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至尊版返佣金终身至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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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再升级,至尊版125种大病+轻症豁免,更便宜
核心提示:2017年新年新气象,中国人寿为您献上新福利——国寿福再升级,至尊版国寿福!保障病种更多价格更便宜轻症能豁免附加长期意外保障更具市场竞争力国寿福至尊版 产品概览成人版国寿福组合: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80重疾+30种轻症;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2017年新年新气象,中国人寿为您献上新福利——国寿福再升级,至尊版国寿福!
保障病种更多
价格更便宜
轻症能豁免
附加长期意外保障
更具市场竞争力
国寿福至尊版 &产品概览
成人版国寿福组合: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80重疾+30种轻症;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0种轻症豁免保费;
少儿版组合: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80+30+15种
少儿特定疾病: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0种轻症和15种少儿疾病豁免;
投保人豁免: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附加长期意外: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意外身故1倍、自驾意外身故2倍、客运交通意外身故3倍、还有意外伤残责任);
至尊版国寿福六大升级
一、费率优惠:平均费率下调,让利客户!
以30岁女性为例,20年交,基本保额30万元,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二、病种升级:新增10款轻症
二十一、昏迷48小时
二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二十三、单个肢体缺失
二十四、单侧肾脏切除&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二十六、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二十七、肾上腺切除术
二十八、面部重建手术&
二十九、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三十、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三、患30种轻症豁免主合同保费
【成人版】患30种轻症豁免主险保费;
【少儿版】发生30种轻症和15种少儿疾病豁免主险保费;
老版少儿国寿福15种疾病保障至30周岁,新版延长至终身,保障更久!
四、投保人豁免病种升级:
投保人发生80种重疾、身故、高残豁免主险保费;
五、缴费方式更多:
缴费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六、增加长期意外伤害:
增加专属长期意外险,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投保方式简化
减少条款数量,有效责任整合,一单即可投保,简化投保方式!
新年新规划,就从至尊版国寿福开始!
在寿险业遵从“保险业姓保”、业务结构转型升级的...
和讯保险消息 日,由和讯网主办的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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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升级测评 | 至尊版
灵智优诺保险师
国寿福是老牌保险公司中国人寿的重要产品,国寿福版本很多,2016年度国寿福已经进行过一次升级,升级后产品称为国寿福(升级版);2017年国寿福再次升级,升级后的国寿福称为国寿福(至尊版)。2017年再度升级后,至尊版国寿福分为成人版和少儿版两个方案,产品形态都是终身寿险+重疾险产品。那么升级后的国寿福产品性价比如何,是否值得购买?今天精算师就带大家一起进行一下产品测评。成人版保障责任产品概况:注:国寿福(升级版)、国寿福(至尊版)成人版的投保人豁免、轻症疾病豁免为附加险责任,需要额外付费。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2017年度升级后的国寿福(至尊版),保费有所降低,同时保障力度提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轻症疾病种类轻症病种数量增加10种。增加的轻症包括:以上新增的轻症病种中保障意义较大的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术(治疗听力障碍)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高血压高血脂相关疾病)单个肢体缺失(疾病或意外造成残疾)其他病种更多的是罕见病或应用范围较小的治疗方式。轻症豁免至尊版可以附加投保轻症豁免险种(可获得30种轻症豁免),升级版则无此保障。投保人豁免投保人豁免,重疾豁免病种增加到80种重疾。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国寿福至尊版不再包含全残责任,这是相比升级前产品保障降低之处,大家在购买时需要注意。未成年人保障责任产品概况: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被保险人,2款产品的对比情况:注:国寿福(升级版少儿版)的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豁免、投保人豁免责任,以及国寿福(至尊版)少儿版的被保险人豁免,投保人豁免责任,均为附加险责任,需要额外付费。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国寿福尊享版的保费金额同样低于国寿福升级版。在保障方面的升级,除了我们之前成人版提到过的3点之外,少儿版的变化在于15种少儿特定疾病在至尊版国寿福计划中是包含在重疾险种中,保险期间是终身,而之前的升级版方案,少儿特定疾病是单独险种,保险期间则是保至30周岁。另外至尊版少儿版也是没有全残责任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国寿福产品在升级后,病种数量有了一定增加,保障方案也更为合理(可以附加轻症保费豁免),但是相比其他重疾险产品,仍然没有多次给付功能,轻症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价格相对偏高。如果有朋友特别看重大公司的品牌,希望投保,我们建议将保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关于全残责任(高度残疾),国寿福升级版中是单独列明的保险责任;而国寿福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中,只包含部分病种保障残疾。至尊版国寿福提供的残疾责任保障不如升级版更全面。小诺的人工智能服务系统已经上线,只要你有保险相关的问题,打开我们的公众号,在对话框里输入你的问题,小诺君的人工智能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更多精彩,尽在官微:灵智优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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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智优诺保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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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至尊版
产品特色: 专属重大疾病保障产品,80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疾病,轻症可豁免余期保费;身故和意外伤残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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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残疾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残疾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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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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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推出升级版重疾保障产品“国寿福(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
