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水利局,农业机械河道管理局和水利局哪个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严的执法,全地域、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山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地,重要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和修复,发展方式实现重大转变,新动能主导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主要指标: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比2015年下降35%,设区的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比例达到62%;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1.5%,省控重点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88%左右,设区的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7%、27%、11.7%、13.4%以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需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12%左右(包括海洋);森林覆盖率达到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8%、1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淘汰排放高、污染重的燃煤机组,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燃煤机组。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左右。加快实施钢铁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燃气锅炉、燃气工业炉窑等实施低氮改造或尾气脱硝治理。

(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加快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全省17个设区的市完成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散煤替代的地方,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大力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除偏远山区、海岛外,基本实现全省天然气“镇镇通”。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方的散煤替代。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增强接纳省外来电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到2020年,省外来电占省内可用装机的比重达到30%。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为抓手,统筹开展车、油、路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强新车生产源头管控,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7个传输通道城市提前实施。强化在用柴油货车执法检查,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全省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车、公务车,以及市政、环卫车辆等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油品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禁止向内河船舶供应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油品行为,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站点。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主要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到2020年,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输,推动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矿石、焦炭等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加快电力、钢铁、焦化、氧化铝等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铁路专线建设,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管道输送能力建设,推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主要采用管道运输。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到2020年,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

(四)深化面源污染整治。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城市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各类工地全面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强化道路扬尘控制,提高道路机扫、冲洗率。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监督执法。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2019年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准确到各设区的市。加强重污染天气的气象条件分析,提升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服务能力。实施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每年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货车运输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以上。

三、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一)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深化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防治,确保水质安全。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氮、磷、硫酸盐排放控制。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与处置能力。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二)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将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河长、湖长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迁出。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逐步消除建制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多渠道、多方式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三)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按照陆海统筹原则,积极实行陆、岸、海生态环境综合防治。国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确保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率先在渤海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以渤海湾、莱州湾、黄河口等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保护自然岸线,推进人工岸线生态化。强化海洋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加强港口码头和海上船舶污染防治,强化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渤海海域船舶原油过驳、单点系泊等高污染风险作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开展重点江河湖库及重点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推进渤海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以农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资金筹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机制和清洁供暖机制。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大力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2019年年底前达到100%。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一)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分类清单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和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各类设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以及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中已腾退土地的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二)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济南、青岛、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有序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开展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三)强化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方,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包括实验室危险废物),201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优化处置能力配置。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省、市、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2018年年底前,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五、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考核评估。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二)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20年年底前,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处置到位并完成生态恢复。开展全省78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2019年年底前完成。核准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试点。保障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

(三)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实施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支持长岛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推进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治理。推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六、引导倒逼新旧动能转换

(一)实行项目建设和严控污染物排放综合决策。严禁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铸造、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立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总量双平衡机制,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指传统产业或污染严重的小项目)、上高压低”,优化整合钢铁、电解铝、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新项目投产时,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依法关停。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2019年年底前,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耗损程度,分别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综合性管控措施,逐步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产业园区集中整治。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正在实施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2018年年底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修订规划内容。

(三)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推动重点行业改造提升。建立完善与新旧动能转换相适应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提出严于省标的排放限值,按程序批准发布后实施。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全面推进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四)提高环评质量和审批服务水平。重大工程项目可研、规划编制启动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评质量考核,对环评质量差、无故拖延编制时间、影响重大工程项目进展的环评机构,按程序移出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情况严重的报请生态环境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提高环评审批审查服务水平,已通过审查的规划环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经认定后不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实行“零跑腿”网上备案管理。开辟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做到“最多跑一次”,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七、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

(一)推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矿、节材,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6.59亿立方米。

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打造绿色供应链,全流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加快推动农业领域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理资源化,形成农林牧渔多业共生的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加快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开展“无废城市”试点,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共享和产业共生,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率。全面加强进出口贸易环境监管,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引进,大力推动绿色贸易。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进省,强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严防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入境进省,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加快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交易。

(二)推进公众生活绿色健康。围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开展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进衣食住行全面绿色化,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稳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绿色化改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施工模式。提倡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

八、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委员会成员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落实“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各市、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按照中央要求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跟踪审计。实行市县乡三级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强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环保督察。

对各市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职责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更好发挥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试点。完善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承担机构和人员。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制定、修订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

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制度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保障重点,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国有资本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支持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健全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进行环境与健康调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三)夯实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约束,倒逼企业治污。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平台和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环境违法信息作为政府、金融机构等对企业执行财税、信贷、产业政策的重要参考。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构建市场体系,引导企业治污。建立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治污。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创新共同体,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和装备。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四)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创建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城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行动。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规范排污口设置,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的监控数据及信访、举报、舆情反映问题的处置后督查机制。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垃圾污水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本意见的各项目标任务,逐条逐项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本意见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一、组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6个

