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在国外怎么卖房卖房同住人不知情 买卖合同可否生效

业主卖房因房子涨价反悔被判履行合同_新浪江苏_新浪网
  房价涨百万 深圳卖家称要违约到底 房子卖了想反悔,看看南京法院怎么判
  罗双江
  深圳一房主因卖房后房价暴涨百万,竟违约要收回房子。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记者从南京一些法院了解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不乏此类案例,但只要是双方事前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胁迫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无论房价涨跌,买卖双方都应履行合同。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
  南京判例
  案例1: 房子涨价反悔被判履行合同
  日,李小丁与侯余力、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侯余力将其玄武区某处房屋出售给李小丁,售价78万元。日前,李小丁与侯余力配合某房产中介办理申请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李小丁支付房屋首付款45万元进行资金监管,房屋过户至李小丁名下当日,李小丁再向侯余力支付房款2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小丁按照约定向侯余力支付了5万元定金,向某房产中介支付了佣金和代办费1万元。但之后,侯余力便拒绝配合李小丁办理房屋过户、房屋交付等事宜,李小丁遂将侯余力告到南京玄武法院。
  法庭上,李小丁称,合同签订后,相关地段房屋价格上涨,侯余力见状遂多次要求提高售房价格,但自己坚决不同意,请求法院判令侯余力将房屋两证过户给自己,并结清该房屋水电煤气等费用后,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同时,判令某房产中介配合侯余力办理两证及过户、交付事宜。
  但是,侯余力并不认可提高房价一说,他称,自己反悔是因为家里人不知道他要卖房,现在其家人不同意他卖房子,他愿意双倍向李小丁返还定金。而某房产中介则认为,侯余力反悔,他们作为中介方无法左右。只要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他们愿意配合。那么,侯余力说的是真话吗?对此,李小丁申请某房产中介经纪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实侯余力与李小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时的售房定金系其与妻子商量后确定。同时,李小丁还出具了相关录音,证实了双方的交易经过。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三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侯余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侯余力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协助李小丁将房屋两证过户至李小丁名下,并判令某房产中介协助侯余力履行上述义务。
  案例2: 涨价后不愿卖房赔了22万违约金
  2013年3月,束君禾与乐妮、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束君禾购买乐妮名下位于栖霞区某小区房屋,房款总价为225万元。三方约定,违约金按标的额10%计算,即22.5万元。补充协议第一条为定金5万元,首付款为80万元,贷款金额为135万元,留5万元在房屋交付时自行交割。同时,三方又网签了1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
  此后,束君禾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80万元,后由于乐妮不愿再出售房屋,双方遂开始交涉解除合同事宜。束君禾要求乐妮根据买卖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22.5万元。之后,乐妮陆续返还了束君禾给付的首付款,又另行支付了9万元,剩下的13.5万元,由乐妮的丈夫梁云纬于日出具欠条,双方解除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欠条到期后,乐妮夫妇一直没有还款,束君禾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
  法庭上,束君禾称,乐妮之所以不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房价上涨,要不是乐妮愿意支付违约金,自己是一定会要她履行合同的。但是,乐妮两口子言而无信,说好愿意付违约金,但到期后却不付余款,请求法院判令乐妮两口子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对此,乐妮辩称,自己在解除合同时已经按约支付了束君禾5万元的定金以及4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赔偿。束君禾再行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梁云纬向束君禾出具的欠条,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自己无关,因为自己与梁云纬已经离婚了。
  栖霞法院审理后查明,乐妮确实已与梁云纬离婚。但该房屋买卖合同在商谈、签订直至解除过程中,均是由梁云纬与束君禾、某中介公司操作。只是在需要乐妮签字时,乐妮出面签字。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及网签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义务。乐妮因房价上涨不再履行交易义务,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束君禾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乐妮主张10%的赔偿金,对乐妮要求降低违约金赔偿标准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乐妮与梁云纬共同承担135000元的赔偿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释疑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
  不再履行买卖合同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支付违约金?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对此,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比如,买家说自己付不起钱了),即使卖房后房价涨了,卖家也不能以此作为反悔不卖房的理由。如果卖家愿意以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则必须和买家协商一致。如果买家坚持履行合同,又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现,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家愿意接受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则双方可自愿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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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本月12号我通过中介购得一处二手房,同卖房人签订了合同,并在18号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中介费.但在办理过户贷款时,卖房人的妻子拒绝到场签字,并说不同意卖房,也不知情.现在,房子买不成了,我能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卖房人的责任吗?我交出的中介费可以向中介讨回吗?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此种情况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2、房屋交易没有成功,中介费用理应退还,其收取中介费的依据是达成交易,交易未达成,当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1、你当时是否知道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是为两人名字?如当时你是清楚的,那么此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2、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卖方夫妻双方均是同意将这房子出卖给...
