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计算机可以直接执行吗查封吗

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代表能否拘留_百度知道
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代表能否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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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企业的,能否到其经营场所对其经营收益直接执行。相关法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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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也属于当事人,如果法院判决了当事人法定义务具有金钱付的,经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则当事人则转变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执行其财产、收益和预期收益。这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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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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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断增加,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使公司偿债能力丧失,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家族式的私营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执行阶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在执行阶段,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这里的“开办单位”,实际上就是指公司投资者,即公司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自然包含抽逃、转移的财产。《执行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的执行裁决权,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实践中行使这一权力时,由合议庭进行合议,重大复杂的案件可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规定为我们在该种情况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其次,公司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注册资金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以注册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金是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实收的股本总额。公司在设立后经营取得的财产与注册资金同属公司的财产,公司是以此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而不仅仅以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将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仅仅限定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只要查明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就可以由执行机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证明公司股东抽逃、转移财产的证据相对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属于注册资金较容易取得,能保证执行的效率。在执行阶段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变更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心服口服。在执行工作中,查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是否属实,公司股东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十分困难,一般需经过审计等,并需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期限较长,有时也很难查清抽逃、转移的资金是否是注册资金,对设立时间较长的公司更是如此,这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调查取得股东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证据就较容易,一般从公司在银行账户的业务档案中即可查到,执行机构可据此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笔者曾执行过类似的案件,被执行人为家族式的私营公司,已明确查明了公司的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转移了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于个人名下,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而丧失了偿债能力,但不能查明其转移的资金是否属注册资金,这种情况如果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就会使案件成为一个死案,而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公司股东以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违法方式而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得逞。 总之,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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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某法人公司的股东,并为法定代表人;执行时能否查封法人公司的账户
被执行的为自然人,为某法人公司的股东,并为法定代表人;执行时能否查封法人公司的账户?如果能够查清楚债务人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他的账户,能否查封别人的账户啊?
公众采纳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5091***帮助网友:1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不能查封公司账户,但可以查封该法定代表人的股权。如需帮助,请致电高律师。 10:57
律师回答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不行 10:06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3571***帮助网友:1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可以查封法人的账户,只能执行 该股东的股份 14:36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0 人您所指的法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名称变更了,现在的公司与原来公司有承继关系,可以执行现在的公司;如果是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执行公司。 12:06
无锡推荐律师公司法人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不能把公司追加成被执行人_百度知道
公司法人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不能把公司追加成被执行人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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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在诉讼阶段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诉讼阶段未列公司为被告,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直接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的,才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比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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