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案子能撤吗能用救助基金吗

是&救命钱&而非&治病钱&
浏阳网8月12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张永红)&我丈夫被摩托车撞了,现在住在医院,肇事摩托车没有买保险,赔钱不起,我们可以申请救助吗?&&撞我父亲的车逃走了,家里没钱治病,我该怎么申请救助?&&&
我市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消息经本报报道后(见本报4日2版),本报新闻热线&热闹&异常,咨询&求救&细节的市民络绎不绝。
我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之后运行情况如何?什么样条件的人群能获得救助?符合条件者该如何申请?救助额度有多大?相关部门又如何对救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申请救助需等具体细则出台后
昨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除了本报热线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电话以外,近日专门前往交警大队&求助&的市民也不少。对于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有人员受伤又支付不起救治费用的家庭,获得一笔救助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的愿望十分迫切。
然而,因为救助基金刚设立,具体的操作细节还未出台,昨日,市财政局金融证券科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救助基金虽然已经设立,但具体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目前还不能办理救助申请。
据介绍,目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正紧锣密鼓地根据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所有细则将以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操作细则为参考,再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待其出台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后,救助基金才能正式开始运用。
三类人群能获得救助
&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人员才能得到救助。&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定立透露,虽然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救助基金的整体运行模式已经初步确定。在救助基金正式运行后,并不是只要在事故中伤亡人员就能得到救助,只有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事故,且抢救费用超过交强责任险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事故中受害人才能获得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救助基金仅仅是&救命钱&,而非&治病钱&。因为,救助范围仅为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不包括抢救成功后的治疗费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才能得到垫付,如果情况特殊,超出72小时的抢救费用,必须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总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
申请救助需走三道程序
据介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投放后,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想申请到救助金,需要经过三道程序:
程序一:受害人本人、近亲属或医疗机构向同级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程序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单位代为受理并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基金管理机构。
程序三: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垫付通知或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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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途径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长效运行?相关部门是如何对这笔基金进行管理的呢?据交警部门透露,主管部门已初步确立了多条管理规定,以达到每一笔救助金都帮助到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的目的,其中就包括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责任追偿等规定。
据介绍,按照规定,在救助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等费用支出都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而不是在救助基金中列支,而救助基金将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存的救助基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另外,管理机构收到交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还要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我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还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和省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再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另外,基金管理还要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有人认为事故救助基金后反正就基金救助伤者,逃逸后即使被抓也能减轻部分负担,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基金运行管理中还有一道追偿程序。据交警部门介绍,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抢救费后,基金办有权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交警、受害人或者继承人都有协助追偿的义务。
<input type="hidden" name="content" value=" " />2014年下半年,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向该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请求,请求县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其追偿已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常驻法院的驻庭调解员,直接参与了其追偿工作。令人遗憾的是追偿工作很不理想,最后紫金保险公司只能走上诉讼这条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律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项制度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总部设在江苏南京的财产保险公司)。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原因何在?对此又应采取怎样的对策?笔者作了简单的调查与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垫付救助基金时应作出在得到有关赔偿时优先偿还的承诺,但一些得到救助基金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笔者参与处理的追偿案,其中有一些就是这样的情况:洪某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撞伤卞某,事故发生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垫付抢救基金48807.93元,卞某出院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即接近植物人状态),责任人洪某家住农村收入微薄,摩托车又没有保险,这样的追偿案就是司法部门处理也很棘手。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之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的宣传力度,对有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以此寻求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的支持与关心。二是审查垫付情况。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三是完善联动机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担-金垫付医疗费用有什么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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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担 金垫付医疗费用有什么条件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担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利息吗?申请之后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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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久能审批: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
难道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这么难吗:
急救的话是不需要先打钱的,事后医院自己会申请费用的。但是,生命体征稳定了,就要钱了,而这个钱就不是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是事业单位吗?待遇怎:
首先,这个单位是比较好的单位(就职而言);其次,该单位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对象支付不起巨额...
难道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这么难吗:
要看当地是否设立了这个基金。其次,还要看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非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的。这个基金...
请问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个有点烦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无力偿还怎么办?:
1、一般情况,这个不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去哪个单位部门去找:
应该到公安交巡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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