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社保中心在无军籍职工退休交社保时让个人为单位补交多年拖欠的养老费!劳动法哪一条规定企业不缴或无力缴纳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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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公司或员工向社保中心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引发的争议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 22:47:04浏览量:113
摘要:退休时发现单位某一段时间未缴纳社保,单位同意向社保中心补缴,或者员工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那么,如果单位愿意补缴,单位与员工两厢情愿,就可以补缴上吗?恐怕答案并非你所想,很多情况下,社保局是不同意的!
案例一:公司不能证明员工工作并实际领取工资收入,要求补缴社保被拒
【案情简介】
  姚某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内1993的缴费月数为8个月。日,某纸箱厂填写《职工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以事假为由封存姚某的个人账户,并于日再次填写《职工、养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启封姚某个人账户。后某纸箱厂于2002年将其在册人员与退休职工关系划归上海某劳动服务所管理,上海某劳动服务所又于2008年将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划归上海某仪器厂管理,上海某仪器厂再于2009年划归上海闸北某公司管理。上海闸北某公司于2014年6月填写《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向市社保中心下属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姚某于1993年6月至1998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交姚某的托管材料。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7月受理后,于日作出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认定上海闸北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姚某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4)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姚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姚某、市社保中心分别提交的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市社保中心提交的《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录取通知单》、《职工登记表》、《职工工资登记表》、《企业效益工资增资审批表》、《劳动合同鉴证书》、《工资支付明细表》、《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情况说明》、《职工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汇缴清册(代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系统截屏、《养老金核定表》及其附件、托管关系材料,姚某提交的沪人社复决字(2014)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及邮寄凭证等为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本市养老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社保中心负有办理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相关职能。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上海闸北某公司于2014年6月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补缴姚某涉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市社保中心依法于2014年7月受理后,于日作出不予办理上海闸北某公司上述申请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针对姚某、市社保中心双方的争议焦点上海闸北某公司能否在事后为姚某补缴涉案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险费。法院认为,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姚某个人账户信息,姚某于1993年的缴费月数为8个月,结合某纸箱厂于日因事假封存姚某个人账户并于日启封该账户、姚某及上海闸北某公司均无法提供姚某在涉案期间内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情况,可以印证姚某个人账户1993年6月至1993年8月已缴费,1993年9月至1998年2月由某纸箱厂封存的事实。姚某关于其在1993年9月至1998年2月在某纸箱厂工作并实际领取工资收入,主张某纸箱厂的托管单位上海闸北某公司富业公司应为姚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主张,缺乏相应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市社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法》、《本市养老办法》的规定,根据上海闸北某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予办理上海闸北某公司补缴姚某涉案期间社会保险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姚某如果认为某纸箱厂当年未依法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姚某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姚某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姚某姚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员工属农村养老保险范围,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缺乏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于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投诉举报,要求补缴刘某在上海大江肉食品厂工作期间的1993年1月至200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附其在上海某肉食品厂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市社保中心受理后,启动稽核程序,于日向刘某发出通知,并据此于3月9日召开事实调查会,刘某在被告知上海某肉食品厂已为其补缴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后,明确调整其投诉举报要求为补缴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市社保中心经于日向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调查、以及同日取得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证明后认定,上海某肉食品厂属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范围并有实际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市社保中心另在调取了上海某肉食品厂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后,于3月8日向承担上海某肉食品厂注销后事宜的上海某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后得到回复称无法提供刘某的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市社保中心为此认为,上海某肉食品厂为乡办集体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联营性质,刘某以农村户籍人员的身份由上海某肉食品厂公开招聘录取后为乡集体性质,属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刘某主张的补缴期间不符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条件,遂于日作出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告知刘某:上海某肉食品厂于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上海某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情况说明:因无法找到刘某的相关人事档案,无法提供协查的相关资料;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日证明:上海某肉食品厂属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范围。故刘某的补缴申请缺乏依据,不能办理。刘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社保中心的被诉告知,并补缴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上海某肉食品厂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本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的稽核职权。本案中,市社保中心受理了刘某的投诉举报申请后,经对刘某主张其在上海某肉食品厂工作期间的事实等进行调查,认定刘某要求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期间属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并将稽核结果书面告知刘某,市社保中心所作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于法并无不当。刘某的异议和举证对上海某肉食品厂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和其章程所确立的刘某用工性质,以及上海某肉食品厂实际缴付农村保险基金义务等客观事实未能形成效力否定;刘某对上海某肉食品厂没有为其缴足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主张,也印证了市社保中心对刘某应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认定;刘某更没有提供其经过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明,故刘某要求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申请内容不符合办理条件,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日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二审判决】
