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包含电梯费吗部门不认真履行电梯维ぷ能处罚吗

小区电梯维修养护不及时 物业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_网易新闻
小区电梯维修养护不及时 物业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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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区电梯维修养护不及时 物业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咨询找荣凯,一生一世一辈子。荣凯法律咨 询 热 线 :。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法律咨询扫一扫。  案情简介:济南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们的关系很不融洽,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及共用设施不及时修缮,业主们极为不满,业主们督促和报修时小区物业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脱,有时甚至与业主争吵起来,2016年6月住在4号楼10层的李先生买了一台电脑,在乘电梯时,由于电梯没有及时维修出现故障,电梯到三层时开始突然坠落,人没有摔伤,但李先生的电脑却摔坏了。李先生非常愤怒,指责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不及时,要求物业赔偿损失5700元,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李先生遂向房管局投诉了该物业管理公司。  荣凯说法: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计划不周、人力不足和服务态度差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对于有上述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就其严重违约事实提出终止合同,另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原标题:小区电梯维修养护不及时 物业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文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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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电梯事故频出背后:质检只能抽检 维保责任归物业
来源:澎湃
原标题:党报揭电梯事故频出背后:质检只能抽检,维保责任竟归于物业
北京西站,旅客乘电梯到二层候车厅候车。 视觉中国 资料
  “电梯的安全性类似飞机,不出事则已,出事便生死攸关。2015年我国全年发生电梯事故58起,致46人殒命。”
  这是7月10日,在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办的一次相关会议上,电梯协会理事长李守林爆出的数字。
  问题多并非质量差
  和人们的一般印象不同,电梯安全问题多不在电梯本身。
  李守林肯定地说:“目前中国是电梯生产量最大的国家,也是电梯生产质量最好的国家,去年我国出口电梯79641台,其质量和安全标准均和欧盟接轨,有的标准甚至高过欧盟。可以说全世界最好的电梯90%以上是由中国人造的。”
  这一点完全在情理之中。因为近30年来没有哪个国家有中国这样的城镇化速度,直接推动中国电梯制造业各项指标的跃升。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底全国共有电梯425.96万台,其保有量、年增量和年产量均居世界领跑地位。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按照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作标准,电梯制造单位在部件设计、材料与采购、加工制作、装配与调试、检验、试验各个环节,都有严苛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工艺标准。在质检环节有瑕疵的,没有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的可能”。
  质量合格的电梯有多安全?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位电梯维修保养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么说吧,即使在运行过程中把所有钢缆剪断,也不会出现电梯突然下行。因为就像汽车的手刹、脚刹,电梯的保险系统还多了&脑刹、腿刹&等,道道都很厉害。”他认为电梯事故悲剧,多不是电梯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主要出在安装和维护保养上。
  “电梯安全40%是制造,60%在安装和维护。”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智利说这是电梯业的行话。
  主体责任不清是大患
  一些电梯事故的结论报告显示,安装问题是导致电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去年发生在湖北荆州某商场的扶梯惨剧就是如此。作为事故调查组专家,李守林介绍:“那部扶梯有三块踏板,正常情况下,应由一个钢框固定在一起,整体放下不可能掉下去。但在安装过程中,甲方觉得把几块板做齐了更美观,于是安装人员把底块的安装空间放宽了15毫米,导致踏板松动,终酿&电梯吃人&大祸。”
  据中国电梯协会的专家介绍,关于电梯的安、改、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规定制造商对委托者作全程安全指导和监控。
  也就是说,制造企业需要对电梯终身负责。但从21世纪初开始,随着一些部委机构合并、职权责任的调整,电梯安装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监管责任落到了质检部门。
  但是电梯出厂之后,制造商已把物权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让渡给业主或物业公司,而彼此的责任关系模糊不清。
  “质检部门重点管安装完以后的抽检。但由于懂行的专业人员有限,技术监管往往力不从心。”李守林说,如深圳市人均监管特种设备数达3447台,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电梯数量还不到10%,势必影响易磨损部件的及时更换。
  主体责任不清,监管力量又跟不上,出了问题第一责任人难以认定,向谁追责和处罚?一些业内人士提出,“应回归由制造商直接安装和维保的主体责任,以保证电梯终身安全运行”。
  但新问题随之而来:一是制造商并没有被明确赋予监管责罚的法律权利义务;二是让厂家垄断售后维护市场,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至于今后由哪个或哪些部门监管更符合实际,李守林认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这类行政体制原因,继续延续由责任不清导致的安全隐患”,在深入调研之后,需要进行管理体系的全方位设计和构建。
  不少电梯专家有共识:再难,政府也必须担起主导责任。特别是目前我国已逐步进入安全隐患较多的老旧电梯大修改造的高峰期,需要比常规保养更多的资金保障,更需要综合考虑,拿出可行性方案,避免亡羊补牢。
  低价保养导致恶性循环
  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其实已足够具体,如“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其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更是以附件表格形式,规定了不同种类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的维保项目及要求。
  但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管,这些要求并没有实际执行力和约束力。一般电梯保养多由建筑开发商、物业公司找有资质的电梯维修机构完成。但无论找谁做,都会涉及保养费用。对低成本的追求,往往导致维护保养市场存在低价取胜的恶性竞争。在一些地方,电梯维护的市场价大概120元一个月,一年不到1500元,比政府收取的年检费用还低,根本谈不上按时保养,更换磨损部件这样急迫的事,也会一拖再拖,形成恶性循环。
  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智利列举物业公司维修电梯的例子:“业主经常拖欠物业费;收来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做不到专款专用,挪用电梯费现象普遍,且能省则省,甚至找有资质的个人帮着走走过场。给的钱少,维保单位就会少干事,减少维保次数,只应付急修,甚至在维保记录上造假。这些都在增加电梯的使用风险。”
  李守林建议,可以发挥社会征信系统的作用,对恶性竞争的维保单位进行末位淘汰,让被淘汰者失去招投标资格。同时,需要对影响城市安全、造成电梯事故的责任单位重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物业部门必须有固定的电梯维修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研究制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电梯维保行业的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最低的C级资质也要求每年的维保数量达到500台电梯。
  电梯安全还要人人参与
  电梯安全还与生活中每个使用电梯的人相关。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由于对电梯规范使用的宣传不够,乘客个人不当使用造成的事故也应重视起来。
  “有人在地铁携带超重的尖锐物品上扶梯,因物体被卡导致事故;有年轻人在电梯门口打闹,误撞入电梯天井;儿童对着电梯安全按键撒尿,导致线路问题停运;还有人在电梯门将要关闭时强行冲入,做出用手脚阻止电梯关门的危险动作;电梯遇故障高层停机时,强行扒开电梯门造成坠落事故&&”这些无知行为带来的血的教训需要认真反思和广为宣传,以形成公众乘梯安全和维护监管意识。
