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受伤,导致左肾切除后的并发症,保险公司赔付完后,公司还有责任赔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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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受伤,人伤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还需要去交警大队结案吗我该怎么办?
,造成本人受伤,人伤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还需要去交警大队结案吗?我还可以民事诉讼诉他吗?另外他只想通过保险来理赔,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静安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起诉为佳,建议聘请律师介入 10:24地区:上海-宝山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的诉求是什么? 10:42地区:上海-杨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7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11:00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31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及对方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12:08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6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大多数赔偿是保险公司承担,可以起诉,交警队结案除非是签了赔偿的调解协议,否则你仍然可以起诉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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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重大疾病保险 患病理赔却遭拒绝
法院释法说理 客户获赔付18000元
作者:颜洁 黄静&&发布时间: 09:48:40
  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做了手术却得不到相应的理赔——仙游的林先生碰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身边事儿:投保七年后患病理赔遭拒
  2015年,44岁的林先生因身体不适到福州的医院检查。经诊断治疗,发现是肾部病变,他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在43天的住院治疗期间,林先生做了左肾切除。生病后,他的身体状况一落千丈,健康对他来说已不复存在。惟一令他欣慰的是,在2008年5月,他与某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其投保的险种为该保险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林先生本人,保险期间为终身,之后每年续保。
  林先生称,做完手术后,他觉得身体会好一些了,于是就在今年1月来到保险公司在仙游县的支公司,要求支付2倍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但仙游支公司以林先生条件不符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先生诉至仙游县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
  焦点争议:患病情况未达到理赔标准
  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保险公司认为林先生的患病情况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虽然林先生进行左肾切除手术,但从现行重大疾病的理解,切除一个肾,并不会对人的健康、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疾病险中的重疾标准条款不属于“免责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林先生则认为,他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自己称保险合同可以报所有的疾病,而林先生处于对保险和医学疾病没有认知的“弱者”地位,便相信了保险公司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现在林先生切除了左肾,在常人看来已经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给其保险金。“我的肾脏没有了,意味着肾功能受损了,整个身体缺失了劳动力,怎么能说不是重大疾病呢?”林先生对此表示质疑。
  释法说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8000元
  “通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制定者不仅将重大疾病限制性的解释为某几种疾病,往往还会对其列举的疾病再注释应达到何种程度,因此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理赔时,保险人要么以不是合同列举的病种,要么以没有达到其注释中的严重程度为理由拒绝理赔。”办案法官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就该案对双方进行了分析。“你们以林先生肾切除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这显然是不对的。”办案法官耐心地解释着,并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指着第三十条规定说:“你们看,《保险法》里写得很清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左肾切除符合重疾标准。”
  经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愿意在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林先生18000元,而林先生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方敏生[X]司机撞山翻车压死自己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_网易财经
[X]司机撞山翻车压死自己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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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4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司机投保后,不慎开车撞山,结果翻车压死自己。
  投保人压死自己,算不算“第三人”,第三者险该不该赔?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索赔案。
  奇事:司机开车压死自己
  近日,死者老刘的妻儿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交通事故金61万元。
  经查,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日14时35分许,当时老刘驾驶一辆小货车,当车行至同安区汀溪镇西源村路段时,冲出路面,车辆右侧撞击山体后向左侧翻倒,随后,老刘被压在自己的车下,当场死亡。
  事后,尸检结果表明,老刘右胸前壁第二肋锁骨中线处至右胸外侧壁挫擦伤,左、右肩上臂,胸腹部均有皮下充血、淤血,死因为“创伤性挤压性窒息死”。
  事发半个多月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针对这一起交通事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刘“负全部责任”。
  老刘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发现,老刘生前曾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机动车辆综合险,险种包含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还是不计免赔的。因此,老刘的妻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针对老刘死亡作出赔偿。
  焦点:压死自己,保险该赔吗?
  近日,老刘的妻儿起诉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且当时老刘已置身车辆之外,被压在车下,属于“第三人”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但是,保险公司辩解说,死者老刘本身是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依法不属于强制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且,老刘系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依法也不属于强制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其人身伤亡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
  此外,即使老刘属于“第三人”,根据交警认定,老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仅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商业险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支付610000元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给老刘的家属。
  说法:投保人也可以是“受害人”
  法官说,老刘既是投保人,也是受害的“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法官分析,结合抢救过程的视频和事故现场照片,可知车辆整体向左翻车,而翻车后老刘已经不在驾驶室内,是被夹于左侧驾驶室和路面之间。尸检报告也显示,老刘死因为创伤性挤压性窒息死,尸斑位于背侧,可印证翻车时老刘已被甩出车外。
  由此可见,保险事故发生时,老刘已置身车外,属于“非车上人员”,因此,老刘同时具备了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两个身份。
  法官还说,虽然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条款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但是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也可以成为受害的第三人。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置身于数十条条款全文之中,字体微小,紧密排列,不能以合理形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原标题:奇事:司机开车撞山翻车压死自己??保险该不该赔?)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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