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2017宏观税负水平平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_百度知道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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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经济发展阶段来判断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一国国民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决定社会产品剩余量。而税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剩余量,它决定了政府税收征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一国的生活水平、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并进而制约公共品的规模、结构和质量,而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这样,经济发展水平就决定了政府对税收的需要量。一国的宏观税负就是在征税的可能性和政府对税收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二、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判断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的分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相应获得生产税和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获得收入。家庭提供劳动和资本,获得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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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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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人民日报:我国宏观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企业税负话题一直是舆论热点,尤其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微观经营效益普遍呈下滑趋势,如何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更受关注。为此,新华社记者采访权威部门,从多个维度用大数据透视企业税负变化。  维度一:我国企业销售收入税负率为4.7%  衡量企业税负,可以从微观税负和国家宏观税负两个维度观察。  微观税负,简单说就是企业自身缴纳税收的比重。企业税负水平通常用“销售收入税负率”来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税负率反映了企业缴纳的税款占其生产经营成果的比重,符合我国税制状况。  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的全国70多万户企业的财务税收调查资料测算,2015年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销售收入税负率为4.7%。  分行业看,农林牧渔业企业税负水平为1.9%;工业企业税负水平为6.2%,其中制造业企业税负水平为5.9%;建筑业企业税负水平为2.9%;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税负水平为1.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税负水平为3.0%。  维度二:我国企业主要税种税率全球中等水平  衡量企业税负,还可用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来具体分析。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全球范围看,我国企业主要税种税率世界排名处于中间位置。  ——我国增值税税率排名居世界中间水平。  近年来,我国一直维持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和13%的优惠税率,营改增后又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根据国际有关专业机构统计的征收增值税的115个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平均约为15.7%。我国与多个国家并列第56位,处于中间水平。  ——我国所得税税率与世界平均水平近似。  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税率为15%。2015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的所得税标准税率基本介于9%和55%之间。根据国际有关专业机构统计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126个国家,所得税标准税率平均约为23.7%,我国位居第63位。欧盟国家的所得税标准税率平均约为22.1%,OECD(经合组织)国家平均约为24.8%,我国所得税税率水平与欧盟和OECD国家近似。  维度三:我国宏观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如果以更广视野观察,可以从国家宏观税负,即一国税负水平的高低来衡量。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宏观税负并没有统一口径,通常指一国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要科学衡量我国宏观税负,可以结合当前政府收入的构成情况,从大、中、小三个口径来观察。  ——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只看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我国2015年小口径宏观税负比世界平均水平低5.1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低7.7个和2.2个百分点。  ——中口径宏观税负,为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根据OECD数据测算,2014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35.3%,同期我国仅为23.5%,低11.8个百分点。  ——大口径宏观税负,为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的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扣除重复计算部分)。  我国2015年的税负水平比2013年各国平均水平38.4%低9.4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低13.8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低4.4个百分点。  维度四:衡量税负高低不能忽视减税降费因素  权威人士表示,一些企业吐槽“税感”重,对此应从税收和缴费多角度综合考量。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缪慧频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1062户大型企业集团中,实体经济企业营业成本呈下降态势,每百元营业收入的成本为84.2元,同比减少0.18元。从结构上看,税收、财务、运输和用电等成本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速也有所放缓。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指出,近年来,我国税收减免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正在逐步下降。减税降负无疑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基调,意味着未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会在给企业降成本方面进一步发力,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改革红利,有效增强市场活力。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韩洁、郁琼源)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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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爱基金我国目前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_网易新闻
我国目前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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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与之相关的话题受到关注。14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答了当前财政热点问题。
我国目前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
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政府收入规模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程度。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计算,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从人均财力水平来看,我国远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口径,2010年我国人均政府财政收入按照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166美元,而根据预测,2010年,美、日、德、法等国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都在14000美元以上。
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存缺陷
2009年,福布斯杂志发布了“税负痛苦指数”榜单,其中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近期,这一话题再次引发热议。财政部负责人指出,税负痛苦指数的统计方法并不科学。
按照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统计方法,各税种都选用最高的边际税率来计算痛苦指数。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税负痛苦指数在反映税负高低问题上存在缺陷。一是指数选取的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率,实际税率往往比名义税率低。二是最高的边际税率只适用很小比例的纳税人,不能反映一国居民的总体税负状况。三是简单相加的假设前提是对每个税种赋予同等的权重,而这一假设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
坚决制止“年底突击花钱”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历年预算执行情况看,财政支出进度均呈“前低后高”走势。他分析指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每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中央财政预算之前,项目支出中一般只有延续性项目按一定的比例预拨部分资金,新增项目大都是在预算批复下达后才开始支出,这样就使一些资金延后支出。
此外,由于项目单位从启动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等管理程序到具体实施有一个过程,前期准备阶段资金需求量小,实施阶段资金需求则明显增大,相应的资金支付也是前少后多。而且,预算项目支出需要据实结算,这部分预算支出往往在年底前结算,因此12月份支出较多。
