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一定要按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格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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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招标的过程情况。
不违反法律规定
尊敬的网民,您好:
建议您直接向招标单位询问。如您有其他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随时拨打我的电话或来律所与我面谈,免费法律咨询,谢谢。
只要能证明之外的工程是实际存在的,而且实际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可起诉追讨。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参照招标工程同类计价,无参照的按定额。完全没问题,可诉讼处浬。杨律师。
协商解决好
无效,,,,
(1)没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不符要求。(2)标书没密封。(3)封面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4)标书没盖投标单位公章。(5)报两个价,没声明哪个有效。(6)质量/工期/标的/付款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符。(7)没按格式要求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内容含混不清。(8)不平衡报价。(9)低于成本报价。(10)拒不澄清。
(1)没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不符要求。(2)标书没密封。(3)封面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4)标书没盖投标单位公章。(5)报两个价,没声明哪个有效。(6)质量/工期/标的/付款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符。(7)没按格式要求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内容含混不清。(8)不平衡报价。(9)低于成本报价。(10)拒不澄清。(11)其他废标情形。
你好,你具体问题是什么
要根据招标的具体内容,上下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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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苏州用户的咨询日,某单位在对项目进行招标时,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要有投标单位的盖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评标中,某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只有投标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关于这份投标文件的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由于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B、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C、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该投标文件不能作废标处理
D、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该投标文件有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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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与日,某单位在对项目进行招标时,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要有投标单位的盖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评标中,某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只有投标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关于这份投标文件的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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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编制不能遗漏要点
  因为对招标文件未能做出实质性响应而被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大部分是由于对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未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的。本文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明确对招标文件中哪些内容不做出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供投标供应商参考。
&&&&是否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经常遇到投标人因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而被无效判处。如投标供应商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是投标内容不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还有某些供应商明知本公司在三年内曾有重大违法记录仍参与投标,等等。
&&&&是否满足针对性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供应商除了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特定项目的特定条件。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而言,其特定条件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集成资质分壹~肆级,壹级最高;对信息安全项目一般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本资质除分甲乙两个等级外,还有如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等多个单项资质;还有信息安全服务项目,需有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等。投标供应商一定要搞清楚,招标采购单位到底要求那个资质,自身是否具有这个资质;此外,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各种资质证书必须是本身所有的,名称保持一致(母公司使用子公司或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证书都不会被认可)。
&&&&是否接受提出的合同条款&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会把合同条款告知投标供应商,要求投标供应商接受该要约,以免中标后双方就合同条款“扯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前应仔细研究,如果觉得某些条款不合理,不能接受,应在规定时间前提出质疑,要求招标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千万不能既不提出质疑又不接受条款,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供应商吃亏。投标供应商不提出异议,只能视同该供应商已接受了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的条件,自说自话地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己的合同条款要招标采购单位接受,显然是不现实的。&
&&&&质量保证期是否满足要求&
  质量保证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也是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的一个指标。一般情况下,投标供应商应满足招标采购单位对质量保证期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能提供大于招标采购单位要求的质量保证期,那当然是好事,而且也有利于投标供应商自身的竞争优势。但须注意的是:增加质量保证期一般会增加成本,如果因此而提高报价,可能效果适得其反。因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如果报价高了,投标报价得分就低,竞争力反而下降。
&&&&投标保证金是否准备妥当&
  通常情况下,对投标保证金本地企业只需带支票即可,非本地企业则要了解招标采购单位公布的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将投标保证金提前汇出以使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到账(要考虑到不同银行间转账时间的耽误),或开好汇票、银行保函,投标时当场交给招标人。&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导致已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供应商是A公司,而递交A1公司或是B公司的支票,又没有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当然会被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很多投标供应商认为只要交了投标保证金就行,不管是谁交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公司就是两个法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实际上,投标供应商从购买招标文件开始,就应该按与投标相关的所有材料均保持一致来准备。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经常看到很多投标文件中莫名其妙地出现其他企业的材料,虽然能大概猜出八九分,但仍让招标采购单位摸不着头脑。
&&&&明确是否联合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一般而言,除非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投标,否则可以视为招标采购单位接受联合投标。但投标供应商在组成联合体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联合体各方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人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且投标各方均已在投标文件中盖章。有些投标文件中会出现两个公司的介绍和其他内容,但没有联合投标协议,又未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还是仅采用另一公司的技术或产品,这样的投标文件只能被排除在外。&
&&&&投标报价是否合乎规范&