1.组建新的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党校(锦州行政学院、锦州市社会主义学院、锦州市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讲师团)

  • 中共锦州市委党校(锦州行政学院、锦州市社会主义学院)
  • 市委宣传部所属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讲师团
  • 市委组织部所属党员教育中心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职能。市委党校加挂锦州行政学院、锦州市社会主义学院、锦州市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讲师团牌子。

2.组建市信访网络投诉受理中心

  • 市信访局所属市民投诉中心
  • 市委宣传部所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中心
  • 市委政法委所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报信息中心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网络安全、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接待、维稳、反邪教等综合治理职能。

3.组建市群团服务和老干部活动中心(锦州市老年大学)

整合15个事业单位——

  • 市委老干部局所属老干部活动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大学(党务工作办公室)、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办公室
  • 市科协所属科技进修学院
  • 市总工会所属职工服务中心
  • 团市委所属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少年之家、青年交流中心
  • 市文联所属文联文学艺术创作社、文联创研部
  • 市妇联所属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 市社科联所属《社会科学》编辑部
  • 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工、青、妇、残联、老干部等部门综合服务职能。市群团服务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加挂锦州市老年大学牌子。

4.组建市机关保障服务中心(锦州市保密检查处置中心)

  • 市委办所属市委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保密技术检测中心
  • 市人大所属人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市政府办所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市政协所属政协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市委统战部所属民主党派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市接待办、市接待服务中心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综合服务保障及保密检查处置、保密科技测评等职能。市机关保障服务中心加挂锦州市保密检查处置中心牌子。

5.组建新的市档案馆(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党史研究室、锦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 市政府办所属地方志办公室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党史、档案、史志资料的征集、整理、保存工作等职能。市档案馆加挂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党史研究室、锦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新闻媒体集团(锦州日报社、锦州广播电视台)

  • 新华社辽宁分社专职通讯员站

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新闻、电视、广播、日报等综合媒体服务职能。市新闻媒体集团加挂锦州日报社、锦州广播电视台牌子,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市委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个

组建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

将市纪委所属纪检监察服务中心更名组建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

为市纪委监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市纪委监委机关教育与网络举报管理等职能。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6个

1.组建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锦州分站)

整合15个事业单位——

  • 市质监局所属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锦州分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锦州饲料检测中心、衡器检定所、计量检定测试所、光伏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市住建委所属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工研究所)、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 市食药监局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市发改委所属价格认证中心
  • 市农委所属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食品、药品、衡器、容器等综合检验检测认证职能。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加挂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锦州分站牌子。

2.组建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锦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 市农机局所属农机研究所(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 市发改委所属经济研究所
  • 市环保局所属环境科学研究院
  • 市林业局所属林业科学研究所
  • 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海洋与渔业科学研究所
  • 市水务局所属水利科学研究所
  • 市科技局所属科技开发中心、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社会及自然科学研究职能。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加挂锦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牌子。

3.组建市信息中心(锦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

整合14个事业单位——

  • 市发改委所属信息中心(信用中心,节能评审中心)
  • 市卫计委所属卫生信息中心
  • 市委办所属市委信息与办公自动化办公室
  • 市委组织部所属市委组织部信息技术中心
  • 市编委办所属机构编制政务管理办公室
  • 市工商局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市住建委所属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
  • 市国土局所属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 市教育局所属教育信息中心
  • 市人防办所属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市政府办所属群众诉求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府信息与电子政务办公室)
  • 市委宣传部所属新媒体发布中心
  • 市交通局所属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地方铁路管理处)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大数据、大平台信息和技术保障等职能。市信息中心加挂锦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牌子。

4.组建新的辽沈战役纪念馆

  • 辽沈战役纪念馆、辽沈战役烈士陵园
  • 市民政局所属解放锦州烈士陵园管理处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爱国主义教育等职能。

5.组建市经济合作中心

  • 市经济合作局及其所属驻外事务联络办公室
  • 市发改委所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 市商务局所属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服务中心
  • 市金融办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职能。

6.组建市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 市质监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辽宁分中心锦州办事处、技术监督局情报所
  • 市工商局所属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
  • 市食药监局所属食品监督执法支队
  • 市商务局所属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 市科技局所属知识产权办公室(专利行政执法大队)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市场服务保障职能。

7.组建市公共事业和法律服务中心(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市审批局所属政务服务中心
  • 市发改委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 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 市法制办所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市民委所属民族和宗教服务中心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面向社会提供综合及法律服务职能。市公共事业和法律服务中心加挂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