这位负责人强调,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坚决制止“年底突击花钱”。今年前10个月,全国财政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7.4%,比去年同期进度加快5.2个百分点,预计12月份财政支出占全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比上年进一步下降。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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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宏观税负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的高低体现了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职能的强弱。科学合理地界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
  从1985年起,我国税收收入统计是按利改税后新的口径进行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收入变动与经济增长变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一)宏观税负反映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
  按照我国历史上两次大的税制改革,我们将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变化分为3个阶段。在不同税制下,税负变化也不同。第一阶段为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方针使生产力得到巨大解放,经济和税收收入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宏观税负水平由1980年的12.8%缓慢上升至1984年的13.7%.第二阶段为年,由于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主要以税收收入形式集中到政府手中,宏观税负迅速提高,1985年宏观税负达22.8%.与此同时,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而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导致了1989年、1990年的经济“硬着陆”,生产滑坡、税源萎缩,致使1989年在税收弹性达到高点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又出现下降。在这两个阶段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主要围绕利润分配进行,因而税负成为关注的焦点。研究结果显示,这一时期企业税收负担不算重,而非税负担却不轻,但宏观税负比较适中,且出现逐年下降趋势。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至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并在1996年实现经济“软着陆”,经济增长有所下降,各项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也趋于减缓,宏观税负及总体税收负担大体呈下降趋势。
  (二)我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以来趋于下降
  如果以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我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的22.8%下降至1996年的10.1%,降幅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深思。宏观税负的降低反映了国家集中财力能力的降低及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降低。在我国经济转轨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还需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情况下,这种降低是令人堪忧的。从多种角度分析都可看出我国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首先是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其次是国债规模增速过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如果说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那么我国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持续不断降低的现状就存在隐忧了。
  二、我国宏观税负和总体负担的现状
  (一)对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
  首先,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绝对比重,流转税又以增值税为绝对主体,而增值税是以经济增量(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当经济增量以较高速度增长时,理论上讲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是小于1的。其次,弹性系数大小与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如果经济增长是高投入的产值速度型外延扩张,则GDP增量能提供的税收收入增量就很有限;如果是经济效益型增长,那么同等的经济增量可提供的税收收入要多得多,弹性系数也相应较高。最后,我国GDP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无税产值或低税产值,如免税工业产值、农业产值等。
  (二)对税负的研究必须将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全面、正确的认识
  自1978年以来,我国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上始终本着减税让利的原则,企业留利水平呈上升趋势。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约为8%左右;所得税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逐年下降,1996年仅为1.1%.同时,国家规定企业免缴“两金”,可以加速折旧并可将折旧全部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这些都表明企业税收负担是在减轻而不是在加重。
  但是,税收负担并不是企业全部负担,政府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也不仅仅是税收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收费、摊派以及政府职能转移而转嫁给企业的额外负担,如企业办学。据有关部门统计,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住房、医疗、学校教育等方面的投资约占企业总投资的15%~20%,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及在岗富余人员工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对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说,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已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应纳税额。可见,企业非税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三)对总体负担的结论性认识
  1985年至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1.3%,而同期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却为15.6%.一方面我国宏观税负偏低,宏观税负不重,且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负担沉重。微观分析表明,非税负担过多、过重,尤其是乱收费泛滥是其根源所在。
  三、提高宏观税负的措施
  (一)深化税制改革
  1. 改革农业税。农业税负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兼顾农业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应完善农业税管理制度。
  2.强化增值税改革。在现行增值税改革方向基础上,发挥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点,弱化增值税政策职能,强化其收入职能。(1)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的弊端,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税收环境,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改造。(2)将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有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
  3.完善制。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看,其增长幅度却远远小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长幅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尽人意并非税源问题,主要还是税制本身不够完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途径有:(1)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越来越突出。而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实行这种税制模式要求较高,实施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目前采用有较大难度。因此现阶段可先推行混合税制,克服分类税制存在的缺陷,在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2)合理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首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次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3)加强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全面实行实名制和收付票据化。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与国际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已迫在眉睫。
  (二)改费立税,扩大税基
  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对于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现存的数额较大、来源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可并入现有税种,统一征收。例如,将用于城市建设的配套费、绿化费等收费项目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而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向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手续费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应按不高于或略高于成本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
  3.取消乱收费。对那些不必要的乱收费项目坚决取缔。
  (三)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还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诉讼案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
  主要参考资料:
  (1)安体富、岳树民《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调整》(载《广东地方税务》1999年第6期)。
  (2)徐四伟 《宏观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载《特区税收新篇章》,海天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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