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了事故怎么处理事故可以全权委托保险公司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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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东南网-海峡导报讯(记者 陈捷 陈洋钦 实习生 程枝文 通讯员 林中鸟/文 刘奎宁/图)借来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说,因肇事者不是车主,所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对此,投保车主相当不满,质疑说:“难道老公买的车老婆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赔吗?”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对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歧不断。针对这一争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目前,亲友间借用车辆、车主和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这一争议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龙岩武平县农民李老汉已经年过五旬。去年,一个猝不及防的灾难,不但意外地夺走了他的健康,还让他不得不对簿公堂。  日17时55分左右,李老汉正骑着一辆自行车在武平县中堡镇街上往上济村方向正常行驶,没有想到,身后一辆同方向的厦门牌照的轿车突然加速,准备超越他,就在超车的过程中,自行车与小轿车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李老汉受伤,他躺在病床上37天不能动弹,经医院诊断,他左颞顶部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还有牙外伤性缺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他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经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肇事者汪司机,李老汉无责任。但是,肇事者汪司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汪司机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汪司机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无奈之下,受害者李老汉,只好把肇事者汪司机、车主陈女士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据了解,肇事者汪司机确实并非车主,轿车的真正主人是汪司机的同事陈女士,事发当天汪司机借用了陈女士的车子。  依据相关法律,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陈女士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李老汉28071元。  事情看似圆满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车主陈女士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财保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14771元给第三人汪司机。  原来,除了交强险外,之前她还为其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肇事者并非车主本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女士认为,汪司机是她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理应按照交强险涵盖经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赔偿。  非车主肇事 索赔通常被拒绝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此类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那么,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交锋  车主无过错 保险不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通常只有在车主有 “过错”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才给予赔偿。  而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驾驶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未对机动车是否适用于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验;未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发生事故时,车辆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人,车主(被保险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理,依据商业险条款,在投保的车主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  另外,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使用人与车主 (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决仅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提供其与使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从家庭经济共同体这一角度予以确认。  借车出事故 保险也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我认为,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车主。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导致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这不符合车主的缔约目的,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为车主可以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  专家说法  增设特别约定 填补赔偿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借人并非控制机动车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出借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险无法涵盖受害者损失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对此,我建议,在投保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一致,以填补这一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焦点  投保对象是车,还是人?  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司机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4条列明,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即陈女士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对象 “是车,并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本人”,这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险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间借用车辆发生事故,难道保险公司也不赔?”陈女士反问。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 “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目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导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赔。因此,应依据保险法第19条认定无效。  但是,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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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可以委托保险公司全权处理。如果不行。应该委托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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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借车出事故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车险|保险公司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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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前不久,深圳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女司机在内的多人死伤。随后,肇事车车主与司机是否为同一人、保险如何理赔、车主是否要担责等很快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随后,《千万不能借车给朋友开》等相关主题的网帖也又开始在朋友圈里疯传,其焦点就在于借车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在此类情况中,即使给自己的爱车上了所谓的“全险”,也未必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车主可能被蒙上多重“借车风险”。
  在这些情况下车主要担责
  Part 1
  明知对方酒驾还借车
  春节期间,聚会必不可少。胡先生和陈先生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席间,另外一位朋友打电话说要来,于是胡先生提出去接,陈先生便把车借给了胡先生,胡先生在接人途中发生了追尾。
  理赔分析:驾车人饮酒后驾车追尾,并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均不承担赔付责任。在这一事故中,由于陈先生明知借车人喝了酒,也存在明显过错,追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两人共同承担。
  支招:“想要获得保险理赔,经过车主的同意必不可少,但酒驾、毒驾都是万万碰不得的。”广州某车险人士表示。
  借出去的车用来“拉客”
  王先生要出远门,于是把私家车借给朋友老刘“拉客”,两人还约定赚了钱平分。在一次“拉客”途中,由于老刘急于超车,将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车刮伤。
  理赔分析:这里面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老刘改变了私家车的用途: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车险条款中提到,“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不予理赔的。而交强险尽管可以赔偿一部分,但由于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并且没有办理批改手续,这一险种的保险费用可能被调高。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费用,最后只能由车主和借车人来承担。
  支招:“改变了车辆用途”,单这一点就足以遭到拒赔,更不用说“非法拉客”。如果王先生是将车租给租车公司,且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还可能得到保险保障,而租给私人那算得上是较为彻底的“裸奔”了。
  没有驾照或扣满了12分
  90后小夏,报考驾照进行到了“路考”环节,他觉得自己的车技应该可以了,就想开着老爸夏先生的车参加同学聚会。夏先生没多考虑就答应了,而小夏在路上因不当驾驶撞倒了路人。
  理赔分析:首先拿商业车险来说,其免责条款中明确载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而交强险能否起到作用呢?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如果是因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使第三者受伤且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但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也就是说,最后的担责主体还是夏氏父子二人。
  支招:“驾车人的驾驶资质很重要,有无驾照,所驾车型是否与驾照匹配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上述车险人士告诉记者。此外,如果车主的驾照记分达到了12分,就算借车人有证驾驶,也符合其他驾驶条件,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会赔。
  案例:车本来有故障还外借
  张先生发现自家车的转向灯出了点问题,但由于工作繁忙,加上自我感觉也不会太影响行驶,也就没来得及修。一天,张先生的朋友肖先生要办点急事,于是向他提出了借车的申请。张先生也同意了,也口头告知“转向有点问题”。在一个路口,肖先生驾车转弯但没有打转向灯,与后车发生了摩擦。
  理赔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责任方显然是肖先生,但车主张先生和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吗?事实上,要想获得车险理赔,要满足投保车辆在出事前是完好无损的,而且没有驾驶缺陷。对于那些因车辆驾驶缺陷所引发的损失,商业车险是不会赔偿的。交强险部分与第二个案例类似,先垫付伤者医药费,再追偿。车主张先生明知车辆有缺陷,还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脱不开连带的赔偿责任。
  支招:在借车的过程中,首先是要确认朋友是个“靠谱”的人,除了有证件、有技术、没喝酒之外,还得确定借出去的车是“无故障”的,这样保险才可能搭理你。
  借车人车祸中遇难谁来赔?