8.组建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

整合10个事业单位——

  • 市林业局所属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场圃管理站(林业工作站)、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林业基金管理站(林业工程稽查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锦州市湿地保护中心)、“三北”防护林建设管理办公室(防沙治沙中心)、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林木种苗管理站、森林资源(青山)保护局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职能。

9.组建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整合14个事业单位——

  • 市国土局所属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凌河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古塔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太和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松山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滨海新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国土资源规划院、古生物化石和花岗岩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局
  • 市规划局所属地力岩土勘测处
  • 市林业局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 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锦州大笔架山特别保护区管理局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职能。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加挂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

10.组建市审计与统计服务中心

  • 市审计局所属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 市统计局所属统计局普查中心、服务业调查中心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审计服务与统计服务职能。

11.组建市工业及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 市科技局所属辽宁(锦州)光伏研究院(科技情报所)
  • 市经信委所属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中心)、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黄金管理办公室、轻工集体工业联社办公室、无线电监测站、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 商务局所属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为工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等职能。

12.组建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整合25个事业单位——

  • 市住建委所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城市清洁管理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污水收费管理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 市人防办所属站前人防工程管理处、平战结合管理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市城监局所属综合执法一支队、综合执法二支队、综合执法三支队、综合执法四支队、综合执法机动支队
  • 市规划局所属城市规划监察大队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市容环境维护、城市建设、人防工程及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等职能。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加挂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

13.组建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整合30个事业单位——

  •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及其所属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农机安全监理所
  • 市农委所属果树工作总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市分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绿色农业管理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农业财务结算中心、土壤肥料工作站、植保植检站(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农产品出口和加工贸易促进中心、蔬菜生产办公室、农业综合监察支队、动物卫生安全稽查支队、种子管理站、兽药饲料监察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动物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所、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技术推广站(草原监理站)
  • 市财政局所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锦州检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渔港监督处、海水苗种繁育中心、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站,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站,国家海洋局锦州海洋环境监测站,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处,海洋渔业指挥部)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保障等职能。

14.组建市水利资源开发建设中心

整合10个事业单位——

  • 市水务局所属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局
  • 水土保持站(水土保持监督站)、水利工程技术审核管理中心、河道管理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城区河道管理所(橡胶坝管理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职能。

15.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整合13个事业单位——

  • 市人社局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评指导中心(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退役军官服务办公室、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外国专家服务站(锦州市引进俄罗斯专家工作办公室)
  • 住建委所属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为创业、就业、人才引进及社会保险等提供服务保障职能。

16.组建市财力保障中心(锦州市债务管理办公室)

整合11个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所属债务管理办公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收费管理处、市县(区)乡财源建设办公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预算编制审核中心、市直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干部教育中心、财会研究所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财力支持和保障等职能。市财力保障中心加挂锦州市债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17.组建市民政事务中心

整合16个事业单位——

  • 市民政局所属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市政府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城乡低保管理服务中心、慈善事业发展中心、殡仪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民政局公共建设管理中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殡葬管理所、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为民政、民生、社会慈善公益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等职能。

18.组建市教育发展中心(锦州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市教育局所属教育财务结算中心、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教育局老干部活动室、电化教育馆、教育办学监察办公室、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为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等职能。市教育发展中心加挂锦州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9.组建市全民健康保障中心(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整合12个事业单位——

  • 市卫计委所属卫生监督所、中心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卫生财务结算中心、健康教育所、卫生科研教育中心、精神病防治办公室、医学会、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
  • 市安监局所属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全民公共卫生、健康医疗、疾病预防等职能。市全民健康保障中心加挂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20.组建市应急救援救助服务中心

整合11个事业单位——

  • 市安监局所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市水务局所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市林业局所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市人防办所属应急救援中心
  • 市政府直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救援救助及监管等职能。

21.组建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

  • 市交通局所属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民航管理办公室、出租车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市港口与口岸局及其所属锦州港引航站、航政管理处、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陆运、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职能。

22.组建市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

整合16个事业单位——

  • 市文广新局所属图书馆、少儿图书馆、文化局老干部活动室、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演出管理办公室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其所属旅游监察大队、红色旅游管理办公室
  • 市委宣传部所属大型活动办公室(老兵电影展览馆)
  • 市住建委所属碣石印社服务中心
  • 市体育局所属滨海体育管理中心、体育总会、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文化旅游体育综合服务职能。

