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税制的改革,对一般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革目标是从原来的17%下降到多少

税务培训课程-营改增之税制改革的影响(3)
“营改增”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税制改革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提高利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在111号文件规定,对试点中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营改增”税制的这项规定,使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借助这个契机,融资租赁业应把握机遇,对企业业务进行重新规划和整合,创新经营战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2,“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部分从事技术服务的软件企业经营带来一定挑战。“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企业适用5%的营业税,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而其主要成本为人员投入的研发支出,难以取得抵扣税项,尽管目前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由于开具的免费票,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为满足购买方的需求必须要开具纳税票,直接增加了税收支出。
3,对现代服务业来说,“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专业分工,提高盈利能力。营业税的重要特点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因此,税负繁重是现代服务业资本市场不太活跃的重要原因。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服务业来说,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企业放下包袱,向细分化和专业化迈进,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劳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转嫁而来的营业税,然而当其造成的成本增加额度高于专业分工产生的实际收益时,企业宁愿放弃专业分工,不考虑劳务外包,选择企业内部承担。而基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进行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4,“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但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因为虽然改革前的税率和改革后的征收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是不含增值税税款本身的价外税,营业税是含营业税税款本身的价内税,同样是100元的运费收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少交0.09元税款,税收负担下降3%,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下降更多。
&5,“营改增”税制改革可能加重建筑业的税务负担。以企业税负平衡为目标,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可以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以下简称“进项占比”)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低于此比例,“营改增”将可能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大部分建筑工程企业的税负可能在“营改增”中有所加重;从上市企业的角度来看,上市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票,较高的进项占比可能使上市企业在“营改增”中获利。上市建筑工程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人工成本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用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支付劳务分包费用时往往也能获得增值税票,因此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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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税制的改革,对一般纳税人税制改革目标是从原来的17%下降到多少
对于制造业、商贸业、有形动产租赁业,销项税税率17%不变;对于原13%税率的行业和运输业、邮政业、增值电信服务业,销项税税率为11%;对于出租不动产,使用5%征收率;对于销售除二手车之外的使用过的二手固定资产,使用3%征收率,实际征2%;剩余的一般纳税人使用6%税率。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使用3%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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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成@】求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求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09-02-05 &
中国现行税制是于1994年确立的,当时确立该税制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出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法体制结构,主要表现在:(1)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 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 12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万亿元,2003年达到2万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3)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4)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1.2 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2)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3)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基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以加入WTO为契机,结合我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一套与国际税制相符合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加大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确定好总体思想,做到抓住重点分步推进,全面改革我国目前税收制度。(4)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2 现行税制改革的措施2.1 流转税的改革问题(1)增值税。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首先把一切商品与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次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最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二是进一步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制度。在进口环节,应取消增值税与关税同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制改革探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2)消费税。一是应重点考虑一些税基广,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的非必需品如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作为首先扩征的对象;同时,对于一些高档的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游艺厅、夜总会、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按摩房等应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调进消费税税目;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等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三是调整纳税环节,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3)营业税。一是适当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尤其在金融保险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会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使我国金融业更处于劣势,在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保护。但对娱乐及服务业中的高消费应提高税率;二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不可能马上转化为增值税,只有在原有基础上作逐步的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先在建筑业、交通业中执行,与增值税改革相衔接,分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重叠的问题。2.2 所得税的改革问题(1)个人所得税。一是提高起征点。目前起征点虽然已达1 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还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几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医疗扣除、临时困难扣除及通货膨胀扣除等,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转换征税模式: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三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2)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率、税基和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所得税制度。