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才有权处分房产,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上的签字人无权处分房产,无权收受定金,所以属于无效合同。
只有你同意后,房子才能卖得了
因此协议无效
但是,因你不同意卖房,而你太太就与别人签卖房协议,你太太负有责任,定金退回,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a其间时...
这个理由就算成立,也只能是把未实际签字的人排除在合同关系以上,签字的人本人还是无法脱离与合同的关系,仅凭此点,楼主无法达成目的。
定金的含义就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毁约,需双倍返还。这是在法律上都认可了的。你单方毁约,不叫你再出3千就算万幸了,你岂敢奢望拿回你的定金呢。
契约一人签字都算有效。...
答: 现在还有两个月快生了家婆现在又住院了花了不少钱到时候没有人照顾可以回娘家生吗在外面租房子这样我妈可以
答: 你朋友是宫颈息肉.推荐一文,供你参考:
什么是子宫颈息肉
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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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li660912同学:
您好!您有这样的想法非常好,说明您知道父母为了您成长的辛苦和劳累。呵呵,有这样的心理,我想您一定会在学习上下苦功夫,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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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东同意,卖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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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夫妇,为了偿还被告王某赌债,将房产证、身份证及印章交被告王某帮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事宜。但被告欺骗陈某夫妇,将陈某夫妇的房产转至其名下,陈某夫妇得知自己的房屋卖给被告王某,但被告王某未支付购房款38万元。为欺骗陈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陈某,伪造的房产证权利人仍为陈某夫妇。2007年有人上门称陈某夫妇的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陈某夫妇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该房产证系伪造,同时买卖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和买卖合同也是伪造的。原告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屋起诉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某答辩原告陈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事实是2004年原告欠银行钱,找到被告王某说要卖房,还找了中介。关于假房产证的问题,假房产证不是被告交给原告的。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价款办理过户,不存在恶意串通等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
系争房屋是动迁所得并居住,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00年11月,2004年2月,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由原告签字盖章,原告对盖章无异议,但不认可其签字,被告在买方处盖章。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米,转让价款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买方于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0%计76,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于日前贷款30万元;于日前支付4,000元。合同对交房时间、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间等未作约定,但约定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各执一份。
日,系争房屋在某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住房抵押贷款10万元。日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日,系争房屋产权经核准登记于被告名下。
日,被告与某银行保税区支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借款26.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抵押权人起诉被告,本院于日作出(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1,758.91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日,原告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系争房屋的房产证权利人不知何原因由原告改为被告,其曾于2004年2月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借给过被告,现该房产已被银行抵押。对原告陈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登记号为XXXXXXXXXX、权利人为原告陈某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印文与提供的该印文样本不相一致;时间为“日”委托人为陈某的授权委托书上书写的字迹陈某与提供的陈某本人书写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时间为04年2月11日签署的卖方陈某的预售合同上书写的字迹陈某因相同点、差异点无法得到正确解释故无法作出明确结论。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为证明已支付房款出示2张收条,金额分别为115,000元及176,600元,对于其余的房款被告解释是收取原告10年的租金,按每年1万元计算。其中115,000元称是代原告陈某归还某银行10万元贷款及其他借款15,000元。对上述证据原告认为自己的签字均系伪造,且双方之间不存在租金的问题,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房款。10万元贷款属实但是被告所贷理应由其归还。为证实收条上原告陈某的签名及《买卖合同》中陈某签字的真实性,被告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署期“”的《收条》上原告的签名字迹是原告本人书写。2、署期“”的《收条》上原告的签名字迹是原告本人书写。3、署期“04年2月11日”的《买卖合同》第15页甲方(一)处及甲方(签章)处原告签名字迹均不是原告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购房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从出售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查看。系争房屋是原告夫妇私房动迁所得,是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正常情形下,原告陈某不可能将唯一的家庭住房出售给他人。被告与原告陈某在签约前已认识并有生意往来,系争房屋的标的在当时较大,作为购房人的被告应审慎考虑,但其无证据证实,当时通过中介或查看系争房屋等情况审慎购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二,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进行查看。