  此外,质量再好的电梯也会面临设备部件老化、功能退化。我国不少电梯已服役接近15年,无论定期保养还是更换关键部件都需要资金保证。一些知识界人士表示,除了政府、有关企业责无旁贷,作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是履行公民义务,也是对自己、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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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每个地方的物业收费标准都不一样,交物业费也只是开收据没有发票的。一般物业由电梯电费、电梯维护、卫生费三样组成,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的物价局公布的。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是什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2)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3)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4)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据此规定,有关方面经测算后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费,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约850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724元,每月62元;同样面积的高层住宅,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费约1414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元,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1306元,每月109元。&故此,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只需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中的住户个人交费项目。该项费用包括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和机动车丰车费等。其中的常规性收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保安费(5元/户)和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一般每户每月为9元,全年108元。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收取有什么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不同。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的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1)居住用房的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2)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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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大连:小区电梯谁来管 物业公司负首责
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李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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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救援不当造成乘客跌落电梯井道1.日22时,金州区某住宅小区,2名乘客乘电梯上行。当电梯上行至10层和11层之间时发生故障停住,乘客按下呼叫按钮,与物业值班人员通话后等待救援。物业值班人员在10层楼打开电梯层门并用脚挡住层门不关闭,要求乘客扒开轿门爬出轿厢,2名保安站在门前等待乘客出来接应。当1人在轿厢内扒开了轿门,乘客邹某背朝外退出轿厢,由于外面接应的保安未能接住,邹某坠入了底坑,落到电梯井道防护栏上受重伤,身体多处骨折。2.某地一居民住宅小区发生一起6岁儿童电梯坠落身亡事故。该电梯在运行当中突然出现故障,运行至一层以上2米多处时停止运行。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乘梯的儿童用手扒开电梯轿厢门,儿童坠落井道身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物业公司、维保公司和电梯制造厂互相推诿,不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死者父母及亲属情急之下,封堵了小区大门,拉起横幅标语,并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摆放吊唁花圈。后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事态得以平息。事故案例1中,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救援不当造成事故。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电梯发生故障时,没有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前来实施救援。而且物业公司电梯钥匙管理不当,使得非电梯维修专业人员能够擅自拿到钥匙自行救援,致使电梯乘客坠入井道。事故案例2中主要原因是电梯维保不到位,故障隐患未发现和消除;同时,电梯的受委托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维保工作管理不严,未在电梯内张贴安全乘坐须知和警示标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未成年儿童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乘梯,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两起事故的启示是,作为共有产权电梯的受委托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不能因为有了维保单位对电梯的保养,而忽视自己应履行的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新规明确了各种情形下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出现运行事故时,经常会出现电梯相关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谁也不负责的情形。对此,《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新《办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在电梯使用单位确定以后,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就得到了落实。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这个主体责任和义务都有哪些内容。《办法》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按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要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与维护保养单位共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在日常使用中,使用单位要将电梯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维保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要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装置正常有效运行。电梯的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使用单位要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维护保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电梯事故与故障的应急和处理:使用单位制定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电梯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实施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的修理、改造和报废:对于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如果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确无修理改造价值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拆卸电梯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施工。规定电梯使用标志须张贴至显著位置在一些电梯轿厢里,你会发现各种标志张贴其中,但不少居民不知其中的内容和其作用。此次《办法》均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使用单位名称、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当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支出,单独列账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 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载明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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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电梯事故致人重伤,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谁应担责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一小区提供物业管理,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限自日至日止。日上午10时15分许,小区2号楼X号电梯发生故障,物业公司即向电梯公司报修,电梯公司接报后即派公司维保人员前往维修。同日11时05分许,业主盛某在一楼进入该电梯时,电梯在层门和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向上移动,盛某被上升的电梯轿厢绊倒,上半身扑倒在轿箱内,下半身悬挂在轿厢外,随着电梯轿厢的继续上升,盛某下半身被挤在轿厢地板和一楼层门的门楣之间,盛某因此受伤。盛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骨盆及双侧下肢多发伤等。后又转至上海华佳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为此,盛某共产生医疗费243,095.63元。
