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证券报索赔,,如何向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索赔报名

勤上股份引进股东或是空壳 工商注册地为空置毛坯房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李忠
  (002638,)近日公告称,大股东勤上集团拟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来化解此次股权质押平仓问题。但是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调查发现,勤上集团新增股东之一的南京纯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下称“南京纯悦”)工商注册地址只是一个空置的毛坯房。
  增资扩股后大股东实控权“削弱”
  勤上股份公告称,勤上集团本次增加了8176.65万元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后,勤上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1.6亿元。
  勤上集团新增注册资本由北京均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均远”)、南京纯悦出资缴纳。两家公司分别获得勤上集团4088.3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25.5%。
  而此前合计持有勤上集团100%股权的李旭亮、温琦夫妇持股比例则大幅下降。其中,李旭亮持有的勤上集团股权比例由90%下降至44.10%。温琦持股比例由10%下降至4.90%,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49%。
  有投资者担心,如果新增加的两家机构联手,他们在勤上集团的持股比例将达51%,超过李旭亮、温琦夫妇,便可控制左右勤上集团。而这层关系在勤上股份公告中没有说明。
  新增股东或是“隐形公司”
  资料显示,南京纯悦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包括南京德庸投资和自然人沈小平,核准日期是日,注册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8幢205室,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由于南京纯悦没有登记电话,18日下午,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前往南京纯悦注册所在地采访,该地址为楚翘城中商务楼片区,负责此幢的保安告诉记者:“205室还没装修呢,没办法办公的。里面虽然有些装修工具,但是根本没工人来!”
  记者现场看到,一楼大厅索引图、二楼电梯口指示牌和205室外都没有南京纯悦的标识;205室还是毛坯房状态,一左一右两个门洞都没有安装入户门,一边敞开着,另一边用两块木板简单封堵住;一进门能看见一个简易架子和几块木板,另一个房间中间地上放着一工具箱,但是从箱子上灰尘来看,有一段时间没被使用过。
  楚翘城行政管理中心电话中告诉记者,205室因为是售出部分,不在他们管理范围,所以不知道实际在哪办公。
  就投资者关心的新增两股东是否存在关联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南京纯悦实际办公地点等问题,记者致函勤上股份,但是截至发稿前,公司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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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获胜 公司主张系统风险未获支持
大众证券报
2016年最后一个月,又一例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透露,其于12日下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勤上光电(002638)索赔案一审判决,其代理的投资者均高额甚至全额获胜。投资者一审获得胜诉在A股众多的投资者维权案中,投资者经历的往往都是漫长的等待,多数被告都会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勤上光电索赔案也不例外,同样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管辖权异议也走完了一审二审的全部司法程序才迎来正式开庭。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从开庭到判决的时间明显有所加快。因勤上光电两次受罚,投资者索赔区间相应分为了两段,法院则对不同区间分别作出了判决。“这次到广州中院领取了我代理的其中4名投资者的判决书,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针对第一次处罚的索赔区间,另一份是针对第二次处罚的索赔区间。这4名投资者获赔总计约185万元,诉讼请求几乎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有位投资者单笔获赔约141万元。”谢良律师说。对于第一段索赔区间,法院一审认定在日后至日前买入勤上光电股票,在日起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应认定为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陈先生符合该条件,其向勤上光电索赔元,法院判决支持了225616元。其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诉讼费4693元也主要由勤上光电承担,该投资者仅承担13元。对于第二段索赔区间,一份由12名原告起诉勤上光电的判决显示,法院一审认定在日后至日前买入勤上光电股票,在日起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应认定为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勤上光电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这12名投资者赔偿共计元。这1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有的100%获支持,有的也接近100%。谢良律师表示,因目前还仅仅是一审判决,尚不排除被告勤上光电上诉的可能。因此,投资者离最终拿到赔偿可能还需时日。不过,一审判决众多投资者100%获胜或接近100%获胜的局面,无疑对投资者维权信心是个极大的鼓舞。被告主张系统风险未获支持日,勤上光电发布了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过往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有58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前述58名投资者要求赔偿金额合计1340.45万元,其中2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已于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审理结果;其中15名投资者所涉案件已于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审理结果。另外,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其同样在日领取了广州中院送达的多份一审判决书。刘国华律师介绍,庭审辩论最为激烈的是原告的损失受系统风险影响的问题,法院判决书指出:“首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基准日期间,证券市场受到何种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其次,从证券市场的整体行情来看,日至日、日至日,深证综指走势平稳,并未出现下行趋势。再次,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勤上光电股票的价格确实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损失受行业风险的影响,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还主张原告的损失受其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等因素影响的问题,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与上述因素相关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勤上光电向原告赔偿26432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国华律师表示,对本次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将和原告讨论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立案前后股价波动大早在日,勤上光电公告称:其于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数据显示,在勤上光电收到该调查通知后的首个交易日,也即日,勤上光电股价当日却放量跌停。然而,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的数月,勤上光电股价却是一路上涨。此次获判的投资者中,广东白先生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其在2014年8月、9月,以每股大概十五六块的价格陆续买入勤上光电约29万股,此后,勤上光电的股价一路下跌,至其12月卖出时,股价已跌至11块多。短短四个月使他损失高达约140万元,可谓损失惨重。此次,法院几乎支持了他140多万的全部诉请,诉讼费绝大部分也由被告承担。谢良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目前还在诉讼时效范围内的第二次处罚对应的索赔条件是:在日至日前买入且在日之后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仍持有勤上光电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日至日买入且在日至日期间卖出勤上光电股票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日至日买入且一直持有至日仍未卖出的,可索赔买入均价与索赔基准价12.37元之间的差价。该索赔区间的诉讼时效截至日,离目前仅剩三个月。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即使已有投资者获赔也因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而再难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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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系统风险未获支持 勤上光电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获胜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张曌
