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不签连续签到两次劳动合同同也视为无固定期限用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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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近日,李老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面对媒体的采访,他吐露了心声:1997年我在某企业当临时工,14年了一直在车间干活直至今年被辞退。偶然听说在一单位干活超过十年,单位就应给些补偿。我曾去询问但没人愿告诉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单位领导不给出证明,我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我此前在那工作过,真不知如何才好。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何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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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何力律师,主要负责劳动人事方面的业务。
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并非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为前提。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据媒体报道,很多劳动者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往往因不理解“无固定期限”的含义而陷入误区,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何力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变更、解除的。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解除吗?对于这些疑问,您能否为大家解答一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被变更甚至被解除,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下当然可以被变更,至于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样,符合法定情况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以下十四种解除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工作十年以上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劳动者能否提出赔偿诉求?若可以,能获得哪些赔偿?
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单位支付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追索的时效为一年的问题,目前实务当中仲裁和法院倾向于都以超过时效而予以驳回。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
访谈时间:
嘉宾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盈科劳动法资讯》主编。擅长领域:消费权益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手机号码:免费电话咨询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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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超一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合肥日报
关键字:&&&
核心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期,所以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不会自动终止,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因频繁更换人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陶某,长丰县杨庙镇云峰村村民。2008年6月,陶某经人介绍进入高速公路某收费所从事食堂炊事员的工作,但收费所一直未与陶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4年3月,收费所以陶某年龄偏大为由,欲将其辞退。陶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方面并无过失,要求该收费所支付补偿金26000元。收费所表示金额过大,不能接受从而拒绝支付。4月4日,陶某来到杨庙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经司法所调查了解情况、耐心调解,4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收费所支付陶某六年社保补缴费用和解聘补偿金计16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期,所以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不会自动终止,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因频繁更换人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特别照顾,即使在企业发生破产重组、严重经济困难、搬迁等情况下需要集体裁员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优先留用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要符合法律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陶某于2008年6月进入收费所工作,到2014年3月,工作年限已明显超过1年。据此,可视为收费所与陶某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收费所这时若要辞退陶某,应向陶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秦吉福 潘严龙 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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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ei.cc All Rights Reserved因法定顺延致工作满十年可不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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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于日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营业员的工作。公司与金某之间签署过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日期满。
&&&&因身体原因,金某自日起,向公司请病假。此后金某向公司持续提供了多份由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最后一张病假单的截止日期为日。
&&&&日,公司向金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您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鉴于您目前仍处于医疗期,则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医疗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日,金某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金某以其在公司已工作满十年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向公司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公司在日收到了该份通知书。
&&&&公司在日,又向金某发出了《催缴病假单通知》,内容为:“目前公司只收到你至日的病假单,请收到该通知后2天内将之后的病假材料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否则,公司将认为没有病假,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收到公司通知后,金某并未向公司提供后续的病假单,在病假期满后,金某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明确告知金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金某认为公司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日,金某向公司注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存在法定事由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及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等焦点问题。
&&&&一、存有法定事由,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制定。
&&&&本案中,金某患病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虽然金某的劳动合同已于日到期,但金某处于医疗期内,此时,公司不得终止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将金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再终止。本案中,公司向金某发出《催缴病假单通知》的举措也是很值得其他企业借鉴的。
&&&&二、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也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属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种情况下,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本用人单位已工作满十年;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本案中,金某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公司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金某在日工作年限满10年是由于顺延医疗期形成的,且向公司发出《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的意思表示,公司在日才知晓,而当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期满,且公司在此前也已告知金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
&&&&因此,金某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可以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某用人单位咨询: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终止?&
第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确: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可以订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应当订立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视为订立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可以”、“应当”、“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不应当出现各地不一致的情形。注意:法律上凡是使用“应当”词语的,都是必须、强制的意思。
第二,用人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旦签订就无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可以解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是除非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前述第四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六,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遵守下列法定程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一)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第七,笔者强调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者打不破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甩不掉的“铁包袱”,符合一定条件一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正确选择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还可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劳动者可以更安心在一个企业工作,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一些需要长期稳定人员的岗位,适用此类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此类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用工成本。
第八,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日)
&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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