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欺骗消费者赔偿应当怎样赔偿?

条例名称/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日,雅芳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全文内容/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第三章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1]&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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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误导消费者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cn 日04:14 大河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为了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8日发布《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须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核查,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通知》要求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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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欺骗消费者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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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直销公司的时候!我决定去广州要钱!可他们叫我把2000元钱留在那里!等我回来的时候在给我!可先我觉得那里是骗人的!我打电话到那里叫他们把我的钱汇回来!可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连我的朋友都不接电话!那里是犯法吗?欺骗不犯法吗?为什么国家又不管呢!我希望在那里的朋友不要加入直销!那里所做的事情只是单面性的而已!这次我准备通过法律来解决!最后谁回赢呢!你是刚刚出来没有多久的吧!别相信那些什么直销直销的,其实都是传销。连那些知名品牌也是如此,什么“wangmei”就是这样,打着直销的牌子,走着传销的路线,这些都是有后台的,还有什么“anli”都是传销组织!记住了,千万别做那些事情,叫你把某某产品介绍你同事,家人和朋友的,你最好是不要去参加!希望可以帮到你!网友回答如果像你说的那样,当然是犯法的了。但是真正的直销都不会强买强卖的,都是消费者自愿消费。还有就是直销在中国被一些直销人给做歪了。有一些行为并不是直销公司的本意。加扣:296 077 2548探讨。【成功】缘梦(网商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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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直销确实违规 欺骗及误导消费者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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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杨佳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超产品范围从事、夸大产品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个别销售人员存在擅自直销、及误导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通报,根据调查情况,工商机关依法对如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此前,《人民日报》连续报道美国直销企业如新中国涉嫌违规。昨天,如新中国也证实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共计486万元。如新中国表示,“感谢和接受,将立即遵照意见进行积极落实和改进,并持续不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行为教育及规范。”此外,对于有关销售人员招募及业务会议开展等问题,该公司称,将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
工商总局如新经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
据了解,今年1月,《人民日报》连续刊发多篇关于如新在华涉嫌传销的报道,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商务部均表示,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通报调查结果,称“经查,如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超产品范围从事直销、夸大产品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个别销售人员存在擅自直销、欺骗及误导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根据调查情况,北京、上海两地工商部门已依法对如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其中,上海市工商局对如新公司以直销方式销售非备案直销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收入311.4万元、罚款15万元的处罚;对如新公司的夸大宣传行为以及其部分销售员工的欺骗、误导宣传等行为,责令如新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行政约谈如新公司,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北京市工商局对如新公司6名销售员工在固定场所之外向顾客推介销售如新公司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收入136.8万元、罚款13万元的处罚;责成如新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有关“工作室”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和规范,关闭涉嫌违法违规的“工作室”,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宣传、培训及监督。
如新认罚并积极落实和改进
昨天,如新中国公司也证实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罚。据如新中国公司介绍,如新中国因个体直销员销售若干虽可在如新中国的店铺销售、但未被登记为直销产品的产品而受到处罚,金额为326万元。如新中国因产品宣传内容被认为缺乏足够文件支持而被处以罚款10万元。此外,有6名销售员工因未经授权的推广活动而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初步计算,如新此番违规违法共被处于486万元罚款。
“公司尊重这一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昨天,如新中国表示,该公司正采取步骤以改正在工商局审查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立即遵照意见进行积极落实和改进,并持续以国家 两个条例 为行动纲领,不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行为教育及规范。”
此前,在今年1月21日,如新被媒体报道涉嫌传销事件后,如新已在华暂停了业务推广会议,并暂停接受新销售人员的申请以全力配合监管审查。昨天,该公司称,他们正努力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将就恢复正常业务活动征询中国政府的指导意见。“有关销售人员招募及业务会议开展等问题,公司将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评估后另行公布。”
