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去法院合同签字人承担责任,阻止房子拍卖要担何责任?

法院拍卖房子不能交付:房主吸毒 我们也怕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武汉7月31日消息(记者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抵押房产由法院委托,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越来越多,武汉的邓先生就赶了这么一回时髦,2015年1月,他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购买了由江汉区法院委托拍卖的一套房产,在缴纳完83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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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完各种手续之后,邓先生到今天,既没拿到房屋的钥匙,也没有产权证。
  每次找到法院反映问题,都被告知因为里面住着吸毒人员,所以法院想要强制腾退有难度。合法取得的房产为何迟迟拿不到手?
  去年1月通过网络成功竞拍到一套120平米的房屋之后,邓先生的苦恼自此开始。79万购房款、4万元的佣金、几千块的登报手续费,他把一切能做的都做了,可到了房屋产权过户环节,他被告知,产权证被抵押给银行,还没放出来。
  邓先生说:“当时法官的意见就是让银行先解押,把我产权过户了以后,法院再把钱给银行。银行就不干,先把借条还给你,你再把钱给我,那怎么行呢?就这样僵持着,你们俩家打架,我管不了。那你就帮我实际腾退吧。不是说我花几十万就拿你一个裁定书啊。 ”
  邓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竞拍银行抵押房产,就是看中了江汉区法院的承诺,由法院方来负责腾退,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多次下达传唤单要求腾退,房屋的实际居住者,抵押人的儿子一直没有进行回复,之后法院也迟迟不肯实行强制腾退,一年多以来,邓先生每次找到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研究中。
  邓先生告诉记者:“全部是说在办,在进行中。没办法,后来我就找中院了,找高院了。像这样的案件拖一年多,后来就说哎呀,现在他的儿子住进来了,他儿子也是吸毒的。他们就劝我放弃这个房子。”
  邓先生说,当法院发现强制执行有难度时,就劝他放弃拍卖的房产,他们可以帮忙再找找其他房源,但邓先生认为,一年多以来,武汉的房价上涨很快,他79万买的房子有120平方米,远低于市价,如果这时候再退,会受到损失。
  邓先生说:“要退钱给我。法院的那个79万房款退给我。我说那我的损失怎么办呢?我不光交了79万的房款,我还交了3万9千5百的佣金。现在那个地段的房价最少是1万多了。我是按照79万,6千多,不到7千。 ”
  随后,记者跟随邓先生来到江汉区法院,负责接待的法官齐贵元同时也是本案的审判长,他告诉记者,房子里住着吸毒人员,警察也怕。
  记者:那个人吸毒,就执行不了吗?
  齐法官:连派出所冲都冲不进去,他还怎么执行!
  记者:派出所怎么冲不进去了?
  齐法官:5、6个警察冲,那吸毒人员,他不怕死。我们什么都没有,他们还有保险。
  记者:是警察去,吸毒人员就不让进去了是吗?
  齐法官:他往里面冲去抓,别人不开门怎么办?
  法警怕吸毒人员?那么法院的尊严何在?面对记者的质疑,齐贵元法官回复:
  齐法官:不是北京,你懂不懂,比北京还乱一些。
  记者:跟他强制执行啊?
