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锅规表4-1管道壁厚与压力对照表大于或等于20mm时采用超声检测增加20%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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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讲稿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陈勇 1总 则? 1.1目的 ?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 1.2适用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 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 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 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 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 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总 则?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 热蒸汽管道等; ?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 (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 (水、油)缸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 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 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 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 规定。 ?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 (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 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总 则?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 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 1.3 不适用范围 ? 本规程不适用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总 则? 1.4锅炉设备级别 ? 1.4.1 A 级锅炉 ?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 包括: ? (1)超临界锅炉,P ≥22.1MPa; ?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总 则? 1.4.2 B级锅炉 ?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 (2)热水锅炉, 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 温度,下同); ?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 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 ? 1.4.3 C级锅炉 ? (1)蒸汽锅炉, 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 水位水容积,下同); ? (2)热水锅炉,P<3.8MPa, 且t<120℃; ?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0.7MW;液相有 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4.2MW。 1总 则? 1.4.4 D级锅炉 ? (1)蒸汽锅炉: P≤0.8MPa,且30L≤V≤50L; ?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 (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1MW。 ?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 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 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 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1总 则?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 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 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 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 试用。 ? 1.7 监督管理 ?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 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 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1总 则?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 程为准。 ? 1.9 章节关系说明 ?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 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 用。 2材 料? 2.1 基本要求 ?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料应当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 和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 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 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 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 于18%。 ? 2.3材料选用 ?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 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2材 料钢的种 类钢 号Q235B Q235C Q235D 15,20 Q245R Q345R 15CrMoR 12Cr1MoVR 13MnNiMoR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GB/T3274碳素钢≤1.6≤300GB/T 711 GB713 GB713 GB713 GB713 GB713 ≤5.3[注 2-2] 不限 不限 不限≤350 ≤430 ≤430 ≤520 ≤565 ≤400合金钢 2材 料? 注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 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713《锅 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 注2-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 受限制。 ? 注2-3:GB713中所列18MnMoNbR、14Cr1MoR、 12Cr2Mo1R等材料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 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2材 料表 2-2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GB/T3091 GB/T9711 GB/T 8163锅炉用钢管材料适用范围 用 途工作压力( MPa) 壁温 (℃) (注 2-5) ≤1.6 ≤2.5 ≤1.6 ≤100 ≤350 ≤350 ≤300 ≤300 ≤460 ≤430 ≤460 ≤430 ≤460 ≤430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450 ≤480 ≤560 ≤550 ≤450 ≤600* ≤575 ≤580 ≤565 ≤600* ≤600* ≤650* ≤620 ≤650* ≤630 ≤670* ≤705* ≤730* ≤670* ≤670* ≤700*Q235B L210热水管道 热水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受热面管子10,20 碳 素 钢YB 4102≤5.3GB 3087≤5.320GGB5310不限20MnG,25MnG 15Ni1MnMoNbCu 15MoG,20MoG 12CrMoG 、15CrMoG 15Ni1MnMoNbCu 12Cr2MoG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不限12Cr1MoVG 12Cr2MoWVTiB 合金 钢 12Cr3MoVSiTiB 07Cr2MoW2VNbB 10Cr9Mo1VNbNGB5310GB5310 GB5310 GB531010Cr9MoW2VNbBN 07Cr19Ni10 10Cr18Ni9NbCu3BN 07Cr25Ni21NbN 07Cr19Ni11Ti 07Cr18Ni11Nb 08Cr18Ni11NbFG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GB5310 2材 料? 注2-4:表2-2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091《低压流 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 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 管》、YB 4102《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GB 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 钢管》。 ? 注2-5:(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 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 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2材 料表 2-3 锅炉用锻件材料钢的种 钢 类 碳素钢 20,25 12CrMo 合金钢 15CrMo 12Cr1MoV JB/T9626 不限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5.3[注 2-7] 壁温(℃) ≤430 ≤550 ≤550 ≤565注 2-6:表 2-3 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JBT9626 《锅炉锻件 技术条件》 。 注 2-7: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注 2-8:对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壁温小于或者等于 350℃的锅 炉锻件可以采用 Q235 进行制作。 注 2-9:表 2-3 未列入的 NB/T47008(JB/T4726 )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 钢锻件》材料用作锅炉锻件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 GB150 的相关规定执行。 2材 料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见表 2-5。 表 2-5铸铁种 类 铸铁牌号 标准编号锅炉用铸铁件材料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 DN(mm) ≤300 ≤200 工作压力(MPa) ≤0.8 ≤1.6 壁温(℃) <230灰铸铁不低于 HT150 KTH 300-06GB/T9439 JB/T2639可锻铸 铁KTH 330-08 KTH 350-10 KTH 370-12 QT400-18 QT450-10GB/T9440≤100≤1.6<300球墨铸 铁GB/T 1348 JB/T2637≤150 ≤100≤1.6 ≤2.5<300注 2-11:表 2-5 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 GBT9439《灰铸铁件》JBT2639《锅 炉承压灰铸铁件 技术条件》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348《球墨铸铁件》JBT2637《锅炉承压球墨 铸铁件 技术条件》 4制造? 4.1基本要求 ?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 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 (2)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 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 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 低而造成有害缺陷。 ? 4.2胀 接 ? 4.2.1胀接工艺 ?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定胀接 工艺规程。胀接前应当进行试胀。在试胀中,确定合理的 胀管率。需要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 造单位应当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 4制造? 4.2.2胀接管子材料 ?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锅筒)硬度的材 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锅筒)硬度时,应当 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应当用煤炭作燃料直 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应当不小于l00mm。 ? 4.2.3胀管率计算方法 ? 4.2.3.1内径控制法 ?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 2.1%范围内。胀管率按照公式(4-1)计算。 ? 4制? ? ? ? ? ? ?造? ? ? ?式中: Hn ―内控制法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t ―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4.2.3.2外控制法 对于水管锅炉,当采用外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控制在 1.0%~1.8%范围内。胀管率按照公式(4-2)计算: 式中: Hw― 外径控制法胀管率,%; D ― 胀管后紧靠锅筒外壁处管子的实测外径,mm; d ―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4制造? 4.2.3.3管子壁厚减薄率控制法 ? (1)在胀管前的试胀工作中应当对每一种规格的管子和壁 厚的组合都应当进行扭矩设定; ? (2)扭矩设定是通过试管胀进试板的管孔来实现的,试管 胀接完毕后,打开试板,取出试管测量管壁减薄量,然后 计算其管壁减薄率,管子壁厚减薄率一般应当控制在 10%~12%范围内;扭矩设定完毕后,应当将扭矩记录下 来,并且将其应用于施工;胀接管子壁厚减薄率应当按照 公式(4-3)计算: ? (3)为保证胀管设备的正常运行,在施工中每班工作之前, 操作人员都应当进行一次试胀,同时检验部门应当核实用 于施工的扭矩是否与原设定的扭矩完全相同。 ? 