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18年 03月 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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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工作。
行政审批条件:
1、(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实施对象和范围: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或运输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纸质版,原件1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纸质版,原件1份)。
3. 货主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2.投诉电话:
时间地点: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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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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