & &(2)另外,按第35条的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此时你接受抵债也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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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卖不掉当然不会讲房子直接以顶账方式将房子给你。2、拍卖的时候会根据评估价开始起拍,有可能会低于购买价拍卖出去。
为什么可能会低于购买价拍卖出去?
1、房子卖不掉当然不会讲房子直接以顶账方式将房子给你,法院会一直拍到卖掉为止,而且法院会先从账款中支付法院因拍卖而产生的费用。2、法院一般会按照拍卖具体程序办理,流拍的话就从新再拍。有《拍卖法》,具体你参考一下。
那法院拍卖的价格会不会低于该房产当时的购买价?
拍卖是按照市场价的,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你好这是财产保全措施
那到最后呢?到最后这房子怎么处理?
还款期到后不还或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如对方不还又没有其它财产偿还的可以把保全的房子拍卖你可以要求用房子抵债,一般会拍卖出有个估价,但会高会低
一般是拍卖
那比如说他三年前买的时候是80万,那么如果80万没人要,有可能50万就拍卖掉了?
法院 强制执行的一般都是 抵押后无偿还能力的房产 所以和你说的事儿 联系不上 一般他们卖的时候 都有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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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能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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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债务人就已查封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  房屋被查封后,其物权属性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仅是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力,而不具有实体上的优先性和支配力,查封行为本身不应当阻碍当事人行使除处分财产或使财产价值受到贬损之外的经营行为。
要看是哪种保全,如果仅仅是查封权利,没有贴封条,可以出租;如果贴了封条,出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你好,只要产权归您,可以出租的,保全后只是无法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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