  上诉人刘某上诉称,上诉人于1987年进入上海某肉食品厂工作,但上海某肉食品厂仅为上诉人缴纳了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上诉人提供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等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属于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被上诉人应当责令上海某肉食品厂为上诉人补缴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辩称,因上诉人要求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期间属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范围,故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事实清楚,处理结果于法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责,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具有受理并进行稽核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1997年、2010年修正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亦有相同的规定。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二)农、副业从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1997年修正的《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亦有相同的规定。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城镇、农村及郊区范围内从业人员依法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某是否属于城镇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据上海某肉食品厂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某肉食品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的证明等证据认定上海某肉食品厂的经济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与乡办集体企业联营,且实际履行了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义务,属于本市农村养老保险范围,上诉人作为上海某肉食品厂职工不属于城镇社会保险适用范围,对于上诉人要求上海某肉食品厂补缴其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决定不予办理,作出被诉告知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上海某肉食品厂作为农村企业属于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且上诉人自述上海某肉食品厂已为其缴纳了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上诉人要求上海某肉食品厂为其补缴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以享受城镇社会养老待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员工停薪留职,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上海某酱菜厂职工。日李某与上海某酱菜厂签署《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日至日李某停薪留职,上海某酱菜厂按基本工资比例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1993年8月上海某酱菜厂申请将李某社保账户作封存处理,1994年8月又以上海某淀粉公司复工为由申请社保账户解封。2010年上海某淀粉公司合并上海某酱菜厂。
  2016年7月李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年7月上海某淀粉公司向市社保中心申请补缴李某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的社保费用。市社保中心于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点[系市社保中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二点第一款、沪人社养发[2013]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力发(92)3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允许企业富余职工停薪留职的通知》第三点[系市社保中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对上海某淀粉公司申请补缴李某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上海某淀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上海某淀粉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上海某淀粉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某酱菜厂的批复》;市社保中心提交的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上海某淀粉公司身份证及劳动手册复印件、《上海市某公司一九九三年企业职工增资评定表》、《上海市某总公司一九九四年企业职工增资评定表》、《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职工档案目录》、《上海市一九七三届中学毕业生登记表》、《上海市技工学校一九七五年度毕业生登记表》、《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情况说明、业务约谈记录单、张某身份复印件、承诺书、日《职工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1994年8月《职工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受理情况回执、办理情况回执等证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市社保中心负有统一经办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核定、调整养老金的行政职能。本案中市社保中心受理上海某淀粉公司申请补缴李某李越敏1993年至1994年养老保险费用。相关证据反映李某1992年7月至1993年7月处于停薪留职状态,而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其处于何种就业状态,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李某主张系争期间其在上海某酱菜厂正常就业工作,但其该段期间增资情况存在空白、社保账户封存解封状态也与其事实主张不相一致。因此市社保中心根据现有证据不予准许补缴申请,并无不当。上海某淀粉公司认为市社保中心所作决定违法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某淀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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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退休职工缴纳医保费 劳动法学者给出六点理由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
原标题: 反对退休职工缴纳医保费 劳动法学者给出六点理由
  编者按
  近日,退休职工该不该缴纳医疗保险,成为备受瞩目的一个焦点话题。在老龄人口增速加快、医疗费用逐年攀升、医保基金入不敷出的现实压力下,医保改革势在必行。但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保这项改革稳健推进,尽可能兼顾到更广大群体的利益,则是决策者需要审慎研究、努力解决的时代课题。近日,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纷纷就此建言献策。
  □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让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失历史公平。”
  “于情于理,现有的已退休职工都不应该继续缴费。”
  “基本医保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全民免费,而不是全民缴费。”