虽然鉴定机构证实二张《收条》由原告陈某所写,但收条金额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即使加上被告所称的10年租金,也与合同总房价38万元不相吻合,且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也不尽一致,被告对收条金额的形成无法合理解释。对被告称除《收条》外的房款,曾与原告陈某口头约定抵用10年租金,遭原告陈某否认,且长达10年的租赁关系不作书面约定,显然不合常理。其三,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的情况进行查看。鉴定部门证实《买卖合同》上的签字非原告陈瞿龙本人所签,作为买卖系争房屋重要依据的合同上,无原告本人签字,存在不合理之处。且该合同的最后签字处有将原告妻子的名字写上后又划去的痕迹,作为订立合同一方的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妻子的存在,还签订合同侵犯系争房屋共有人利益,存在不合理之处。&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诸多疑点,有悖正常交易,且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买卖合同》并非原告陈某的真实意思,该行为同时也侵犯系争房屋同住人原告祝月妹及第三人的利益,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案件事实分析,原告陈某作为卖方并不知情自己的房屋被卖,买卖合同上卖方的签字不是陈某本人的签字。被告作为买方,并未支付房屋对价,虽然被告举证有收条,收条上也是原告签字,但金额、时间不能与买卖合同上的金额相吻合。卖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未支付对价,这表明买卖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从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分析。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过户时间均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本案中买卖合同却缺少这重要的内容。还有房屋交易过户后,房屋均应实际交付,但本案中买卖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房屋还被卖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种种这些不正常现象均违背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
第三,案件客观事实。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笔者分析,案件的客观事实可能是被告与原告相识,被告想办理抵押贷款,原告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被告,被告擅自伪造委托手续办理房产买卖,然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原告发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第四,本案的缺陷。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仅是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更重要的是房屋权利归还原告所有和涤除房产上的抵押。但这2个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这样的判决,原告还不能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因银行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不解除,房屋就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为什么法院驳回原告这2个诉讼请求,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这2个诉讼请求,是因为本案缺少一个重要的诉讼主体,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如果把银行追加为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偿还银行欠款,这样,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原告这两个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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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栏目关注:
一、卖房房主没签字合同有效吗大家都知道,卖房子需要上记载的人签订买卖合同,如本人确实不能到场,需要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所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产权人没有到场签字,事后又拒不认可未经公证的委托手续,别人代签的合同就很有可能无效。一般来说,房主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又没有委托书原件,如房主事后否认,合同将被认定无效。二、卖方想恶意转移房产怎么办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买卖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协议,或者找出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并有可能恶意转移房产,针对上述情况,买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1、如果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尚没有办理网签(即在建委的网签平台上进行网上签约)手续的,应当立即办理网签,千万不能马虎,网签合同对于卖方恶意转移是有相当遏制作用的。2、但是仅仅办理了网签手续,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房产转移,只是在很大程度上给对方转移房产设置了障碍。如果最终取到房产对买方特别重要,是核心利益的体现,应当立即起诉,绝不要犹豫,延迟起诉对买方没有任何好处,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房产保全,积极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申请文件和保全费用,直到法院采取房产保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万无一失地房产不会被恶意转移,才能在打赢官司后得到房产,而不是的到一些不能补充损失的违约金。3、申请法院保全房产,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依照规定提供等额担保,北京的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价值30%的现金,70%的房产担保,如果买方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将拒绝采取保全房产措施。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除了需要上述等额担保之外,还要按照法院的规定缴纳保全费,否则法院也不会采取保全措施。向法院预交的保全费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中会判定由房主来承担,申请人在申请时只是预交。法院的保全措施有效期是两年,超过两年自然失效,所以如果诉讼程序超过两年还没有结束(这种情况相当少见,但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买方要记得再申请法院进行房产保全的续保。向法院申请续保,不缴纳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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