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地租赁合同与注册农业合作社变更法人法人不是同一个人应在法律上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合作社成员重新注册合作社应该有什么程序,我是合作社成员,但法人代表不干实事,我想以自己名义重新注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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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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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1. 起草章程由发起人制定本合作社章程草案。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成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可参考农合网)2. 发展成员成员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者团体,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除外。?成员数必须要有5人以上(含5人),且农民成员不低于80%,团体(单位)成员不超过20%。3. 召开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二、登记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工商局)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①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窗口有格式申请登记申请书,可当场索取填写)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设立大会纪要。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章程。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书(全体设立人签字认可)及身份证明。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出资应明确具体是人民币出资还是以土地、房屋、技术等折价出资。⑥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⑦住所使用证明。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产权证明,如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上工商登记部门均有空白表格直接填写即可。⑨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主要是特定的行业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如棉花加工,需发改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许可证。三、备案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法人代表应将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合作社简介、章程、会议纪要、理事任职文件、法人代表任职文件、监事任职文件、出资清单、租房协议、成员联系电话)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站备案。四、办理其他相关证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市民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2.税务登记。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3.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准备开户所在银行(信用社)申请书到市人民银行办理。
走出校门,学习才刚刚开始。
主营:职业教育培训
根据你的描述可做如下处理1、你可以到你的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一下,能不能重新注册,2、如果能注册需要什么手续。3、现在合作社比较少,一定做好前期准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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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合同书范本
百分网【土地改革】 编辑:陆玉梅
甲方:乙方:湖北省孝感市双峰山森林公园红旗村柯家湾农业合作社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加农户土地入股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水田、旱地、荒地等以入股的方式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入股面积入股面积以《土地承包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甲方将红旗村委会六组分配承包的土地全部入股乙方,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从事生态农业开发项目。二、入股方式。股份按确定的土地扭转价格折算(1元1股),并由乙方发给《湖北省孝感市双峰山森林公园红旗村柯家湾农业合作社股份登记证》。三、入股期限以甲方土地承包期为限。四、甲乙双方义务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经乙方允许后,可在原土地上进行耕种,但需符合乙方规划。 乙方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甲方人员。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相应的经济损失。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六、解决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入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条款1、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红旗村委会存一份。甲方(签章):身份证号:乙方法人代表(签章):乙方公章:湖北省孝感市双峰山森林公园红旗村柯家湾农业合作社 年 月 日入股方(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让方:江门市碧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工商执照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在鹤山市共和镇莱苏村承包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所示及甲方与当地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以作价形式向乙方入股,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从事现代种养殖业业务。期限为 年,自 至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二、甲方入股到乙方土地经双方作价计算后,确认甲方占股50%。甲方按照该股份享受乙方盈利分红,每年年底分红一次。三、乙方对甲方入股的土地,享有自行开发、建设等使用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乙方保证甲方土地入股股份分红及时到位。四、在入股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退股申请,经双方确认,由乙方按照约定入股价格分年度支付甲方股本及土地租赁费。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乙方(签字盖章):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四川省宣汉县茗洋阁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油牡丹品种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油牡丹的种植、经营管理,承担收购销售、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20%红利。二、合作期限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30 年,自日至2046年3 月14日止。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附:成员名单详情表)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XX村XX组,面积为XXX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土地四抵界址以乡政府、村委会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茗洋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种植。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农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红就越高;合作社生产种植五年内没有任何分红;五年后按每亩每年20%分红给乙方。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 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约定结算期内,年底甲方将向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一年一结算)。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 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农墒保情,防止自然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产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种植必须的设施。6.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自有土地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甲方名下。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臵的相关实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八、其它约定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将其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种植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种植开始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4.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合作社法》组建合作社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合作社监事监督合作社管理。5.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6.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十、违约责任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综合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种植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合作社法人代表 签字): 乙方(个体农民 签字);鉴证单位(村民委员会 盖章)&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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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照程序完成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和其他形式的法人具有同行法律地位。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也具有和其他法人同行的法律效力。希望对你有用,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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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绍元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绍元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绍元,男,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芸,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书华,男,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
