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人与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有区别吗?请问昆明地区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女工可以50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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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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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云南劳动保障厅公告第4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提前退休审批;(一)从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二)审批对象;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劳动保障厅公告第4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日前安Z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
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属职工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在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
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其中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Z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日至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精神,企业不得与距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继续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50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45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0周岁以上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含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
以及灵活方式就业),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或定级表确定;
(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号等文件的规定,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起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起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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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 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 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 2 险费...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页 1下载券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页...  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 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页 免费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 9页 免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 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  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 (云南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 4 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  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有关规定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 199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17页 1下载券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页...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 厅 《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  二、办理依据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主要依据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劳社[2002]76 号 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需要转 移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其在新单位仍可按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企业参保职工办理退休程序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企业参保职工办理退休程序...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页 免费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 4页 免费...您现在的位置:
特殊工种工人退休能否一视同仁?
  记者羊荣江报道 日前,不少职工向本报咨询什么是特殊工种,以及如是特殊工种能否享受55周岁退休等问题,为此,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才能享受,此外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并不能享受。
  特殊工种的由来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退休法律规定沿袭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有关条款: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目前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象有限制
  记者查阅到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该文件部分原文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的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从此文件中可看出目前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已明确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性质企业特殊工种的工人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人的身体极限、生命极限大体是一样的。1978年国务院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作为特殊工种予以特殊关怀,这当然值得肯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劳动强度、劳动条件都大有改善,真正的特殊工种也越来越少,但不可否认,还是存在的。如今企业性质越来越多样化,用工也越来越多元化,那么,同样从事特殊工种,能否让在不同性质企业的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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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效]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克服企业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和国家“七.五”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市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省属下放企业和县区直属全民企业,下同)离退休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储备、调剂的职能作用,并逐步由有限统筹过渡到全社会统筹。
第二条 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过渡。
第二章 统筹范围与项目
第三条 凡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离退休基金,均属于统筹范围。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离退休金的离退休职工,暂由民政部门负责支付。
第四条 根据“先易后难,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的原则,统筹离退休基金目前暂定以下几项:
1、按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长期支付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粮价补贴;
4、按国发(1985)6号和省政府云政发(1985)61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5、按云劳人险(1986)7号和云财字(1986)第56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
今后国家和省新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各种生活补贴,也应列为离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困难补助费、水电、房租补贴、书报费、因工残废保健费、护理费、建房费、易地安置所需的车船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直系亲属抚恤费抚恤费等,目前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第三章 征集与管理
第六条 离退休费的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进行筹集,并通过平衡调剂,逐步解决企业之间离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提取的离退休基金比例,分别按各企业工资总额的14%(工资总额的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为准)与离退休现行五项费用的40%之和提取。提取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有关部门核定。
个别企业支出增减过大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人事局审查批准,可适当调整离退休基金提取比例。
第七条 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缴纳离退休统筹基金后造成超亏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公司)审核,报同级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调整亏损包干基数或调整所得税。
第八条 离退休基金统筹后,在未过渡到社会化前,由各单位负责离退休费的发放。
第九条 为使统筹基金有调剂、周转能力,离退休基金实行予缴一个月的办法。即:各企业按八六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4%和月平均离退休五项费用的40%之和提取统筹金,扣除发放离退休五项费用后的余额,上交市统筹机构作为周转金调剂使用。下月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余额上缴、差额拨付。如因各种原因,统筹机构的离退休基金出现支大于收时,由财政部门借支。
第十条 企业统筹基金的余额,必须在每月十日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日,按企业应缴纳统筹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滞纳金转入离退休基金。
第十一条 离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第十二条 离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委托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转存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统筹基金按城乡人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离退休基金统筹的结算方式,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对市属企业(包括省属下放企业)及各县区采取“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即企业按核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扣除统筹项目实发数后,余额部份市属企业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县区属企业上交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差额部份经企业申报,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批准并分别拨付,各县区在统筹单位之间平衡调剂后,再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结算。企业及县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多报离退休人数和截留统筹基金者,除立即如数追缴外,并分别情况处予罚款。离退休基金的提取,上缴和调剂均按市按筹机构建立的会计结算办法,统计报表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统筹机构从每月征集的统筹离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积累金,以备调剂使用。各级统筹机构的经费,从统筹的离退休基金的管理费项目中开支。管理费按统筹基金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的开支范围,除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经费外,还将用于今后退休职工的活动场地和有关设施的建设。具体使用情况每年报同级财政审核。
第十五条 外地安排来我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如委托代管,代发离退休费,原单位应与统筹机构签订合同。按委托安置的离退休职工人数,每年一次性予拨全年的离、退休金,年终结算,并按全年离退休基金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参加离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撤销)并、转,可按下列办法变更统筹基金:
1、属关、停(撤销)企业,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已离、退休的职工,由企业一次性缴纳离退休统筹基金(按退休人员平均寿命七十二岁计算),无力按规定缴纳者,经单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拨款补助解决。
2、属并、转企业,由接收单位承担缴纳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参加离退休基金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被送劳动教养的,劳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劳教释放后,恢复享受退休待遇;如被依法判处徒刑的,服刑期间应收回退休证,停发退休费,待刑满释放后再发还退休证,恢复退休待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归口市劳动人事局领导,其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离退休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2、负责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及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调剂等工作。
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审核离退休基金的年、季度收支、预决算,检查会计帐目,审核统计报表。
4、审核基层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
5、配合企业办理离退休职工聘用手续,组织和发展离退休职工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6、指导基层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各县区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昆明市编委市编(86)56号文件精神,本着精干的原则,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也可聘用离退休职工参加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发云劳人险(1984)25号文件规定,各企业单位要成立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退管会由企业和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或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双重领导,以企业为主,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退管会的工作职责由企业自行拟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如遇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月起试行,由市劳动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体制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总工会
一九八七年五月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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