  齐法官:所以你的思想啊很简单,还没到一个层次,你到了35岁,你就知道了。人生呐。
  随后,邓先生和记者就被齐法官以还有其他人员要接待为由,请出了房间。带着问题,记者又来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接访的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李军告诉记者,江汉区的做法的确有问题:“强制执行,我不持反对意见。我是持正面意见。因为江汉几个案子腾下来了,一个都没腾下来,全部上交了。区政府也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啊。”
  随后,李主任提到了另一个解决方案,由于赖在房子里不走的吸毒人员提出要7万块钱才能腾退,法院也劝邓先生和银行一起凑钱。
  李军:谈的那个方案,就是说让交行再拿一部分钱出来那个方案,你同不同意那个方案啊。
  邓先生:我不同意拿钱。
  李军:最后谈的法院就是说一个是交行拿一部分钱,然后让你再拿一部分。
  邓先生:我坚决不同意。他要7万你就给7万,要10万你就给10万。
  李军:你是(担心)你把7万给他了,他还要。
  邓先生:就是,法院那边惯死他了。
  李军:没办法,还要解决你的问题啊。
  邓先生告诉记者,法院方面“怕吸毒人员”、“再给点钱”这样的回复,是他反映问题一年多以来,每周都要听到的。自己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房屋,却被这种理由搪塞,江汉区法院的行为,让他无法接受。
  邓先生说:“法院的职责就是要执行法律啊。在我们眼里,法律是神圣的,老百姓对法律是敬畏。一个堂堂的法院,有个吸毒的就执行不了了。那还要法院做什么。法院完全没有公信力了。在他们眼里就是儿戏。”
  随后记者又对江汉区法院提出了正式的采访要求,被拒绝。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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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伟 UF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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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中合议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6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案件。
  四、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条件
  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移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办理。
  五、对外委托移送的材料
  (一)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案件时,审判、执行部门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 相关的卷宗材料;
  2. 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3.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4. 既往鉴定、审计、评估等报告文书;
  5. 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6.《对外委托移送表》、《对外委托移送表(存根)》及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执行部门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 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2. 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
  3. 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4. 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5.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6. 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7. 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8. 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9.《对外委托移送表》及《对外委托移送表(存根)》。
  六、办理基本程序和期限
  (一)收案工作由内勤负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审查移交手续和移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 审查签收《对外委托移送表》及《对外委托移送表(存根)》后,将《对外委托移送表》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将《对外委托移送表(存根)》退审执部门留存。
  3. 进行收案登记;
  4. 上述工作二日内完成。
  (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在收案二日内指定主办人、协办人。主办人收案后负责委托前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对材料不全,但能收集、提取补充的,书面通知审执部门;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后能对外委托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三)选择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由主办人主持,协办人记录。
  (四)选择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选择。《名册》中没有编入的专业项目,可以在《名册》外选择。
  (五)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收案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六)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
  (七)选择专业机构过程中,如有鉴定申请人要求变更鉴定内容的,变更的内容应由移送委托的审判、执行部门确定。
  (八)选择鉴定、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实行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以及执行中选择评估、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九)协商选择专业机构时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1. 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2. 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在书面协商选择专业机构的文本上确认签字;
  3. 如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随机选择方式:
  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2. 当事人要求随机选择的;
  3. 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缺席的;
  4. 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协商程序,采取随机选择方式。
  (十一)随机选择专业机构分计算机随机法和抽签法(含摇珠法)两种方式。
  (十二)双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选择专业机构,但应通知审判、执行、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随机选择。
  (十三)《名册》中某类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案件的专业机构。
  (十四)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的案件,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原则上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如特殊案件不适宜随机选择的,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研究决定专业机构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十五)双方当事人分别书面申请要求选择省外专业机构的,每方当事人可提交三家经法院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专业机构名单,在主办人的主持下协商选择。确定专业机构后,由申请人预交相关费用,并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到场监督。
  (十六)专业机构确定后,应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主办人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主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主办人存留。
  选择专业机构工作结束后,主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将委托费用在七个工作日内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当事人预交委托费用后,主办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人民法院委托书》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领导签发后,加盖对外委托专用章对外委托。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专业机构。
