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器与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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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罗敏&&&&&&近年来,石河子市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猛增趋势,2015年该类型案件还出现数量多、金额大、合同条款清晰、约定明确等特征,李萍与梁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其中一件。&&&&李萍作为出借人与梁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两人对借款期限、逾期利率及违约金都约定明确。借款期限届满,梁多仅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李萍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未果,遂将梁多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梁多归还借款34万元,并支付利息38420元及违约金8.8万元。那么,李萍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多向李萍借款44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当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按照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梁多分别于2015年4月底、8月中旬向李萍归还10万元、5万元。李萍认为上述10万元为归还的借款本金。&&&&法院认为,梁多于2015年4月底向李萍归还借款10万元,李萍亦主张该款为归还的本金,故李萍在计算利息时应将该款予以扣除。梁多于2015年8月中旬向李萍归还5万元,李萍主张该款为日至日的利息。&&&&因李萍、梁多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李萍不得主张借款期间(日至日)的利息,则该5万元还款中包括日至4月30日的利息7846.67元、日至7月30日的利息18190元及本金23963.33元。故法院对梁多应归还本金确定为元,应支付的利息确定为19725.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李萍、梁多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梁多不能按时还款,须给付李萍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8.8万元,但李萍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李萍主张的违约金确定为5559.94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张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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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 11:50:58&&&阅读次数:669
黄某勇诉卢某民、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计算
逾期利息 违约金 借贷
无论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其法定高限是相同的,均为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98号(日)。
原告黄某勇诉称,日,被告夫妇以装修房屋为由分两次共向我借款3万元,月息按0.2%计付,其中1万元使用一个月,另外2万元使用一年,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逾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和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按2.4%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3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4%计至还清之日,3万元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4%计至还清之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上午和晚上,原告黄某勇与被告卢某民签订两份借款合同,被告卢某民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和2万元合计3万元。一、《借款合同》(日上午)约定,“(1)甲方黄某勇同意借款人民币1万元给乙方卢某民,借款利率按0.2%/月执行。(2)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3)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4)如乙方卢某民未按期归还借款,应以借款余额为基准,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甲方黄某勇。(5)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视为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甲方可凭已生效的本借款合同对乙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二、《借款合同》(日晚上)约定,“(1)甲方黄某勇同意借款人民币2万元给乙方卢某民,借款利率按0.2%/月执行,于每月3日前支付。(2)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3)借款期限为13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4)如乙方卢某民未按期归还借款,应以借款余额为基准,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甲方黄某勇。(5)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视为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甲方可凭已生效的本借款合同对乙方主张权益。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被告卢某民于日出具份《收款收据》给原告,该《收款收据》上载明“兹收到甲方出借现金2万元。”。被告卢某民借款后至今没有偿还任何欠款。被告卢某民、陈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日(2016)粤098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某民、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黄某勇。二、被告卢某民、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本金3万元的借期内利息(1万元利息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日,2万元利息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日)和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从违约之日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金还清之日,2万元违约金从违约之日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金还清之日)给原告黄某勇。三、驳回原告黄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本院认为:一、对于欠款是否应该偿还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某民欠原告黄某勇30000元且到期后没有归还,有原告黄某勇提交的债权凭证(两张日的《借款合同》)及原告黄某勇的当庭陈述为凭,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卢某民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对于借款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问题。
因原告黄某勇、被告卢某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按0.2%/月计算”及“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应以借款余额为基准,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甲方”。原告起诉请求利息与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4%计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一)对于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4%计算借期内利息问题,因借款合同中约定0.2%/月计算借期内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利息。(二)无论是原告诉讼主张按照月息2.4%还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均已超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综上,原告应该支付本金3万元的借期内利息(1万元利息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日,2万元利息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日)和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从违约之日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金还清之日,2万元违约金从违约之日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金还清之日)给原告黄某勇。三、本案欠款是否需要被告卢某民、陈某共同还款问题。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卢某民、陈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卢某民与被告陈某应共同清偿借款本息给原告黄某勇。
本案中涉及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实务中,对这条如何理解及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案例旨在从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形出发进行分析,希望能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实务中,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应先分别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认定,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但在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也需要受到24%的限制?笔者认为,因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两者之和均适用年利率24%的法定高限标准,因此,在对两者分别认定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两者相加后再判断即可,这样在实践中易于操作。
二、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出借人可否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只适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均有约定的情形。那么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其中一种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违约金,因《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主张违约金,对此争议不大。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该条的适用。
三、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接近致使两者难以区分时,如何认定?实务中,若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时,如何判断?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如果认定为逾期利息,则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予以认定;如果认定为违约金,则涉及出借人能否再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其形式上和性质上更接近于逾期利息,不宜认定为违约金。故此种情形下,出借人不能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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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民间借贷的权利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吗?
作者:孙心远  时间:  浏览量 0  
日,伍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梅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当即立下借据给梅某,但并无约定还款时间及支付利息。伍某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梅某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伍某清偿欠借款30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实欠款额以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梅某提出利息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梅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提示,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本案梅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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