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畜牧养殖业用工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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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合同快到期了,准备辞退一些员工,辞退的员工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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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
那完买社保的,有钱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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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协商,给一年一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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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关于农村企业加农户种猪养殖致富路设想及白渡良种种猪场介绍
关于农村企业加农户种猪养殖致富路设想及白渡良种种猪场介绍
一、关于农村企业加农户种猪养殖设想
在猪场40天里,我们对社会体验了一把,对养殖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学会了很多猪场的知识。对猪的一生有了更系统的认识,对现代化养猪有了初步的认识。回到家乡,面对家乡的一穷二白,结合在种猪场的经历,萌生了以企业加农户饲养种猪带动农村脱贫致富的想法。
格头村地处山区,现有一百多户人家,已有水泥公路连通外界。因周围无工厂,村中劳动力皆外出打工经商,留守老人儿童颇多。家家户户皆有喂养数头本地母猪,现有五户农户养殖规模较大,现存栏量达100-200头。但因品种观念和养殖技术不足,饲料成本居高不下,生猪价格波动频繁,导致农村养猪一直处于困境中。
种猪场投资成本高、技术要求高、日常管理精细,但收益快利润较大。可通过企业加农户带动农村养殖致富。可从以下几方面实施。
1、有资金,有种猪繁衍技术的农户,可先行建立种猪场,购买优良种猪、饲料粉碎搅拌设备,建设后备母猪栏、产房、保育舍、菜猪栏、公猪舍等一系列厂房。并先行进行种猪繁衍,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种猪场牵头成立格头村良种种猪培育农村合作社,并吸收当地社员,组建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努力获取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3、在原格头村希望小学(现已废弃)借用教室,成立合作社办公室,并将种猪场自行配制的饲料、兽药、疫苗放置于此出售。为社员提供便利,又促进种猪场的发展。
4、合作社与社员签订合同,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并前期免费提供种猪苗,直到其开始贩卖成品猪才收取种猪苗的费用;社员保证按要求饲养种猪, 分段饲养不同配方的饲料、按期打疫苗、合理规划配种,保证种猪质量。合作社定期对社员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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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长催肥降低料肉比2.2:1,提高饲料转化率38%,提前15-25天出栏
可替代30%的全价料饲料,饲料的利用率可提高10%--15%,增强动物免疫力,节约成本
今日搜狐热点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5民初1227号原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1635T。法定代表人:高昭宗,该公司董事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平,该公司原纳雍县新春煤矿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连发,男,日出生,汉族,六盘水市总工会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6号附2号605室。身份证号码**********1141617。被告:,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559C。代表人:董运营,该矿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青,男,日出生,汉族,副总经济师,住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留庄矿生活小区25号。身份证号码**********2283896。被告:,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工贸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伟,该公司职工。被告:,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该公司经营副总。原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赛德公司”)与被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永基公司新春煤矿”)、(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永基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李连发、被告永基公司新春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被告永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伟、被告中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德公司诉称:2010年11月开始,我公司先后承揽了纳雍县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接待中心)、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风道、人行道及其他零星工程施工。工程陆续于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累计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5.5万元。日原告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被告方签收,结算金额为元。时至2014年12月,纳雍县新春煤矿、被告中泰公司才迟迟签字盖章同意按元结算,并强行扣去工程款14万元作为审计费用。日,经我公司委托,纳雍县新春煤矿代我公司清偿杨仁祥借款40万元。以被告同意的结算数据扣除我公司认可的款项,被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元。纳雍县新春煤矿已被永基公司整合,永基公司应对纳雍县新春煤矿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泰公司系永基公司新春煤矿、永基公司的主管企业,且中泰公司在工程决算审批单签字盖章同意支付,中泰公司也应对纳雍县新春煤矿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几年来,被告迟延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我公司经营困难,甚至连拖欠已久的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给我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从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期间以所欠的工程款元为基数按日央行公布的3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即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永基公司新春煤矿辩称:我矿支付给原告的工程进度款都是有证据相对应的;对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有原告公司盖章和施工负责人签字,审计费由原告承担是经双方协商的,且有原告承诺;日,原告在决算单上签了字,工程最后价格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数据从这时起才予明确,原告要求从日起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不当,我矿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元,并待恢复生产尽快向原告支付,关于利息部分请求原告予以免除。被告永基公司辩称:纳雍县新春煤矿所有与原告赛德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都是由王金平进行洽谈、签约,原告相关负责人从未与纳雍县新春煤矿沟通、商谈,所有建设施工合同的乙方均为赛德公司纳雍县新春煤矿项目部,王金平与赛德公司纳雍县新春煤矿项目部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赛德公司与纳雍县新春煤矿签订的一系列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王金平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确定工程款数额,原告超支部分应向纳雍县新春煤矿返还;因原告与纳雍县新春煤矿签订的一系列建设施工合同发生在纳雍县新春煤矿与我公司整合组建之前,且在纳雍县新春煤矿欠付原告赛德公司工程款数额最终确定之前,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我公司仅在形式上整合了纳雍县新春煤矿,实质上煤矿仍然是独立的经营核算单位,公司对煤矿并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原告的工程款应由煤矿独自承担支付责任。