全球业务营运总裁邱尔丹先生表示,“我们仍然相信中国广阔和不断增长的市场潜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配合中国政府的工作,以确保我们业务健康和长期的发展。”
动态国家将加大直销市场监管
记者获悉,近年来国内直销市场发展快,增长迅速,来自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直销产业的市场规模已是2008年的两倍多,达889亿美元。其中,安利、李锦记、玫琳凯和如新的市场份额分列前四。不过,在迅猛发展中,直销行业出现较多不规范行为。
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不少直销企业都或多或多少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在未批准区域擅自直销、违规招募、违规培训、夸大产品功效、夸大业绩收益等等;有些企业在培训中只谈收益,不谈风险,强调冲业绩和人员发展;有的企业申牌成功后,急功近利,违规集会,涉嫌传销,被网络曝光等。在本月举办的一场成都市直销企业监管座谈会上,成都工商局就对新时代、和富迪三家内外资企业进行严厉批评。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下一步,工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直销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记者 欧志葵)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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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中国3·15年度报告:直销企业为何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16:4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王建新 ︳ 我要分享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王建新)2016年以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时,多次强调,直销企业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对这一要求,有的企业深刻领会,并将其落实到了具体工作中,深得消费者好评;有的企业只是口头上认可,所做文章也多停留在表面。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直销行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步伐的一年。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梳理我们对直销企业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直销和传销的分水岭  直销企业在中国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是什么?那就是不涉传销、不涉金字塔欺诈、不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三个不”,对直销企业来说是底线,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来说也是底线。企业如果无视和随意触碰这条底线,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那么,如何做到守得住底线?唯一的方法,就是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事实上,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并非中国行政监管部门的独家要求。  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对中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它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美国,90年代初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直销创立之初,美国也面临着直销初到中国时所面临的困境:金字塔欺诈横行,直销传销鱼龙混杂,社会和公众莫衷一是,各种各样的纠纷纷至沓来,经济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受到冲击。  对于这一乱象,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制,一是反金字塔法,一个是冷静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出示身份证明法规》《冷静期规则》《入会费法规》等。其中《冷静期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消费者在商品出售后的第3个营业日的午夜前,始终享有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买方家、工作场所或宾馆、汽车旅馆、会议中心、游乐场、饭店等由卖方暂时或短期租用的场所内开展的销售活动。《规则》适用的商品,价值在25美元以上(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美国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并没有明确定义,由于其为判例法系国家,通过美国相关的判例,可以了解法官们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的基本判断。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1975年的一个“Koscot案例”中指出,金字塔式销售的特点,一是参与者支付费用给公司从而获取销售产品的资格;二是参与者通过发展其他参与者加入从而获得报酬。简单来说,金字塔欺诈式销售的参与者,其所取得的报酬,与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无关。而合规的销售,后续的其他判例表明,一是产品销售必须真实发生,且必须是向最终消费者进行的;二是参与者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产品销售或合理的自用,而非发展与产品销售无关的下线所得;三是满足下线退出时的存货回购要求。在围绕着反击金字塔欺诈式传销活动的斗争中,美国一直是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中心位置来考量的。  直销从美国发展到世界,各国在规范直销行为时,做法与美国大致相似。如很多欧洲国家在立法时,也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为7天,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他国家都有反金字塔法规,通常又被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  在亚洲,金字塔欺诈式传销也曾经肆虐一时,给亚洲各国经济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因此,亚洲各国对金字塔欺诈式传销,无一例外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而打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如马来西亚1993年设立了《1993年直销法令》,该法令秉承着从严监管的立法态度,对直销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如该法令规定,直销员的收入,必须来源于销售商品,而不是贩卖发财机会或入会机会。2010年,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成为非法传销的受害者,马来西亚又通过了《2010年直销法修正法案》,在禁止传销环节给出了传销的定义,明确了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各种制裁。  韩国有着号称世界上最全面、最系统的直销法规。