一是将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二是税收优惠从总的来讲,应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最终过渡到产业优惠的税收优惠制度。按这一原则,目前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地区优惠应该取消,暂时保留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三是正确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两者的税率目前一般都认为应采取折衷方案,即25%左右。但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新占税法的平稳过渡,对外资企业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外资企业实行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2.3 新税种的开征问题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对一些条件成熟的税种应予以开征。当前应当考虑开征的税种有以下几个:(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加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兼并、破产等,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应比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可避免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3)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可合理调节收入,限制投机,强化交易管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4)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是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治理费用消化到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2.4 税收法制的建设问题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着重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1)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把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的原则,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规定、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司法保障、社会协税护税等重要内容都纳入其中。(2)对一些通过试行比较成熟的税法法规可以按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已具备了立法条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应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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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一、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新的伟大革命。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的伟大抉择,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历史选择。从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以义无反顾、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惊天动地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新的壮丽史诗,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今天,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二、改革开放最根本的意义在于解放了思想、实现了思想的解放。 而改革开放所带来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思想的解放、所能取得成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解放了思想。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不是为纪念而纪念,而是为了更深入地改革开放而纪念,关键是在具体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从而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十七大号召全党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人民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而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绝不能停滞不前,更不能夜郎自大”。解决前进道路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无不需要进一步改革开放,而深化改革开放无不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三、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即思想解放的结晶就是开辟了道路、创新了理论。 十七大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一切――这一条伟大道路正是解放思想的结果、这一个伟大理论正是思想解放的结晶,这也正是中国改革开放最根本的意义和最伟大的成果。 中国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自建立新中国、创立社会主义以来就不断探索、反复摸索的伟大事业。从建国之初向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老大哥学习的“一边倒”,到“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反对修正主义防止修正主义”,我们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和实践经历了艰难、曲折甚至是反复的过程,直到改革开放我们党才成功开辟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探索的过程、实践的历程,就是坚持解放思想的过程,就是实现了思想解放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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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提出的新要求,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主要内容是: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把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3.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5.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6.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7.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未能全部到位。截至2002年底,我国税制体系共有税种2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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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近代税制的发展早期,间接税往往是作为辅助的税种发展起来的,税率也较低,而原来的主要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尤侧重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种,伴随工业社会的到来,财富的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与生产有关的产品以及服务逐渐变为课税的主要对象。德国累积税(la taxe en cascade)的历史要更长一点,早在15世纪至19世纪就出现过一种叫aksisen的特别消费税,1863年至1884年不来梅曾实施了一种综合交易税(umsatzsteuer),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于1916年重新确立这一税制,(1)这一税制发展史上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受德国这种税制的影响,法国于1917年产生了近代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国人通常将这种累积税称为营业税(impots sur les chiffres d’affaires)。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重叠征税即每经过一道销售环节即课征一次税),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前的三十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的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第一,有的营业税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第二,有的营业税因在单一环节(最后销售环节)课征而偷漏税过于严重,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税改;第三,由于营业税的重叠征税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兼并与一体化,以减少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第四,重叠征税的税种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传统营业税的弊端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实行营业税国家的共性问题,故在上世纪第二个十年已有学者在研究营业税的改进并提出增值税之概念。 