被告中泰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来未与原告赛德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我公司未欠原告工程款,虽纳雍县新春煤矿属我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但其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公司对原告工程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为发包人与原告赛德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纳雍县新春煤矿将新春煤矿招待所工程发包给原告赛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日,竣工日期为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双方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定额总造价让利7%;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上报本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收到后5日内核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按照工程形象进度阶段审计结果费用的75%拨付工程款同时代扣税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待承包方决算报来后,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发包人60天内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承包人无偿负责维修,如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发包人将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直接从质保金扣除,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一次性付清承包人5%质保金;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工程竣工结算时执行贵州省2004年定额下浮7%,人工费按44元/工日,措施费按8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4元/平方计取。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为甲方与原告赛德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纳雍县新春煤矿将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工程发包给原告赛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施工内容以图纸为准;框混结构;合同价款约5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实际发生量执行贵州省2004消耗量定额进行最终决算,总造价让利3%;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0%给乙方,主体结构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0%给乙方,工程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25%给乙方,待乙方报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甲方60天内按决算价付至95%,余5%作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维护,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结清质保金。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为甲方与原告赛德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纳雍县新春煤矿将新春煤矿引风道、行人道工程发包给原告赛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施工内容以图纸为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合同价款约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实际发生量执行贵州省2004消耗量定额进行最终决算;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付款方式为:引风道及行人道全部浇筑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45%给乙方,工程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0%给乙方,待乙方报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甲方60天内按决算价付至95%,余5%作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维护,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结清质保金。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为甲方与原告赛德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纳雍县新春煤矿将新春煤矿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赛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日,竣工日期为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5天;合同价款约为360万元;双方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基价下浮5%;乙方每月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每月28日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按审计结果的75%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待乙方决算报来后,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甲方60天内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维修,如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将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直接从质保金扣除,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5%质保金;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工程竣工结算时执行贵州省2004年定额和贵州省及毕节地区相关文件,2011年后的相关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基价下浮5%,措施费按85%计取,材料价格以现场签证为准。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为甲方与原告赛德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纳雍县新春煤矿将新春煤矿锅炉房基础及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给原告赛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春煤矿锅炉房基础及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50万元;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实际发生量执行贵州省2004定额及贵州省和毕节地区相关文件进行最终决算;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付款方式为:基础设施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待乙方报决算后,经甲方出具审计结果,甲方60天内按决算价付至95%,余5%作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维修,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金,如乙方决算书报来后60天内,甲方未出具审计结果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所报的工程价款为决算总价。