该法规对金字塔欺诈进行了详细列举,描述了17项非法传销行为,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冷静期根据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的不同,分别规定为10天到20天。另外,它还特别规定,如果退换货地址不明确,则冷静期从直销公司明确地址后开始算起,整个过程的所有费用,都无需消费者负担。如果直销企业或直销商在此过程中,有故意为消费者造成不便或者阻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行为,将被处以刑罚并处罚款。日本严格禁止金字塔式欺诈,在冷静期制度中,日本的规定是14天。  中国政府在2005年11月和12月分别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借鉴了世界各国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传销和直销分别做了明确界定,但以身试法者仍屡屡出现。  2016年1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曾对一家已经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开展直销业务的企业做出判决,认为当事企业“以要求向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人员是获得返利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上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线人员为了获取会员资格及返利而购买公司的产品,只有发展人员越多,其收入越高。其行为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这是一个中国现实版的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触碰“三不”底线,后果真的很严重。  是否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是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这是直销和传销的分水岭。天使还是魔鬼,合法企业还是“老鼠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面镜子面前,表现得清清爽爽。因此,要想和传销彻底绝缘,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就必须高高竖起保护消费者权益这面大旗。  二、法定责任必须为  包括《直销管理条例》在内的一系列与直销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直销企业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这是一则阐明立法宗旨的说明。从这个说明中可以看出,消费者是直销活动中的一个核心元素,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直销活动中必须重视的内容。  《直销管理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见于第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等规定中。这些规定汲取了国外直销监管的精髓,同时,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十多年来,《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规范直销行为,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直销管理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第二十五条的退换货规定上表现的尤其突出。该规定明确:“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该规定将冷静期时间明确为30天,远远超过世界通行的冷静期平均时间;只要产品未开封,就可以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也大大突破了当时的《消法》规定。即使新修订的《消法》,也只是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定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直销管理条例》将冷静期时间规定较长,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时间较短、社会和公众诚信意识、契约意识相对较低、快速致富、投机意识相对较突出等实际国情是相适应的。同时,与直销这一营销模式的特点相吻合。  直销经营模式,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接受推销的过程中,往往是被动地接受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这使得消费者临时所做出的决策,很难保证是科学和理性的;直销经营模式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激情营销、情境营销、亲情营销。直销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中进行,即使邀约的是陌生消费者,往往也会被带入特定的会场,让其在特定的环境里做出消费决策。心理学研究表明,感情和情绪在人们的消费决策过程中往往发挥关键性作用。尤其在人们不知道哪种行为是正确的情形中,人们常常会通过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出强烈感情信号的暗示下来做决策。换句话说,非理性的激情消费,是直销消费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情形。用较长的冷静期加以制衡,对规范直销行为来说,是极其有益的。  较长的冷静期和冷静期内的无理由换货退货,对盲目囤货,或者通过系统、团队运作,求得一时业绩增长的做法,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  在直销活动中,一些团队采取短期市场行为,往往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夸大致富效应等手段,诱导、欺骗消费者、团队成员大量囤货,造成直销业绩表面繁荣。但团队高层获取巨额利益后,抽身撤退,另换东家,结果将麻烦留给企业,将损失留给消费者,将不稳定的隐患留给社会。《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换货退货制度,在时隔10年后来看,仍有着非常积极正面的现实意义。严格执行包括换货退货制度在内的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是法律规定的直销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企业理应按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它,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它,唯有如此,才可以取得更好地发展。  三、提高声誉必由路  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直销行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十三五”规划已进入开局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让中国和世界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业”激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创业梦想。这一切,都把直销行业送到了快速良性发展的绝佳风口。  但是,任何行业要想良性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要想得到社会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无一例外地都离不开两个字,那就是“声誉”。  声誉是公众对一个行业的综合评价,它是行业在与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如同人的名声一样,声誉是行业人格化的表现。行业内一个个企业的具体声誉,构成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声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声誉,做到有口皆碑,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得到稳健持久的发展。