二、有关增值税早期的思想与增值税产生的条件 目前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1921年,亚当斯在美国经济季刊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Fundamental Problems of Federal Income Taxation)进一步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1919年,德国的西门子(W Von Siemens)发表《精巧的销售税》(Veredolt Umsatzsteuer)一文,建议以税基相减法的增值税替代多阶段的交易税。1939年,美国学者保罗史图登斯基(Paul Studenski)指出,多阶段交易税会随交易次数而成金字塔的累积作用(Pyramiding Effect),建议改为增值税。(2)亚当斯等人在当时的社会中都曾是相当有影响的人物,但是一种新思想是否能被付诸实践,并不取决于这一思想是否先进,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生逢其时,即它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解决社会的现存矛盾。 在1954年增值税诞生于法国之前的三十多年里,有不少学者或多或少地研究过增值税的专题,其理论与观点都已沉淀在浩如烟海的旧文献之中,如法国的于连.罗杰(Julien Roger),但与推动增值税走上历史舞台的有两名重要人物,一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卡尔. 肖普(Pr C.S.Shoup)教授,另一名是法国的莫里斯·洛雷(Maurice Laure,旧译劳莱,为英文译法)。经过漫长的思想发展过程,在二战结束之后,肖普教授领导了一个专家小组在日本推广增值税,据日本金子宏教授记载,1950年日本国基于肖普建议,增值税曾作为代之于事业税的税种被采用,但未及实施即于1954年被废止。(3)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4) 笔者认为,最早产生增值税的国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达到较现代化程度,生产力较发达; (二)间接税的实施已有相当实践经验;传统中对间接税的有相当的接受程度;间接税在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较高,尤其比例较为稳定。 (三)已有一定新税制的思想基础,并进行了广泛的传播;; (四)既有的税制遭遇较大的危机,新的税制能够基本化解这些矛盾; (五)最终上层力量赞同一方占了上风; 法国从1919年开始,国内对营业税进行大量尝试,具备了以上诸种条件。战后日本本身缺少直接实施增值税的综合条件。尽管德国销售税的历史更为久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已有学者提出关于增值税的思想,但1923年天文数字般的通胀迫使一切税收都失去了意义,政府只需凭借加印钞票就能应付财政危机;而在希特勒当政时期,由于国家迅速转入战争状态,财政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公债进而转嫁至被占领国身上,种种历史的错位,使德国错失了首先实施增值税的良机。长期以来所得税在美国一向居于正统地位,不管后来的史图登斯基、卡尔·肖普如何努力,都难以改变税制的发展方向。1929年经济大萧条时期,是遍地失业者的年代,在美国开征消费税性质的增值税是根本不可能的。尼克松时代曾计划实施增值税,却遭到民主党的反对。在美国,有关增值税的思想总是对所得税制的一种叛逆。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所得税创始国的英国。不过英国、德国都曾在近代税制的创设过程中做出过贡献,且在近代100多年的历史中各国在税制改革中都变化反复,设想创设一种能推广至全世界的新税制,确实过于奢侈了。 目前,增值税的应用与推广在全世界已成为现实。但1954年法国采用这个税种的时候,它只不过是被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税,并没有引起外国的多大兴趣。增值税今天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采用,是一种实践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某个思想家的宏伟构思。由于增值税制需通过议会立法通过,而当时法国议会如同战国时代,政治利益集团相互间的倾轧极为频繁、剧烈,使增值税在法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三、增值税的创始人 有关增值税的思想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亚当斯(T S Adams)最早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但以改进的所得税模式在实行起来会遇到许多困难,肖普教授(Pr C.S.Shoup)对推动增值税的实施直接做出过贡献,在上世纪90年代仍在进行有关增值税的写作,而以税抵税的发票模式却是洛雷(Maurice Laure)的创造。洛雷也承认在此之前有许多增值税的思想家,承认肖普教授的作用,而他能做的就是默默地耕耘,并在关键时刻使增值税的思想发光。对发明增值税法国人有一种特别的自豪感,不过,对增值税的创始人、何为增值税的争论仍然存在着。 在一些国家增值税被称作GST.如(CCH澳大利亚公司的) Australian GST Legislation 一书中写到,GST是一种间接、税基宽的消费税,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是对价格增值所课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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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华大地上展开了举世瞩目、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是其中光辉的一页。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次具有全面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市场经济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基本模式,也为我国税制和财政体制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可以喻之为中国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里程碑。这次改革酝酿讨论的群众性、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实际操作之复杂程度以及初战告捷传来的喜讯,都为人们留下难以忘却的记忆。回顾这次改革的实践,对当前的税制改革和与之相关的分税制调整将大有裨益。   一、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体制改革是制度性的变革,而制度的变革首先需要观念的转变来领航。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只能通过实践在摸索中前进。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航向,他在1992年初南方讲话中明确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这些明确、透彻、精辟的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将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划等号的束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奠定了思想基础。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党的十四大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勾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和基本框架。1993年3月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法律依据。这些充分说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清晰的,目标是明确的,又具有法律依据,这是此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建立什么样的税制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是税制改革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税制改革是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相一致,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根据世界经济一体化、外资的大量涌入以及将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税制改革必须参照国外税制同国际接轨,但同时又不能照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体制和税收制度。   为了建立同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实际的税收制度,首先要分析当时中国税制的现状和历史背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税制经过&文革&冲击已经支离破碎,简化到不能再简化的地步,对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只征收一道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不要说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甚至是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大相径庭,背道而驰。改革开放后随即进行了局部性改革,特别是通过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次&利改税&,基本上恢复了原有的税种,还对国有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增加了涉外税种,进行增值税的试点。但是,随后不久,刚刚重建起来的税制实际上被全面的承包制所取代,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地方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制。承包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上缴基数、多收多留,一家一户通过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原本上的强制征税便成为协商办税。承包制运行的后果,从微观的角度上说,是一户一率,企业的负担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谈判能力,形成企业负担不公,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从宏观的角度上说,企业包干必然导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财政包干则必然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而形成社会财力和财权分散,政府财政收入拮据,财政赤字不断增加,这也是长时间内通货膨胀难以治理的一个制度性原因。所以,必须及早结束承包制,代之以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税收制度。   