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是否有权查帐徵收

中国税务局不得行使搜查权_联商网
中国税务局不得行使搜查权
中国税务局不得行使搜查权【案例】选自:江苏国税网“税法咨询”信箱提问:某县税务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例行查帐时在无任何搜查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搜查会计人员办公桌和出纳人员的保险柜以及他们集体宿舍里的存放衣物的衣柜、箱包、铺盖等。请问他们的行为合法吗? ()回答:实施稽查一般应有稽查通知,调帐有调帐通知。()【分析】中国内地法律没有授予税务机关搜查权,故即使凭《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搜查也属违法。所获证据无效。主席令[2001]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包括查帐权、调帐权、检查商品和场所权、询问权(不是审讯权)、检查托运邮寄资料权、银行账户检查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记录录音和复制权。没有授予其搜查权。只有公安、司法和检察机关才拥有搜查权。因此,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无论是否持有《税务检查通知书》,无论是否拥有纳税人偷税证据,均不得自行搜查纳税人的办公场所和私人住宅,只能请求公安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例中,某县税务稽查局非法行使刑事搜查权,强行搜查私人住所和私人物品,涉嫌触犯刑法。纳税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请求检察机关追究该县稽查局的刑事责任,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主张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条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若实施了就是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税务机关有权就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例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重大涉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涉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但不能对其住所进行检查,也不能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搜查。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于强行搜查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码头、车站、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只能采取法律、法规有授权的方式,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予采纳。成立税务警察局、拥有搜查权是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渴望和呼吁已久的,甚至2001年税务总局曾对外吹风“公安部将下设税务警察分局,编制将达三十万人”。理由是无搜查权就不足以打击偷税行为,证据是西方某些国家设有税警或者税务调查局。例如俄罗斯、意大利设有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警察局;德国、日本设有附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局。目前大陆履行税务刑事侦查权的是公安局经侦分局。因此,设与不设的分歧可以认为是税务局与公安局对经侦分局的领导权之争。大陆税务机关抱怨:“没有搜查权造成拿不到偷税证据。”但事实是:未掌握任何偷税证据就对纳税人实施刑事侦查在全世界都是闻所未闻的。立法机关出于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结合以及警察权力部门化危害性的警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授权设立税务警察机构。结论: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只得行使行政权,不得行使刑事侦查权。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证据或者线索,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移送检察院起诉。【总结】94年中国税制改革后,纳税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空前加重。面对掌握大量税收行政规范和行政强制权的税务机关,纳税人除了非法行贿,合法的权利保护手段只有“税法”和越来越微弱的“地方政府的影响”。大型企业不得不聘用通晓税法的专业人员来管理税收成本。而面对税务机关并不罕见的越权行使刑事侦查权行为,纳税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仅仅熟悉会计帐簿和了解税收规定已经不够,还得略知行政和刑事法律,才能制约税务机关“违法执法侵害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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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查账的事情
我家是一般纳税人成立3年了 除了开始有一点点收入后就一直没有收入 贷款有300万左右吧 会计一直报一些普通的费用合计 而公司这边把场地都租出去了 当然没有让国税知道的 然后现在国税要查账了 跟会计有责任吗 请知道的权威告诉我 我就是在这家打工的会计 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般税局不会找会计的麻烦,会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场地出租的收入税局如果在帐上查到,会叫企业补税,并罚交滞纳金的,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吧
准备工作都有什么啊 谢谢
整理一下那些是可拿出来的帐本,凭证附件,是否齐全,那些是不能拿出来给税局看了不合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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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变更地址要给税务局备案
有责任你场地租出去有收入你偷税漏税了
虽然你们的场地租出去了,是全部都租了,实际上已经不再那里经营了,还是只租了一部分,公司在还那里经营?这要弄清楚的,常理你公司帮你要变更地址的,4大地址跟着变,现在国税要查账,你就给账目给他看,账目的话当然与会计有关,不过国税的目的不是追究会计的责任,而是向着企业去的,成立3年,长期0收入,况且还是一般纳税人,这都显得你家企业给人看起来不正常,况且现在国税系统不知是不是升级的缘故,只要3个月连续0申报,专管员的系统就会自动弹出这家企业的风险责任书,如果你们不是实地经营的话,更加麻烦,要不你们就注销算了,反正查就让他们查,账不要太假,责任都会向着企业和法人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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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税务查账有问题,原法人应负责吗?如协议上写了受让股份后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都转由
&10-04 18:51&&悬赏 25&&发布者:EcXOG &地区:广东-阳江 回答:(1)
公司转让后,税务查账有问题,原法人应负责吗?如协议上写了受让股份后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都转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这样能免责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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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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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5时22分
罚款是公司承担,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应该是有责任的原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如何约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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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稽查到某单位来查帐是否先通知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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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通知的。请看以下工作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按照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二、税务稽查的职权: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三、税务稽查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四、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
  五、立案标准:根据《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它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六、税务稽查选案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和日常稽查中发现的重大偷税线索确定。
  七、税务稽查实施
  (一)实施稽查必须是二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稽查(检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和纳税的所属时间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情况,由被查对象和责任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对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稽查主要方式:询问、查帐、帐外调查、异地协查、特定调查。
  八、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终结后,由税务稽查审理环节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稽查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制作有关审理报告和案件处理文书的活动。
  九、税务稽查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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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税务局如何查账?