消费者总是愿意与声誉好的企业打交道,尤其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  21世纪初,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克尔洛夫在对二手货市场的研究中发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得交易中总有一方会因为获得信息不完整而对交易缺乏信心。对于商品交易来说,这个成本是昂贵的,但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以旧车交易市场为例,对于卖主来说,如果他们一贯坚持只卖好车不卖一辆“垃圾车”,长此以往,其建立的声誉便可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声誉机制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良方。美国第十三任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说:“在今天的世界,产品的经济价值越来越体现于无形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声誉的竞争已经成为经济前进的驱动力。在商品交易中,事先评价生产商的声誉已逐渐形成惯例;而对服务商,他们唯一能提供的,就是声誉。”  直销行业的声誉如何?相信业内人士对此更加清楚。2016年上半年,中消报直销动态微信公众号上曾做过一个微调查,题目是“你认为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对直销和传销能区别清楚吗?”参加投票的772人中,有53%的人回答是“不能”;有24%的人回答是“说不清楚”;只有22%的人回答“能分清楚”。这个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和公众对直销行业的看法。  有直销企业负责人坦言,因为是从事直销的,找朋友喝个茶,都被找理由推托。更多的直销从业人员反映,因为加入了直销,很多朋友不再来往,甚至亲戚间的正常走动也明显减少。这些现象表明,直销行业的声誉还有待提高。而且,有待提高的空间还不小。  那么,如何才能将直销行业的声誉提升起来,建设好?还是要回到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主题上来。消费者的口口相传,是企业建立良好声誉的最佳途径。所有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都应该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意识,脚踏实地、真心实意地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把服务消费者的工作做好。  首先产品质量要过硬。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通过发扬“工匠精神”,增强产品竞争力,让直销产品质量过硬的印象深入人心。日,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这是直销产品正式进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抽检范围。今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商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对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要加快产品创新步伐,要能充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源是重大结构性失衡,导致经济循环不畅,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想办法,努力实现供求关系新的动态均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所谓满足需求,就是要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中更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目前,直销产品只有六类,且大多集中在化妆品、保健食品领域。其中,化妆品数量居首,占80%。另外,46%的直销企业仅销售1类产品,31%直销企业销售3类以上产品。直销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结构、直销企业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都严重不平衡,远远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改进的空间非常大。  第三是通过周到的售前售后服务,让消费者得到美好的消费体验,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为直销企业赢得更多的消费者。  直销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人际关系、通过消费体验来销售产品。销售产品的过程,既是感情交流的过程,也是知识分享的过程,更是信用积累的过程。调查显示,直销企业的产品消费者忠诚度,远高于同类产品的消费者忠诚度,这正是直销这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决定的。直销企业要珍惜这一点,要在售前售后服务上进一步下功夫,要坚决制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要坚决制止致富效应宣传、事业机会宣传,要把真实的直销产品状况、直销从业状况如实告诉消费者和直销员,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通过实实在在的贴心服务,来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  第四是建立退换货绿色通道,确保法律对直销企业的退换货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退换货制度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是检验一个企业是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的试金石,也是检验一个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未来市场发展潜力的重要判别标准。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就退换货制度等的落实执行情况,展开专项检查。直销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将此项工作做到位。  美国著名的消费心理学专家哈利·凯森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消费者的满意至关重要,是支撑起销售大厦的基石。一个推销员可以很努力地学习心理学,学会所有的记忆法则、推理法则、暗示法则,并把这些法则都用于引起消费者兴趣、欲望和信任中,但如果他忘记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囊括在自己的销售目标中,那么再美妙的推销话语也全是空话”(据《消费心理十四讲》P210)。这段话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如果企业忽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那么,他所做的一切努力,最后都将归零。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直销企业收获的不仅是现在,更是未来。图一:日—8日,中国直销行业规范发展国际交流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在讲话时指出,直销企业要坚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切实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图二:工商执法人员在街头开展打传规直普法宣传活动。  图三:重庆工商人员组织开展直销行业消费者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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