电梯事故发生后,质监局就该事故出具《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电梯事故主要原因为:“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在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有关电梯制动器保养要求存在一定缺失;”次要原因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上存在一定缺失。”关于该电梯事故的责任,该报告认定“电梯公司的维保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盛某认为,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物业公司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上也存在过错,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645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医疗费元、一期营养费3600元、一期护理费14660元、交通费6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1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后续营养费1200元、后续护理费1410元。
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盛某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盛某骨盆外伤,遗留骨盆畸形愈合和神经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XXX伤残,损伤后一期手术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若行二期取内固定术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盛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
被告电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未设立警示标志,以致原告直接跨入非正常运营的电梯内。另外,电梯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明知电梯老化严重未及时更换电梯也存在一定过错;消防人员救援不及时加重了原告的损伤;原告在搭乘电梯过程中本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电梯公司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复诊费用、护工费用、交通费用及伙食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同意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按照工作程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需要到场,事发时也的确没有到场,被告电梯公司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时,该公司施工人员在电梯尚未修理完毕之时即离开现场,未能把修理中的电梯锁上,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电梯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其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导致原告进入未正常运行的电梯并因此受伤,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2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相应义务,其委托被告电梯公司对故障电梯进行维修,应对被告电梯公司维修电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被告物业公司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未到修理现场实施对电梯维修工作的监督,也没有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来保障乘坐电梯人员的安全,故被告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电梯公司主张原告、业委会、消防人员等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两被告对本案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电梯公司、被告物业公司分别按照70%、3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范围。法院确认:1、关于医疗费为元。2、护理费为4800元。3、营养费为4800元。4、鉴定费1900元。5、残疾赔偿金为96451.2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7、交通费为8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40元。9、律师费为6000元。10、关于后续治疗费,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为公平保护原、被告双方权利,原告须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电梯公司赔偿原告盛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元;
二、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盛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109,736.05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应否负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分析其有无过错。
(一)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首先,质监局出具的《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证实“电梯制动器保养存在缺失”,说明电梯管理不到位。
其次,本案中物业公司聘请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但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作为委托者的物业公司难逃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对事故电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乘梯人,也没有派人盯守防范事故发生。
总之,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电梯公司存在过错。
电梯公司为本案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依法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在本案中,电梯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电梯公司存在如下过错:
1、未尽维保义务,电梯制动器维保不到位。依据为质监局出具的《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该电梯事故主要原因为:“被告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在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有关电梯制动器保养要求存在一定缺失”。
2、接到物业公司故障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发生显然是由于电梯公司未作有效维修,未彻底排除安全隐患。此种情况下,电梯公司既没有采取紧急停梯作进一步排查,也没有建议物业公司与其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电梯公司未完全履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业主、业委会、消防部门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告电梯公司主张原告、业委会、消防人员等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电梯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明知电梯老化严重未及时更换电梯也存在一定过错;消防人员救援不及时加重了原告的损伤;原告在搭乘电梯过程中本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其无权直接决定更换电梯,也不具备判断电梯是否老化严重到更换的程度。从技术角度看,应当由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此外,更换电梯依法应当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日常保养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支付。本案发生事故,物业公告报修,电梯公司出现场维修,结果还是发生了事故,应当认定电梯公司维保不到位。因此,认为业委会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在搭乘电梯时如无违反乘梯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未明确救援响应时间。因此,主张原告和消防部门存在过错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实务指引
(一)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的在电梯管理维护中的主要义务
物业公司承接小区项目管理时,物业公司即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物业公司主要义务包括:1、负责对电梯进行年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检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4、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5、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2、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过事故时,应当排查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有无责任。
如果电梯在制造环节或者出厂时就存在问题,应当追究厂家的责任。同样,如果经营单位出售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电梯运行安全隐患属于规定的“紧急情况”,可考虑直接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物业企业应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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