23.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 市环保局所属环境监察局、环境宣教信息监控中心、污水处理管理中心、机动车尾气监理站、锦凌水库环境管理处
  • 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渔政管理处、中国海监市支队
  • 市水务局所属水政监察支队
  • 市国土局所属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24.组建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将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所属医疗保障管理中心更名组建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城镇职工、居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等服务保障职能。

  • 市住建委所属风景园林管理处、北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城镇绿化办公室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承担城市绿化建设及公园、景区保护等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

26.组建市文化演艺集团

整合12个事业单位——

  • 市文广新局所属京剧团、歌舞团、杂技团、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研究所、京剧院、评剧院
  • 市贸促会所属会展管理中心
  • 市总工会所属职工文化中心(工人文化宫)

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为人民群众文化艺术生活提供服务保障等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个

  • 市公安局所属公安局综合服务中心、太和公安分局锦凌水库信息服务中心、警犬训练中心、留置看护服务中心、人民警察训练基地

为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公安系统服务保障等职能。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并纳入优化整合范围。

2.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先根据执法职责和范围进行整合,再按照中央专项改革要求统筹推进。

3.市直18个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与组建企业集团工作统筹推进,转企事业单位进行工商注册后,撤销事业单位机构,收回事业编制。

4.考虑与党政群机构改革保持同步,对应急管理机构等所涉及的事业单位,先行提出整合意见,整合前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待下一步党政群机构改革统筹推进。

5.。市科协所属市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市农机局所属市农业机械化信息中心;市国资委所属市国有留守企业管理中心;市台办所属市对台经济贸易文化交流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市淡水渔种场;市民政局所属市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市教育局所属市教育局企业办公室;市民委所属市宗教房产财经管理处;市科技局所属市技术市场9个职能弱化、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对其人员和资产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按照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组建企业集团实施方案。

1.市供暖管理处、市道路拓宽房屋管理站2家单位转企改制,并入市热力集团。

2.市锦凌水库管理局转企改制,并入市水务集团。

3.市供销社职工中专学校、市良种繁育服务中心2家单位转企改制,并入市粮食产业集团。

4.市汽车技工学校转企改制,并入市交通发展集团。

5.市市政管理处、市房屋管理处、市环境工程技术公司、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文化局房屋管修站、市房产职工学校等6家单位转企改制,纳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暂定名为:市城建集团)。

6.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市笔架山财政培训中心、市兴城理疗医院、市林业培训中心(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培训中心)等4家单位转企改制,同时将市委、市政府和锦州日报社所属的印刷厂一并纳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暂定名为:市锦勤集团)。

7.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家单位转企改制,纳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暂定名为:市担保集团)。

  • 市对台经济贸易文化交流中心
  • 市国有留守企业管理中心
  • 市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此次改革涉及部门多、整合力度大,是一次全方位、深层次的重大改革,影响面之广、关注度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深入,坚决打赢事业单位改革攻坚战。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六)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责本地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查禁场所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维护城区和旅游景点的交通秩序、交通行为引发的治安秩序,做好道路违章停车的清障、车辆安全检验及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黑点”路段和无牌无证、报废、套牌车辆的集中整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四)负责全市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审核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的消防设计,依法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社会活动等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专项检查和治理,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六)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其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交通行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制定交通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处理交通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履行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牵头、协调、组织开展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非法客船载客运输和船舶带病运行;坚决取缔无证、无名和无船籍标识的“三无”船舶以及非法渡口、非法渡运;大力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域通航环境;整治非法滩涂造船;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麻痹大意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和责任追究。

    (三)指导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工作。

    (四)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点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管理规范和指导建筑市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监管手续,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五、市城管局     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和核发《燃气资质证书》;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负责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以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组织全面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土锅炉”等“土制”特种设备。

    (三)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加大无证生产的查处力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按法定权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招投标和拍卖工作;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保护等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整顿工作和指导全市矿产督察工作;对前述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燃气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发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措、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二)安排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例,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全市电力(含水电)、轻纺、机械电子、有色金属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上述各项相应的管理责任。

    履行对全市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组织制度全市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市、校两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监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市传染病防治规划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疫情监测,管理疫情公布,组织对重大突发疫情、严重中毒等公共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管理职责内的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治疗救护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歌舞剧院、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场地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于以本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一)负责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农药、兽药、饲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河、河口滩涂的治理,并承担前述事项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制订市管河道防御洪水预案和重要水利工程度汛方案。

    组织管理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调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和庆典气球的施放安全督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负责本公司所辖电力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组织制定上饶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本系统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特大安全事故时,坚决服从市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市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确保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及重要用户的安全供电,并尽快组织排除电网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灾区供电;对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安全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行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

    (二)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方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市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系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储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三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对用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和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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