  (十七)受委托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按法院批准给予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十八)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主办人、协办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2. 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4. 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5. 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6. 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7. 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8.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9. 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10. 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11. 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12.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九)专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报告前,应当出具征求意见书,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七日,承办人督促当事人反馈书面意见,当事人过期不提供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征求意见书无异议。当事人意见有重大分歧的,由承办人召集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听取意见,必要时邀请案件承办人参加。承办人应督促专业机构在收到双方当事人书面异议七个工作日后,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报告。
  (二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1. 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2. 暂时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资料的;
  3. 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进行鉴定工作的;
  4. 其它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二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对外委托:
  1. 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资料的;
  2. 申请人不配合的;
  3. 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4. 申请人不按时交费的;
  5.其它情况导致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七、监督检查
  (一)院、处领导依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实施细则(试行)》对案件鉴定、审计、评估和拍卖工作检查监督;
  (二)通过审判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等方面的监督;
  (五)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审判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违法审判责任内容
  1. 泄露审判秘密的;
  2. 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的;
  3. 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当利益的;
  5. 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的;
  6. 未经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批准,擅自对外委托的;
  7.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 法官和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对外委托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结论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2.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领导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工作人员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形式
  1. 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2. 情节较重,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责任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3.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在对外委托中介机构时,受外界因素干扰,不按规定办理,接受当事人或中介机构贿赂。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按规章办事;
(二)集体审查、互相监督。
  附:1.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 2. 对外委托移送表样式
&&&&&&& 3. 委托书样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法技字第 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受理……………(案由)一案,因有………(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予以鉴定(评估、拍卖等)。请你单位根据报送的材料,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该工作在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等)后应当写出正式结论,在结论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份交我院。
  我院移交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注:移送材料有:
  1. ………
  2. ………
(对外委托专用章)  
×年×月×日   &&
来源:湖南省高院纪检组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明知错案,法院为何还要执行?_网易新闻
明知错案,法院为何还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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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查明反担保合同的签名是被人假冒、原告方湖南担保已经撤诉,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仍然要求湖南省华容县房产局将被拍卖的房子过户给买受人。
房产被卖房主竟不知情
名下的房产被拍卖,自己竟然不知道,这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将房主、长沙商人陈铭卷入麻烦的漩涡。
2012年7月,陈铭接到老家湖南省华容县房产局的通知,其名下的北正街087幢房屋(包括一个60多平方米、年租金达10万元以上的门面,楼上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已经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拍卖,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原来的租户、竞买人孙贤军手中。而他所有的另一幢住宅、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的房屋也被法院查封。
两幢房屋被查封、拍卖的原因,是法院认定陈铭在一份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因而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08年10月,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宇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为申请此贷款的融资授信,力宇公司与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担保”)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由湖南担保为其贷款做担保人。按照规定,湖南担保同时与姚正辉及其妻子郭艳辉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而诡异的是,该份合同上也留有陈铭作为反担保人的签名。
此后,因力宇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贷,2010年,湖南担保在代为偿还贷款后,将力宇公司、姚正辉、郭艳辉、陈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力宇公司支付200万元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要求陈铭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因陈铭等人“下落不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2010年12月,岳麓区人民法院查明陈铭“自愿”与原告湖南担保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故判决陈铭为该款项承担偿还责任。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日,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了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摇珠通知书。同年11月,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评估、拍卖陈铭名下的两幢房屋,并委托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估价。