可是,当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承包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而号称规范且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却不能取代承包制?这就不能不回过头来认真检讨和思考当时税制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从中寻求税制改革可行的出路。当时的税制起码存在如下一些需要认真研究的主要问题:   1.不论承包制还是税制,对企业来说,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关系问题,也就是企业负担水平问题。实行承包制时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86年的20.8%下降到1993年的12.6%,这说明由于承包制包死了上缴基数,企业负担较低而且是相对下降的趋势,这也正是广大企业之所以认同和欢迎承包制的主要原因。与此相对照,通过&利改税&建立的税收制度,仅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法定税率为55%的比例税率,税后利润还要再缴一道利润调节税,这种税率不仅远远高于当时世界各国最低的30%的税率,而且也高于50%的最高税率。   2.税收制度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制度,但当时刚刚恢复的税制还不够规范。比如,一方面规定允许企业税前还贷,也就是用税收归还贷款,一方面又在税收之外从企业税后利润抽取2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此外,当时已经存在着不断增长的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在预算外又加重了企业负担,这说明当时的税收制度并没有规范和理顺政府收入机制。   3.税收制度是一种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但当时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公平。比如,当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权对个别企业审批减免税,税收优惠和减免过滥,冲击了税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税负畸轻畸重,丧失了税收公平。   4.也许是更为重要的一条,就是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过去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大部分已经下放给地方,同时税务机构在行政上也隶属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将企业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税收征收的主动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如果企业税负过重,上缴中央的比例过大,不仅损害企业利益,而且损害地方利益,则地方政府不会情愿地积极组织税收收入,而宁愿藏富于民,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这也就是为什么过去对企业实行包干制,也必须同时实行财政包干制的原因。所以,完善的财政体制改革需要相应的税收制度,而税制改革必须满足财政体制划分收入的要求。   二、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   针对以上的主要问题,1994年决定税收制度与财政体制同时进行改革。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强化税收法制、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改革确定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税制替代财政包干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促进整体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合理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既要保护发达地区快速发展的势头,也要扶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与整体规划和逐步推进相结合的方针。由于缜密设计,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操作有序,方法灵活,切实可行,并行的两项改革均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巨大成功。   1.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较完整的税制体系。在流转税方面,以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核心,配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既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又有相应的调节措施,新税制规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的流转税制,并对外资企业因此而可能增加的税负,做出了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处理。在所得税方面,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55%降为33%,并附设两档较低的照顾税率,不再执行企业承包制,取消&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为了有利于引进外资并考虑立法程序,外资仍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体现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高收入者多征、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的原则。此外,对诸多的辅助税种进行了撤并和调整,适应新形势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和证券交易税。这个税制合理调整了税负,赋予地方适当的分权,简化了税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了充裕的税源。   2.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主要措施是:关于中央与地方支出职责的划分,由于涉及行政体制改革,基本维持原有的划分;收入划分是改革的重点,改变过去的基数法,按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将税源最为广泛的增值税作为主要共享收入,地方分享25%;为了避免过分触动地方既得利益,采取&维持存量、调整增量&办法,将以1993年为基期的实行分税制后地方净上缴中央的收入返还给地方,而且1994年以后,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基数,与各地当年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增长率挂钩,按1:0.3的系数增长;将原税务机构一分为二,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这种分税制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避免了大幅度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社会各界人士对全面大幅度的税制改革的经济效应曾存在诸多疑虑,比如是否会影响经济发展,是否会影响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是否会加剧当时已经存在的通货膨胀,是否会影响外资的引进等等。那么,税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如何呢?从如下几组数据可以得到说明。1993年到1995年3年间,GDP分别增长13.5%、12.6%、10.6%,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18.6%、36.8%、17.5%,零售物价指数分别上涨13.2%、21.7%、18%,这种变化趋势恰恰符合当时政府控制经济增长过热和通货膨胀的预期目标,税制改革没有产生扭曲效应;至于外商直接投资,在1993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1994年和1995年又分别增长22.7%和11.1%。实践结果证明,税制改革非但没有产生消极影响,而且促进了国民经济按预期目标发展。   4.实现了&两个比重&的回升和持续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3年的12.6%。税制改革后,1994年下降幅度减缓,1995年开始回升,而后则持续上升。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收到同样的效果,1993年这一比重仅为22%,改革的当年即上升为55.7%,而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下一步改革不是税收制度的全面重建,而是原有税制基础上的结构性调整   当然,再成功的税制改革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再好的税制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1994年改革形成的税制,已经实施了10年,其间几乎年年有局部的调整,但随着国内国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一步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有人名之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有人提出应贯彻国际一般趋势&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严格征管&的原则,这些提法无疑是正确的,但似乎空泛,难以为改革准确定位。也有人提出以减税为核心的改革方针,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财政支出压力仍然较大,减税政策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显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我个人认为,这次改革绝不是税制制度的全面重建,而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深化的结构性调整或结构性改革,目标是进一步优化税制,提高税制效率。所谓结构性调整主要包括五方面的涵义:一是税制的结构性调整,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消费税税目、税率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税制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等。对其它辅助税种主要是调整减并,充实地方税种,简化税制。二是税收功能的结构性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财政收入增长走向正轨,应当逐步转向强化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通过税收调节促进经济和财政的增长。相应地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在重视间接税作用的同时,应当强调充分发挥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逐步扭转过分注重间接税倾向。