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招聘普通工人人,想咨询一下有关人士帮忙,我单位从1993年起至今从未交养老保,现如今我按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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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会保障、养老
&&&&&&&&&&&&&&&&&&&&&&&&&&&&&&&&& 2015243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
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是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本市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超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其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二)对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15年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三)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三、关于养老待遇发放
(一)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关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187号)规定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超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最迟计算至1993年2月。
(三)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1.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2.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办理。
3.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
(二)所需资料
1.《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1)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还需提供本人被招录用等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
6、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应提供本款第1、2、5项资料。
(三)受理及资格确认
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定期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1.超龄人员
(1)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将《申报审核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
(5)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2),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6)区县社会保险局在确认超龄人员已按规定完清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连同《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7)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通知》规定为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并出具待遇计算表,连同《审批表》、《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一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2. 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人员
(1)区县社会保险局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区县社会保险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送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5)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区县社会保险局按《通知》有关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对数据进行维护。
(一)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包括按《通知》规定计发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
(六)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2011年6月30日(含)前,按市政府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含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以及参保时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上述人员(不含《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及程序,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人员,按《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合并发放。
(八)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符合渝办发﹝2011﹞272号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其按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做处理。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重庆市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3.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4.重庆市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流程图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正面)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反面)
重庆市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 :
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经&&&&&& 区(县、自治县)审核小组审核确认,你具备办理养老保险资格。你本人应缴纳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为人民币&&& 万&& 千&& 佰&& 拾&& 元(¥:&&&&&&&&&& )。
请你持本《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注: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社会保险局(章)
&&&&&&&&&&&&&&&&&&&&&&&&&&&&&&&&&& &&年&& 月&& 日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注:1. 本表应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申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2. 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超龄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超龄人员
办理养老保险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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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问:我是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之前一直都是我们自己交养老保险,2015年7月,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补发10个月的工资,我发现补发工资有问题,这补发工资里面把10个月的养老保险又扣了一次,把我们和之前没有交过养老保险的公务员按照一样的规则补发工资了,但是之前我们已经缴纳过一次保险了,也就等于我们这10个月交了双份养老保险。希望人社局的同志们核实下情况,所有之前自己交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这10个月都被扣了双份的保险,咨询机关事业保险局,他们只说让等通知,可是这都快一年了,要等到什么时侯啊,是不是你们工作太忙。
日 11时11分56秒
答:您好,欢迎您与我们在线互动。按我省统一规定,2015年7月我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预扣工作,并于2015年8月起停止按照原试点政策征收个人缴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衔接问题的紧急通知》(黑人社函{号)文件规定,新制度正式实施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原试点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全额退还。咨询电话:3986593。回复人:12333平台06号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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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文章标题:我05年入伍,10年退伍,当了5年兵退役回到地方。农业户口,户籍现在属于城南新区管。到现在三年没有交社保,现在想个人缴纳社保,请问需要什么手续?缴费是怎么计算的?兵龄是否也加到社保缴纳的年限当中?
我也到城南新区社事局问了一下,他说我们这种10年退伍的军人没有养老医疗相关的档案手续,兵龄只能算工龄。可是我们在部队时缴纳过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费,那不是就没有了吗?而现在退伍的人员这个社保关系可以直接转到地方社保中心,这是为什么?我们可不可以也能得到这样的社保关系转接待遇?如果是自己跑,需要到什么部门,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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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祝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您需要先把您在部队的保险关系转出,您可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城南新区社保中心出具《接收函》,部队主管部门凭此出具《转移信息表》。住房公积金问题请您咨询12329。
&&&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您的问题我们已咨询城南新区相关部门,因目前系统问题未显示您的相关记录,请您妥善保管您的退役证,待办理退休手续时将此交至社保中心即可。
&&& 城南新区社保中心地址:人民南路33号 新都商务楼2楼(汇邦国际斜对面,盐塘湖公园南侧);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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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要看地方政府有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可以咨询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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