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的临时工工伤伤企业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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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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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号跟工友邓庆勇去帮中山豪展铝型制品有限公司做天临时工【主要工作是对该公司的铁皮厂房铁皮瓦做一些翻新,施工到下午4点因房顶是铁皮和胶瓦交叉盖着的。而且因年久失修铁皮和胶瓦。瓦面已锈渍的浑浊不清,本人是在施工过程中踩破了瓦失足从房顶掉下来,摔断了大腿右股骨,经过医生动手术后还要10个月才能走路,一年之后才能开始干活要2年之后才能做第2次手术,相关证据以提交过坦洲劳动局,因我是工友叫去工厂干工的,就认定为非工伤,就因为这样的不人性化的认定书厂方现在就不负责赔偿了,【工友没跟厂方签订任何协议,工友和我一样都是干活的,没有施工资格证和牌照,医疗费已经花了40000是工友想办法借来给付的,厂里是否有责任赔偿】寻相关法律办事人员:为我办理请求损害赔偿,我一个人干活要养一大家人现在生活都困难了,还要半年才能干活。要不到赔偿这样下去怎么办啊?
  回复:
  王洪位:
  您好!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伤是要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认定的,只有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你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如果您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但是如果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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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有哪些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λ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χ,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用人单λ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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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如何赔偿 临时用工在建筑工地上不慎拇指受伤,劳动部门认为是劳动者过错,不认定为工伤;复议决定重新认定。再次认定中作出了工伤认定。但伤者找到公司方,却不予赔偿,从而起诉到法院 临时工,一拇指受伤追索工伤赔偿 日,雷波县人民政府招待所
工伤如何赔偿临时用工在建筑工地上不慎拇指受伤,劳动部门认为是劳动者过错,不认定为工伤;复议决定重新认定。再次认定中作出了。但伤者找到公司方,却不予赔偿,从而到法院临时工,一拇指受伤追索日,雷波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定了合作建筑雷波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东楼合同书,由长城公司负。该工程实质上由长城公司出资承建,并由该公司管理工程,出售房屋及门面等,县政府招待所只负责出“地皮”。日,该工程负责人黄峰与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周昌政签定了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伤亡事故责任由周昌政承担。同月,周昌政将所分包的木工活交与李清忠负担,两人签定了木工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责任合同,合同约定安全事故责任由李清忠承担。打工受伤2003年6月,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7村8社的钟家林在长城公司所承建的雷波县政府招待所工地木工组打工。打工中,未签定书面用工合同,但与木工组形成了。6月24日下午4点多钟,钟家林在加工木穴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木工组承包人李清忠带钟家林到私人医院草草包扎,但未住院治疗。事发后一个多月,钟家林才到雷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出院后,钟家林找长城公司赔偿无果。走上维权路此后,钟家林走上了维权之路,同年9月25日,钟家林首先向雷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然而,该鉴定委员会收集了有关证人证言,有几人证明钟家林酗了酒,据此,以钟家林在上午上班中酗酒,未安排其上班,下午自行砂木穴时,因不慎被电锯划伤右手拇指和食指,由此,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定。钟家林不服该裁定,向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日,经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认为雷波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不充分,对钟家林受伤作出非因工性质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足。要求重新调查和认定。雷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复议后,经当事人举证和重新调查取证,有9人证明钟家林未喝过酒,受伤期间神志清醒,行为正常,有2人证明钟家林喝过酒,其中1人为木工组承包人作证喝过酒。日,该鉴定委员会对证据进行认证后,认定钟家林的伤系工伤。认定后,长城公司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未向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未直接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经生效。2004年底,钟家林着手开始申请鉴定,于是为维权走出了第二步。日,经凉山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钟家林的左手拇指功能受限,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工伤认定生效后,长城公司未履行工伤赔偿义务。据此,钟家林向雷波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要求长城公司赔偿,该委员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四川省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诉的通知。提起诉讼钟家林依据事实,向雷波县法院提起诉讼:我在长城公司上班中,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木工班长李清忠只带我到私人医生处和县医院包扎,老板怕花钱,就叫医生给我包扎,但没有动手术和住院治疗。因此,未能接肌腱和消炎,造成我的右手拇指和食指受伤红肿,两个手指不能动弹和弯曲。住院均是我向别人借来垫付的。出院后,经多次找被告方雷波负责人黄峰无果,才向雷波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未认定为工伤,后经凉山州劳动局复议认定为工伤。要求被告方承担误工费、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雷波县医院伤残鉴定费、申请复议和伤残鉴定车旅费、伤残鉴定费、十级伤残津贴,以及再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打印费等,共计为47618.60元。要求被告长城公司承担上列各种损失。被告长城公司答辩称,被告不符合主体资格,双方无。我公司与雷波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合作开发溪洛渡大酒店工程,并签定了合作开发合同,该工程由我方负责建设。我方将其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周昌正,并签定了合同,其后,周昌正又将其中有些项目分包给了李清忠,而李清忠雇了原告钟家林到木工组上班。以上的承包经营均有合同。钟家林与李清忠系劳动关系,根据《》第四十三条:“承包经营的应由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不符合主体资格,其合法的被告应是李清忠,原告应向他们主张权利,应向其雇主索赔。