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中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检测,本单位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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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化妆品委托检验须知
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委托检验须知
1、委托方应当与本机构签订委托检验与项目委托合同,并填写检验委托单,一式三份。
2、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3、委托方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印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委托方应表明委托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5、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未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的,投诉人可以通过12331或其他政府投诉受理部门确定被投诉人,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检验或由投诉受理部门委托检验,为有助于后续维权,希望不以个人单方委托。
6、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验及复检的要求(一般要求3倍检验量)。
7、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8、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符合情况的,本机构不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合格报告。
9、委托方应在检验前支付检验押金(现金或支票)。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10、检验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自行约定检验周期。
11、检验报告领取时,委托方应在委托样品登记及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对委托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2、委托方自行取回余样时,须在检验报告领取时或领取后两周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13、委托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不得用于企业广告;不得用于媒体宣传和报道。
14、根据规定,如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或检出非食用物质的或发现潜在风险的,本机构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业务受理电话:021-(食品、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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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798025(化妆品)
&检验委托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按照样品外包装标示信息填写,散装样品由委托方提供样品名称。
注册商标:填写样品外包装标示有& &名称。
样品标记:定型包装样品填写标示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或有效期),散装样品不填写。
检验类别:勾选&委托&,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样品包装:根据样品包装形态勾选&散装&或&定型包装&。
包装规格/数量:定型包装样品填写包装规格和数量,如100mg/粒X50粒/瓶X2瓶。
生产单位:定型包装样品填写标示生产单位名称,散装样品不填写。
样品来源:一般情况填写委托单位名称,若为投诉争议样品,可填写被投诉人或相对人。
来样方式:勾选&送样&。
检验项目:填写双方沟通确认检测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填写检测项目采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结果评价:根据双方沟通确认的结果勾选&是&或&否&。
评价依据:结果评价勾选&是&填写评价依据。
余样处理方式:委托方自行确认是否退样。
留样到期处理方式:委托方自行勾选&授权承检方处理&或&委托方自行取回&。
客户意向:委托方自行勾选&需要测定不确定度&或&不需要测定不确定度&、&同意使用非标方法&或&不同意使用非标方法&、&同意分包检验&或&不同意分包检验&。
客户附带对照品:如委托方附带对照品勾选&是&并填写数量,如无则不填写。
客户附带资料:如委托方附带资料勾选&是&并填写资料名称,如无则不填写。
委托单位全称:按介绍信或委托书上的公章填写,该名称将与检验报告书委托单位名称和检验费发票抬头一致。
Copyright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 邮编:201203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号)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www.12365.sd.cn/renzxk/rzrkzwgk/8388.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检验机构应依法经资质认定,并在能力范围内依据正确的标准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四、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五、食品检验机构需制定结果复检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时,需通过内部复检进行确认,或委托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核。
  六、对于已复检确认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的不合格检验结果,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以及食品中含有非食品添加物质等安全信息,需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七、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接到食品检验机构上报的安全信息后,应尽快与委托人联系沟通,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分析。对于存在高风险的产品,及时组织排查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治。
  八、不能依据产品标准开展全项检验,仅使用方法标准或者参数标准进行参数检验的,不得在报告中做出产品质量的判定。
  九、食品检验报告的扉页应注明:&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未经检验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十、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本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共同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并对其开展的食品中重金属(尤其是铬元素)检验活动及结果给予重点监控,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重要情况,及时向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 & 法规原件下载:&&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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