  投标报价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此,笔者主要提醒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内容不能有重大缺漏。如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中所要求的价格、工期、质保期等内容是否均已填写,报价明细表中的公开报价、折扣、汇率、人民币报价格式等是否按要求提供。还有,如果供应商是投多个包件的,则应分别列明总价,明确所投包件。此外,如果能提供优惠条件,则优惠条件也应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采购单位为了保证项目能正常签约、履约的一个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满足招标采购单位的投标有效期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然,如果在投标后,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延期要求,但其投标的有效性也将在未延期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时被终止。如果投标人能同意招标人延期要求,一般来说,这样处理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决定权在投标人。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肯定会被招标采购单位拒绝,因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但在操作过程中,笔者还是经常会遇到投标供应商因看错投标截止时间或交通阻塞而迟到的投标供应商,相当可惜。
&&&&按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
  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既是保护投标供应商权利又是保护招标采购单位的基本要求。因为在开标前,无论是投标报价还是技术方案都是保密的,招标采购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肯定不会接受未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对投标人而言,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更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好。&
&&&&对某些产品的特定要求&
  如对通讯产品需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安全产品需要有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对软件产品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一些特定要求。还有,投标人有时也会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重要产品提供原制造厂商的产品授权等。
&&&&其他有关无效标条款&
  除了上面列出的一些会被招标人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外(主要是商务部分),投标人还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中关于无效标的其他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用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各项条款)。因技术方案不满足而被判无效标的主要原因一般是:对技术指标负偏离过多。例如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某些产品不能有3个以上对打“*”号的技术指标的负偏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秦志龙如何做一份高质量的投标文件? - 知乎931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4,466分享邀请回答2336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24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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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编辑人:沈大全&&&编辑时间: 10:20:11&&&新闻来源::阳光时代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三者的内容应互相印证、统一。但现实中由于操作等问题,存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这三者的效力认定并未在《合同法》或《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已有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对此进行分析。
作者:叶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项目投资与建设业务部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经投标与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就某改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第2款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材料费价格按照实际市场价格,定额执行现行园林古建筑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以及配套文件执行。该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实,其存档的2010年“该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工程计价说明”载明:执行2008年《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除建设方给定的材料单价外,其余地方材料价格执行《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9期云阳价及2006年《重庆市万州区安装、装饰工程常用材料预算价格表》,以上均未涉及到的单调价格按定额基价计算。建设公司与管委会为涉案工程的结算发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材料价格约定等规定执行,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市场价格执行。主要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涉案合同与招标文件关于结算标准的规定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参照以上司法解释,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案例二:某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公司”)对某有线电源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关于交流电压上下浮动范围的要求远超过国家标准。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进行投标,对招标文件要求均进行了响应,并表示可以满足要求。中标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电源公司保证所供设备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同类商品质量要求标准。电源公司按照国家标准供货后,双方就交货设备的质量检验标准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有线电视公司发出的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电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要约,有线电视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至此双方形成了合意,但双方随后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于之前形成合意的变更,故审理本案应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仅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作出了管理性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故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凭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这一条并不能当然认为招投标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以合同中的规定作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二、律师分析
(一)建设施工领域相关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在符合法定招标范围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现实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了规避招标投标制度,常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规避,为了规制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案例一中,涉案合同与招标文件关于结算标准的规定明显不同。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参照适用以上司法解释,认定合同关于工程结算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应该以招标文件作为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二)非建设施工领域相关问题分析
在其他领域,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在案例二中,法院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双方在后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对之前的合意进行了变更,且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认定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但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如在《某能源有限公司诉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价格变更和价格调整系数的补充协议背离了原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律师建议
招投标这一采购方式已不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招投标为其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一些不属于法定招标的项目,一旦选择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就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署的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对其他未中标人来讲亦不公正。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就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考虑,且应本着谨慎严谨的原则,在签署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一致性,避免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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