4.2.4胀接质量 ? (1)胀接管端伸出量以6mm~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 的扳边应当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 管板(筒体)表面以平齐为宜; 4制造? (2)对于锅壳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 烟管管端应当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当 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应当不大于0.4mm,且间隙大于 0.05mm的长度应当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 ? (3)胀接后,管端不应当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 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当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 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 4.2.5胀接记录 ?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 录,以便于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 ? 4.2.6胀接水压试验 ? 胀接全部完毕后,应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4制造? 4.3焊 接 ? 4.3.1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 (1)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 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 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 (2)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 ? (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 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 ?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 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 查评价。 4制造? 4.3.2焊接工艺评定 ?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JB/T4708)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 条要求。 ? 4.3.2.1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以下焊接接头 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 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 头。 4制造? 4.3.2.2试件(试样)附加要求: ? (1)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及集箱类部件的纵向焊缝,当板 厚大于20mm但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当从焊接工艺评 定试件(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一 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当取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二 个;试验方法和取样位置按照GB/T 2652《焊缝及熔敷金 属拉伸试验方法》执行; ? (2)A级锅炉锅筒、合金钢材料集箱类部件和管道,如 果双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2mm(单面焊厚度大于或者 等于16mm)应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型缺口 室温冲击试验; ? (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级锅炉锅筒的对接 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或者壁温大于 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级锅炉锅筒、 集箱类部件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 行金相检验。 4制造? 4.3.2.3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 ? (1)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 的抗拉强度(Rm)或者屈服强度(Rp0.2); ? (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纹、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 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 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 后仍需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 4.3.2.4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 (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 准编制用于评定的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经过焊接 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 制定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方能进行焊接; ? (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 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 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 4制造? 4.3.3焊接作业 ? 4.3.3.1基本要求 ? (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 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 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 ? (2)焊件装配时不应当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 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方能进行焊接。 ? 4.3.3.2氩弧焊打底 ? 以下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 (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 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 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4制造? 4.3.3.3 受压元件对接 ? (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 线一般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 不等厚时,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 (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 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 程4.3.3.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 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 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 在斜面内,参见图4-1。 4制造 4制造? 4.3.3.4焊缝边缘偏差 ?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 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 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 100mm时,不超过6mm; ?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 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 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3)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簿的, 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 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 4.3.3.5圆度和棱角度 ? 锅筒(锅壳)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 差应当不大于名义内径的1%。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 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4制造? 4.3.3.6焊缝返修 ? (1)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 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 进行返修; ? (2)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当 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部)件, 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 ? (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 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 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 ? 4.4 热处理 ? 4.4.1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 (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厚度大于30mm的对接接 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管板的名义厚度大于20mm的T 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 (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 照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4制造? (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 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 ? 4.4.2热处理设备 ? 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 装置,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 ? 4.4.3热处理的工序要求 ? 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应当在焊接(包括非受压元件 与其连接的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 可进行焊后热处理。 ? 4.4.4热处理工艺 ? 热处理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及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 需要进行现场热处理的,应当提出具体现场热处理的工艺 要求。 ? 焊后热处理工艺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4制造? (1)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 其温度应当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 界点Ac1; ? (2)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 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 并且伸出炉外部分有绝热措施; (3)补焊和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和焊缝两侧 的加热宽度应当各不小于焊接接头两侧钢板厚度 (取较大值)的3倍或者不小于200mm。 ? 4.4.5热处理记录 ?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 各项参数。热处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详细核对 各项记录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4制造? 4.4.6热处理后的工序要求 ? 已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应当避免直接再 在其上面焊接元件。如果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焊后可以不再进行热处理,否则应 当再进行热处理: ? (1)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者碳锰钢材料; ? (2) 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 ? (3) 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 (4)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 ? 4.5 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 ?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 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力学 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 4制造? 4.5.1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外观检验 ?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接 头)应当进行外观检验,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1)焊缝外形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 (2)对接焊缝高度应当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平滑 过渡,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 ? (3)锅筒(锅壳)、炉胆、集箱的纵(环)缝及封头(管 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 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 20%,且不超过40mm。 ? 4.5.2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通球试验 ?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规定进行通球 试验。 ? 4.5.3化学成分分析 ? 合金钢管、管件对接接头焊缝和母材应当进行化学成分光 谱分析验证。 4制造? 4.5.4无损检测 ? 4.5.4.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 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工 作。 ? 