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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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可以过户吗?划拨的土地过户条件是什么现在在办理一些类型的 房产 过户的时候会要求支付一笔费用,就是需要先去补齐 土地出让 金才可以正常交易过户,那么划拨土地可以过户吗,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需要先征得政府部门的同意才能将房产转让,补缴完地价款才能过户的,那么划拨土地过户条件是什么呢?划拨的土地可以过户吗1、依照《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并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3、划拨土地是可以过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 产权 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的土地过户条件是什么一、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二、需提交证件和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房屋权属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6、其他必要材料。以上就是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过户以及过户条件的介绍了,划拨土地房产过户办理需要经过的部门手续比较多,对于不太了解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可以读读以上文章了解一下。如果想要交易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提前准备好材料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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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私有房屋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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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合同效力,有效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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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合同效力,有效还是无效?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原告曹某、季某(乙方)与被告崔某、徐某(甲方)于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区金沙镇天诚房产中介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花行桥新村20号楼202室(67.9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总售价为41.8万元。中介成交费由甲、乙双方各负担4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人民币2元,余款39.8万元,甲方2011年8月份交钥匙时,乙方款清后,双方即办理过户(交房前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过户费、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的赔偿金为总房价的20%。原告曹某于当日汇款2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崔某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另查明,徐某未出面签订合同,合同上徐某的签字系由其丈夫崔某代签;出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天诚中介负责人钱某证明,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负担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曹某、季某认为,划拨土地不应进入市场流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本案徐某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未成立。遂起诉至南通市人民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定金2万元。两被告在审理中不同意返还房屋定金,并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诉称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两被告始终愿意出售房屋,并无违约之情形。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而本案当事人约定转让房屋则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依法转让。由于该房屋所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系被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地产转让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还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以上是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合同效力,有效还是无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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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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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暂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除非是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但是各个法院的判例标准也不统一。比如河北燕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就和北京有差别。【案情】   日,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于某将其位于广汉市某处在划拨取得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卖于董某,价金20万元;于某协助董某进行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被告董某付给原告于某现金20万元,于某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某。后于某以其与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于某诉称:其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了交房义务,其后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致使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理。鉴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某答辩并反诉称:其已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因原告搬家不通知被告,导致与原告失去联系,致使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原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所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履行办理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并依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令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以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案中原告于某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理由是系争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的,依法不能转让;另一理由是未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面对原告于某的这两个理由进行分析,看其能否成立。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依该法可知,目前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另一种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本案系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上述法律可知,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仍然可以将其转让。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土地产权变更以及土地出让金缴纳事宜,且依据上述法律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于某以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是划拨取得不能转让为由,主张房屋协议无效,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于某以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于某与董某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  2、是否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该案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是当事人一方的合同义务,如果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的义务没有履行为由来主张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成立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这样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任何人在被要求履行合同是都可以说“我没有履行义务,所以该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中的所谓“房屋的转让应进行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一语,是指双方通过签订协议,虽然买卖房产的意向能够成立,但是若不登记,则不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是指买卖协议本身不能成立。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所有权没有转移前,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于某以产权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可知,于某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皆不能成立,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北京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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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的套房转让要缴纳什么税金
发布时间:
14:58:56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
  我们的村民安置的套房,按照有关规定套房安置的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已建好的套房如村民要转让需要缴纳多费用,同时划拨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吗?
  第一:划拨土地建房,转让时应该交土地出让金,缴费标准分2种,一种是政府文件定,一种是评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收费后发土地使用证。没有听说直接由房管部门按房价1%收取的。如果没有经国土部门变更土地证,当然还是保留原土地的供地性质。其实,一般的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补办出让手续,需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挂牌出让。
  第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的区别:出让合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取得使用权的方式之一。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者将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人。前提是土地使用者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什么不同?&简单地说: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级土地市场,这个市场由国家垄断,只能由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卖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只有一个就是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最高使用年期,例如住宅70年,工业、综合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二级土地市场,这是指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或单位将土地转卖给其他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炒地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就是很多个了。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都是剩余年限,就是土地的最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第四:土地使用证是你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但不是使用权的证明!
  第五:&&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含义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而转让的主体不只限于国家,只要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可以,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议切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是可以的。
  第六:通过出让或是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转让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及费用?
  转让方:
  1、补交土地出让金(通过划拨取得时)。
  2、交纳营业税:税率5%.
  3、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10%.
  4、土地增值税:视增值额的大小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载明金额的万分之五。
  受让方:
  1、契税:3%-5%,具体视当地规定。(可能有新的标准)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载明金额的万分之五。
  第七:企业将原有划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出售给职工,要土地证变更,需要缴纳转让金或者收益金等费用吗?土地使用税是地税局征收的。
  原划拨给企业用地建房出售给职工,一般是2000年前进行房改的事情(现在应该没有这条路了)
  土地证一般是写单位的。如果要分割登记,需要土地部门开展这项业务(目前很多地方都还没有开展)
  分割登记肯定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那些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交那些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第九: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的区别?
  出让合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取得使用权的方式之一。
  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者将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人。前提是土地使用者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第十:将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再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转让。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经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2)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占投资总额的一定的百分比而且必须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转让合同;(4)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是:(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和各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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