同期间,原告赛德公司还承揽了纳雍县新春煤矿磅房、其他零星工程施工,双方未就此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赛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新春煤矿招待所工程、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工程、新春煤矿引风道、行人道工程、新春煤矿办公楼工程、新春煤矿锅炉房基础及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纳雍县新春煤矿累计向原告赛德公司支付新春煤矿招待所工程的工程进度款334万元、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工程的工程进度款42万元、新春煤矿引风道、行人道工程的工程进度款37.5万元、新春煤矿办公楼工程的工程进度款280万元、新春煤矿锅炉房基础及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款22万元、磅房工程的工程进度款15万元、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进度款25万元,纳雍县新春煤矿共计向原告赛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755.5万元。日,新春煤矿引风道、行人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新春煤矿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新春煤矿锅炉房基础及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原告赛德公司对新春煤矿招待所工程整改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日,原告赛德公司向纳雍县新春煤矿提交《工程决算书》。原告赛德公司对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的送审工程造价为元,对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送审工程造价为元。经纳雍县新春煤矿委托,对由原告赛德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实施审鉴程序。经审定,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日,纳雍县新春煤矿、原告赛德公司、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认可。同日,以审定的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及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造价为元作为工程造价审核金额向建设单位纳雍县新春煤矿内部申报审批,在审批环节中,被告中泰公司在《工程决算审批单》上签署了“经审核,同意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金额”字样。日,纳雍县新春煤矿代原告赛德公司支付审计费14万元。、30日,出具了“鲁忠信会基字[、169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日,经原告赛德公司授权,纳雍县新春煤矿为原告赛德公司向杨仁祥清偿债务40万元。按双方认可的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造价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审计费、债务代偿款809.5万元,纳雍县新春煤矿尚欠原告赛德公司工程款元。2013年,纳雍县新春煤矿的采矿权以合作转让方式让与被告永基公司,纳雍县新春煤矿被被告永基公司兼并重组后,更名为永基公司新春煤矿,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且独立经营核算;中泰公司系永基公司的股东。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书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1份8页、《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采矿权协议转让公告》1份2页、《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采矿权协议转让结果公告》1份1页、《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关于采矿权转让公示》1份2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52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份6页、《工程竣工验收单》4份4页、《验收申请》1份1页、《决算书签收目录表》1份1页、《工程决算审批单》2份2页、《支付工程进度款证明》7份7页、《审计费收据》1张、《申请付款证明》1份1页、被告永基公司新春煤矿提供的书证《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册》1份4页、《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95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份257页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赛德公司与纳雍县新春煤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其施工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于日向纳雍县新春煤矿提交《工程决算书》,经纳雍县新春煤矿委托,对由原告赛德公司负责施工的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实施审鉴程序,对工程造价的审定结果于日经建设单位纳雍县新春煤矿、施工单位原告赛德公司、咨询单位三方共同签字认可,且该审定结果还经建设单位纳雍县新春煤矿内部进行审批认定,说明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应按工程造价元进行结算,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元进行结算;于日出具了“纳雍县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于日出具了“纳雍县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按照合同“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甲方60天内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5%质保金”的约定,纳雍县新春煤矿应不迟于日再向原告赛德公司支付“纳雍县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工程款元(元×95%-办公楼、招待所工程进度款614万元-审计费14万元-债务代偿款40万元),应不迟于日再向原告赛德公司支付“纳雍县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工程款元(元×95%-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进度款141.5万元),纳雍县新春煤矿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于日支付“纳雍县新春煤矿办公楼、招待所工程”质保金元(×5%),应于日支付“纳雍县新春煤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磅房、引风道、行人道及其他零星工程”质保金99866.69元(×5%)。纳雍县新春煤矿在上述时间未向原告赛德公司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纳雍县新春煤矿在政策性兼并重组中,被被告永基公司吸收,更名为永基公司新春煤矿,纳雍县新春煤矿依法不能再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虽企业合并后,被合并的企业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但鉴于吸收后的永基公司新春煤矿仍然是独立的经营核算单位,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故被告永基公司新春煤矿应与被告永基公司共同承担原纳雍县新春煤矿的债务清偿。被告中泰公司系被告永基公司股东,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永基公司债务应由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及以工程款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工程款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工程款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工程款元为基数从日起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49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智超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承包农村养猪场的彩钢棚工程的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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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应该算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都要有资质的单位去承包的, 就算是个人做,也必须挂靠个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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