4.5.4.2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 (MT)、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 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 且制定相应的检测工艺。 ?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 (PE)组合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 果进行综合判定。 4制造? 4.5.4.3无损检测标准 ? 锅炉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47013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管子对接接头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应技 术规定。 ? 4.5.4.4无损检测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 ? (1)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 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Ⅱ级; ? (2)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 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Ⅰ级; ? (3)表面检测的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Ⅰ级。 4制造? 4.5.4.5无损检测时机 ? 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 后进行,并且遵循以下原则: ? (1)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至少在焊接完成24小时 后进行无损检测; ? (2)有再热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无 损检测; ? (3)封头(管板)、波形炉胆、下脚圈的拼接接头的无损 检测应当在加工成型后进行,如果在加工成型前进行,则 应当于成型后在小圆弧过渡区域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 (4)电渣焊焊接接头应当在正火后进行超声检测。 ?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 ? (1)蒸汽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 当符合表4-1的要求: 4制锅炉设备分类 锅炉部件 锅筒 (锅壳 )启动(汽水)分离器 的 纵向和环向对接接头 ,封头(管板)、 下脚圈的拼接接头以及集箱的纵向 对接接头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接头(包括 波形炉胆) 、 回燃室的对接接头及炉 胆顶的拼接接头 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锅壳的 T 形接头,贯流式锅炉集箱筒体 T 型 接头 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回 燃室的 T 形接头 集中下降管角接接头 外径大于 159mm 或者壁厚大于或 者等于 20mm 的集箱、 管道和其他 管件的环焊接头 A级 检测方法及比例造B级 100%射线 或 者 100% 超 声 检 测 (注 4-1) 20%射线检测 C级 D级 每条焊缝 至 少 20% 射线检测 10% 射 线检测100%射线 或者 100%超声检测(注 4-1)――100%超声检测― 100%超声检测50%超声检测 ― ―100%射线或者 100%超声检测(注 4-1) (1)P ≥ 9.8MPa , 100% 射线或者 100%超声检测(安装工地, 接头 数的 50%); (2)P&9.8MPa , 50% 射 线 或 者 50%超声检测 (安装工地, 接头 数的 20%) (1)外径大于或者等于 108mm, 100%超声检测 (2)外径小于 108mm,至少接头 数的 20%表面检测外 径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159mm 的 集 箱、管道、管子环向对接接头(受 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 10% 射 线 检 测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 4制造? 注4-1:壁厚小于20mm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 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mm时,可以采 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用数字式可记 录仪器,如果采用模拟式超声检测仪,应当附加 20%局部射线检测。 ? 注4-2:水温低于100℃的给水管道可以不进行无 损检测。 ? (2) 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 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 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 者超声检测; ? (3)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 当符合表4-2要求,非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 不进行无损检测。 4制造表 4-2 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锅炉部件 锅筒、闪蒸罐的纵缝(环)缝和封头的拼接对 接接头 受压部件 T 形接头 冷凝液罐、膨胀罐和储罐的焊接接头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 159mm 管子的对接接头 外径小于 159mm 管子的对接接头 100%射线检测 100%超声检测 50%射线检测 50%超声检测 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 气相 液相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 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 10%射线检测 4制造? (4)蒸汽锅炉、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和承压有机热载体 锅炉的管子或者管道与无直段弯头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 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 4.5.4.7局部无损检测 ?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 当包括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如果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 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 测。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当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 进行不少于20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当 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 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对接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目 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当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 接接头进行检测。 ?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 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4制造? 4.5.4.8组合无损检测方法合格判定 ? 锅炉受压部件如果采用多种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则应 当按照各自验收标准进行评定,均合格后,方可认为无损 检测合格。 ? 4.5.4.9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 ? 制造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 报告,妥善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 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者电子文档等资料(含缺陷 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 4.5.5力学性能检验 ? 4.5.5.1焊制产品焊接试件的基本要求 ?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当焊制产品焊接试件, 对于焊接质量稳定的制造单位,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可 以免做焊接试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作纵缝 焊接试件: ? (1)制造单位按照新焊接工艺制造的前5台锅炉的; 4制造? (2)用合金钢制作的以及工艺要求进行热处理的锅筒或者 集箱类部件的; ? (3)锅炉设计图样要求制作焊接试件的。 ? 4.5.5.2焊接试件制作 ? (1)每个锅筒(锅壳)、集箱类部件纵缝应当制作一块焊接 试件,纵缝焊接试件应当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 (电渣焊除外); ? (2)产品焊接试件应当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 焊接材料和工艺条件等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 成后应当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 (3)需要热处理时,试件应当与所代表的产品同炉热处 理; ? (4)检查试样的数量、尺寸应当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 要试样的制备。 4制造? 4.5.5.3试样制取和性能检验 ? (1)焊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后,在 合格部位制取试样; ? (2)焊接试件上制取试样的力学性能检验类别、 试样数量、取样和加工要求、试验方法、合格指 标及复验应当符合NB/47016(JB/T 4744)《承 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同时锅 筒、集箱类部件纵缝还应当按照本规程4.3.2.2和 4.3.2.3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焊缝拉伸检验。 4制造? 4.5.6水压试验 ? 4.5.6.1基本要求 ? (1)锅炉受压元件应当在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后进行水压 试验; ? (2)水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 (3)水压试验应当在环境温度高于或者等于5℃时进行, 低于5℃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 (4)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应当是洁净水,水温应当保持高 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 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 ? (5)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当高于所用钢种 的脆性转变温度; ? (6)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应当控制水中的氯离 子含量不超过25 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水压试验后 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4制? 4.5.6.2水压试验压力和保 压时间 ?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当力 不应当超过元件材料在试 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及保压 时间应当符合应当符合本 条要求。 ? 4.5.6.2.1整体水压试 ? 整体水压试验保压时间为 20min,试验压力按照表 4-3的规定执行:造名称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试 验 压 力 <0.8MPa 0.8~1.6MPa >1.6MPa 1.5 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但不小于 0.2MPa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加 0.4MPa 1.25 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介质出口压力的 1.25 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 1.1 倍。 1.5 倍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1.5 倍省煤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 任何压力 再热器 铸铁省煤器 任何压力 任何压力 4制造? 注4-3:表4-3中的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不包括本表中的再热器和铸 铁省煤器。? 4.5.6.2.2零部件水压试验 ?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 工作压力的1.2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类部件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 保压时间至少为5min; ?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为其工作压 力的1.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10s~20s; (4)受热面组件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至少为 5min。 ? 注4-4:敞口集箱和无成排受热面管接头以及内孔焊封底 的成排管接头的集箱、启动(汽水)分离器、管道、储水 箱、减温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缝经过100%无 损检测合格,以及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他受压管件经 过氩弧焊打底并且100%无损检测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 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以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4制造? 4.5.6.3水压试验过程控制 ? 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当缓慢地升降。当水压 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当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 水或者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达到 保压时间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 压力应当保持不变。 ? 4.5.6.4水压试验合格要求 ?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工作压力后 不滴水珠; ? (4)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明显残余变形。 4制造? 4.6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 ? 