12月1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地产评估报告及摇珠通知书。
2012年2月,长沙市东进拍卖有限公司对陈铭和姚正辉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4月6日,原长期租用北正街087幢房屋的孙贤军以84万元竞得此处房产。同年5月,在孙交纳费用后,法院裁定北正街087幢房屋已属于孙贤军所有,并要求房产局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偏低的价格和伪造的签名
老家房屋易主,陈铭蒙了,他委托律师卢京美到法院去问个明白。
2013年10月,卢京美在接受采访时称,当时他到岳麓区人民法院去了解情况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书在手。
2012年5月,卢再次来到法院,找到审判法官查阅了执行裁定等案卷材料并提出异议:房屋的评估价值偏低,陈铭房子的价值至少应该有100多万元。
关于合同上的签名,陈铭的说法是,他与力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姚正辉认识,并一度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姚正辉在2008年9月时曾找到他说自己想从担保公司贷笔款项,恳请施以援手。陈答应帮忙并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之后,陈觉得干系太大,便在10月8日让公司会计将签字的合同拿回,解除了反担保责任。让他没有料到的是,4年后,湖南担保仍起诉他追偿债务,他觉得其中有诈。
卢京美称,2012年6月,在设法获取到相关案件材料后,他和陈铭进行了核查,发现湖南担保提供的合同上,陈铭的签字属于伪造。他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也证实了他们的猜想。
2012年8月,陈铭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再审申请。长沙中院接受了陈铭的再审申请,并于9月17日召开了听证会。12月19日,长沙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岳麓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指令其对该案进行再审;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承认案子错了法院仍催房产局办理过户
但高兴了没几天,陈铭却发现,岳麓区人民法院仍在要求将房产过户。为此,他向该法院递交了立即停止过户执行的紧急报告,但法院对此没有任何答复,还于日向华容县房产局下了一道强制执行函,要求华容县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迫于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压力,华容县房产局于1月22日,将陈铭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孙贤军名下。
但此后,华容县房产局也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其撤销强制执行函的书面报告。
华容县房产局指出,由于长沙中院将该案发回再审,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岳麓区人民法院强令继续过户已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若此时执行房产过户,而再审撤销原来判决,将引发不可预计的后果。“如果届时执行回转不可能,众所周知,在华容县城关镇北正街一间门店加一套住房的价值远不止84万元,随之将引发的是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国家赔偿。”
然而,这份报告也没有得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回应。
1月30日,陈铭来到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法官对他说:“如果这个案子真的错了,你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赔偿,担保公司有的是钱。”
无奈的陈铭开始求助于新闻媒体,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向华容县房产局发出暂缓过户函,等待再审结果。
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也委托湖南司法鉴定机构对陈铭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证实陈铭在反担保合同中的签名为伪造。7月4日,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湖南担保当庭撤销了对陈铭的起诉。
至此,事情真相已经大白,按说陈铭房产可以回归自己名下了。可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7月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却下达裁定,陈铭房产不予执行回转;如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铭还没有来得及向长沙中院提出复议,7月13日至17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就打电话、发函给华容县房产局,要求赶快为买受人(孙贤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月17日,陈铭赶到岳麓区人民法院讨说法。该院审监庭一法官表示:“我们法院对你这个案子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了。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是错了。但拍卖你的房产是依法进行的,我们有权利和义务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拍卖结果还得执行。如果你们不服,可以上访;至于你们的损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瑕疵还是黑幕
2013年9月底,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任局长熊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陈铭的案件院领导非常重视,核查后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问题。其中主要是审理法官只是公告送达,“没有穷尽一切手段”,导致当事人无法出席庭审,形成了缺席判决。她认为,在目前送达文书普遍存在难度的情况下,这应该属于瑕疵。而对法官的处理得等待案件完结才能定论。
熊瑛说,执行方面应该没有问题,虽然也是公告送达文书,但在执行期间,法官和湖南担保的工作人员都到了陈铭位于华容县的家中,与陈铭母亲和其一亲戚见了面。可对方不愿意提供陈铭的电话,只是答应转告。而且,竞买获得该房屋的孙贤军也曾与陈铭电话沟通,其录音也交到了法院。依据上述两点,陈铭对法院执行其财产应该知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也让人疑惑。而导致案件出错的最关键原因是,湖南担保出了问题,该公司人员涉嫌伪造陈铭的签字,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而姚正辉也被警方上网追逃。
记者就此询问,既然法官到了执行人的家中,为何不将相关文书留下?为何连竞买房屋的孙贤军都能与陈铭联系上,法官竟然不拨打电话沟通,其中是否存有隐情?熊瑛沉默不语。
南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万里指出,此案法院在开庭、执行中都存有问题,而执行中尤其严重,已经不是“瑕疵”一词能予以概括。
他举例,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处分,每一个环节都要与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联系,像法官到了当事人家中遇到其家人都不送达文书的情形极为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的亲属拒绝签收,可以请派出所或者居委会的人员一旁见证。而岳麓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送达文书,是否故意不与当事人联系?”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说。
但岳麓区人民法院院长袁征不同意这一看法。10月17日下午,他指出,由于执行法官工作没有“尽责”,他们法院备感难堪,“说不起话”。可目前的调查尚未发现法官有违法行为。
熊瑛说,陈铭案发生后,法院从中汲取了教训,完善了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她指出,此案更多的责任在于湖南担保,因此他们找到该公司,希望能让利给孙贤军,以便陈铭的房屋能执行回转。
10月中旬,湖南担保负责人谈及此案时亦是唏嘘不已。他承认,公司在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原来承办那份担保合同的项目经理后来跳槽到民生银行工作。接到司法鉴定机构的“签名系伪造”的报告后,该公司即报警。警方的调查显示,该项目经理在陈铭将合同拿回后,仍将另一份合同交给了姚正辉的财务人员。此后,该人士对姚正辉方面提供的有陈铭签名的合同未加以审查就报公司放款,酿成后来的连环案。
目前,陈铭被法院拍卖的房屋面临无法拿回的境况。
袁征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涉案执行的标的物已经由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所有权,就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回转时不能从买受人处回转原物,而只能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因此,陈铭的案件只能有两个处理办法,一是法院协调湖南担保与陈铭协商解决,争取多赔点钱。二是让陈铭走国家赔偿之路。
他表示,陈铭就此向长沙中院申请的复议已经被驳回,依据的同样是上述法条。
陈铭对此备感愤怒。10月21日下午,他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护的应该是合法的评估、拍卖,而从自己的案件来看,岳麓区人民法院的执法过程,充斥着渎职、滥用职权,这样的违法操作怎能适用法律的保护?法院口口声声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难道国家赔偿就不是纳税人的钱,可以随意为错误买单?
(据《中国青年报》)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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