前面所说的每个税种本身的改革,实际上也是税收功能的结构性调整。三是税负的结构性调整,也应是有增有减,而不是全面减税。比如,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而税率不变,当然要减少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改革,预期应当是增加收入的,更何况加强征管来增加收入的可能性更大。四是法制化的结构性调整,如提高立法层次,调整优惠措施,治理乱减免等。五是伴随税种税制改革,当然分税制也必须随之进行相应的结构性调整。因此,在当前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形势下,进行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是一个良好时机,应当及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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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在征税范围上存在交叉和重叠,界限不清;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能区分法人与个人所得而存在重复征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导致税源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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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税制是于1994年确立的,当时确立该税制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出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法体制结构,主要表现在:(1)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 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 12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万亿元,2003年达到2万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3)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4)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1.2 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2)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3)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基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以加入WTO为契机,结合我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一套与国际税制相符合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加大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确定好总体思想,做到抓住重点分步推进,全面改革我国目前税收制度。(4)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2 现行税制改革的措施2.1 流转税的改革问题(1)增值税。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首先把一切商品与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次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最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二是进一步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制度。在进口环节,应取消增值税与关税同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制改革探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2)消费税。一是应重点考虑一些税基广,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的非必需品如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作为首先扩征的对象;同时,对于一些高档的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游艺厅、夜总会、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按摩房等应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调进消费税税目;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等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三是调整纳税环节,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3)营业税。一是适当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尤其在金融保险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会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使我国金融业更处于劣势,在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保护。但对娱乐及服务业中的高消费应提高税率;二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不可能马上转化为增值税,只有在原有基础上作逐步的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先在建筑业、交通业中执行,与增值税改革相衔接,分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重叠的问题。2.2 所得税的改革问题(1)个人所得税。一是提高起征点。目前起征点虽然已达1 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还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几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医疗扣除、临时困难扣除及通货膨胀扣除等,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转换征税模式: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三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2)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率、税基和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所得税制度。一是将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二是税收优惠从总的来讲,应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最终过渡到产业优惠的税收优惠制度。按这一原则,目前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地区优惠应该取消,暂时保留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三是正确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两者的税率目前一般都认为应采取折衷方案,即25%左右。但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新占税法的平稳过渡,对外资企业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外资企业实行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2.3 新税种的开征问题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对一些条件成熟的税种应予以开征。当前应当考虑开征的税种有以下几个:(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加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兼并、破产等,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应比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可避免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3)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可合理调节收入,限制投机,强化交易管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4)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是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治理费用消化到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2.4 税收法制的建设问题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着重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1)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把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的原则,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规定、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司法保障、社会协税护税等重要内容都纳入其中。(2)对一些通过试行比较成熟的税法法规可以按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已具备了立法条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应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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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私有三种企业统一为内资企业统一征税是在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做准备。在税收上限制私有制的一个措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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