日10:44&&来源:映象网财经频道
  映象网讯 当前,受环境、健康等因素影响,百姓对重疾保障的需求显著增加。中国人寿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提供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隆重推出“国寿福(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这是中国人寿首款具备特定疾病豁免功能的保障组合计划,也是中国人寿目前保障疾病种类最多的产品。
  “国寿福(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由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和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组合而成。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客户还可以在投保该组合计划的基础上选择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或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
  据介绍,该保险组合计划具有以下三大亮点:
  其一是承保疾病超百种。中国人寿在既往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全新推出这款承保病种更广泛的疾病保障类产品,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病种合计110种,保障范围更广、涵盖病种更全、性价比更高,交费方式也更加灵活。
  其二是确诊即付更安心。如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便可获得20%基本保额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及100%基本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特定疾病保险金赔付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特定疾病及重大疾病确诊即可赔付,缓解治疗所需的资金问题。
  其三是豁免加强显关爱,年金转换享权益。如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30种),将获得20%基本保额赔付,并免除确诊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主合同后期应缴未缴保费,被保险人仍享100%基本保额的重疾保障。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年金领取。
  一直以来,中国人寿以服务民生为己任,此次推出的产品组合保障涵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费豁免及身故保险金转换年金等多种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产品和更贴心的服务。
文章关键词:中国人寿
责编:陈晓杰
精准扶贫要做到掷地有声,1月9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对定点帮扶的平顶山汝州市王寨乡裴家村开展精准扶贫活动。
为预防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提高辖区群众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日前,中国人寿内乡支公司组织3支青年志愿者代表队深入到全县边远的乡村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徐春成告诉记者,确山县保险精准扶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日起保,乔军永11月2日溺水身亡,符合“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20000元身故金”的规定,是这项保险脱贫攻坚政策实施以来的驻马店市第一例意外伤害赔付案。及时的赔付充分体现了确山县保险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及意外保障工作的扎实有效。确实体现了保险精准扶贫对贫困户的保障作用。
12月13日,中国人寿河南寿险、财险、养老险分公司、电商区域中心与广发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举办区域业务协同启动会。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孙新雷主任、河南保监局卢振峰副局长、中国人寿驻豫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领导班子出席启动会,中国人寿河南各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部门及支行负责人参加会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指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两年多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作为国有控股寿险公司,强化责任担当,推进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大病保险、新农合经办等业务模式,大力推广普惠保险,积极服务国家民生保障网建设。
11月30日,中国人寿与广发银行全面业务协同启动大会在京召开,银保合作新格局正式开篇。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榜单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近1012.74亿美元的年营业收入跃升至第54位,连续14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较上年大幅提升了40位。
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我省保险市场的主力军,下辖市级分公司18个,客户总量达3000多万人,保险收入位居全国系统前五位,并始终以行业主导者的身份带动河南寿险业的强劲增长。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该公司的总资产达到1004亿元,成为我省首家总资产突破千亿元的保险公司。
11月16日中国人寿河南省南阳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消防支队的青年志愿者和消防官兵来到南阳市第六小学联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和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产品“鑫福赢家”保险组合计划,将保障功能与财务管理功能完美结合,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这或许是河南人民一生中收到的最珍贵礼物。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发布新产品“鑫福赢家”保险组合计划,将保障功能与财务管理功能完美结合,具有返还所交保费早、保障持久的特点,“万能账户”资金可以作为教育金、养老金或生活备用金,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拥有4800多家基层分支机构、52500个城乡代理网点、130余万员工和销售人员,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险、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9月2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AIG共保组织签署国际共保业务合作协议,标志着中国人寿正式成为AIG共保组织在中国的唯一成员公司。
中国人寿作为保险行业的航母,因其世界百强、中央直管的尊殊地位,稳居行业至高点的薪酬,无限可能的发展平台,凝聚了大量优秀人才,被誉为保险行业的“黄埔军校”,“有身份,有地位,有前途”,你还在等什么?有“功夫”,等你挑战,让您“‘薪’满意足”!与国寿同行,做时代精英。要投就投中国人寿!大平台,大作为!中国人寿期待您的加入!
近日,40多名来自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孤儿受邀参与了“第八期中国人寿爱心夏令营”。在中国人寿志愿者的陪伴下,同学们在渤海之滨开启了一段难忘的精彩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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