税务查账,一般是在税务局的稽核系统中有异常才会被税务稽查,一般纳税人才是重点为对象。通常是先查凭证,再看账薄,看收入、查税款。以上,仅供参考!
是国税还是地税?国税简单一些,地税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税等,新办企业国税还要有企业所得税,这些税不是说就是开票交税那么简单的,需要有完鸡的明细帐。你们没建帐的话有完整的凭证也行,把凭证,报表,工资表等送到税务局,估计也差不多。税务局只要选定了稽查户,不会不了了之的,必须有个结论。要注销税务登记,也要由税务局查完帐后才行。
1、不管哪位财务做账,如果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问题,均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涉嫌犯罪,除了公司会被处罚金外,公司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员等承担刑事责任,继任的会计,没有刑事责任;2、不配合税务检查,不肯交资料,通常是对单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公司涉嫌犯罪,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经理授意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也负有一定刑事责任。
先好好查一下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是否合法,是否按税法的规定交纳了税款
1、会叮、记帐的电脑,除非对方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照检查程序查账,才一定要将电脑给税务部门检查,如果没有出示,税务部门没有权力检查。但是如果有必要,对方可以留在原地,要求稽查部门带相关手续到你单位查。走到这步,什么电脑都有可能查。3、我不会接受。但是不代表别人不会。中国毕竟是中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每个人也是不同的。不清楚的话可以继续补充提问或者百度HI我。
第一种情况是没得逃的,就是发生税务案件,也就是有人到税务机关,投诉你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而税务机关为此投诉立案审查,这种情况是无法逃避的;第二种情况就是有的选择的,税务专管员根据你企业的财务报表作出分析,从而认定你企业该交的税额,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1、增值税、所得税--你要熟悉你企业的税负,避免过大的低于以前年度同期税负,最好相差不要超过0.5%;2、所得税--你要熟悉你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和同行业相对比利润率过低,最好相差不要超过1%;3、增值税、所得税--注意自己企业的预收帐款不要长时间挂帐,尽量不要超过三个,如果有超过三个月的预收帐款,应及时提醒企业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4、所得税--控制费用,尽量不要亏损过大;5、增值税、所得税--生产型企业,注意产品成本的合理性,损耗不要过大的,最好不要超过5%,企业情况特殊的可以再大一些;6、增值税、所得税--库存不要过多,尽量不要超过年销售额的70%,企业情况特殊的可以再大一些,出现问题了要及时提醒企业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于现在99%的私营企业都是财、税两帐分开做的,因此你在做对税帐时做好以上的事情也就基本不用担心税局会来找你麻烦了。1。查资金流入是否与销售额相比是否正常,有无已收款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从而稽查是否有无偷漏税情况。2。查应纳税情况,是否有少报,少交税款的情况。3。查库存账,根据期初金额+本期购入金额-本期出库金额=期未金额的关系式,查看是否少报漏收入,以逃税的情况。总的来说,税局查账都是与税收有关的。
1,你的账本,原始单据。2,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7栏明细账3,会算清剿报告4,财务设备是不是健全,有没有独立的财务室,保险柜,文件柜,有没有会计和出纳,是不是同一个人,有没有会计证5,有的时候他们连消防都会管,有时会故意问你们财务厕所在那?看礌不是你们临时请的财务应付的一般塞点红包就会过了,当然,要看情况
税务查帐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其方法很多,主要是对会计资料(帐、表、凭证)的检查,也可以同时结合实地检查(生产车间、仓库),询问检查(有关人员谈话),还可以找有义务单位协助(银珐、邮局、车站码头等)
我提供你一篇有参考价值的文章,有的白条是可以入账的,但有的是不能入账的,你可以据此考虑一下该如何处理。文章如下: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偿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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