4.6.1出厂资料 ?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 料。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 表,见附件A)、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 压试验证明等; ?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 (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 ?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 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 计算结果汇总表。 4制造? 4.6.2 A级锅炉出厂资料 ?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4.6.1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 供以下技术资料: ?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 (4)热膨胀系统图。 ? (5) 高压及以上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 计算结果汇总表; ? (6) 高压及以上锅炉汽水系统图; ? (7) 高压及以上锅炉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值。 ? 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 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4制造? 4.6.3产品铭牌 ?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 明下列项目: ? (1) 制造单位名称; ? (2)锅炉型号; ? (3)设备代码(见附加B); (4)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 (6)额定工作压力(MPa); ? (7)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 (℃); ? (8)再热蒸汽额定进、出口温度(℃)及额定进、出口压 力(MPa); (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4制? ? ? ?造(10) 制造日期(年、月)设计热效率;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4.6.4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 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汽水) 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标记该部件的名 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 5安装、修理、改造?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 (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 炉;从事其他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 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从 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作; ?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情况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后,即可 施工。 5安装、修理、改造? 5.2安 装 ? 5.2.1安装位置 ? 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 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 5.2.2安装标准 ? 锅炉安装除了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相应标准: ? (1)锅炉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T 5190.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的有关 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73《锅 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 炉应当符合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安装、修理、改造? (2)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 DL5190.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和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 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 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 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 ? 5.2.3燃料管路与燃气报警装置 ? 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 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 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 5.2.4焊接 ? 锅炉安装工程中焊接工作除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 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锅炉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有相 应保护措施; 5安装、修理、改造? (2)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以外,焊件装配时 不得强力对正,安装冷拉焊接接头使用的冷拉工 具在整个焊接接头焊完并且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 除; ? 5.2.5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 ? 锅炉安装工程中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工作的 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 5.2.6水压试验 ? (1)锅炉安装工程的水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 第4章的有关规定; ? (2)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的压力 降应当符合表5-1规定: 5安装、修理、改造表 5-1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锅炉类别 高压及以上 A 级锅炉 次高压及以下 A 级锅炉 >20t/h(14MW) B 级锅炉 ≤20t/h(14MW) B 级锅炉 C、D 级锅炉 允许压降△P △P≤0.60MPa △P≤0.40 MPa △P≤0.15 MPa △P≤0.10 MPa △P≤0.05 MPa 5安装、修理、改造? 5.2.7电站锅炉安装的特殊要求 ? 5.2.7.1热力系统水冲洗 ? 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并 且控制冲洗水的pH值为9.0~9.5。锅炉的冷态水冲洗及热 态水冲洗的水质控制应当符合DL/T 889《电力基本建设 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 5.2.7.2锅炉调试 ? 电站锅炉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当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 导下,由经过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证书 的运行人员担任。首次启动过程中应当缓慢升温升压,同 时要监视各部分的膨胀值在设计范围内。 ? 5.2.7.3锅炉机组启动 ? 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以下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当经过 调试并且投入运行: ? (1)数据采集系统; ? (2)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5安装、修理、改造? ? ? ? ? (3)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4)全部远程操作系统 5.2.7.4验收 锅炉安装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且符合 以下要求: (1)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要经过168小时整套连 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安全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 (2)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小时整套连续满 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 格后再次启动,经过24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 陷。 5.3锅炉改造 5.3.1锅炉改造的含义 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 生变化的改造。?? ? ? 5安装、修理、改造? 5.3.2改造设计 ? (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 进行; ? (2)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 度; ? (3)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 ? (4)锅炉改造工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改造图 样和施工技术方案;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 受压元件的改造还应当有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安全 附件、辅助装置和水处理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 ? 5.3.3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 ? 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 5.4锅炉修理 ? 5.4.1锅炉重大修理含义 5安装、修理、改造? 5.4.1.1A级锅炉重大修理 ? (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 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 (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 ? (3)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 以及纵(环)焊缝补焊; ? (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 5.4.1.2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 ? (1)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 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 ?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 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 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 换。 5安装、修理、改造? 5.4.2锅炉修理技术要求 ? (1)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 术规定,锅炉受压元(部)件更换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 (2)不应当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 压元(部)件; ? (3)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 压元(部)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 如果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 的圆角(如果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 个角可以除外)。 ? (4)锅炉受压元(部)件不应当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锅炉受压元(部)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 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 5安装、修理、改造? 5.4.3受压元(部)件修理后的检验 ? (1)锅炉受压元(部)件修理后应当进行外观检查、无 损检测(其中挖补应当进行100无损检测),必要时还 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 4章有关规定; ? (2)采用堆焊修理,堆焊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 于电站锅炉,还应当满足DL/T 73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 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技术要求。 ? 5.4.4焊后热处理 ? 修理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部)件时,焊接后应当参 照原热处理工艺进行焊后热处理。 ? 5.5竣工资料 ?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将图样、工艺文件、 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 技术档案。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1安全阀 ? 6.1.1基本要求 ?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应当符 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的规定。 ? 6.1.2设置 ?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 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一个安全阀: ?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 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6.1.3装设安全阀的其他要求 ? 除满足本规程6.1.2的要求外,以下位置也应当装设安全 阀: 6安全附件和仪表? (1)再热器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汽水) 分离器上; ? (2)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两级间的连接管道截 止阀前; ? (3)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一压力等级的锅筒和过热 蒸器上。 ? 