负责人谢苏,社长。
委托代理人蔺存宝,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拯文,男,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谢绍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丹灶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谢绍元与丹灶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谢绍元租赁丹灶经济合作社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珍峰美食以东陈远江围墙西面、面积1092平方米(1.638亩)土地,期限为20.5年,从日起至日止,租金为每年每亩5000元,每5年递增10%等内容。同年1月22日,谢绍元将按金1000元、第一年的租金8190元交予丹灶经济合作社,丹灶经济合作社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丹灶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谢景成在合同签名并加盖丹灶经济合作社公章。同年9月14日,谢景成被村民罢免。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村民小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同意丹灶经济合作社将涉讼土地出租给谢绍元。
另查明,涉讼土地于日经原南海市国土局批准,“作兴建商铺用地”用途,“上述土地使用权,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及改变用途”,涉讼土地至今没有办理土地证,在空置中。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土地经国土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但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必须要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案件中,涉讼土地的出租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谢绍元与丹灶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谢绍元要求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谢绍元是否与相关人员存在串通行为,证据不足,不作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谢绍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村丹灶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谢绍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绍元承担。
上诉人谢绍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原南海市国土局南国土政[号文件的批复,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包括各级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南海市国土局文件《关于丹灶镇丹灶管理区经济联合社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1、涉讼土地已经被国土部门批准为建设用地。日,经原南海市国土局(南国土政[号文件)批准,涉讼土地用途作为兴建商铺(建设)用地。2、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出租。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当事人可以出让、转让、出租。3、土地租赁合同构成生效要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三、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并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商铺)报建手续。1、土地租赁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因此,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丹灶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表决意见,不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被上诉人因此而不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全面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3、被上诉人违反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次日就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上诉人交纳了按金1000元和第一年的租金8190元,被上诉人也开具了票据,但此后,被上诉人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合同,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单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商铺)报建手续。
综上,被上诉人的单方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害。一审法院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并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商铺)报建手续;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丹灶经济合作社答辩称: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是准确的。本案诉争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5)项约定“乙方租用土地建厂房设施及附属材料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第(7)项约定“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生产设备、厂房等设施必须符合上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要求。”第五条第(1)(2)项亦对原告租赁土地“建筑物”、“设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条款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关于《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用途的明确约定。即,上诉人承租土地的目的是用以“建设厂房设施”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但是,诉争合同项下的土地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土地用途是“商铺用地” 。也就是说,上诉人承租该土地建厂房改变了土地用途。上诉人承租商铺用地建厂房,违反了原国土审批部门的规定,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国土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承租商铺用地建厂房的缔约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本案诉争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1、如前所述,本案上诉人承租商铺用地建厂房,该《土地租赁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讼争《土地租赁合同》未经村民民主决策,是个别人擅自以集体的名义处理集体土地的行为(以下详述)。该《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关于农村基层自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强制性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4]1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第(四)项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办法》第七条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讼争《土地租赁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土地租赁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而无效。《土地租赁合同》是被上诉人原村民小组组长、社长擅自以集体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该《土地租赁合同》既没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又未经集体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作为鉴定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公章又是上诉人的亲兄弟谢某私自加盖的无效公章。广大村民高票罢免谢景成的事实以及一系列相关证据表明,《土地租赁合同》是个别人与上诉人的恶意串通所为。《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给我广大村民带来了巨大损失,损害了集体利益,应依法认定其无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系个别人假借集体名义与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依法认定其无效。
三、被上诉人没有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商铺)报建手续的义务。上诉人在其上诉诉讼请求第2项中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商铺)的报建手续”,但综观整个《土地租赁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从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商铺)的报建手续”,该《土地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上诉人承租土地是用以建“商铺”。相反《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上诉人承租用途是“建厂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成了空中楼阁,当然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谢绍元、被上诉人丹灶经济合作社均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土地虽经南海市国土局(南国土政[号)文件批准为“兴建商铺用地”,但对该土地的出租使用及用途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时,南国土政[号文件的第5项对涉案土地的流转作了限制性规定。上诉人谢绍元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已知悉此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因《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谢绍元要求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谢绍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子 平
代理审判员 余 珂 珂
代理审判员 林 彦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静 然
书 记 员 曹 新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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