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责任党的问责对象是》所称经济责任指什么,对象什么,指出不经怎样要党的问责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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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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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总结去年以来我市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并对全市经济问责工作进行督办,高标准推进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全覆盖。&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熊宗耀参加会议并讲话。市纪委常委朱汉英主持会议。
会上,市审计局局长张道亮介绍了今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各县市区、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区纪委(纪工委)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
熊宗耀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2016年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全面查找问题,及时补足短板。要准确把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认清深化经济责任问责是发挥审计监管作用,倒逼领导干部依法依纪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力抓手,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行动,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成为&铁笼子&、&高压线&的创新举措。要扎实推进2017年经济责任问责全覆盖,高质量把控,认真做好2016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移送线索的问责工作;高标准推进,确保市县两级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全覆盖;高强度督导,推进经济责任问题整改到位。要不断完善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联席制度,严格考评机制,推进经济责任问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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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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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 源: 发布者:审计局 发布时间: 10:36:31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有关责任界定、问责方式适用及问责程序等事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以审计结果报告为基本依据,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为重要参考。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界定清晰。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向班子成员和涉及的相关人员通报,抓好整改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处理好严格执纪问责与促进改革、创新、发展的关系,为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界定审计对象承担主管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直接责任人;界定审计对象承担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直接违反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未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的过程中,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在特殊情况下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的过程中,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但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导致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确定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应当遵循惩教结合
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充分考虑所涉问题的性质、金额大小、影响后果和整改情况。
第九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称情节较轻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所涉资金额占审计项目资金额15%以内(含15%)的,且额度较小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未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失误,但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十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称情节较重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所涉资金额占审计项目资金额15%以上的,且额度较大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移民、就业再就业、教育卫生、安居工程等财政专项资金或物资的;
(六)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特别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问责遵循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和实施。
& & & &对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非本级或本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相关机关或部门问责,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问责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 & &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还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问责决定书》)。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意见制作;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代党委(党组)制作。
& & & &《问责决定书》应当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申诉期限和受理机关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载明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应当载明生效时间。
& & &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当通知问题发生时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 & &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检查材料。
& & & &通报批评的内容应当由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按照《问责决定书》载明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 & & &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持,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派人参加,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列席。诫勉谈话应当指出被问责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要求。
& & & &责令公开道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派人与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承担的责任,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问责决定书》载明的方式和范围作出公开道歉,说明存在的问题、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决定,应当派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承担的责任,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
& & &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停职检查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 & &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 & & &领导干部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等决定拒不执行的,予以停职检查;对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决定拒不执行的,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 & &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应当在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组织实施问责的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问责情况。
& & & &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督促其执行问责决定,并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对问责决定执行不力的,应当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实施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问责决定书》和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签字的书面检查、谈话记录等有关资料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书》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登记表一并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 & &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或违反工作回避和保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 &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抽查、对审计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对经济责任问题瞒报、漏报、错报的,追究审计项目承担者和审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渎职或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冈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实施细则·黄冈日报数字报刊平台
第07版:专 刊
黄冈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制度。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对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非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相关机关或部门问责,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浪费或严重工程质量隐患的;&&&&(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第三章&责任界定&&&&第十二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区分情形进行责任界定,相应人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界定审计对象承担主管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直接责任人;界定审计对象承担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应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应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但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导致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所称情节较轻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所涉资金额占审计项目资金额15%以内(含15%),且额度较小的;&&&&(二)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三)对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纠正,未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失误,但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七条&所称情节较重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所涉资金额占审计项目资金额15%以上,且额度较大的;&&&&(二)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审计查出问题部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第十八条&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移民、就业再就业、教育卫生、安居工程等财政专项资金或物资的;&&&&(二)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特别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六)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四章&&&&问责方式&&&&第十九条&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第二十二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和领导本人意见之前,都应当召开审计情况会审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研判核实。&&&&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常委会决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意见组织实施;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意见制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呈送检查材料。&&&&通报批评的内容应当由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载明的方式和范围公开。&&&&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持,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派人参加,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列席。诫勉谈话应当指出被问责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公开道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派人与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承担的责任,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作出公开道歉,说明存在的问题、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实施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承担的责任,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停职检查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领导干部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当通知问题发生时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九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等决定拒不执行的,予以停职检查;对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决定拒不执行的,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督促其执行问责决定,并在收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对问责决定执行不力的,应当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实施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和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签字的书面检查、谈话记录等有关资料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并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六章&问责情况反馈&&&&第三十一条&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应当在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组织实施问责的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问责情况。&&&&第三十二条&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督促其执行问责决定,并在收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对问责决定执行不力的,应当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召开整改督办会等形式,要求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审计结束后六个月内,集中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问责的机关应当到会听取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总结和通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或违反工作回避和保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抽查、对审计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对经济责任问题瞒报、漏报、错报的,追究审计项目承担者和审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渎职或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黄冈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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