6.1.4安全阀选用 ? (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 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 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安全附件和仪表? (2)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可 以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热水锅炉上装 设水封式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设安全阀;水封式安全装 置的水封管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 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并且不小于25mm,不得装设阀门, 有防冻措施。 ? 6.1.5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总排放量 ? 蒸汽锅炉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 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定蒸发量,对于电站锅炉应当大于 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 有的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的蒸汽压力不应当超 过设计时的计算压力的1.1倍。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 应当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1.6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放量的确定 ? 蒸汽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mm。排放量应当按照 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 (1)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额定排放量; ? (2)按照公式(6-1); ? E=0.235A(10.2p+1)K (6-1) ? 式中: ?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 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计算, ? 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 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照公式(6-2)计算: ? K=Kp? Kg (6-2) ? 式中: ? Kp―压力修正系数; ? Kg―过热修正系数; ? K、Kp、Kg按照表6-1选用和计算。 6安全附件和仪表表 6-1 K P(MPa) 饱和 p≤12 过热 饱和 p>12 注 6-1: 表中: Vg―过热蒸汽比容,m3/kg; Vb―饱和蒸汽比容,m3/kg; Tg―过热度,℃ (3)按照 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或者 JB/T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 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过热Vb / Vg安全阀进口处各修正系数 Kp 1 1Vb / VgKg 1 注 6-1 1Vb / VgK=Kp?Kg 1Vb / V g2.1 /(10.2 p + 1)Vb2.1 /(10.2 p + 1)Vb注 6-12.1 /(10 .2 p + 1)Vg亦可以用 1000 /(1000 + 2.7T g ) 代替。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1.7锅筒以外安全阀的排放量 ?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当保证过热器和 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 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当大于直流蒸汽锅炉启动时的产 汽量。 ? 6.1.8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 ?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 炉内的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1.1倍。安全阀流道直径按照 以下原则选取: ? (1)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00℃的锅炉可以按照表6-2选取: 6安全附件和仪表表 6-2 低于 100℃的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选取表 锅炉额定热功率(MW) 安全阀流道直径(mm) Q≤1.4 ≥20 1.4<Q≤7.0 ≥32 Q>7.0 ≥50(2) 额定出口水温高于或者等于 100℃的锅炉, 其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应当 按照公式(6-3)计算。35.3Q ndh =C ( p + 0.1)(i式中: n―安全阀数量; d―安全阀流道直径,mm; h―安全阀阀芯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i j ) *102(6-3)c―排放系数,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者按照下列数值选取: 当 h≤d/20 时,c=135;当 h≥d/4 时,c=70; P―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饱和蒸汽焓 kJ/kg; iJ―锅炉进水的焓 kJ/kg。 6安全附件和仪表6.1.9 安全阀整定压力 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1)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表 6-3 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锅炉上 应当有一个安全阀按照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过热器上 的安全阀应当按照较低的整定压力调整,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表 6-3 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额定蒸汽压力 p(MPa) P≤0.8 0.8<p≤5.9 P>5.9 安全阀整定压力 最低值 工作压力+0.03MPa 1.04 倍工作压力 1.05 倍工作压力 最高值 工作压力+0.05MPa 1.06 倍工作压力 1.08 倍工作压力注 6-2:表中的工作压力,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控制式安全阀 是指控制源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 (2)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不得高于 1.1 倍安装位置过热 器工作压力; (3)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 设地点工作压力的 1.1 倍; 6安全附件和仪表? (4)热水锅炉上的安全阀按照表6-4规定的压力进行整定 或者校验; ? 表6-4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 最低值最高值1.10倍工作压力但是不小于工作压力加0.07 MPa1.12倍工作压力但是不小于工作压力加0.10 MPa(5)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装有截 止阀时,装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整定压力按照过热蒸汽系 统出口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进行整定。 ? 6.1.10安全阀的启闭压差 ? 一般应当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 定压力小于0.3 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 MPa。 ? 6.1.11安全阀安装 ?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且应当安装在锅筒(锅 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 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设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 和阀门; 6安全附件和仪表? (2)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 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当不小于所有安全阀 的流通截面积之和; ? (3)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其规格应当符合 GB/T《安全阀一般要求》的要求;安全阀应当与带有螺 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者集箱筒体的 连接应当采用焊接结构。 ? 6.1.12安全阀上的装置 ? 6.1.12.1基本要求 ? (1)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 (2)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 钉的装置; ? (3)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 杠杆越出的导架。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1.12.2控制式安全阀 ? 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并且符合以下 要求: ?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保持全开并 且加铅封; ? (2)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有可靠的电源。 ? 6.1.13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 ? (1)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 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予以固定,不应当有 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 (2)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当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疏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 ? (3)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当相连; 6安全附件和仪表? (4)安全阀排汽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其结构应当有足 够的流通截面积和可靠的疏水装置; ? (5)露天布置的排汽管如果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 不应当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和维修。 ? 6.1.14热水锅炉安全阀排水管 ? 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当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 应当增加阀芯两侧的排水装置),排水管应当直通安全地 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通。在排水 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并且应当有防冻措施。 ? 6.1.15安全阀校验 ?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 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 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校验其 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6安全附件和仪表?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 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 (4)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 开启性能检验; ?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 全技术档案。 ? 6.1.16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使用 ? (1)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电 站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对控制式 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控制系统进行试验; ? (2)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不允许随意解列和任意提高安全 阀的整定压力或者使安全阀失效。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 ? ? ? ? 6.2压力测量装置 6.2.1设置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 (1)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的蒸汽空间; (2)给水调节阀前; (3)省煤器出口; (4)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5)再热器出、入口; (6)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汽水)分离器或其出口管道 上; ? (7)直流蒸汽锅炉省煤器进口、储水箱和循环泵出口; ? (8)直流蒸汽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止阀前(如果装有 截止阀)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9)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上; (10)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进口; (11)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的进口、出口; (12)燃油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油系统的油泵进口 (回油)及出口; ? (13)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气系统的气源进口及 燃气阀组稳压阀(调压阀)后。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6.2.2压力表选用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保障的要求 (2)压力表精确度应当不低于2.5级,对于A级锅炉,压 力表的精确度应当不低于1.6级; (3)压力表的量程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一般为为工 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4)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锅炉操作人员能够清楚地 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100mm。 6.2.