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条会计法第42条法

《东奥中级轻松过关1o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辅导: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套装共3册)》 张志凤【摘要 书评 试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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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版 (日)
平装: 1282页
语种: 简体中文
ISBN: , bkbkr35376
条形码: bkbkr31220177
26 x 18.8 x 6.2 cm
ASIN: B00CPE0X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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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中级经济法》目录: 第一部分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一、考试题型 二、主观题的答题步骤 三、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四、复习中的注意事项 五、考试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同步辅导及强化训练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一)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二)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部分跨章节综合题演练 跨章节综合题 跨章节综合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部分全真模拟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测试题(一) 全真模拟测试题(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测试题(二) 全真模拟测试题(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全真模拟测试题(三) 全真模拟测试题(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附录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经济法》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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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产品详情页面完毕后,在此处了解返回您感兴趣的页面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
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
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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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释义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
  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践中容易辨认,有着严格的设立和审批等程序,无需在条例中再予以具体明确。而对于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虽然其有着相应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对社会团体也有着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团体的公益属性,实践上尚没有容易为人掌握的依据和标准,所以条例中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本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主要是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有一种意见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及登记管理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财政、税务部门应着重审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宜对其他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否则与简化手续、方便相对人的行政改革方向不符。但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本条例调整对象属性上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基于制度上的特性和考虑,为了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政制度的统一性,有必要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参加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规定相对较为严格且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性捐赠中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这种正面列举的方式,操作性可能比较强,但是规范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的漏洞可能也较多。所以,本条采取列举条件的办法,明确和规范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首先是指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而关于什么是慈善组织,目前尚未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历史比较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发展慈善事业奠定了基础。慈善事业常常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这类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团体和工作机构统称为慈善团体。目前,全国有27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建立了慈善总会(基金会、协会),除了中华慈善总会和各地慈善机构以外,一些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分别以不同的形式组织了各种各样的慈善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中国目前的慈善公益组织的构成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有政府支持的慈善机构,也有宗教团体支持的慈善机构,还有其他社会团体支持的慈善机构等等,不管这些机构的名称是什么,只要符合本条所列举的条件,就属于本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二、并非所有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都必然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为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不必然属于本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有必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成为本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使得法人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独立承担责任,行为更加规范。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性质上的要求。一般而言,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依法登记成立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直接予以认定,所以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形式上主要是看主管机关所颁发的有关法人成立文件。
  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从组织的设立目的角度,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所提出的要求。公益事业的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即: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若特定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将无法保证该组织全心投入公益事业,而且当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发生冲突时,无法保证组织的活动仍然能以公益事业为己任。这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这个组织的行为并不以经济利益的流入为目的,即便是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是用于组织成员的分配等用途,而是用于公益事业。
  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这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产所有权上的要求,一个组织若要被界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确保该社会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而不归属于组织的创设者,也不归属于该组织中的任何工作人员,其归属于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属于法人的财产。
  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这是对组织资产的收益和营运结余用途的限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收益和营运结余,除了支付工作人员必要的工资、薪金、办公经费等外,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能借其他任何的名义,将组织的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若没有这个限制,可能会激发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冲动,而淡漠原来的公益性活动。
  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这是对组织的剩余财产的最终处置方面的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无论是自愿终止还是被依法强迫终止,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它可以直接用于公益事业,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能被用来分配,或者转赠给营利组织,以确保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全部财产都用于公益事业。
  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这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与其所设立的公益目的相关,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被排除在公益性社会团体之外。因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因公益性业务而存在,离开了公益性业务,就丧失了其存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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