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是哪来的?
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一起构成。 深度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 ◆强制性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济性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 ◆专用性在征收工伤保险费时,缴费原则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_百度知道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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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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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工资计算基数应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工资计算基数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3、对于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指出的必要费用而作出补贴,该种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1)如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补贴属于实报实销,根据劳动者实际支出数额来定期支付的,该种补贴属于用人单位公务支出,不能纳入劳动者的工资范围:(2)如用人单位所支付的补贴属于定期定额发放,与劳动者是否存在该项支出或该项支出的数额没有必然联系的,该种补贴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应纳入工资计算的范围。(摘自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新编劳动争议审判实务》)。4、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工资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5、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摘自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新编劳动争议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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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赔偿标准、怎么赔偿及一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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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赔偿
①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社保缴费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及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③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④劳动仲裁(非必经程序)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与争议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
申请时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对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
提交材料:《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身份证明(劳动者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动关系证明和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作出仲裁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⑤工伤补偿
补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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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添加:不详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我省也于日发布了省政府令[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为了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分必要。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规定从日起施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补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很多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单位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很好地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
作者:未知 点击:18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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