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装用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出工 作压力红线,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 铅封。?? ? ?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2.4压力表安装 ?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应当防止受 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 (2)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 冷却蒸汽的措施,热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 弯管内径应当不小于10mm; ? (3)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当装设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 卸换、校验压力表。 ? 6.2.5压力表停止使用情况 ?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 ?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 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 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 ? ? ? (2)表面玻璃破碎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期; (4)表内泄漏或者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6.3水位测量装置 6.3.1设置 6.3.1.1基本要求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锅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 读式水位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直读 式水位表: ?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6安全附件和仪表?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 控装置的锅炉; ?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锅炉; ? (4)电加热锅炉。 ? 6.3.1.2特殊要求 ? (1)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个压力等级的锅筒应当装设 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 (2)直流蒸汽锅炉启动系统中储水箱和启动(汽水)分 离器应当分别装设远程水位测量装置。 ? 6.3.2水位表的结构、装置 ? (1)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 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 高50mm、且应当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 的上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6安全附件和仪表?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当妨碍观察真实水 位,玻璃管的内径应当不小于8mm; ? (3)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 (4)用2个及2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的一组水位表,能够连续 指示水位; ? (5)水位表或者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阀门的流道直径应当不 小于8mm,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 500mm或者有弯曲时,内径应当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 (6)连接管应当尽可能地短,如果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 中的凝结水能够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能够自行流向锅筒(锅 壳); ? (7)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 (8)水位表或者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装 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 0.5t/h的锅炉,水位表与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管上可以不装 设阀门。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3.3安装 ? (1)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 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 位视频监视系统。 ? (2)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 其信号应当各自独立取出;在锅炉控制室内应当有两个可 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同时运行中应当保证有一个直读 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 (3)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时应当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 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 ? ? ? ? ? ? ? 6.4温度测量装置 6.4.1设置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测量以下温度: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3)再热器进口、出口汽温; (4)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每级出口的汽温; (5)减温器前、后汽温; (6)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进口油温; (7)空气预热器进口、出口空气温度; (8)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 (9)排烟温度; 6安全附件和仪表? (10)A级高压及以上蒸汽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控制循 环锅炉除外),过热器、再热器的蛇形管的金属壁温; ? (11)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的出口烟温; ? (12)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 (13)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启动系 统储水箱壁温。 ?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 量仪表。 ? 6.4.2温度测量仪表量程 ? 表盘式温度测量仪表的温度测量量程应当根据工作温度选 用,一般为为工作温度的1.5倍~2倍。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5排污和放水装置 ? 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装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蒸汽锅炉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循 环系统的最低处都需要装设排污阀;B级及以下锅炉采用 快开式排污阀门;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mm~65mm, 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小于40mm; ? (2)额定蒸发量大于1t/h的蒸汽锅炉和B级热水锅炉,排 污管上装设两个串联的阀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排污阀, 且安装在靠近排污管线出口一侧; ? (3)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 (或者管道)处应当装放水阀; ? (4)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5)每台锅炉装设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当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且接到安全地点或者排污膨胀箱 (扩容器);如果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膨胀 箱上需要安装安全阀; ? (6)多台锅炉合用一根排放总管时,需要避免两台以上 的锅炉同时排污; ? (7)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宜采用螺纹连接。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6安全保护装置 ? 6.6.1基本要求 ? (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 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 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 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 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 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 (3)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当根据机组运行方式、 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 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 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 (4)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 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6安全附件和仪表? ? ? ? ? ? ? ? 6.6.2控制循环蒸汽锅炉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以下保护和联锁装置: (1)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2)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温超温保护; (3)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6.6.3A级直流锅炉 A级直流锅炉应当装设以下保护装置: (1)在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 置; ?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工质流程中间点温度超 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 (3)给水的断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 供应的装置; 6安全附件和仪表? (4)亚临界及以上直流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金属温度超过 规定值的报警装置; ? (5)设置有启动循环的直流锅炉,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 温超温的保护装置。 ? 6.6.4循环流化床锅炉 ?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装设风量与燃料联锁保护装置,当流 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能够切断燃料供给. ? 6.6.5室燃锅炉 ?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具有以下功能的联锁装置: ? (1)全部引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6安全附件和仪表? (2)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 (3)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 燃料供应; ? (4)燃油及其雾化工质的压力、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 自动切断燃油或者燃气供应; ? (5) 热水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升高超过了 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 (6) 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备用泵无法正常启 动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除符合前款(1)~(4)要求外, 还应当有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6.6点火程序控制与熄火保护 ?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并且满 足以下要求: ? (1)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当不小于 3倍的从炉膛到烟囱进口烟道总容积;锅壳锅炉、贯流锅 炉和非发电用直流锅炉的通风时间至少持续20s,水管锅 炉的通风时间至少持续60s,电站锅炉的通风时间一般应 当持续3min以上。 ? (2)单位时间通风量一般保持额定负荷下的总燃烧空气 量,电站锅炉一般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40%的总燃烧 空气量; ? (3)熄火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当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对 A级锅炉还应当对炉膛和烟道进行充分吹扫。 ? 6.6.7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时间与启动热功率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6.7.1燃烧器点火、熄火安全时间(注6-3) ? 用油、气体和煤粉作燃料的锅炉,其燃烧器必须保证点火、 熄火安全时间符合表6-5、表6-6和表6-7要求。 ? 注6-3:燃烧器启动时,从燃料进入炉膛点火失败到燃料 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点火安全时间;燃烧器 运行时,从火焰熄灭到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 熄火安全时间。 6安全附件和仪表表 6-5 额定燃油量(kg/h) ≤30 >30 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10 ≤5 熄火安全时间(s) ≤1 (注 6-4) ≤1(注 6-4)注 6-4:如果燃油在 50℃时的运动粘度大于 20mm2/s,此值可以增至 3s。 表 6-6 点火安全时间(s) ≤5 表 6-7 燃煤粉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 熄火安全时间(s) ≤5 燃气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熄火安全时间(s) ≤1 6安全附件和仪表6.6.7.2 燃烧启动热功率 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严格限制燃烧器点火时的启动热功率。 