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骑车摔倒属工伤吗撞到了路边停的车算工伤吗?

下班骑电瓶车被狗撞了算工伤吗?法院这么说
夏某是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傍晚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头面部、左肩受伤。上下班途中由动物引发的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今天(6月15日)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日。记者获悉,所属区的人社局对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夏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夏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夏某的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夏某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围。据了解,经交警事故现场调查确认,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后夏某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与车辆有关,可以是车辆与车辆、车辆与人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与自然物、货物、动物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遭遇灾害天气或驾驶员身体失控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案例中,夏某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其头面部、左肩受伤,应属于交通事故范围。
另外,此次事故并非因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夏某不能完全预见。狗的活动超出夏某的控制能力,故不能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事发当天路人报警后,交警及时处警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报警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合事故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夏某无事故责任。
也因此,区人社局根据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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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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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企业和职工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都算工伤。&昨天,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他们处理了两起类似的工伤认定申请。两起案件情况相同
&现在许多企业和职工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都算工伤。&昨天,鄞州区人社局工伤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他们处理了两起类似的工伤认定申请。两起案件情况相同,职工章某、吴某在上班途中因骑电动车摔倒受伤,两人都认为,这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求认定为工伤。章某的用人单位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吴某用人单位拒绝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吴某自行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骑电动车摔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要求时间合理、路线合理;二是职工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明确的责任共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如果职工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责任在50%以上),显然不属于工伤。如果职工为同等责任(50%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上述两起案件中,章某和吴某摔倒后均未报警,故没有交警部门为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两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也没有相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来进行划分。两人受伤是自己骑电动车摔倒所致,即使报警,均应对自己摔倒的意外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最后,鄞州区人社局对这两期案件不予认定为工伤案件。凤凰宁波据媒体公开报道综合整理:鄞州日报
[责任编辑: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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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员工在下班的路上自己骑摩托车摔伤了,算工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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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员工在下班的路上自己骑摩托车摔伤了,算工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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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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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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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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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247350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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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某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
孙某于是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公司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
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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