  财信网(记者张曌)2016年最后一个月,又一例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透露,其于12日下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勤上光电索赔案一审判决,其代理的投资者均高额甚至全额获胜。  投资者一审获得胜诉  在A股众多的投资者维权案中,投资者经历的往往都是漫长的等待,多数被告都会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勤上光电索赔案也不例外,同样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管辖权异议也走完了一审二审的全部司法程序才迎来正式开庭。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从开庭到判决的时间明显有所加快。  因勤上光电两次受罚,投资者索赔区间相应分为了两段,法院则对不同区间分别作出了判决。“这次到广州中院领取了我代理的其中4名投资者的判决书,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针对第一次处罚的索赔区间,另一份是针对第二次处罚的索赔区间。这4名投资者获赔总计约185万元,诉讼请求几乎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有位投资者单笔获赔约141万元。”谢良律师说。  对于第一段索赔区间,法院一审认定在日后至日前买入勤上光电股票,在日起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应认定为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陈先生符合该条件,其向勤上光电索赔元,法院判决支持了225616元。其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诉讼费4693元也主要由勤上光电承担,该投资者仅承担13元。  对于第二段索赔区间,一份由12名原告起诉勤上光电的判决显示,法院一审认定在日后至日前买入勤上光电股票,在日起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应认定为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勤上光电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这12名投资者赔偿共计元。这1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有的100%获支持,有的也接近100%。  谢良律师表示,因目前还仅仅是一审判决,尚不排除被告勤上光电上诉的可能。因此,投资者离最终拿到赔偿可能还需时日。不过,一审判决众多投资者100%获胜或接近100%获胜的局面,无疑对投资者维权信心是个极大的鼓舞。  被告主张系统风险未获支持  日,勤上光电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过往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有58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前述58名投资者要求赔偿金额合计1340.45万元,其中2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已于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审理结果;其中15名投资者所涉案件已于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审理结果。  另外,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其同样在日领取了广州中院送达的多份一审判决书。  刘国华律师介绍,庭审辩论最为激烈的是原告的损失受系统风险影响的问题,法院判决书指出:“首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基准日期间,证券市场受到何种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其次,从证券市场的整体行情来看,日至日、日至日,深证综指走势平稳,并未出现下行趋势。再次,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勤上光电股票的价格确实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损失受行业风险的影响,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还主张原告的损失受其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等因素影响的问题,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与上述因素相关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勤上光电向原告赔偿26432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国华律师表示,对本次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将和原告讨论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立案前后股价波动大  早在日,勤上光电公告称:其于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数据显示,在勤上光电收到该调查通知后的首个交易日,也即日,勤上光电股价当日却放量跌停。然而,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的数月,勤上光电股价却是一路上涨。  此次获判的投资者中,广东白先生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其在2014年8月、9月,以每股大概十五六块的价格陆续买入勤上光电约29万股,此后,勤上光电的股价一路下跌,至其12月卖出时,股价已跌至11块多。短短四个月使他损失高达约140万元,可谓损失惨重。此次,法院几乎支持了他140多万的全部诉请,诉讼费绝大部分也由被告承担。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目前还在诉讼时效范围内的第二次处罚对应的索赔条件是:在日至日前买入且在日之后至基准日日前卖出或仍持有勤上光电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日至日买入且在日至日期间卖出勤上光电股票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日至日买入且一直持有至日仍未卖出的,可索赔买入均价与索赔基准价12.37元之间的差价。该索赔区间的诉讼时效截至日,离目前仅剩三个月。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即使已有投资者获赔也因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而再难获赔。承诺不兑现 泸天化再惹众怒 虚假陈述索赔仅剩三个多月_财信网_大众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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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 泸天化再惹众怒 虚假陈述索赔仅剩三个多月
6:38:25&&&&&&大众证券报&&&&&&许立婷
核心提示:律师提醒,泸天化还有其他可索赔的事项,但诉讼时效只剩下三个月了。
财信网(记者 许立婷)由于大股东泸天华集团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兑现,(000912)本月内已经两度被深交所问询。有投资者向大众维权易提出,公司不履行承诺,要向公司索赔,律师认为此举可行,但可能会有难点。律师同时提醒投资者,泸天化还有其他可索赔的事项,且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但诉讼时效只剩下三个月了。承诺未兑现 两度被问询由于其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迟迟未兑现相关承诺,泸天化在本月已经两度被深交所追问。2015年6月,泸天化将持有的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华股份”)60.48%股权出售给泸天化集团。交易完成后,泸天化、天华股份均有尿素的生产和销售,两者存在同业竞争。那时,针对泸天化与天华股份存在的同业竞争,泸天化集团承诺,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内彻底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而到了今年5月7日,泸天化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无法在原承诺期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泸天化集团将继续履行原承诺。此事很快受到监管层关注,5月11日,深交所对泸天化发出关注函 。之后,泸天化提出解决措施:泸天化集团拟将天华股份化肥装置转让给正在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或利用当地天然气资源合作建厂,天华股份将不再从事尿素生产与销售业务;或者将业务转移到海外,不与泸天化形成同业竞争。同时,借助政府帮助,泸天化集团推动将天华股份股权或化肥装置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指出,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尚待泸天化5月20日股东大会审议。不过这个解决方案,并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反对票有219.62万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6.76%。泸天化再次引起深交所关注。深交所在5月24日发出的问询函中提到,公司解决同业竞争之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承诺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应视同承诺超期未履行。请函询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要求其详细说明对解决和泸天化的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后续时间安排,并要求公司在5月26日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发现泸天化关于此事的回复。
(编辑:曹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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