  知名劳动法专家常凯接受《法制日报》社记者采访时,一字一顿地表达了他的看法,并进一步阐释了反对退休职工缴纳医保费的6点理由。
  常凯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我国劳动关系学科的主要开拓者和创始人之一。
  理由一:缴费有违社会公平。
  常凯指出,现有退休职工经历了我国经济改革与转型时期,这些退休人员中的很大部分在职时领取的劳动报酬较低,他们对社会的很多贡献已经凝结在国有资产中,退休以后是国家对他们年轻时的贡献进行回报的时候,让他们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失历史公平。
  理由二:不缴费是社会契约。
  常凯认为,退休职工在职时缴纳医疗保险退休后不缴纳,这是职工与政府达成的契约,一种隐性的社会契约。政府随意对之加以改变违背诚信原则,会威胁社会管理和运行秩序。
  理由三:缴费是很大的负担。
  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生产和收入分配都面临挑战。常凯指出,在职工养老、就业、疾病治疗面临严重挑战的情况下,对于退休职工而言,每年要缴纳2000多元额外的费用,是很大的经济负担。
  理由四:在职时把一生的保费都缴了。
  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理解为同一个时期年轻人和老年人风险共担;还可以理解为个人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风险分担。若从整个生命周期而言,年轻时不生病或生病少,但缴费不少。在职时把一生的保费都缴了,为什么退休后还要缴费?“这说不通!”常凯强调。
  如果是从同一个时期年轻人和老年人风险共担的角度,也需要问为什么不同时提高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提高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是怕社保负担过重会进一步影响经济?这是把医保和经济增长两个不同的问题扯在一起,不利于解决问题。
  理由五:缴费违反社保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通过、2011年实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职工医保的性质和原则,如若改变,必须论证这一规定的不正当性,只能在修改法律后方可调整。
  常凯指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为了解决某项具体问题而无视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定,是不负责任的。当然,法律可以修改,方法也可以讨论,但必须遵照相应的程序,并坚持内外有别的方法来进行。如果在不具备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将退休职工缴纳医保作为政府的政策导向来公开主张,则不仅削弱法律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理由六:缴费不符合改革方向。
  常凯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平衡问题并不是根本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公平公正,是国家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原则问题。
  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四个组成部分:公费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部分覆盖的人群不同、筹资方式不同、保障水平也不同。
  常凯分析,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看,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减少和消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平等,实行全民免费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制度,而不是全民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退休职工缴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应该成为改革的方向。
  常凯认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问题,应该发挥国家和公共财政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统筹层次。现在社保和医保的统筹层次不同,医保统筹层次比社保低。任何保险,都是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可以理解为人群的风险共担,也可以理解为地区的风险共担。不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无法解决区域性的风险。提高统筹层次,解决不同地区盈亏平衡,这特别重要。我国地区差异,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是人口年龄结构不同,再加上人口流动。不提高统筹层次,无法消除地区不平衡。
  即使抛开我国区域不平衡,仅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保基金的问题,我国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一个主要表现是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它们的所得应该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所以政府用于教育、卫生等等的公共支出不应当仅限于来源于税费的收入,也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的利润。医保基金存在不平衡,不应当完全通过额外个人缴费来平衡。
  常凯强调,于情于理于法,现有的已退休职工都不应该缴费。
  公共政策改变需审慎获得民意支持是前提
  □ 法制网记者 万静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赵忠认为,出台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政策,获得民意支持是前提。
  退休职工缴费引起广泛争议,一方面是我国医疗待遇的不公正和不透明。我国现行四种医保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于中间位置,比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好。赵忠指出:“这并不能成为拿其开刀的理由。”如果待遇成为改革的理由,最需要改的应该是高级干部医疗体制。
  另一方面,退休职工缴费的提议损害了退休人群的利益,如果政策上没有补偿,必然会引起不满。若是政策辅以提高医保水平,或者增加附加的医疗福利,会更容易被接受。
  赵忠指出,试图以退休职工交纳医保来解决医保筹资问题,并非仅仅涉及筹资方式,而事关重大社会政策的调整和改变。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涉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政策稳定性、可操作性、社会后果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慎之又慎。
  背景:人社部研究“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 法制网记者 万静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李忠透露,人社部正在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的政策,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综合分析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政策建议。
  李忠称:“我们也注意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最近一个时期媒体比较关注的问题。”
  李忠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的方向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制度,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医疗保险是实行现收现付,通过多方筹资建立基金,来实现社会互助共济。要确保待遇支付、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厘清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均衡各方面的负担,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筹资和待遇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的政策。李忠指出,这里提出的是要“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的政策。人社部下一步会按照五中全会的精神,认真地开展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综合分析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政策建议。
  此前,2016年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发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署名文章,文章提出“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据记者了解,我国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从2009年算起,我国职工医保基金的年均支出增长为20.6%,而收入增长却仅为18.6%,其中差距一目了然。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2.82亿,其中退休人员7255万人,在职人员2.1亿人。换句话说,每3个在职人员正负担着1个退休人员的医保费用;而且,退休人数仍在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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