  从上文的四种案例可以看出,车主在借车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一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这部分的责任是保险无法“埋单”的。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借车人在车祸中不幸遇难,那么他的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记者咨询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如果属于借车人一方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借车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车祸事故中的其他死伤者而言,如果被保险公司视为险内责任,那就由交强险先付,商业三者险后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一种情况要值得注意,“要是两种保险加起来都不够赔,那就会形成理赔缺口,难免会有一些纠纷。”
  “异地车险理赔”并不难先了解索赔流程
  车险知识
  春节长假期间,不少广州车主驾车返乡,途中可能遇到一些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这就涉及到“异地车险理赔”,怎样才能顺利地获得理赔呢?
  遇事后应先报案。“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报案出险后,保险公司会委派当地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
  “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现场或在偏远地区无理赔人员驻点的,才会指引客户自行拍照。”上述人士表示,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现场查勘的要求不一致,对于涉及到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均需要现场查勘。
  随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目前主要有两种定损方式可供选择:出险地就近定损和回保单所在地定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碰撞部位等,来指引定损方式。
  修理环节是令很多车主头疼的。车辆在出事后,无法正常行驶,车主只能在当地的维修厂修车,理赔也可能是要在当地完成。
  在理赔时,如果遇到的只是轻微事故,涉及的金额也不是很大,一些车主往往喜欢以“私了”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可取吗?“如果只是三五百就可以解决的事情,‘私了’是可以的。”某车险人士告诉记者,“报案越多,会影响到下年的车险保费。”
  不过,事故损失较大那就不建议车主“私了”了。“在异地出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最好能先拍下事发现场保留证据,以便获得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定损单等重要的理赔依据。”上述车险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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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投保人刘某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日至日。
日,驾驶员陈某某经刘某同意,驾驶刘某所有的上述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江苏229省道某处时,恰逢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童某某由路东侧慢车道向西北斜过道路,货车驾驶员刘某某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货车前部撞击到电动自行车尾部,致童某某死亡,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肇事货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事故认定书》亦认定该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并以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陈某某与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童某某无责任。
2016年1月,童某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称本起事故造成其损失32万余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其余部分由陈某某、刘某赔偿60%,吴某某赔偿40%,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对陈某某、刘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收到诉讼材料后,翻阅保险条款,会同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应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为将案件办实,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调阅、复制了大量事故材料。对照法律规定及三责险条款,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的观点,该观点经一、二审两次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保险公司的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应满足四个条件:
1.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改装、加装等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危险程度增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投保人未就改装、加装等行为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包括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对照上述条件分析本案:
1.涉案车辆存在私自改装,加高货箱栏板,已经车辆检验部门检验认定,投保人刘某亦自认,故可认定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相关规定,因此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说明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违反装载要求造成超载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投保人刘某未就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情形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已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的字体载明责任免除情形,履行了提示义务;
其次,投保单特别约定一栏及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处均签署有刘某的名字。特别约定一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供(三责险、车上人员险、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等内容。
再次,投保人刘某虽主张投保单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系因被保险人私自改装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车主喜欢对车辆进行改装、加装,最常见的就是货车如本案中加高货箱栏板以增加载物量,对汽车的安全性产生影响,本案中,童某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车主也为此得到了自赔数十万元的沉痛教训!而轿车的类似情况则主要表现为私自改装线路,加装大量的电子、电器设备,实则形成火灾安全隐患等。改装后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能在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法理分析中列举的全部条件,对保险人而言,则是在缔约时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向法庭举证,获得法官的采信。因此,作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为关键,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而作为广大的车主,对车辆改装、加装要慎重,否则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结局。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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