原告所列工伤索赔费用数额不当。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中的有些费用是其虚拟的或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无依据。本案的法律关系上,被告应是李清忠、周昌正,第三被告才是答辩方与雷波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原告应将上列单位追加为被告,原告放弃权利主张,因此答辩方认为,如果答辩方有责任只能承担部分责任。由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钟家林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雷波县政府招待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雷波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被告长城公司对原告在凉山州劳动部门所鉴定的十级伤残不服,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作出了中止案件审理的裁定。该院于日,委托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经该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8月10日,该法院恢复该案件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十级伤残无异议。两审终审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工伤事故的认定无异议,原告之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计赔费用;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原告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原告之伤与第三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住院和出院后30天的误工费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州劳动局伤情鉴定费;车旅费;提取费。上列费用共计7462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再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原、被告在案发前无,不存在关系,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每天50元的工资和护理费,以及认定工伤所支出费用,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另外,对于雷波县医院鉴定费,因该医院无鉴定资格,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周昌政、李清忠该承担之责,长城公司承担责任后,对周昌政、李清忠的行为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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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在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会产生以下后果:1、员工同意公司倒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将受法律保护。2、合同日期签订为员工入职当天,员工会失去主张支付两倍工资赔偿的请求权。 ...
实际中,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的权利:1、是否同意公司补签劳动合同;2、员工同意补签合同的,并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一个月,可以主张两倍工资赔偿;3、员工不同意补签合同的,并入职已满一个月的,可以 ...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 ...
不可以。我国法律对公司裁员的数量和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况中,才可以进行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临时工也需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临时工的聘用合同是怎么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现在劳动者在做工的时候是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工,一种是临时工。相比于正式工的权益。临时工的权益比较容易不能得到保障,现在我国为了保障临时工的权利,规定临时工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那么临时工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暑假工的法律定义是暑假工的定义是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的时间去参加一些有偿工作。暑假工工资的发放以雇佣单位和学生劳动者事前协商好结算金额、方式和结算日期等,依据约定的方式发放。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暑假工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暑假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暑假工期间权益得到保障,小编强烈建议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暑假工被骗怎么维权?暑假工是针对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参加的有偿工作。从历来实践看,暑假工被骗的经历不少,为此学生在找暑假工首先要了解工作单位是否合法正规,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是订立一个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遇到被骗,可以向老师、政府部门或是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解决,同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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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问题详情:我厂一临时工人因操作不当,用美工刀将自己的眼睛划破,导致一只眼睛失明。我厂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答(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员工不是自伤,那么你们都要进行赔偿,只是在经济补偿中按照其实际工资进行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您好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你好,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员工不是自伤,那么你们都要进行赔偿,只是在经济补偿中按照其实际工资进行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
赔偿有标准吗?如果她要求过高怎么办?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无论是否为工人购买了社保,都要先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等医疗期结束再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所有的医疗费用和伤残等级补偿金,如果有购买社保,都由社保报销和支付;如果没购买社保,则由单位承担。
一只眼睛看不见应该为几级?伤残费大概多少?
如果单位购买了保险,就先走工伤程序,否则就协商解决。
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你好1、能确定劳动关系,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2、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的,丧失胜诉权。3、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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