6.6.7.2.1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1)单台额定燃油量 Be 小于或者等于 100kg/h 的燃油燃烧器可以在额定输出热 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燃油量 Be 大于 100kg/h 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额定输出热功率 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 BSmax 见表 6-8。 表 6-8单台额定燃油量 Be (kg/h) 100<Be ≤500 Be >500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要求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点火的最大 允许启动热功率 BSmax(kg/h) BSmax≤100 BSmax ≤50% Be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直接点火的最大 允许启动热功率 BSmax(kg/h) BSmax≤100 或者 BSmax≤70% Be BSmax≤35% Be 6安全附件和仪表? 6.6.7.2.2燃气锅炉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 ? (1)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可以 在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 (2)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启动热功率不 应当大于120kW或者不大于额定输出热功率的20%。 ? 6.6.8其他安全要求 ? (1)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系统跳闸,灭火后未能及时进行炉膛吹扫 的应当尽快实施补充吹扫,不应当向已经熄火停炉的电站锅炉炉膛内 供应燃料; ? (2)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应当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 的备用电源或者气源应当可靠,不应当随意退出备用,并且定期进行 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 ? (3)电加热锅炉的电器元件应当有可靠的电气绝缘性能和足够的电 气耐压强度。 ? 6.7电加热锅炉的其他要求 ? 按照压力容器相应标准设计制造的电加热锅炉的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本 规程的设置规定及其要求。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7.1基本要求 ? 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应当和锅炉的型 号规格相匹配,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且具 有良好的环保特性。 ? 7.2燃烧设备及系统 ? (1)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 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 (2)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符合《燃油(气)燃烧 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的要求,按照《燃油 (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的要求进 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 (3)燃油(气)燃烧器燃料供应母管上主控制阀前,应 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手动快速切断阀; ? (4)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 主管路上,应当设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5)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锅炉,燃气 系统要装设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 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 (6)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 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 (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 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炉床 结焦。 ? 7.3制粉系统 ? (1)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 荷下均不低于煤粉在管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 ? (2)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 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 差,不宜过大;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3)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执行DL/T 5203《火力发电 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等相应规程、标准中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 7.4汽水系统 ? (1)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当保证对锅炉可靠供水,给水系 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 ? (2)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 调节装置,并且在锅炉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 控制给水的装置; ? (3)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当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 给水管道;如果采用同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 管道上应当有自动减压装置,较低压力的蒸汽管道应当有 防止超压的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 的20%时,可以由总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配置紧急补 给水系统; ? (5)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 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 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回阀,母 管制给水系统,每台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铸铁省煤器的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 (6)主汽阀应当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者过热器集箱 的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进口处; 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 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 上,应当装设两个切断阀,切断阀门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 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锅炉出口与 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7)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未设置有可回收蒸汽的旁路 系统时,应当装设远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 放阀); ? (8)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 聚集空气的地方都应当装设排气阀。 ? 7.5锅炉水处理系统 ? (1)锅炉水处理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 量要求进行设计,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 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GB/T 50109《工业用水软化除 盐设计规范》,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 (2)A级高压以上锅炉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和化学 监督的要求配备在线化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3)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 相关规定,水处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出水质量及设备出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 ? (1)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 内应当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 ? (2)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 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 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 (3)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 点。 8使用管理? 8.1基本要求 ? 8.1.1使用登记 ?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 8.1.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使用管理?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 ?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B级及以下全 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 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 8.1.4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 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 务和要求; 8使用管理?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 项目; ?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 续; ? (4)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 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 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 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 表及燃烧和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 目和合格标准; ?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 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当 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使用管理? ? ? ? ? ? ? ? ? ? ?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1.6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 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缺水。 8使用管理?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 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 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 应当停止运行。 ? 8.1.7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当立即停炉: ?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 ?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 能见到水位时; ?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 ?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时; 8使用管理? (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时; ?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 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 (8)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 8.1.8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 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用能指示出 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 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 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可靠地隔断油、 气的来源; ? (2)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锅 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 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8使用管理? (3)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将 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 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 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 止使用明火照明。 ? 8.1.9锅炉水(介)质处理 ? 8.1.9.1基本要求 ?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 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8使用管理? 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 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 消除安全隐患; ?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够 回收进入锅炉。 ? 8.1.9.2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 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 《火力 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或者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8使用管理? 8.1.10锅炉排污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 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 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 8.1.11锅炉化学清洗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 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 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 过程监督检验。 ? 8.1.12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 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8使用管理? 8.1.13锅炉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 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 施方案。 ? 8.1.14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 8.2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 8.2.1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主 给水管、再热蒸汽管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 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 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 录。 8使用管理? 8.2.2电站锅炉强燃料管理 ?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 设计要求,燃料入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燃烧 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 8.2.3电站锅炉启动、停炉 ? (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 构特点或者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 (启、停)曲线; ? (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 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 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 注意监控锅筒壁温差; ? (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 的通风和放水,应当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 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 密监视。 8使用管理? 8.2.4电站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 燃料,立即停炉: ? (1)锅炉严重缺水时; ? (2)锅炉严重满水时; ? (3)直流锅炉断水时; ? (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 ? (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 (6)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 管道爆破时; ? (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时; ? (8)炉膛熄火时; 8使用管理? (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 ? (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 (11)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 主要运行参数时; ? (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 其他情况时。 ? 8.2.5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 ?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12145 《火力发电 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或者DL/T 912《超 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 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 消除缺陷,恢复正常。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8使用管理? 8.2.6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 ?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 DL/T1115 《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对省 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过热器、再 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9检验? 9.1检验检测机构与人员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 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人员证书。 ? 9.2制造监督检验 ? 9.2.1基本要求 ? 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 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 格的锅炉及受压元件,不应当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9.2.2监督检验内容 ? 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质量管理 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 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9检? ? ? ? ? ? ?验(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的核查; (3)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及抽查; (4)锅炉产品成型质量的抽查; (5)锅炉出厂技术资料的审查。 9.2.3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检项目符号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 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 9.3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 9.3.1基本要求 ? 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 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合 格的锅炉,不应当交付使用。 9检验? 9.3.2监督检验内容 ?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 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 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 (1)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的 检查; ? (2)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艺文件的审查; ? (3)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的抽查; ? (4)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 施情况的抽查; ? (5)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质量的抽查; ? (6)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 (7)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9检验? 9.3.3监督检验证书 ? 经过监督检验,抽检项目符号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 监督检验证书。 ? 9.4定期检验 ? 9.4.1基本要求 ?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 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 压试验; ? (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 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订检验计划。 ? 9.4.2定期检验周期 ?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9检验?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 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 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 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 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 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 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 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 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 备案。 9检验? 9.4.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 内部检验: ? (1)移装锅炉投运前; ?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 9.4.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 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 部检验。 9检? ? ? ? ? ? ? ? ? ? ? ?验9.4.5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 (1)审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2)检验机构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 (3)进入锅炉内进行检验工作前,检验人员应当通知锅炉使 用单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准备工作应当满足本 规程8.1.8及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 合工作。 9.4.6内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抽查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 (3)抽查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 (4)抽查主要承载、支吊、固定件; (5)抽查膨胀情况; (6)抽查锅炉密封、绝热情况。 9检? ? ? ? ? ? ? ? ? ? ?验9.4.7外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核查锅炉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资格; (3)抽查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 (4)抽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情况;; (5)抽查锅炉安全附件及联锁与保护投运情况; (6)抽查水(介)质处理情况; (7)抽查锅炉操作空间安全状况; (8)审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4.8锅炉外部检验时机 锅炉外部检验可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 合下进行,并且不应当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检验? 9.4.9水(耐)压试验 ? 水(耐)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和第5章有关规定。 ?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 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 但当锅炉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应当超过 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 验压力进行水(耐)压试验。 ? 9.4.10缺陷处理 ?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 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缺 陷进行消除处理; ?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 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 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有关规定进行。 9检验? 9.4.11检验结论 ? 9.4.11.1内部、外部检验结论 ?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 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需要采取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 强监控等措施; ?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 9.4.11.2水(耐)压试验结论 ? (1)合格,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10.1设计 ? (1)锅炉的出水压力应当不低于额定出口水温加20℃相 对应的饱和压力; ? (2)锅炉的结构应当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 有受热面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并且能够防止汽化; ? (3)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技 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者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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